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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軍人員薪餉制度發展沿革

第三章 我國軍人薪餉發放制度及規範

第一節 我國軍人員薪餉制度發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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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國軍人薪餉發放制度及規範

本章節將藉由制度發展及現行法規兩層面,就目前國軍人員薪餉發放作業執 行要點及程序進行重點分析及介紹,以下茲針對「國軍人員薪餉制度發展沿革」

及「現行薪餉制度之待遇規定」分別予以說明。

第一節、我國軍人員薪餉制度發展沿革

壹、國軍人員薪餉發放制度發展

1928 年,國民革命軍完成北伐任務後,大陸局勢略微穩定,國民革命軍也被 稱為「國民政府軍」,簡稱「國軍」或「國府軍」,同時效忠黨與國家。1947 年,

《中華民國憲法》頒布實施,國民革命軍正式改名為「中華民國國軍」,象徵軍 隊國家化,不再受政黨把持,成為完全效忠國家的武裝力量。

1949 年中華民國政府將首都遷至臺灣,由於國軍在大陸地區歷經多年戰事,

市場通貨膨脹嚴重,且在軍費逐年吃緊的狀況下,支領之薪餉幾乎不足以負擔家 庭生計,因此,隨政府遷臺的國軍各級單位,在薪餉請領作業階段,經常發生浮 報情況,導致軍費支出龐大。有鑑於此,國防部於 1960 年,開始著手針對國軍 人員薪餉發放制度重新研擬相關法令,藉由薪餉發放制度化、金額合理化等方式,

除確保薪餉支出正確外,亦使國軍人員有意願持續服役。其中,在國軍人員薪餉 發放上,主要依據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告之《兵役法施行法》第 51 條「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的給與,由行政院定之」辦理,以及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國防法》第 16 條規定「現役軍人的地位,應受尊重;其 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

為保障國軍人員權益,讓國軍人員待遇法制化,國防部於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公布《軍人待遇條例》,重點包括國軍人員待遇區分「本俸」(薪額)和「加 給」,並依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發;現役國軍人員待遇支給內涵及計支方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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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官階訂定俸級級數。同時,也明定現役國軍人員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失蹤,或其 他原因辦理停職,各依其停職原因,發給待遇或本俸。停役原因消滅後,自回服 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或補發停役期間的本俸。

上述各項針對國軍人員薪餉發放之法令及規定,可追溯自中華民國 49 年國 防部訂定發布之《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及《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規定》為主要 依據,分別敘述如下:

1.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中華民國 49 年 3 月 12 日國防部(49)法甲字第 0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共 30 條,主要供財務單位依循並覈實發放國軍人員薪餉,明確規定應辦理事 務、權責及辦理時程,歷經 9 次修正,後於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8 日國防部(89)

鐸錮字第 890014758 號令發布廢止。

2.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規定

中華民國 49 年 3 月 12 日國防部(49)法甲字第 0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共 34 條,亦供財務單位作為覈實發放國軍人員薪餉之依據,主要著重於通則 之規範,歷經 13 次修正,後於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25 日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 第 0980001803 號令發布停止適用。

綜觀上述薪餉發放規範,可發現自中華民國 76 年下令解嚴後,國內政經 局勢發展逐漸穩定,國防部配合政府機關組織精簡政策,在不影響戰力及任務 遂行下,透過組織精簡及業務整合,設法提升各組織單位之行政效率;同時,

在薪餉發放業務及作業執行上,隨著資訊化與電子化等技術發展日益成熟,財 務單位在薪餉發放作業上不僅更加便利,在錯誤發生率上也大幅減少。

貳、近年薪餉發放制度及執行現況

國軍財務制度理念推行於軍中,始於北伐成功全國統一,隨著政府遷臺後,

業務始步入正軌。其間歷經單位業務合併及編組型態調整,迄今已成為掌理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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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之專責單位,並依據國軍財務政策之指導,厲行財力節約,確保公款法 用及現金流量安全,貫徹人員、經費覈實,並負責財務制度之規劃,業務督導及 考核等業務,並依任務推展之需要,編成綜合、地區、配屬支援等作業單位,分 別配置本(外)島及配屬友軍部隊,遂行各項財務管理任務。其主要業務包括國 軍人員薪給發放、稅務諮詢服務、退職金發放、國庫集中支付、現金收付及辦理 軍中儲蓄業務等項目,服務對象涵蓋國軍各級單位官兵、聘雇人員及廠商等,並 兼辦多項個人代扣款匯繳、補助費撥發等作業項目17。另為有效達成上述任務,

除將軍費領用、調撥盈餘管制作最有效運用外,並透過財務中心各財務單位集中 統一辦理,透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將官兵薪餉及國軍各級單位採購、工程、

勞務等各項費款支付,直接辦理撥戶事宜,兼具公務機關與金融機構性質。

而原先負責國軍人員薪餉發放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財務署,亦於中華民 國 87 年正式更名為「財務中心」,並移編直屬國防部,後國防部將原主計局、

財務中心、帳務中心等單位合併成立國防部主計局,為國防部一級機關,以整合 國防財務資源及提升國防施政效能為前提,業務職能採多元化發展,期使增進作 業效能及擴大服務項目,發揮國防財務管理功能,以下分別針對《國防部主計局 組織條例》、《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及《國防部主計局處務規程》進行說明。

1.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70 號令制定 公布;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27 日行政院(91)院臺防字第 0910007771 號令公 布施行,全文共 12 條,主要依國防部組織法第 9 條規定,國防部主計局為主 管國軍主計事項(包含薪餉發放作業)之單位,後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901 號令公布廢止。

2.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4291 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1448 號令發布施行,

17 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沿革史》,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編製,200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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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8 條,主要立法公告主計局係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之特設單位。

3. 國防部主計局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 10 年 12 月 30 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1127 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全文共 10 條,主要立法明定國防部主計局為處理 財勤業務之單位,以及各單位之分工職掌。

綜觀上述國防部主計單位之現況,可知目前國軍人員之薪餉發放作業,由 國防部下設一級單位之主計局財務中心處專職辦理,並於新竹、嘉義、台南等 15 個地區分別設立財務組,協助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