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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代及現代薪餉制度之差異比較

第三節 薪資架構制度及法令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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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薪資架構制度及法令比較

國防是國家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維護國家主權地位的重要軍事武力,

然而在國防武力的基礎架構中,各級專業官兵是最具關鍵的因素,本章節將從清 代八旗軍士與現代國軍人員之薪資架構進行探討及比較。薪資結構是現代人力資 源管理學科中相當重要的部分,薪資代表之意義為單位支付給人員的勞動成本,

相對即是人員為單位提供勞務所應獲得的報酬,因此必須透過制度化、具健全性 的薪資管理制度,維持勞資雙方的合作關係,使單位能夠正常運作,實為現代薪 資結構管理之重要目的。

首先在八旗常備兵制度方面,清朝皇帝將八旗組織原封不動地納入傳統社會 體系中,成為完全由國家供養的職業軍隊和預備役軍人來源。八旗族民按照編制 集中居住於特定區域中,駐防於京畿地區之部隊稱「京城八旗」,駐防於全國各 戰略要地之部隊稱「駐防八旗」(此處所稱之部隊名稱係以乾隆四十一年《欽定 戶部則例》版本所述內容為準)。八旗軍士採取世襲制度,均由旗人內部進行選 拔,換言之即「生則入檔,壯則當兵」,從年滿 16 歲的「餘丁」和不滿 16 歲的

「幼丁」挑補成為養育兵,意即現代之預備兵進行軍事訓練,各軍種若有缺額即 可由養育兵挑選補之。從《欽定戶部則例》卷 101「餉錢總圖」中,清代八旗軍 士薪餉制度只有薪俸(本薪)乙項,而在薪俸中按《欽定戶部則例》分為卷 102 之餉銀「搭放錢文」及卷 103 之歲米兩類,若有升遷即成為武職官,薪餉數額依 京官標準支給,在《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中一段關於「京師兵餉」的敘述中可知:

八旗前鋒、親軍、護軍、領催、弓匠長,月給餉銀四兩,驍騎、弓匠、銅匠,

月給銀三兩,皆歳支米四十八斛;歩軍、領催,月給餉銀二兩,步軍一兩五 錢,鐵匠一兩至四兩,皆歳支米二十四斛;礮(砲)手月給銀二兩,歳支米 三十六斛;由覺羅補前鋒、親軍、護軍者,月加餉銀一兩;敎養兵月給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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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五錢,不給米。39

在這段文字敘述中,原則上與《欽定戶部則例》卷 101 之京城八旗「月支餉 銀」及「歲支餉米」規範大致相同,而其中所出現「驍騎」二字,在欽定戶部則 例中並未加以敘述,應係指禁衛軍組織中之「驍騎營」,是八旗軍的骨幹和精銳,

兵員稱之為「馬甲」。而深入探討當時之薪餉制度,若單以乾隆四十一年版之《欽 定戶部則例》觀之,似乎已經算是略具基礎之薪餉制度,然另從《欽定大清會典 則例》中另一段關於「京師兵餉」的敘述中可知,清代八旗軍士薪餉制度,是隨 著軍制及軍種不斷擴充組織與分編,並經過歷代皇帝逐步核准建立之架構:

(順治初年)題準八旗前鋒、護軍、領催、驍騎,每名月給餉銀二兩,匠役 一兩。二年定覺羅充驍騎校者,月給餉銀三兩。六年定步軍月給餉銀一兩。

九年定前鋒、護軍,每名月給餉銀三兩。十年定領催每名月給餉銀三兩。十 二年定步軍領催月給餉銀一兩五錢。

(康熙)九年題準前鋒、護軍、領催,月給餉銀四兩。驍騎月給餉銀三兩。

十四年議準前鋒、護軍、領催、驍騎,每月各減銀一兩…。二十二年題準前 鋒護軍領催驍騎餉銀仍照舊給發。二十四年題準前鋒、護軍、領催、驍騎,

每歳給餉米四十八斛、歩軍二十四斛、均按春秋兩季支給。又題準親隨弓匠 長及各旗弓匠長,月給餉銀四兩。其餘弓匠,月給餉銀三兩。二十五年奉旨 步軍等餉銀每月加給五錢。40

然而所有薪資調整並未有具體計算公式,而是按皇帝旨意進行調整,如前鋒 營一般兵員之月支餉銀,順治九年將其調升至三兩,康熙九年調升至四兩,十四 年頒訂減銀一兩,直至二十二年才又恢復原餉,其後雖有明訂於《欽定戶部則例》

中,然而在封建制度的清代,這樣的薪餉制度較容易隨著政權變化或國家財政狀

39 見乾隆帝(敕撰)(1747)。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1 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五 十二.戶部俸餉下》,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595。

40 見乾隆帝(敕撰)(1747)。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1 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五 十二.戶部俸餉下》,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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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有所改變,以上係針對清代兵餉之制度之探討。

而在武職官的薪餉部分,一般兵員晉升階級後即被賦予品級,清代與中國歷 史上各朝代不同之處,在於延續明代官職制度,分為九品及各分正與從,合計共 18 個品級制度,並且將文官與武職階級調整合併,使其架構簡易化。在薪餉制度 上,依照《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五十一「俸餉上」之敘述,可發現武職官在俸 餉支領上與一般兵員或現代制度均不相同:

(康熙)二十三年覆準在京,王以下八旗文武各官,俸禄每年於春秋二季覈 實人數,於未給之前先行題請,如有罰俸降級者,憑各衙門文移臨時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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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嘗試以「護軍營」中兵員之升遷流程進行列表,可發現清代升遷過程 中係按照兵種獨立編營,基本上升遷較為直線化,詳如表 4-2 所示。

表 4-2 清代「護軍」軍種之升遷及薪餉數額表

品級 官職名稱 餉銀 歲支米 每旗人數 正二品 八旗護軍統領 銀 155 兩 米 155 斛 1

正三品 護軍參領 銀 130 兩 米 130 斛 滿 10 人蒙 4 人 正四品 副護軍參領 銀 105 兩 米 105 斛 滿 10 人蒙 4 人 從五品 委署42護軍參

領 銀 80 兩 米 80 斛 7 人 正六品 護軍校 銀 60 兩 米 60 斛 每佐領 1 人 一般兵員 護軍 月支銀 4 兩 米 48 斛 每佐領 17 人

註:本表由筆者自製,係以「護軍營」中兵員之升遷流程進行表列,可發現清代八旗軍士升遷 過程中係按照兵種獨立編營,升遷較為直線化。

41 見乾隆帝(敕撰)(1747)。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1 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五 十一.戶部 俸餉上》,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576。

42 「委署」乙詞係指官署缺員時,委派其他官員代理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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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對於武職官在固定領有的餉銀及歲支米外,另外設有「養廉銀」制度及

「論功行賞」之獎金制度,「養廉銀」本意是想藉由高薪,鼓勵官員保有廉潔習 性,類似現代政府首長的「特支費」項目,然支領使用方式又有所不同;而「論 功行賞」之獎金制度,本意是鼓勵八旗軍士盡忠職守及爭取戰功,在《欽定大清 會典則例》卷一百十三中,一段對於「議敘八旗軍功」之論述提到:

國初定大兵凱旋之後,令統兵將帥實敘官兵勤勞情形,分别等第報部,由部 覈實議敘給以功牌,有應受爵者,咨吏部受爵,應注册者,由部注册功牌之 式…。43

然而上述所提到兩項關於「特支費」及「軍功獎金」之支領卻未明訂於《欽 定戶部則例》中,故本研究認為上述所提之兩項目,並非屬於常態性薪資,故不 宜納入所謂八旗軍士薪餉制度之研究中。

而在現代國軍人員薪餉制度方面,1949 年政府自大陸播遷來臺,在強制性的 兵源徵補和軍法管制下,基於國防戰備需求,大陸遷臺的軍事幹部和徵募於大陸 各地的役男,則必須在人地陌生的臺灣地區長期服役。我國軍隊僅能以微薄的薪 資、恩給制及實物配給等福利措施,透過較低的財政成本,維持軍人及軍眷的生 計需求,藉以安定軍心提高士氣。

在 1950 年至 1959 年期間,薪資內容只有薪俸(本薪)乙項,然而在國共對 峙的戒嚴時期即使服役期滿也無法退伍返鄉,只得在營轉為常備役,接受國家微 薄的薪資待遇,當時的薪資均是按軍階敘薪,除階級上的層級區分外,並無任何 差別薪資項目之設計;在 1959 年 3 月,薪資內容增加「號次加給」項目,即按 照年資加發俸額;而 1967 年 7 月因應近十年國民平均收入成長達 1.91 倍,因此 針對國軍人員的薪資進行大幅調增,並整合陸海空三軍的薪俸標準,然而該時期 在薪資的調整制度上,大多呈現被動式的「抗壓後順應」型態,當薪資調整至目

43 見乾隆帝(敕撰)(1747)。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3 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 百十三.戶部 俸餉上》,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頁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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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現代國軍人員薪資(俸給)結構

而在本俸核算部分,也以較為具健全度之設計,使各官階國軍人員於俸級管 理層面具一致性,主要採取以俸點折算俸額為基礎,確保在國家財政支出與國軍 人員薪資待遇二者間取得平衡,簡單來說,目前國軍人員俸級制度(不包括加給)

之構成因素有四:分別為官等、職等、俸級、俸點,國軍軍士官依《軍人待遇條 例》第 4 條規定區分為士官、尉官、校官、將官等 4 個官等及 16 個職等區分,

每一職等均各有若干個本俸與年功俸俸級,原則上係隨著服役年資增加,按表提 高俸級及俸點;各俸級另訂有高低不等之俸點(詳參附件國軍志願役軍官俸額標 準表),執行時按俸點折算俸額支領現金。此規定使政府充分保有調整俸給之彈 性,每年可考量國家財政狀況,得以幾乎每年改訂折算率;並將俸點分為三段,

分別訂定不同之折算率,在歷年的折算率上,第一段 160 點以下部份設計之折算 率較高,每點折算率約新臺幣 70 元/點,第二段為 161 點至 220 點部份設計之折 算率偏低,折算約新臺幣 45 元/點,第三段為 221 點至 800 點部份則約新臺幣 60 元/點,折算率之設計比率上也較歐美國家更為保守。

本研究在探討《國軍志願役軍官俸額標準表》設計制度時另予發現,於職等 任官達一定年度後升遷,在新職等核定俸點時如何落點之問題,例如少尉五級俸 點為 340 點,若晉升為中尉,按表可發現中尉一級俸點僅為 330 點,因此,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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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現代俸級及俸點制度,避免晉升後薪資反而減少之情況,係於《軍人待遇條例》

應現代俸級及俸點制度,避免晉升後薪資反而減少之情況,係於《軍人待遇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