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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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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上,均較現代之軍職人員更為寬鬆,然而在把軍職人員列為廣義公務員之現今 社會,須有更明確且具公平性之制度加以管理。

第二節 建議

國內學術界對於《欽定戶部則例》兵餉門之探討研究於起步階段,然而在研 究過程中仍可發現與現代制度規範上有其相似之處,為使本議題能成為各界未來 之研究標的,本研究於此提出幾項建議,供後續進行相關研究時之參考,其相關 建議分別敘述如下:

壹、各朝代《戶部則例》之整理研究

在中國歷史上,各封建朝代為維持穩定的軍事力量,大多透過徵兵及後備徵 集制度來維持兵員數量及征戰時之兵力,然而隨著歷代邊疆情勢動盪,徵兵制無 法滿足國家需求,便逐漸發展出職業軍人的募兵制。清朝入關前有其特殊的社會 制度,因此八旗制度與明代原有之軍事制度結合過程中,衍生出相對複雜的軍餉 制度。清代財金官制,以乾隆四十五年的「欽定歷代職官表」與光緒二十五年的

「欽定大清會典」記載較詳細。戶部下設十四清吏司,各司除掌稽各轄行省之民 賦收支,還須兼辦其他業務,例如江南司除本省財務收支外,兼覆江寧、蘇州織 造支銷奏冊,辦理江寧、京口駐防官兵俸餉;而在十四清吏司外,另設三個單位 專掌八旗事務,因此僅是在辦理軍餉作業上,即分成許多單位在執行。正因為如 此,對於清代《戶部則例》在兵餉制度的規範上,應該有更深入透徹的研究,以 瞭解不同時空背景下,《戶部則例》的變動情形,除此之外,由於多數朝代以徵 兵制為基礎,因此在軍餉派發作業上亦有其值得探討之空間。有鑑於此,若能對 中國歷史上各朝代在軍餉業務的運作方式及演變,從法制史的研究角度而言,無 疑會有相當程度的貢獻。尤其在各朝代間必定存在著相當程度之差異,更能去探 討出這些差異背後形成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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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清代則例與現代行政法之傳承關係

從《欽定戶部則例》兵餉門對八旗軍士於薪餉支領作業之規範,與現代《國 軍財務單位發放薪餉作業要點》等規範之內容有一定之相似度,例如:薪餉發放 作業執行規範部分,其程序均是由支薪單位於期程內,備齊薪餉表冊資料逕送財 務單位(清代為戶部)查校後發放,而在支薪單位編制上,清代雖有所謂由別佐 領下挑補缺額之情形,但本研究於雍正二年留存史料中,發現一段有關諭行旗務 的奏章,執行單位考量當時軍籍仍由原佐領所管轄,因此申領作業仍由原佐領協 辦,造成每位佐領所轄兵員數目不定,而財務單位又無法透過查核方式確認員額 之正確性,經雍正皇帝批准改以兵員之「所屬單位」為支薪依據,使各基層單位 所轄員額原則相同,與現代國軍人事及財務制度之管理精神相似。

除此之外,在追繳制度的規範中,也發現到部分項目有其相似之處,如本研 究略有提到因公殉職、陣亡之薪餉,原則上檔冊已通過戶部審核者,即准其支領 且不予追繳,這部分與現代法令相似。因此本研究認為,既然兩個朝代均對於軍 職人員有相當程度之重視,是否可延伸對於考核獎賞或撫卹等層面加以探討,以 薪餉制度為研究基礎,對兩個時代各項制度有更廣泛之比較,以得知清代則例與 現代管理制度之精神及傳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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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偉倫(2015)。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以《欽定工部則例》為中 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臺北。

3. 王蓓雲(2017)。清代前期戶部的運作-以地丁錢糧與軍費之奏銷為例。東吳大 學,歷史學系碩士班,臺北。

4. 李萬晉(2017)。清代軍政規範之研究-以武職仕進、所得、議敘及懲罰為中心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士論文,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