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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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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為探討清代八旗軍隊薪餉制度對現代軍職系統之制度規範之影響程 度,透過研析清代《欽定戶部則例》兵餉門之八旗軍薪餉制度,並輔以比較現代 國軍人員薪餉管理制度之管理規範,並進行分類比較,期盼研究成果能有助於國 內學術界對於清代法制演進及軍史發展等學門之助益,亦提出相關建議供後續相 關研究之參考,針對研究過程所獲取之研究成果分別敘述如下。

第一節 結論

在中國法制史上千年演進過程中,各個朝代立法制度上都有不同,然而隨著 歷史年代久遠,多數朝代的法制文獻大多已消失殆盡,而清朝作為距離我們時間 最近的一個朝代,亦是中國傳統法制發展的最後階段,不僅完整的繼承與總結中 華法制系統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制度與傳統,保存文獻的數量也最為豐富,

尤其是國家制訂各項法令的資料大都完整,為現代法制研究提供良好的基礎,然 綜觀學術界對於清代法制研究上,清代法制的研究重點仍以《律例》及《會典》

為主,惟本研究於文獻回顧階段時,即發現戶部在執行其行政業務時,係以《戶 部則例》作為依循,與現代行政法之設計概念相當類似,本研究認為,現代法律 制度在演變過程中,雖有受到歐陸法系設計精神的影響,然而受限於中華地區的 社會制度,因此仍保有相當程度之傳承精神,因此清代戶部則例與現代軍餉業務 之行政法上,必定有其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以下即針對研究過程中所獲得之成果 分別敘述。

壹、軍事人員薪餉執行制度的建構與演進

在薪餉執行制度的建構與演進部分,本研究即以執行層面與法規層面分別來 進行總結。清代的《欽定戶部則例》可以算是掌理當朝全國民政、財政事務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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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施行細則,算是將《大清律例》、《欽定大清會典》、《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中的規定落實為執行辦法及要點,其中「八旗軍」的薪餉預算編列及發放作業均 有涉及國家財政,歸納在戶部管轄之範圍,故於戶部下設八旗俸餉處,並將薪餉 申領、發放及追繳規範即編列於《欽定戶部則例》內,該制度之優點係便於財政 單位統一管理。然而隨著現代行政系統在權責劃分上相當明確,使國防系統、預 算收支及薪餉制度逐漸獨立由國防部為執行單位,中央政府僅提供國家總預算分 配及財務監督之責任,因此國軍行政制度可視為獨立系統,中央政府僅需就年度 預算經費之執行程度進行管理,透過分級管理方式將業務簡化並減少人事支出,

故現代國軍薪餉制度更可謂優於清代對於八旗之兵餉制度。

此外,由於清代八旗軍士除月支俸餉,另有餉米(供應八旗官兵家庭生活)

及馬乾(補助馬甲兵飼養之花費)之發放項目及執行作業,雖部分區域之駐防官 兵能以折銀方式領取,然而在實物貯存過程之守衛及發放上仍須耗費大量人力,

這些都可謂之無形成本,而我國於建國初期及抗戰時期,為維持國內物價並避免 物價波動造成國軍人員生計困難,當時仍有公發米糧之制度,播遷來臺後隨著政 經局勢漸趨穩定,國軍主計單位在行政精簡及降低業務成本考量下,公發米糧制 度逐漸改以官兵主副食實物補助費方式發放,統一以貨幣支給方式,亦大幅簡化 國軍行政單位之業務複雜度。

其次,由法制層面觀之,清代八旗雖係當代之特有軍事及社會制度,然而透 過本研究於前述各章節之比較,仍可發現有其相似之處,清代於康熙時期,國家 政經局勢趨於穩定,為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管理,以充分發揮其職能,故陸續制訂 各部院之則例,且按其功能分別制訂規範,在武職品級、晉陞和軍政部份,即以 康熙十一年由兵部編撰之《欽定中樞政考》作為規範,有類似於軍律之性質,於 各朝均有持續修訂,並於嘉慶時期按其內容區分為八旗則例、綠營則例、處分則 例等三大類,而在武職品級所對應之薪餉支領標準及申領、派發業務,則以《欽 定戶部則例》作為管理執行之依據。而現代受到法律架構之層級區分,透過行政 法進行規範,在實際執行上,即必須透過命令或行政規則,使執行上有依循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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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薪餉制度上即以《軍人待遇條例》作統整性之規範,而在本俸以外,也有諸 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或各項加給規範作為依據,而在國 軍人員職級所對應之薪餉支領標準及申領、派發業務,則以《國防部主計局組織 法》將國防部所轄之主計業務予以獨立,並藉由《國軍財務單位發放薪餉作業要 點》等相關法規據以執行。

綜觀上述分析結果,清代與現代之行政制度雖有所不同,但對於服役軍事人 員之薪餉法令及執行制度上,均擁有相當程度之類似性,顯示在兩個時代之法制 延續性上,應是於清代末期受到資產階級的法律體系和原則衝擊,打破中華民族 傳統將諸法合為一體的法制結構,然而在資產階級法律的形式下,仍不失既有之 制度設計精神。

貳、軍事人員薪餉財務管理及稽核制度

在清朝政權建立前,曾經歷從部落到國家的發展歷程,然而奠定制度基礎的 關鍵,應該是清太宗仿效明代法律的制訂精神72,不過在這段過程中,清太宗並 未將所有制度照單全收,而是在導入漢人制度的同時,保留部落傳統與八旗制度 等基礎,因此清代初期於八旗薪餉申領管理規定上,雖然未具健全性,然而透過 稽核官員於督察旗務時,將所發現可能造成弊端之情形,提出改善方式與相關監 督機制,作為八旗俸餉處於執行上及《欽定戶部則例》改版修正之參考,如本研 究於第四章「財務督導管理機制」所提到之內容當中,由於清代特有八旗戶/軍籍 制度,使得各旗都统(旗主)及領催(承辦官)同時身兼人事單位及支薪單位,

同時又是協助戶部派發薪餉之基層財務單位,若未透過稽核制度來強化管理,恐 造成執行階段弊端之發生,顯見清代初期掌權者即意識到稽核制度之重要性。

而在現代國軍財務單位對於薪餉撥發制度之沿革,從 1942 年的成立專責管

72 清太宗繼位之初,國政主要交由八王議政會議處理,清太宗「雖有一汗虛名,實無異整黃旗一 貝勒也。」然清太宗逐漸利用改革議政會議結構,以及仿明制設立六部等方法,打擊八旗諸王 勢力,進一步將權力中央集權化,詳參姚念慈(2008),清初政治史探微(瀋陽遼寧民族出版 社)第四章:向君主集權制過渡中的滿族國家,頁 17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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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經費與物品補給之「軍需獨立」制度,至 1952 年在美軍顧問團的協助下,將 美國相對完善之軍事預算管理制度,導入我國國軍財務系統之管理機制中,如此 的「新財務制度」優點在於成立薪餉發放小組,可將國軍人員應領取之薪餉直接 發放給予本人,而以該制度為基礎之國軍薪餉發放制度,經過多年來不斷微調而 使用至今。因此透過上述分析比較,現代之國軍財務制度雖與清代有所不同,但 在法制延續性仍有其關聯性,應是中華民國政府於遷臺初期,擷取美式財務制度 之優點,因而建立具現代化及制度化之作業制度。

參、軍人薪餉支領、追繳及補發之差異

若以清乾隆所制定之《欽定戶部則例》與現代國軍人員薪餉規定及作業要點 進行比較,兩個時代雖都具有制度化的薪資標準,然而封建制度的清朝政府更重 視為國防骨幹之八旗軍,均可從本研究各章節之探討結果發現,如清乾隆四十一 年頒訂之《欽定戶部則例》中,對各執行細節均制訂管理規範,包括基本薪餉制 度(例如代理官員仍領原餉、文武職轉換之錢糧裁給及轉任文職補缺後裁糧等規 範)、特殊情形不予裁扣(包含服役陣亡、老病物故、革退等情形時)及必須追 繳/裁扣之情形(包含得官兵丁裁扣原餉、告假逾限者次月錢糧不支及逃兵者追繳 等規範),在研究之文獻中卻未見有關於補發之規定,然而目前我國國軍人員之 薪餉管理規範中,除與前述類似之管理規範外,另於軍人待遇條例之規定「經停 役者,停發其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 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及「經 免官者,停發待遇。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 給待遇。」等規範,顯見現代社會對於國軍人員之管理更為嚴謹,尤其疑似涉及 違法情事遭到停役時,所有薪餉待遇均停止發放,然經正式判決確認無罪後,且 停役期間之待遇仍予以補發。

透過上述之比較,可發現清代在特有的時代背景下,對於八旗軍各項管理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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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上,均較現代之軍職人員更為寬鬆,然而在把軍職人員列為廣義公務員之現今 社會,須有更明確且具公平性之制度加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