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當代佛教器官捐贈倫理研究之檢討
第二節 以佛教為中心的器官捐贈倫理文獻之回顧
的探究和檢討,故採取哲學的研究進路。
研究方法可說是為了達成研究目標而施設的研究進程,本章目標在於回顧並 檢討前人們的研究,並提出以經典為依據的研究方式。為此,必須掌握學界的發 展動態,以及佛典中對義理關鍵的說明。就其扼要的部分加以說明,本章的研究 方法大概可以分為五個步驟。步驟一:設定研究主題。步驟二:擬定論述架構。
步驟三:蒐集並整理學界過去的研究,並描繪出研究核心議題的進展動態。步驟 四:整理《雜阿含經》和《大般若經》的經證,並加以有系統地呈現佛教解脫道 倫理學和菩提道倫理學。步驟五:總合過去學界的研究成果,並分別從解脫道和 菩提道倫理學加以分析和批判。
(四)論述結構
本章全文共分為五個小節。第一節,開宗明義地說明本章之核心,並說明研 究主題、研究背景、研究進路和方法以及全文論述結構。第二節,回顧並整理過 去學界對於器官捐贈倫理的研究,點出討論的核心焦點並說明發展走向,接著針 對各論述中的不足進行補強和反思。第三節,簡明扼要地摘錄《雜阿含經》和《大 般若經》的經文,有系統地整理其中思想脈絡,藉此說明佛教解脫道倫理學和佛 教菩提道倫理學。第四節,論說從佛教研究器官捐贈倫理應有的進路,以及對前 人論進行總括的反省和批判。第五節,提出結論。
第二節 以佛教為中心的器官捐贈倫理文獻之回顧
以佛教觀點研究器官捐贈倫理問題,依問題核心的不同,可以分作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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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回顧:佛教是否接受死後器官捐贈,以及佛教是否有積極理由支持器官捐 贈。
第一項 佛教可否容受死後器官捐贈
關心佛教是否接受器官捐贈的研究,大致處理兩個議題:死後器官摘除是否 影響往生以及腦死判準是否合宜。首先,追求死後往生善趣或解脫是許多佛教徒 的本懷,而死亡過程是最為關鍵的時刻,因此死後摘除器官會否造成干擾遂成一 迫切的問題。其次,死後器官捐贈大抵是用腦死作為判準,此判準在理論以及使 用上都迥異於過去慣用的死亡判準,佛教理論是否能夠接受腦死判準也是討論的 焦點。這兩個議題彼此間有內在的關連。由於臨終狀態的心意識乃往生的依據,
因此佛教重視往生者的心意識在死亡過程中的變化,而腦死判準強調患者因大腦 功能喪失所以不會有意識活動。如此一來,腦死狀態下臨終者如何往生成為兩個 議題的交點。
(一)死後摘除器官會否干擾往生和解脫的進程
過去的研究者憂慮器官摘除會干擾往生和解脫,因為往生者的心識活動會受 手術影響,而這可能導致往生者墜入惡趣。但是中文學界近期的學術文章大多傾 向支持器官捐贈,並提供理由證明前人的憂慮不足以反對器官捐贈。黃培禎和郭 正典指出這些只是宗教包裝,實際上就算擾動往生者的遺體也不會有任何影響。
3 他們利用瀕死經驗為例,說明臨終階段已經不會感受到肉體上的疼痛,所以無
3 黃培禎、郭正典:「淨土宗由於其主要訴求是往生極樂淨土……除了令其信徒一生都在念佛,
不斷薰習佛號並養成念佛的慣性外,往生的那一刻也要求要絕對不受干擾,故而必須嚴格要求八 小時以上不能擾動往生者的身體……。要言之,這是宗教的文化包裝,事實上,若無法具備以上
11 上。因此,接著特別提出飛利浦‧樂梭(Philip Lecso)的文章作為代表進行摘要討 論。
樂梭指出在怛特羅佛教(Tantric Buddhism)中有特殊的瑜珈教法,修行者在日 常生活乃至臨終往生階段都要修習瑜珈,如此能夠大幅地提升修行者,甚至引領
7 Philip A. Lecso,"The Bodhisattva ideal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 Journal of Religion and Health 30.1, 1991, pp. 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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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的方式加以排除該狀況。然而但書並非萬靈丹,良好的理論系統至少應該提出 理由清楚說明該無法處理的問題,以及但書如何可以做為有效的解決方案。本類 研究的核心關懷在於死後器官摘除是否會干擾往生。然而這是依據腦死判準而設 立的問題,很有可能腦死判準和佛教對死亡的界說或應用有所不同,甚至佛教義 理可能不認同腦死判準。假使佛教不認同腦死判準,那對器官捐贈會造成理論上 的影響。樂梭在提供但書上止步,而未能帶出並回應此一更為切要的問題。
接著以解脫道倫理學為依據檢討前述諸多論點。雖然上述討論大多仰賴菩提 道的理論脈絡,但其結論並未排除解脫道的修行者,故仍可以從解脫道的系統加 以檢視。這些文章始於關懷往生善趣,中途轉向死時有無痛覺,最後宣稱器官捐 贈應該無礙往生,故可予以支持。然而,這樣的立場在解脫道中有三點理論上的 缺失。第一,由不障礙往生善趣而得出支持器官捐贈,此有推論上的跳躍。若以 解脫為核心價值,則值得肯定的應該是方便解脫之事。對於無礙解脫等事,充其 量只是隨順因緣發展而不需肯定或讚嘆其價值。這些結論認為佛教應支持器官捐 贈,可是實際上卻未有符合解脫道的積極理由支持器官捐贈。第二,學者們提供 的解決方案,並沒有真的解消器官捐贈可能障礙往生和解脫的疑慮。例如,菩提 心並不屬於解脫道的系統,且菩提心包含為了眾生而不證入實際,這顯然不能直 接和解脫道的核心價值並置。接著,將器官捐贈視作為一個考驗其實相當於承認 器捐有相當的困難和阻礙。在未能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案之下,器捐對解脫不但沒 有實質的助益反而有害,這樣難以提供理由要求解脫道修行者嘗試這個考驗。第 三,致力於協調解脫和器官捐贈,卻忽略了檢討器官捐贈的觀念和佛教思想是否 相符應。以動用他人身上的器官為手段,成就讓自己活下去為目標,這無論是和 解脫道或菩提道的法理都相去甚遠。此外,若真的是死後器官捐贈,挪動心識已 經離體的屍體如何會干擾往生。順著此一脈絡往下探尋,即會發現器捐所應用的 死亡判準和佛法並不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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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據菩提道倫理學加以檢討,由於菩提道系統相對較不重視解脫和往生善 趣,所以無礙解脫也不會成為一個積極理由推動器官捐贈。
統整上述的論點,這些學者並沒有提出完備的理由支持器官捐贈不會干擾解 脫,且他們試圖繞過這個難題取得支持器捐的策略也沒有奏效。如此一來,他們 支持解脫道修行者進行器官捐贈的立場並不能成立。雖然有些學者試圖引入菩提 心的觀念來解消問題,但菩提心和解脫道的訴求並不等同,因此他們實際上只能 表現菩提道倫理學的立場。更進一步地,我們可以反向思考,如果解脫道和菩提 道在此論題上都得不出支持的結論,那就不該以此鼓勵大眾進行器官捐贈。考量 至此,我們無法排除器官捐贈可能會干擾往生者的心識活動,特別是對於那些尚 未堅定菩提心、尚未準備接受考驗乃至不信佛法的人,死後器官摘除會干擾其往 生善趣的進程。這樣一來,以不干擾往生為理由,鼓勵他人捐贈器官的舉動顯然 不合佛教倫理。由此可知,在干擾往生善趣和解脫這一論題上,佛教倫理學不會 得出支持器官捐贈的結論。
(二)佛教理論能否認可腦死判準
訂立死亡判準並不容易,不只要考慮其是否貼近事實,還要考量其方便程度 和使用效力。中文學界的論述大多採用經典的說法,指出佛教當以壽、暖、識三 者來判定死亡,而其中又以往生者的心識最為重要。8 腦死判準以自主呼吸和腦 神經活動做為判斷依據,但缺乏呼吸或腦神經活動並不表示心識已離體,因此佛 教不會認同腦死判準。9 印順法師認為腦死並不等同於死亡,因為腦死判定乃認
8 可參考《雜阿含經‧五六八經》,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捨於壽、暖,諸根悉壞,身命分 離,是名為死。」 T. 99, vol. 2, p. 105b;《阿毘達磨俱舍論‧分別根品第二》,唐‧玄奘譯:「壽煖 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T. 1558, vol. 29, p. 26a.
9“Also the consciousness is not seen as relying on the physical structure of the brain for its existence, but only for its physical expression. Therefore, Buddhists do not Believe in the concept of b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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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不久將死,所以直接宣布死亡。但是從佛教的觀點來看死亡是段歷程,腦死 只是當中一個階段而已,因此腦死後不久將死並不能等同於死亡。10 也有人認 為既然腦死後就不再有痛覺,何時死亡就不重要了。11 洪啟嵩認為腦死雖然備 受爭議且其中的問題難以釐清,但我們可以避開不談。12 其實,腦死議題可以 有更深更廣的討論,接著特別提出關大眠(Damien Keown)的文章做為參考。
關大眠認為以腦死作為依據的器官捐贈在佛教倫理學內有理論衝突。雖然利 他符合佛教發心救助他人的要求,另一方面腦死卻可能違反不殺生的戒律。藉由 分析佛教經典中對於死亡的描述,關大眠認為合理的死亡標準應是有機的共構運 作之不可逆的喪失( the irreversible loss of integrated organic functioning),而非腦 死判準。其次,他認為符合佛教義理的做法,應該以體溫作為判定死亡的依據。
death.”Philip A. Lecso, “The Bodhisattva ideal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p. 39;釋昭慧:〈從佛教 倫理學看器官移植問題〉,《佛教規範倫理學》,臺北:法界,2003 年,頁 211-213。
13 Damien Keown, “Buddhism, Brain Death,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 Journal of Buddhist Ethics, 2010, pp.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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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出來,以佛教的觀點進行檢討和批判,而不必只停留在器官捐贈倫理的層次。
腦死判準涉及認知和倫理問題,其是否堪認死亡判準尚待考慮,但大部分的
腦死判準涉及認知和倫理問題,其是否堪認死亡判準尚待考慮,但大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