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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代及現代薪餉制度之差異比較

第六節 餉米制度及規範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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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餉米制度及規範之比較

清代八旗軍士在薪餉制度上,每月除基本的月支餉銀外,每年四季還有發放 祿米(或稱之為歲米),按其官階高低核定支領數額,公發米糧制度雖然在近代 中國歷史上相當常見,但其實施階段大多是在戰爭或特別時期,反觀清朝政府將 其作為八旗軍士薪餉制度的一部份。故本研究認為在探討清朝《欽定戶部則例》

之卷 103 餉米規範制度前,應可針對其制度設計概念進行討論分析,再就清朝當 代時空背景下,所衍生出之特有薪餉制度,與現代國軍人員薪餉制度進行比較,

如此更可明確了解兩種制度之差異性。

首先從清代及現代在徵收及發放作業之法源依據進行比較,清代徵收田賦係 依據《欽定戶部則例》田賦門執行,而現代則依據土地稅法規定辦理,在現代稅 法較為特殊之部份,即按照土地使用用途分別課徵田賦或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課徵地價稅」,而第 22 條規範限定之農業用 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則改以課徵田賦。在米糧補助發放制度上,清代八旗軍士之 歲米發放係依據《欽定戶部則例》兵餉門卷 103 八旗餉米之各項規定執行,而現 代則依據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公告之《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規定辦 理,探討其相似處在於,均有對服役者提供必要之餐食補助,而其不同處在於,

清代初期貨幣制度尚未健全,因此政府官員及八旗軍士只支俸米不支薪,清代中 期才逐步發展為月支俸銀及歲支祿米併行,並發放予八旗軍士成為實質薪資的一 部分,而現代國軍人員薪餉制度中雖有制定主副食補助項目,然係以代金直接發 放至各級伙食單位採購使用。

其次從徵收及發放作業之執行單位進行比較,清代徵收田賦作業之中央主管 機關為戶部,地方主管機關則為承宣布政使司(即現代早期之省政府)及其下設 之督糧道(屬於監察單位之性質),而現代徵收土地稅(含田賦及地價稅)業務 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地方主管機關則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下設之稅捐 稽徵處,但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4 條規定,土地稅之稅課收入屬於直轄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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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造冊管理,透過分級執行辦理可大幅降低業務複雜度。總體而言,其執行原 則係各省徵收賦稅後,將一部分款項預存供本省預算之年度開支,稱為「存留」;

剩餘銀兩均解交中央戶部或協濟鄰省,這叫「起運」,凡是存留、起運之銀兩數 量,都須依據戶部批准的撥款手續辦理,由於各省經濟發展不平衡,收支盈虧情 形不一,因此清朝政府為統籌分配徵收上來的錢糧,把全國省份區分為「僅敷」、

「不足」和「有餘」等三類。其中兩廣、福建等省作為僅敷身份,錢糧均留作本 省開支;江蘇、浙江、山東、山西、湖廣、直隸、江西等省為有餘省份,部分須 協濟鄰近不足省份(如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等省),稱為「協餉」(又 稱「協款」),剩餘部分則要解交戶部國庫。

反觀現代將財政收支,依稅課來源區分為「中央稅收」及「地方稅收」,而 國軍人員薪餉支出則納入「國防支出」,統領國軍人員之國防部屬於中央政府單 位,因此在「國防支出」經費則由「中央稅收」進行撥付,在財政收支管理層面 看似較清代複雜許多,然現代在稅課部分已停止徵收「田賦」項目,在國軍人員 薪餉上統一以貨幣進行支付,而在薪餉發放上隨著科技發展,亦採用電子匯款交 易降低作業難度。

有鑑於上述各項比較,因此本研究在探討清代八旗軍收入來源時,即發現八 旗軍除了基本月支的餉銀外,每季還可領取餉米(或稱之歲米),如此特殊之薪 餉制度,有其歷史背景值得深入探討,故本研究嘗試從財政稅收及社會物價兩個 角度來分析探討。

本研究於第二章文獻回顧時,曾引用《清代經濟簡史》中對田賦之敘述,清 朝承襲明朝賦稅制度,財政收入來源以田賦為主,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每年按持有 土地面積向國家交納定數的稅額,若以現代財政稅法角度觀之,則類似我國財政 部賦稅署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情形,於每年 11 月課徵田賦或地價稅,然 清代對於土地持有定義較為簡單,因此在課徵業務及課徵對象上相對明確,而現 代社會對於土地持有關係較為多元化,因此在田賦及地價稅課徵之納稅義務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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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上分類項目較多,詳如表 4-968所示。

表 4-9 依土地持有狀況分類之納稅義務人69 納稅義務人 土地持有狀況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共同者

(含未辦理繼承登記)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註:本表由筆者參考我國財政部賦稅署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 地情形整理而成。

首先若從財政稅收角度進行探討,曾有專家針對清代鼎盛時期乾隆十八年

(西元 1753 年)的年度總稅收進行分析70,當年度總稅收折銀後合計為 7,379.2 萬兩,其中田賦為稅收來源金額為 5,421.4 萬兩,佔總稅收的 73.5%,顯示清代政 府稅收來源仍以農糧為主,數量如此龐大的官糧在當代貨幣制度尚未健全之情況 下,若要交易方式轉換為銀兩其難度極高,因此清朝政府透過各省官倉及大運河 沿線設置之通倉貯存田賦收入之農糧,而在政府官員及八旗軍士薪餉上則部分以 米糧進行支付,降低政府庫存農糧之壓力,同時維持市場上農糧物價穩定;另若 從近年臺灣地區稅收來源進行探討,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 105 年賦稅收入資訊,

105 年全國賦稅收入約 2 兆 2,241 億元,其中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而田賦項目依《土地稅法》第 27-1 條「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

68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69 我國財政部賦稅署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情形,於每年 11 月課徵田賦或地價稅,因現代 社會對於土地持有關係較多元化,是以在田賦及地價稅課徵之納稅義務人定義上分類項目較 多。

70 金觀濤著,《興盛與危機︰論中國社會超穩定結構》,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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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及行政院 76 年 8 月 20 日公告台七十六財字 第 19365 號函規定,自七十六年第二期起停徵田賦,但部分土地仍須接受課徵地 價稅)約 1,773 億元,佔總稅收的 8.0%,詳如表 4-10 所示。

表 4-1071 臺灣 105 年賦稅收入來源比例 稅目別 賦稅收入 結構比 關稅 1,150 5.2%

所得稅 10,064 45.2%

遺產稅與贈與稅 475 2.1%

貨物稅 1,819 8.2%

證券交易稅 709 3.2%

營業稅 3,546 15.9%

土地稅(含地價稅

及土地增值稅) 1,773 8.0%

房屋稅 730 3.3%

使用牌照稅 630 2.8%

總計 22,241 100.0%

註: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顯示目前臺灣地區課徵土地稅之稅收來源,佔賦稅總收入的比例較低,且現 代土地稅收均以貨幣進行繳納,若與清朝政府田賦以稅收來源折銀後,佔總稅收 的 73.5%,且田賦收入均以穀糧為課徵物,便能夠發現在不同時代的政府法令及 社會制度下,會有不同的稅收制度,進而造成八旗軍士及現在國軍人員在薪餉發 放制度上之差異。

71 105 年所得稅來源比佔 45.2%,居各稅目之首,主要係因 103 年國內經濟表現佳及 104 年起 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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