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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代及現代薪餉制度之差異比較

第五節 薪餉追繳制度規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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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薪餉追繳制度規範比較

而人事異動在薪餉金額上也會有所調整,在財務單位作業及支薪單位作業時 程差異上,偶有薪餉溢領之情形,故追繳作業及規範在薪餉制度上便成為重要的 一部分。

壹、普通因素致無法服役追繳情形

有關因一般情況致無法繼續服役者,在清代大致可分為「因公殉職」及「老 病物故」兩類,首先在《欽定戶部則例》卷 102「陣亡各兵餉銀」之規範「八旗 陣亡併軍營身故及臨陣未出兵丁等餉銀,均以咨文到旗之日為準,咨到日期在餉 檔過部以後,入檔錢糧准其支領,咨到日期在冊檔過部以前,即行裁汰。」可知,

清代對於因公殉職所衍生之薪餉追繳問題,原則上依循「支扣定期」之規範,以 檔冊是否已逾戶部核備之時間點為基準。以八旗部隊作為國防骨幹的清朝政府而 言,薪餉管理方面似乎顯得中規中矩,然而實際上在陣亡撫恤部份則相當優厚,

只是並未載明於《欽定戶部則例》規範制度當中,但從其它文獻仍可窺知一二,

在陣亡撫恤主要包含追贈品級及撫卹金,在追贈品級上則賦予可由子孫世代承襲 之頭銜,而撫恤部份則可分為恩恤金(一次性)及恩撫金(長期性)兩類,從《欽 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百十「兵部-武選清吏司-恩䘏」一段關於「陣亡官䘏典」

之敘述,可知道在追贈品級部分由吏部按其官階核定:

順治年間,定八旗陣亡各官應得贈廕,由部開列官階移咨吏部,按品贈爵予 廕,應得祭葬移咨禮部照例議給。63

其中在「按品贈爵」部分,主要是獎勵有軍功或其他功勞者,或原襲父祖輩 所得世爵,本人又因功得爵,都可以合併加等進襲。如獲得兩次雲騎尉品級,則

63 見乾隆帝(敕撰)(1747)。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3 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 百十.兵部武選清吏司官制第 28 段》,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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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合併進至騎都尉,若再獲得一次雲騎尉品級,即稱之為騎都尉兼一雲騎尉,因 此在撫恤上即會按照爵位給予,從《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百十「兵部-武選 清吏司-恩卹」一段關於「卹賞陣亡官兵」之敘述,即可知道清代在相關軍職的 撫恤制度,可稱得上是相當健全。

順治初年,定出征陣亡八旗官兵各給卹賞…,雲騎尉品級官如之,護軍校、

驍騎校、六品官二百五十兩;七品、八品官二百二十兩;護軍、領催及執纛 人二百兩;驍騎百五十兩;委署護軍統領、副都統、參領、散秩官或世爵小 及無世爵者,各照本身應得陣亡卹賞外,再加銀五十兩、礮手百三十兩。64 而現代國軍人員因「因公殉職」所衍生之薪餉追繳問題,按《國軍財務單位 發放薪餉作業要點》表 3 第 5 項引用自《軍人待遇條例》第 3 條之規範「…但死 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觀之,明顯優於清代對於因公殉職之薪資追繳 條件,然而在撫恤金額上則無法與清代給予之優厚條件相比較。

其次對於「老病物故」致無法繼續服役者,按《欽定戶部則例》卷 102 在「老 病物故兵餉」所規範「老病告退、物故兵丁,所有餉銀已入大檔送部者,免其裁 扣。」之內容,與因公殉職在規定上略有不同,原則上檔冊只要提送予戶部即無 須辦理追繳,這部分在《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五十二「戶部-俸餉下」一段關 於「京師兵餉」的敘述中,本研究更能加以確認其正確性:

(雍正)十二年議準,八旗兵丁餉銀,除老病告退人等,其名已列入餉册送 部例不増裁外…。又議準,八旗兵丁餉銀繫(係)按月關支,米繫(係)豫

(預)領一季,除老病告退及病故者仍照舊免追外…。

透過上述比較可以發現,而在現代國軍人員退伍及因故無法繼續服役之薪餉 規定,即與清代有顯著不同。首先在服役年限上即有明確規範,因此若簽約服役 期滿未續約留營或服役年資已達上限,即須依規定辦理退伍作業,而退伍日期與

64 見乾隆帝(敕撰)(1747)。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3 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 百十.兵部武選清吏司官制第 35 段》,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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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薪餉待遇之計算即依《國軍財務單位發放薪餉作業要點》表 3 第 1 項引用自

《軍人待遇條例》第 3 條之規範「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 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內 容辦理,而在實務作業上通常盡量將退伍日期訂於月底,使財務單位核算時能以 足月方式進行核撥。

貳、逃兵革退致停止服役追繳情形

有關「逃兵」及「革退」因素致無法繼續服役者,首先在《欽定戶部則例》

卷 102「追繳逃兵餉銀」之規範「逃走兵丁,該旗按月將逃走日期報部,其長支 錢糧有家產子孫者,按日追繳存貯旗庫,統於次年三月內彙總交納戶部;如無家 產子孫實不能完,該旗出具保結咨部豁免,仍令嚴緝該兵丁到案照例治罪,如該 旗並不遵辦,別經發覺,經管人員一體照例治罪。」敘述中,發現清代對於逃兵 之薪餉,採取按服役日比例進行追繳之形式,因此管理人員在兵員管控上即顯得 相當重要,本研究從《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五十二「戶部-俸餉下」二段關於

「京師兵餉」的敘述中,更能加以確認其管理方式與追繳制度:

(雍正十二年)其在逃獲罪、斥革等闕(缺),令該旗於出闕(缺)之時,

即咨部注册以便覈對追繳錢糧,倘有領催人等將上月出闕(缺)日期捏報下 月,及侵分應繳錢糧者,該旗都統察出,即題叅(參)交部治罪,並將失察 該管官弁一并叅(參)處。65

除在餉銀部分按日進行追繳外,而在歲支餉米部分,則是以月為單位進行追 繳,而這些追繳作業則回歸各旗辦理,並於次年三月統一彙整後交納戶部。

(雍正十二年)又議準八旗兵丁餉銀繫(係)按月關支,米繫(係)豫(預)

領一季…,嗣後革退、在逃各兵,所領一月餉,即於革退及報逃之日按日追

65 見乾隆帝(敕撰)(1747)。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1 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五十 二.戶部俸餉下》,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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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領過之米,於一月內革退、報逃者,追繳後三月米;兩月以內者,追繳 後兩月米;三月以內者,追繳後一月米,三月以外免追。66

而現代國軍人員因「逃兵」所衍生之薪餉追繳問題,按《國軍財務單位發放 薪餉作業要點》表 3 第 5 項引用《軍人待遇條例》第 16 條之規範「現役軍人逃 亡者,依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或追繳其未就職役日。」內容為準,與清 代所制定之追繳規範相比,在作業執行上均是依未就職役日數換算應追繳金額,

然在執行單位上,清代係由支薪單位負責追繳作業,而現代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 等相關規定及程序,由行政法院判決後進行追繳事宜。

前述各段探討針對各類因素,所衍生造成薪餉應支領、發放及追繳等情形均 已進行分析,最後本研究將針對受單位革除退伍人員之薪資支給及追扣等規定進 行探討。首先,按《欽定戶部則例》卷 102 在「革退兵丁餉銀」規範所訂定「八 旗兵丁於每月初一日領餉之後革退者,長支本月餉銀免其追繳;如在上月三十日 以前革退者,長支入檔餉銀即行追繳。」之規定,由於清代對於革退情形多可當 日即行生效,因此在薪餉上可以每月發薪日為基準,在管理制度上也相對方便。

而在現代國軍人員服役制度係為簽約服役形式,因此在退伍管理上相對嚴謹,

若經考核不適任者則依規定輔導辦理退伍,即無相關薪餉追繳問題;若是按《軍 人待遇條例》第 11 條規定「現役軍官、士官因案停職,經審議、偵查、審判終 結,未受撤職、休職處分或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者,應補發其停職期間 之本俸(薪額)。但停職人員停職期間領有之半數本俸(薪額),應扣除之。」

66 見乾隆帝(敕撰)(1747)。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1 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五 十二.戶部俸餉下》,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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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告假逾限懲處

在清代的八旗制度中,有旗籍者在請假部份均有規定,凡京師八旗官兵,除 公事出京照章辦理外,皆不得私自離京前往他處,如有事需要前往,必須呈明該 旗佐領,經該管理官允准並頒給印票。受限於這部份規定,在《欽定戶部則例》

卷 102 在「告假逾限」規範才特別訂定「兵丁告假出京逾限不回,下月錢糧不准 入檔關支。」之規定。

而對於現代國軍人員逾假未歸情形,在管理上則相對嚴格,其行為是否成立

《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意圖長期脫免而逃亡罪」或是第 40 條「普通逃亡罪」,

可依據逃亡者主觀上有無意圖加以判斷。逃亡事實一旦成立,即可引用《軍人待 遇條例》第 16 條之規範「現役軍人逃亡者,依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或 追繳其未就職役日。」辦理,而自當日起亦成為停職人員,可依第 12 條規範「現 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 起支給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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