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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中國法制史源遠流長,在五千年的歷史中,幾經征戰及朝代興衰,隨著執政 者的更換,配合當代社會局勢,軍事制度發展過程也採用過包括徵兵制、募兵制 及世襲制等。然而,現代社會以源自歐美的三民主義為發展重點,過去以皇權及 專制之政權領導基礎已逐漸消失,加上近年社會氛圍對於傳統大中國架構所衍生 之歷史研究並不重視,使得中國既有法學傳統之研究逐漸沒落,而以參考歐美與 日本法律制度為我國現今之法律架構1。話雖如此,然傳統中國歷史所遺留之大量 與律法相關之文獻,本即源於我國之民俗風情,是以適用於吾國吾民。此外,由 於中華傳統文化之傳承,「傳統中國法律還是在每日生活中,影響著人民的生活 態度與價值」,是以絕非繼受西方法律制度與體系便可以全盤移植於我國。陳惠 馨教授在其《清代法制新探》一書中,便開宗明義寫下:「傳統之法制內在精神 依舊影響支配華人思維」、「傳統中國法制卻以其他社會規範型態(習慣或禮儀 風俗)在影響著人民。」2大聲的替傳統中國的法制研究予以請命,而陳教授有感 於我國法制史研究成果之鮮少,更感嘆地寫下:「整體而言,以…一個幾乎佔世 界人口將近四分之一的國家,且對於全球經濟與政治影響力的實力相比,傳統中 國法制的研究成果實在太少了」3。國內相關研究文獻及成果遠不及於他國4,著 實令人惋惜。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研究有鑑於清朝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制度之朝代,其國力於康熙、

雍正時期奠定基礎,乾隆時達到巔峰,勢力甚至遍及整個東南亞地區。因此,乾

1 見黃源盛,《中國法史導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 年修訂三版,頁 24-27。

2 見陳惠馨,《清代法制新探》,五南圖書出版社,2014 年,頁 4-5。

3 見陳惠馨,《清代法制新探》,五南圖書出版社,2014 年,頁 13。

4 中國大陸在 20 世紀 90 年代,學者方陸續開始進行清代法制史的研究,其中尤以張晉藩教授帶 領之研究團隊其成果最為顯著。參見陳惠馨,《清代法制新探》,五南圖書公司,2012 年,頁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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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時期所建立之各種制度,顯然有其研究探討之價值。本研究以清朝最主要的軍 事力量「八旗軍」之「薪餉」制度相關規範作為研究目標,尤其分析乾隆四十一 年頒訂之《欽定戶部則例》卷一百二「放餉定期」至卷一百四「駐防馬乾折價」

中有關八旗兵餉的規範,清朝此依規則發展出對於兵餉發放較為完整之行政管理 制度。本研究除了分析清朝《欽定戶部則例》有關八旗軍薪餉之具體規範與制度 外,並希望與當代中華民國軍隊薪餉發放制度進行比較。

中華民國的建軍歷史上,最早可追溯自孫中山於西元 1924 年於廣州黃埔軍 校所創立之「國民革命軍」,這個相對革新的武裝力量,歷經武裝革命、對日抗 戰、國共內戰等階段,其軍事制度也在不同時代背景下有著些微改變及差異,包 括武裝革命階段來自英法之軍事制度,對日抗戰及國共內戰時期,美國軍事顧問 團引進較新之軍事制度與觀念,對於目前我國現有軍事制度都或多或少造成影響。

因此,現今我國在國軍人員薪餉發放制度上,比當時清朝政府受到更多西方的知 識思維與管理制度影響。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清代各部院均曾出版具法律規範性質之「則例」,則例係清代針對中央各部 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規範各部院政務活動、保障其正常運 轉的行政規則,根據陳惠馨教授之研究,其功能當與《大清律例》具有互補之關 係5。而其中《欽定戶部則例》即為掌理當朝全國民政、財政事務之主要規範,其 中「八旗軍」之薪餉預算編列及派發均涉及國家財政,屬於戶部管轄範圍,故相 關薪餉申領、發放及追繳規範即編列於《欽定戶部則例》內,其內容包括如「餉 檔定限」則規定各旗對於薪餉請領,須於上月十五日前造冊建檔,並送請戶部進 行支領作業,若遇特殊原因或資料誤植情形,至多可展延五日;「放餉定期」中 明定八旗兵是以每月一日作為薪餉發放日期。遇外派至其它地區者,其俸祿多寡

5 見陳惠馨,《清代法制新探》,五南圖書出版社,2012 年,頁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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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依相關規定重新核算發給,如有調降,即自次月扣除;「追繳逃兵餉銀」係就 逃兵者所訂定之追繳規範,由所屬單位呈報執行,該逃兵仍處於被通緝之狀態,

該單位應依規定辦理追繳;最後,於「革退兵丁餉銀」針對遭單位革除退伍人員 之薪資支給及追扣等為相關規定。然目前國內學術界對於該主題之相關研究文獻 寥寥可數,惟本研究認為透過制度層面對此議題進行探討,可發掘更多當朝對於 軍事財務行政規則與單位之執行狀況,因此,本研究企圖將《欽定戶部則例》兵 餉門中,對於八旗軍之薪餉制度作為研究重點。

早期軍人在低薪結構下,政府為了安定民心和軍心士氣,除了首先建立在臺 徵兵役男之安家費和三節優待金之恩給懷柔制度外,對於軍人退伍安置、軍眷照 顧、軍人撫卹,亦先後建立制度加以保障,此一時期之軍隊福利制度,就以配給 式之恩給制度為建構原則,使軍人及其家庭生計安全無虞。為了維持軍人家庭生 計需求,政府於民國 44 年 10 月建立「留守業務」制度,由國防部和內政部權 責分工,執行軍隊福利和軍人權益業務。

現行現役軍人待遇,係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 51 條「軍人現役期間、退 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規定辦理。而 89 年 1 月 29 日制定公布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之《國防法》第 16 條規定「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 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茲為保障軍人權益,

並使軍人之待遇法制化,爰擬具「軍人待遇條例」草案。《國防法》、《兵役法》

等法律是建立軍人待遇制度之依據,惟對於軍人之工資福利待遇問題,至今仍未 形成一套相對獨立、穩定之法規體系,其結果造成國軍目前工資福利待遇改革,

缺少嚴格法定程序。要能解決軍人現實生活中遇到之實際問題,必須建立軍人福 利待遇法規制度,才能符合市場經濟法則,提高軍人之待遇。近年來,國內經濟 發展遲緩,國軍單位提供之完善薪資福利制度已然成為就業亮點,而各項制度規 定已無所謂機密問題,均可供全國民眾檢視,然本研究發現,國內各界對於國軍 人員薪資福利制度之研究文獻相當少,可能仍將其視為較不宜探討之研究議題。

有鑑於此,本研究嘗試將清代主要之薪餉規範《欽定戶部則例》與現代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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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財務制度規範進行比較,透過分析比較其異同處,探討於不同之國家制度下,

對於軍事體系人員之薪資管理狀況及規範,本研究期盼藉由探討法律層面所得到 之研究結論,能更瞭解兩個時代、不同國家制度、當代制度規範及法令設計精神,

因此本研究擬就《欽定戶部則例》及現代國軍人員薪餉制度之相關內容進行探討,

以理解兩者制度設計的時代背景及造成之差異。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軍隊是維持國家主權之重要支柱,在國家社會經濟趨於穩定階段,研訂合理 之薪餉待遇規範,維持軍隊兵員充足及維持戰力,則顯得極為重要,本研究擬以 清朝乾隆時期頒訂《欽定戶部則例》之兵餉規範及目前國軍人員薪餉制度作為研 究目標,本研究於初期文獻蒐集過程中,發現《欽定戶部則例》兵餉門之法令制 度包含八旗軍及綠營軍,經本研究比較後發現兩者在規範上大致相同,而綠營軍 兵源來自於漢族且類似功能性編制,並非主要的軍事作戰單位,因此綠營軍所領 之兵餉數額略低於八旗軍,因此,本研究於《欽定戶部則例》之兵餉規範僅選擇 卷 102 至卷 104 之內容。

此外,對於比較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上,陳惠馨教授認為:在對於如何將傳統 法律性質定性是十分重要的,需要小心的避免以現代法學之法律用語、分類及體 系觀點去分析傳統中國或外國法律,或者說是避免挪用現代法學上的法律用語、

分類及體系觀點去理解傳統中國或外國法律6。由於對清代法制史的研究是屬於過 去的法律,對於如何詮釋已經是過去式,所以歷史學者杜維運提到應以「設身易 地以求其實」的角度7,進入歷史時間、空間,然後想像其當時可能會發生的狀況。

因此要研究分析清代對於八旗軍在兵餉及發放、追繳制度上的執行狀況,並 不能完全能以現代的觀點、詞彙語法及制度來直接套用在清代的法律制度上。尤

6 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 限公司,2007 年,頁 54-55。

7 杜維運,《史學方法論》,臺北:三民書局,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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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清代不論科技輔助、知識傳承、文化交流程度均略遜於現代,且在封建制度 的朝代,不論法規訂定或管理制度的建立,均必須考量可行性及適宜性,因此法 令本身之精神及實務面多少會受到限制與影響,話雖如此,然本研究所設定為研 究目標之時代,均受到中華文化傳承之影響,因此部份管理制度可能有著類似的 作法,因此,本論文將著重探討兩者法令差異的重點於:因清代與現代在不同行 政體系及社會背景下,對於軍事單位人員之薪餉及福利制度之差異程度,其次,

其在清代不論科技輔助、知識傳承、文化交流程度均略遜於現代,且在封建制度 的朝代,不論法規訂定或管理制度的建立,均必須考量可行性及適宜性,因此法 令本身之精神及實務面多少會受到限制與影響,話雖如此,然本研究所設定為研 究目標之時代,均受到中華文化傳承之影響,因此部份管理制度可能有著類似的 作法,因此,本論文將著重探討兩者法令差異的重點於:因清代與現代在不同行 政體系及社會背景下,對於軍事單位人員之薪餉及福利制度之差異程度,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