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佛教對於器官捐贈倫理爭議的解決方案──
以《雜阿含經》和《大般若經》為依據
A Buddhist Approach to the Controversies of Organ Donation Ethics: Based on Saṁyuktāgama-sūtra
and Prajñāpāramitā-sūtra 劉政明
Cheng-Ming Liu
指導教授 蔡耀明博士
Advisors: Yao-Ming Tsai, Ph.D.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June, 2014
i
謝辭
在此感謝蔡耀明教授三年來的指導,在佛典解讀、論文寫作乃至其他種種學 術相關的事項都給予學生很大的幫助。
感謝口試委員林朝成老師和嚴瑋弘老師,兩位老師提供了許多寶貴的建議,
使得學生得以將此論文修訂的更為完整。
感謝聖嚴教育基金會兩年來提供的獎學金,使得學生在研究之於免於物質生 活匱乏的憂慮。
感謝臺大醫學系的郭蕾旻同學,提供我醫學相關的視角和見解,使我能同時 兼顧到不同的觀點。
感謝我的家人一直以來提供的支持與照顧,是你們的肯定讓我在研究上可以 沒有後顧之憂。
這本論文從醞釀到完成共歷時兩年半。期間受到許多人、事、物的影響和幫 助,難以一一計數,在此一併感謝。
ii
中文摘要
本文站在佛教倫理學的立場,分析並檢討當代器官捐贈倫理的爭議。器官捐 贈倫理議題橫跨醫療、倫理、法律、哲學和宗教共五大領域。由於涉及面向廣泛,
加之牽連利益甚鉅,器官捐贈的各個環節都被加以放大討論。然而,即便各界投 入許多心力,仍然未有一普遍的共識。本文試圖通過佛教的觀點,化解當代器官 捐贈倫理中的諸多爭議,並嘗試提供一套佛教系統下的器官捐贈倫理理論。
回顧佛學界和應用倫理學界過去的相關研究,其中的爭議焦點都有特殊的預 設。本文運用佛教的理論加以一一檢視,並將不相應於世間的預設刪除,藉此解 消眾爭議。在佛學界中,爭議的核心有:佛教可否容受死後器官捐贈、佛教有無 積極理由支持器官捐贈、佛教研究器官捐贈倫理應有的進路;在應用倫理學界中 討論的則是腦死判準之疑慮、捐贈意願判定之疑慮、器官歸屬之爭議以及器官販 賣。本文分別在佛教解脫道和佛教菩提道系統中,搭配「非我」、「布施」等觀念,
逐一解消各爭議中不適當的預設。
在解消爭議之後,本文採取佛教的「布施」觀念,應用於器官捐贈的系統中。
將捐贈過程區分為:捐贈者、受贈者、醫療及社工人員等三部分,並加以探討各 個部分所處的心理狀態或認知。以佛教的「無所見」為方法,化解器官捐贈流程中 不適的心態和見解,在爭議和衝突產生前將之消彌於無形。
關鍵詞:解脫道、菩提道、無常、非我、布施波羅蜜多
iii
Abstract
It is said that a lot of incurable patients can be saved by means of organ donation.
Indeed, it is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surgical operations. Being popular, however, does not entail its ammunition to moral criticism. Hence, I shall propose a Buddhist account of organ donation and oppose the contemporary view of organ donation.
There are many controversies related to organ donation, such as brain death, donation card, presuming donation, and organ market. From Buddhist point of view, these controversies are caused because of people ignoring the reality of the world.
According to Buddhist path to liberation, treating everything as impermanent makes people understand that this co-arising world is produced by related conditions. It is based on ignorance of the reality that people presume the ideas of control, possession and self. If these ideas are replaced by “impermanence” and “non-self”, the controversies related to organ donation will be ceased.
In contrast to contemporary medical mechanism, living and dying are both empty and equal in Buddhist perspective. It is incorrect to save recipients at any price while ignoring donators’ need. In Buddhist path to enlightenment, dāna-pāramitā, which means perfection of giving, could provide us guides to donate skillfully. Applying to organ donation, it is important to benefit donators, recipients and doctors at the same time, while not any immoral thing being caused or implemented.
Since there are big differences between contemporary and Buddhist idea of donation, Buddhism shall not endorse organ donation.
Key words: Path to liberation, Path to enlightenment, impermanence, non-self,
dāna-pāramitā
iv
目次
謝辭... i
中文摘要... ii
Abstract ... 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目標及背景... 1
第二節 解明關鍵概念... 2
第一項 器官捐贈... 3
第二項 腦死判準... 3
第三項 佛教的解脫道和菩提道... 4
第三節 文獻依據... 5
第四節 全文結構... 6
第二章 當代佛教器官捐贈倫理研究之檢討... 7
第一節 研究背景概述... 7
第二節 以佛教為中心的器官捐贈倫理文獻之回顧... 9
第一項 佛教可否容受死後器官捐贈... 10
第二項、佛教有無積極理由支持器官捐贈... 15
第三節 佛教的解脫道倫理學和菩提道倫理學... 18
第一項 佛教的解脫道倫理學... 19
第二項 佛教的菩提道倫理學... 22
第四節 檢討佛教研究器官捐贈倫理之進路... 25
第五節 結論... 28
第三章 從緣起法的死生相續檢討器官捐贈倫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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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佛教緣起法對生死之界說... 31
第二節 當代器官捐贈倫理的爭議... 34
第一項 腦死判準之疑慮... 35
第二項 捐贈意願判定之疑慮... 38
第三項 器官歸屬之爭議... 40
第四項 器官販賣... 43
第三節 從無常、非我的觀點 解消器官捐贈倫理之爭議... 44
第一項 從無常到非我之義理開展... 45
第二項 佛法對器官捐贈倫理爭議之批判... 47
第四節 小結... 51
第四章 依〈布施波羅蜜多分〉檢視器官捐贈... 53
第一節 〈布施波羅蜜多分〉之理路開展... 54
第二節 器官捐贈者可能之布施修行... 59
第三節 受贈器官者可以相應之修行... 62
第四節 器官捐贈醫療團隊可行之參與方式... 64
第五節 小結... 67
第五章 結論... 69
參考書目... 72
1
第一章 緒論
本章旨在勾勒出整個研究的大致樣貌,讀者可以透過此章精確地掌握本論文 的核心議題,並按圖索驥找到其關切的部分。1 這一章共分為五個部分,依次為:
「研究目標及背景」、「解明關鍵概念」、「文獻依據」以及「全文結構」。「研究目標 及背景」點出此論文的核心關懷並說明學界概況,藉此把握本研究的學術位置和 價值。「關鍵概念」為此論文中反覆出現且容易受到日常用語影響的語詞,為避免 混淆,故在此先行釐清。「文獻依據」提供本研究所仰賴的佛教經典出處,以及相 關背景知識。「全文結構」則說明本論文的架構,大致呈現全文發展的進程。
第一節 研究目標及背景
器官移植是近代醫療科技裡的新技術,許多醫師無法解決的疑難雜症,都可 以透過器官移植的方式獲得程度上的改善。在眾多研發器官移植技術的國家中,
臺灣在許多技術方面的表現都非常卓越。但是,可供移植的器官數量並不能滿足 眼下對器官的需求。當前的科技技術,還無法用機械、動物或培養皿中取得可移 植的器官,因此只剩下從人體取得器官一途。這一現象衍生出了許多枝節:一方 面,社會各界對於合法取得器官的程序爭執不休;另一方面,為了獲得更多可移 植的器官,許多學者投入推廣器官捐贈的研究,嘗試找出提升捐贈率的方法。而 這兩方面都共同指出大眾對於器官捐贈倫理上的疑慮。因此,有必要針對器官捐
1 本人領受「聖嚴漢傳佛學研究生獎學金」,感謝聖嚴教育基金會的鼓勵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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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倫理進行分析和討論,察明進行器官捐贈在各個方面是否會有道德層次上的瑕 疵。
此外,在臺灣的佛教團體,有不少都針對器官捐贈的倫理議題發表論述。其 中有些團體,例如慈濟,不只是贊成器官捐贈,更進一步地付諸行動,嘗試建立 出一套符合佛法的器官捐贈醫療體系,進而向社會大眾推廣器官捐贈。另一方面,
也有學者,例如昭慧法師,指出器官捐贈的程序不符合佛法的要求,所以佛教徒 不應接受器官捐贈。2有鑑於在臺灣的佛教團體對器官捐贈有諸多表現,甚至包 含了對立的立場,應該需要針對佛教的經典進行更深入的分析。透過帶出佛教對 於世間的認識以及一貫的態度,才能進一步討論佛教如何處理器官捐贈的倫理課 題,以及如何從單純的器官捐贈轉向佛教全面修行道路。
總體來看,人們容易在網路上取得關於器官捐贈的技術或法律相關資訊,但 是倫理問題方面的研究卻並不普遍。因此本文試圖透過佛教的觀點,針對器官捐 贈倫理的衍生議題進行分析和評論,為器官捐贈提供更深刻的道德思考素材。
第二節 解明關鍵概念
本研究涉及許多不同領域,其中有不少專業概念需要先行釐清。此節從器官 捐贈倫理和佛教義理中挑出幾個優先項目進行說明。
2釋昭慧:「現代的器官移植科技,經常在『仁心濟命』的表相底裡,合理化了『殘忍奪命』的行 動,有違佛法『不殺生』的根本戒律……。」〈從佛教倫理學看器官移植問題〉,《佛教規範倫理 學》,臺北:法界,2003 年,頁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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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的討論牽涉到價值層面,和器官移植是不同層級的概念。器官移植 是移植技術的統稱,其中還包含了實驗性質的、動物的器官移植等等。器官捐贈 則專門指稱人與人之間的器官移植。按照常識,身體是個人的所有物,個人可以 自由運用。不過,這個自由應有限度,例如不能造成他人權益的損失或自我傷害 等等。在多數器官移植過程中,被摘取的器官往往不能再生,移植必然會對身體 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那麼,這種傷害和一般的自殘、自戕有無差異?該加以禁 止還是鼓勵開放?人與人之間的器官移植如何才算得上合理,這是器官捐贈議題 的核心。在現行的諸多方案中,腦死判準是最被廣泛討論和運用的。藉由標定腦 死判準,醫界可擴充器官來源以支持器官移植進行。
第二項 腦死判準
腦死判準是指以腦死做為死亡的判斷標準。醫師觀察病患的大腦活動,當大 腦的部分或是全體喪失功能時,即可判定為腦死。此判定通常應用在醫療及法律 的層次。
我們日常語言中常以死亡做為機能喪失的同義詞,例如神經壞死、細胞壞死 組織壞死等等,腦死若只單純描述大腦功能喪失的狀態應該無可厚非。但腦死判 準不只是單純描述狀態,同時還包含了醫療和法律上的影響。傳統上我們已經有 許多不同的死亡判準,諸如: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循環停止等等,但是腦死和 這些判準並非完全相符。如何應用這些判準並且避免互相衝突,是腦死判準的重 大課題。此外,生命狀態是否能單就大腦活動的狀態來判定也有爭議,各地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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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或民俗大都有各自的標準,強制要求以大腦狀態代替其他所有的標準並無法排 除大家的疑慮。本文第三章會以佛教的觀點檢視當代腦死判準的缺失。
第三項 佛教的解脫道和菩提道
佛教的眾多修行道路中,有些是以解脫生死輪迴為目標,依據其各自不同的 修行方式,可再區分為聲聞乘和獨覺乘,統稱為解脫道。透過對世間現象的考察,
佛教說明世間無常,並以此標示出世間苦難。脫離苦難的方法,即是從生死輪迴 的漩渦中脫離而出。阿含經典或者是南傳的尼柯耶經典應該可以做為解脫道經典 的代表,其中提供各式各樣對世間變化的考察方法,以及解脫生死輪迴的修行方 法。由於最終目標朝向解脫生死,對世間事務的考量上自然不會全然地迎合社會 大眾的喜好。雖然在日常行為表現上不會刻意跟他人對立,但是對於解脫輪迴這 個目標是穩定且不偏離的。因此,在面對器官捐贈議題時,雖然社會上有不少支 持的意見,但是考慮到器官捐贈的過程可能會干擾從生死輪迴解脫的關鍵,許多 解脫道的修行者都認為不應該進行器官捐贈。職是之故,不少學者轉向菩提道尋 找支持器官捐贈的依據。
在佛教的修行道路中,有以成就最高超的覺悟、度化有情以及莊嚴佛土為目 標的修行方式。這些修行道路或者稱為大乘、菩薩乘、佛乘以及正等覺乘,可統 稱為菩提道。菩提道的修行不離世間以及一切有情,即使能解脫生死卻一再地投 入世間修行。為了成就最高超的覺悟,修行者時常要破除許多根深柢固的成見和 習慣,因此在行為表現上也不會全然地服從一般社會大眾的標準。這可從對世間 認識的差距來理解。一般大眾關注自己的生活,而菩提道的修行者關注世間的真 實相貌,眼界和目標的差異使得菩提道修行者可以做出許多常人無法達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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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關於器官捐贈,許多學者列舉菩提道經典中類似的記載,以此宣稱佛教的菩 提道支持器官捐贈。但菩提道的目標遠遠超乎一般人所能想像的,單純以菩提道 的修行來鼓勵器官捐贈可能並不適切,這部分會在本文的第二章深入討論。
第三節 文獻依據
本研究主要參考的文獻依據有二部,分別是《雜阿含經》以及《大般若經‧
第十一會‧布施波羅蜜多分》。跨經典引用有二個主要原因:首先,若以目標來 區分,佛教的法理大概可以分為解脫道及菩提道二類。由於導向的目標不同,其 關切的議題以及對於修行者的指導原則也有相應地變化,因此有必要加以分開討 論。《雜阿含經》和《大般若經》分別可以做為解脫道和菩提道的代表,因此本 研究選擇這兩部經典作為主要的參考依據。其次,前人的研究焦點不盡相同,大 抵上跟他們推崇解脫道或菩提道的義理有關。為了避免模糊焦點,有必要清楚地 將兩者分開討論。分別地使用這兩部經典,應該可以有效地回應解脫道和菩提道 關切的核心問題。
《雜阿含經》的中文譯本目前有三種版本。第一種版本:《雜阿含經》五十 卷,於西元435-445 年譯出,出自劉宋,求那跋陀羅〈Gunabhadra/ 功德賢〉,(T.
99, vol. 02, pp. 1~373b)。此版本亦是本文引述使用的主要版本。第二種版本:〈別 譯雜阿含經〉十六卷,失譯人名今附秦錄,〈T.100, vol. 02, pp. 374~492a〉。第三 種版本:《雜阿含經》一卷,〈T. 101, vol. 02, pp. 493~499b〉。
當然,還有其它相對應的經典。南傳佛法的經典是用巴利文記錄,通常稱之 為尼柯耶。其內容和《雜阿含經》大抵上是能夠互相對應的,不過在少數地方略
6
有差異,在此就不詳加敘述。
作為菩提道參考的主要資料是參照唐朝玄奘法師於公元660-663 年期間翻譯 的《大般若經‧第十一會‧布施波羅蜜多分》,收錄在大正新脩大藏經第七冊第 220 經(T. 220, vol. 07, pp.0991b-1019a)。此經乃記錄佛陀以般若為主軸而宣說的 十六場法會中的第十一場。前十場法會的內容,可以做為思考基礎,貫穿到第十 一會,使布施修行可以高超純熟地展開。因此,在引述經文時,除了引用〈布施 波羅蜜多分〉,亦會穿插引用其他法會之內容以補足相關基礎。
第四節 全文結構
全文共分為五章,每章各有其主要討論的議題,以下將扼要地說明每章的主 旨。第一章緒論,明確地帶出本文的研究目標、研究背景、關鍵概念、文獻依據 以及全文結構。一方面提供讀者關於全文的概略圖像,另一方面具有類似導讀的 功用,讓讀者能夠掌握全文的要點。第二章先回顧佛教器官捐贈倫理的相關研究 文獻,接著提出對佛教倫理學應有的認識,用以指出過去研究的失誤並加以批判。
第三章從佛教觀點討論器官捐贈倫理爭議,清楚地說明當代器官捐贈倫理上的兩 難,學者專家如何用「腦死判準」和「器官捐贈卡」迴避問題,以及後續引發的更多 爭議。接著換個角度,經由解析佛教的「無常」、「非我」觀,以此替換常人原有的 觀念,從根本處解決問題,使兩難消彌於無形。第四章以布施修行檢視器官捐贈
──以《大般若經‧第十一會‧布施波羅蜜多分》為依據,帶出布施的關連條件,
有系統地說明佛教圓滿的布施修行。然後以此為基礎,應用於器官捐贈醫療系統 中的各個關節中,例如:捐贈者、受贈者、醫者以及器官勸募的社工。第五章結 論將統合全文之重點並指出本文之關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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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當代佛教器官捐贈倫理研究之檢討
本章以器官捐贈為核心,搭配著佛教系統的倫理學理論,建構佛教專業的器 官捐贈倫理。由於佛教對於世事的運行道理有獨到的認識,在行為乃至於處事規 範上不必然完全共通於其他價值系統,因此有必要先點明佛教的獨特之處以彰顯 本章之立場。社會學、人類學、宗教學等研究雖然能提供關於佛教在各地運作的 訊息,或者點出佛教的獨特觀點,但是很難清楚說明佛教的理論以及核心概念。
有別於此,本章側重佛教經典,力圖帶出完整且條理一貫的佛教倫理理論,進而 有系統地解析器官捐贈的倫理課題。
第一節 研究背景概述
本節分為研究主題、研究背景、研究進路與方法以及論述結構,簡要且清楚 地陳述本研究的背景條件。
(一)研究主題
本章主旨在於檢討佛學界對於器官捐贈倫理的研究,以佛教經典做為理論基 礎並同時澄清佛教理論系統和概念,藉此修正過去研究中的缺失,以及指出經典 研究可活用於器官捐贈倫理的討論。
檢討過去的研究為本章的核心,因此不只是整理和承接前人們的討論,還要 梳理這些研究並對其中不足之處加以補正。為了回應器官捐贈倫理的應用需求,
過去的研究大抵受限於支持或反對兩造立場,而佛教的理論淪於輔助證成其所想
8
表達的立場。本章著重佛教的理論分析和應用,依據經典分別採用佛教的解脫道 和菩提道倫理兩套系統,以此做為哲學思辨和論述的發展基礎。如此一來,在消 極面可以明確地找出過去研究論述中的缺失,並對其中涉及佛教義理的部分加以 修訂和增補。積極面則可以凸顯佛教義理的應用,並不受限於支持和反對的二元 對立,而是觀察事情的變化和運作,藉由提出適切的觀念以及相應的行事方法,
呈現佛教對器官捐贈倫理問題的看法和立場。
(二)研究背景
本章的研究背景,也可說為推動研究的條件,大概可略說為二點,接著將分 別說明。
首先,器官捐贈倫理的討論內容非常豐富,與佛教相關的研究雖然頗具規模,
但相比之下仍只算是冰山一角。然而若考慮到應用層面的需求,由於遭遇生死大 事的問題時人們常尋求宗教的協助,而佛教又屬於全球性的大宗教,所以從事佛 教對於器官捐贈倫理的研究仍然是迫切且必要的。
其次,若從理論層次看待器官捐贈倫理問題,則前人雖然對此有許多研究,
但也形成了不少的倫理爭議。雖然許多人或許多機構認為佛教完全認同器官捐贈,
但是在這些爭議尚未解消的情況下,佛教普遍肯定器官捐贈的立場並無法得到證 成。為此,我們應當對過去的研究進行總體的回顧,點明爭議的焦點並整理出爭 議形成之緣由,然後將爭議加以解消及排除。
(三)研究進路與方法
本章的標題涉及到宗教、醫療跟倫理三個領域,由於研究主題側重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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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探究和檢討,故採取哲學的研究進路。
研究方法可說是為了達成研究目標而施設的研究進程,本章目標在於回顧並 檢討前人們的研究,並提出以經典為依據的研究方式。為此,必須掌握學界的發 展動態,以及佛典中對義理關鍵的說明。就其扼要的部分加以說明,本章的研究 方法大概可以分為五個步驟。步驟一:設定研究主題。步驟二:擬定論述架構。
步驟三:蒐集並整理學界過去的研究,並描繪出研究核心議題的進展動態。步驟 四:整理《雜阿含經》和《大般若經》的經證,並加以有系統地呈現佛教解脫道 倫理學和菩提道倫理學。步驟五:總合過去學界的研究成果,並分別從解脫道和 菩提道倫理學加以分析和批判。
(四)論述結構
本章全文共分為五個小節。第一節,開宗明義地說明本章之核心,並說明研 究主題、研究背景、研究進路和方法以及全文論述結構。第二節,回顧並整理過 去學界對於器官捐贈倫理的研究,點出討論的核心焦點並說明發展走向,接著針 對各論述中的不足進行補強和反思。第三節,簡明扼要地摘錄《雜阿含經》和《大 般若經》的經文,有系統地整理其中思想脈絡,藉此說明佛教解脫道倫理學和佛 教菩提道倫理學。第四節,論說從佛教研究器官捐贈倫理應有的進路,以及對前 人論進行總括的反省和批判。第五節,提出結論。
第二節 以佛教為中心的器官捐贈倫理文獻之回顧
以佛教觀點研究器官捐贈倫理問題,依問題核心的不同,可以分作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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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回顧:佛教是否接受死後器官捐贈,以及佛教是否有積極理由支持器官捐 贈。
第一項 佛教可否容受死後器官捐贈
關心佛教是否接受器官捐贈的研究,大致處理兩個議題:死後器官摘除是否 影響往生以及腦死判準是否合宜。首先,追求死後往生善趣或解脫是許多佛教徒 的本懷,而死亡過程是最為關鍵的時刻,因此死後摘除器官會否造成干擾遂成一 迫切的問題。其次,死後器官捐贈大抵是用腦死作為判準,此判準在理論以及使 用上都迥異於過去慣用的死亡判準,佛教理論是否能夠接受腦死判準也是討論的 焦點。這兩個議題彼此間有內在的關連。由於臨終狀態的心意識乃往生的依據,
因此佛教重視往生者的心意識在死亡過程中的變化,而腦死判準強調患者因大腦 功能喪失所以不會有意識活動。如此一來,腦死狀態下臨終者如何往生成為兩個 議題的交點。
(一)死後摘除器官會否干擾往生和解脫的進程
過去的研究者憂慮器官摘除會干擾往生和解脫,因為往生者的心識活動會受 手術影響,而這可能導致往生者墜入惡趣。但是中文學界近期的學術文章大多傾 向支持器官捐贈,並提供理由證明前人的憂慮不足以反對器官捐贈。黃培禎和郭 正典指出這些只是宗教包裝,實際上就算擾動往生者的遺體也不會有任何影響。
3 他們利用瀕死經驗為例,說明臨終階段已經不會感受到肉體上的疼痛,所以無
3 黃培禎、郭正典:「淨土宗由於其主要訴求是往生極樂淨土……除了令其信徒一生都在念佛,
不斷薰習佛號並養成念佛的慣性外,往生的那一刻也要求要絕對不受干擾,故而必須嚴格要求八 小時以上不能擾動往生者的身體……。要言之,這是宗教的文化包裝,事實上,若無法具備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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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擔心手術對往生者心態的影響。其他學者的立場則較為保留,他們肯定器官摘 除的手術會干擾往生者的心態,但並不肯定往生者一定沒有痛覺。不過,即使往 生者有痛覺或會被干擾,還是可以尋求其他的解決之道,所以不能因此反對器官 捐贈。李幸玲就認為堅定的菩提心可以克服肉體的疼痛,並且能讓往生者不生起 瞋恚之念,避免投生下三道之中。4 也有學者認為器官捐贈可以充當修行佛法的 考驗,5 即使在考驗中受挫而投生下三道,也只需檢討而後繼續積極的修習善行。
6 雖然學界似乎有此共識,但也有學者強調不能作單一標準強加在所有佛教徒之 上。因此,接著特別提出飛利浦‧樂梭(Philip Lecso)的文章作為代表進行摘要討 論。
樂梭指出在怛特羅佛教(Tantric Buddhism)中有特殊的瑜珈教法,修行者在日 常生活乃至臨終往生階段都要修習瑜珈,如此能夠大幅地提升修行者,甚至引領 至覺悟。對他們而言,臨終往生階段遭遇干擾會造成極大的影響,並且可能阻礙 往生者通往覺悟,因此不適合進行器官摘除的手術。然而樂梭也強調,去掉這類 型佛教修行者,其他的佛教徒應該都可以進行器官捐贈。7
樂梭雖然發現器官捐贈應有所限制,但卻沒發現這限制能帶出更深刻的理論 問題。為了建構可運作的理論系統,有時為了迴避一些無法處理的問題,而以但
條件,其實並不會對亡者造成傷害」,〈「臨終八小時〉是否為往生淨土的關鍵時段?〉,《佛學與 科學》2004 年第二期,頁 79。
4 李幸玲:「依於自身堅定之菩提心,自不致因痛苦而產生瞋恚之念,乃至轉入惡趣」,〈以大愛 布施──由《華嚴經》內財布施論器官捐贈〉,《玄奘佛學研究》2005 年第三期,頁 39。
5 林其賢、郭惠芯:「每一個佛教徒的捐贈器官,超越死後八時不動與神識中陰的問題,而成為 學習諸佛菩薩行為的菩薩道」,〈佛教臨終關懷的當代難題──安樂死與器官捐贈〉,《中華佛學研 究》2004 年第八期,頁 291。
6 釋德嘉:「如果真的因此善心而墮惡趣,也只能怪我們自己福、慧資糧不夠,所作未辦,而應 更思,『苦樂隨業盡,修善宜積極』」,〈從佛教觀點看器官捐贈〉,《弘誓雙月刊》1999 年第三十 八期,頁 62。
7 Philip A. Lecso,"The Bodhisattva ideal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 Journal of Religion and Health 30.1, 1991, pp. 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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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的方式加以排除該狀況。然而但書並非萬靈丹,良好的理論系統至少應該提出 理由清楚說明該無法處理的問題,以及但書如何可以做為有效的解決方案。本類 研究的核心關懷在於死後器官摘除是否會干擾往生。然而這是依據腦死判準而設 立的問題,很有可能腦死判準和佛教對死亡的界說或應用有所不同,甚至佛教義 理可能不認同腦死判準。假使佛教不認同腦死判準,那對器官捐贈會造成理論上 的影響。樂梭在提供但書上止步,而未能帶出並回應此一更為切要的問題。
接著以解脫道倫理學為依據檢討前述諸多論點。雖然上述討論大多仰賴菩提 道的理論脈絡,但其結論並未排除解脫道的修行者,故仍可以從解脫道的系統加 以檢視。這些文章始於關懷往生善趣,中途轉向死時有無痛覺,最後宣稱器官捐 贈應該無礙往生,故可予以支持。然而,這樣的立場在解脫道中有三點理論上的 缺失。第一,由不障礙往生善趣而得出支持器官捐贈,此有推論上的跳躍。若以 解脫為核心價值,則值得肯定的應該是方便解脫之事。對於無礙解脫等事,充其 量只是隨順因緣發展而不需肯定或讚嘆其價值。這些結論認為佛教應支持器官捐 贈,可是實際上卻未有符合解脫道的積極理由支持器官捐贈。第二,學者們提供 的解決方案,並沒有真的解消器官捐贈可能障礙往生和解脫的疑慮。例如,菩提 心並不屬於解脫道的系統,且菩提心包含為了眾生而不證入實際,這顯然不能直 接和解脫道的核心價值並置。接著,將器官捐贈視作為一個考驗其實相當於承認 器捐有相當的困難和阻礙。在未能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案之下,器捐對解脫不但沒 有實質的助益反而有害,這樣難以提供理由要求解脫道修行者嘗試這個考驗。第 三,致力於協調解脫和器官捐贈,卻忽略了檢討器官捐贈的觀念和佛教思想是否 相符應。以動用他人身上的器官為手段,成就讓自己活下去為目標,這無論是和 解脫道或菩提道的法理都相去甚遠。此外,若真的是死後器官捐贈,挪動心識已 經離體的屍體如何會干擾往生。順著此一脈絡往下探尋,即會發現器捐所應用的 死亡判準和佛法並不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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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據菩提道倫理學加以檢討,由於菩提道系統相對較不重視解脫和往生善 趣,所以無礙解脫也不會成為一個積極理由推動器官捐贈。
統整上述的論點,這些學者並沒有提出完備的理由支持器官捐贈不會干擾解 脫,且他們試圖繞過這個難題取得支持器捐的策略也沒有奏效。如此一來,他們 支持解脫道修行者進行器官捐贈的立場並不能成立。雖然有些學者試圖引入菩提 心的觀念來解消問題,但菩提心和解脫道的訴求並不等同,因此他們實際上只能 表現菩提道倫理學的立場。更進一步地,我們可以反向思考,如果解脫道和菩提 道在此論題上都得不出支持的結論,那就不該以此鼓勵大眾進行器官捐贈。考量 至此,我們無法排除器官捐贈可能會干擾往生者的心識活動,特別是對於那些尚 未堅定菩提心、尚未準備接受考驗乃至不信佛法的人,死後器官摘除會干擾其往 生善趣的進程。這樣一來,以不干擾往生為理由,鼓勵他人捐贈器官的舉動顯然 不合佛教倫理。由此可知,在干擾往生善趣和解脫這一論題上,佛教倫理學不會 得出支持器官捐贈的結論。
(二)佛教理論能否認可腦死判準
訂立死亡判準並不容易,不只要考慮其是否貼近事實,還要考量其方便程度 和使用效力。中文學界的論述大多採用經典的說法,指出佛教當以壽、暖、識三 者來判定死亡,而其中又以往生者的心識最為重要。8 腦死判準以自主呼吸和腦 神經活動做為判斷依據,但缺乏呼吸或腦神經活動並不表示心識已離體,因此佛 教不會認同腦死判準。9 印順法師認為腦死並不等同於死亡,因為腦死判定乃認
8 可參考《雜阿含經‧五六八經》,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捨於壽、暖,諸根悉壞,身命分 離,是名為死。」 T. 99, vol. 2, p. 105b;《阿毘達磨俱舍論‧分別根品第二》,唐‧玄奘譯:「壽煖 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T. 1558, vol. 29, p. 26a.
9“Also the consciousness is not seen as relying on the physical structure of the brain for its existence, but only for its physical expression. Therefore, Buddhists do not Believe in the concept of b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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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不久將死,所以直接宣布死亡。但是從佛教的觀點來看死亡是段歷程,腦死 只是當中一個階段而已,因此腦死後不久將死並不能等同於死亡。10 也有人認 為既然腦死後就不再有痛覺,何時死亡就不重要了。11 洪啟嵩認為腦死雖然備 受爭議且其中的問題難以釐清,但我們可以避開不談。12 其實,腦死議題可以 有更深更廣的討論,接著特別提出關大眠(Damien Keown)的文章做為參考。
關大眠認為以腦死作為依據的器官捐贈在佛教倫理學內有理論衝突。雖然利 他符合佛教發心救助他人的要求,另一方面腦死卻可能違反不殺生的戒律。藉由 分析佛教經典中對於死亡的描述,關大眠認為合理的死亡標準應是有機的共構運 作之不可逆的喪失( the irreversible loss of integrated organic functioning),而非腦 死判準。其次,他認為符合佛教義理的做法,應該以體溫作為判定死亡的依據。
雖然體溫喪失是很穩健的判準,卻需要花上數天的時間才能確認,因此他提出替 代方案:利用心肺循環系統、呼吸系統、腦神經系統這三大系統為依據。當這三 大系統都壞掉時,幾乎所有的生存跡象都消失了,此時判定死亡應該是比較穩固 的。以此代替腦死判準,應該可以化解前述的理論衝突。13
關大眠的優點在於從佛教觀點清楚地說明了腦死理論的缺陷,而且有條理地 展開佛教倫理學的運作。其實若按照他的分析,學者可以進一步地將腦死判準獨
death.”Philip A. Lecso, “The Bodhisattva ideal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p. 39;釋昭慧:〈從佛教 倫理學看器官移植問題〉,《佛教規範倫理學》,臺北:法界,2003 年,頁 211-213。
10 印順法師:〈中國佛教瑣談〉,《華雨集》第四冊,臺北:正聞,1993 年,頁 116。
11黃培禎、郭正典:〈「臨終八小時〉是否為往生淨土的關鍵時段?〉,頁 78。
12洪啟嵩:「就佛法的立場而言,死有的剎那到底是不是與傳統死、腦死定義相合,是值得探索 的問題……這些問題卻同時成為佛教徒器官捐贈所糾葛難清的困局。所以,我認為當死有、神識 與中陰問題尚無法完全釐清之時,我們可以跳開這個爭議,而以廣大的菩薩道的立場,來圓成佛 教徒的器官捐贈」,〈器官捐贈與佛教的生命關懷〉,《佛教與社會關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1996 年,頁 166。
13 Damien Keown, “Buddhism, Brain Death,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 Journal of Buddhist Ethics, 2010, pp.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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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出來,以佛教的觀點進行檢討和批判,而不必只停留在器官捐贈倫理的層次。
腦死判準涉及認知和倫理問題,其是否堪認死亡判準尚待考慮,但大部分的 作者卻忽略此問題之重要程度。建立界定死亡的判準非常重要,若在這環節出錯,
最嚴重的情況可能誤將活人當死人,因而導致傷害、殺害等結果。關大眠的文章 搭配佛法和器官捐贈,明確地呈現出錯謬的死亡判準可能造成的傷害,這點值得 肯定。無論是在解脫道倫理學或菩提道倫理學中,也都強調錯謬的見解都會帶出 偏差的行為,因此對世間形成正確的見解是重要的基本功課。而且,搭配解脫道 或菩提道可以更進一步地解釋,藉由接續相關的修行和目標,死亡可以有更多的 價值和規範。但關大眠的文章此時轉投世間的方便和實用原則,雖然訂出可行的 死亡判準,但未能帶出佛法的後續討論。死亡並非生命的終點,就佛教而言還有 更為切要的,也就是認識死亡以及死亡之後可帶出的生命去向和出路。14
第二項、佛教有無積極理由支持器官捐贈
尋找佛教是否有積極理由支持器官捐贈大致有兩個原因。首先,器官需求量 逐年遞增,器官勸募單位需要找出更多理由來鼓吹器官捐贈,因此要確認佛教理 論是否能為器官捐贈提供動力。其次,考量到學界研究的狀況,佛教是否接受死 後器官捐贈還未定案,若能找出積極理由支持器官捐贈,無疑能夠為膠著的局面 打開新的出路。為此,學者提出了相當多的理論依據,橫跨了菩提道和解脫道的 理路。在解脫道的部分,學者們至少列舉出了「無常」、「無我」、「三法印」、「四 念處」、「十二因緣」等等概念,指示修行者若要對治貪著肉身,可以利用器官捐
14 這部分在本文第三章會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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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來實踐平常修行所學之佛法義理。15 菩提道的部分,學者們則提出了「菩薩行 願」、「布施波羅蜜多」、「內財布施」,提醒修行者捐贈器官可以救助眾生,以此 彰顯菩薩慈憫護生的精神,並且以捨離心來對治慳吝心。16 但也有學者提出但 書,表示器官捐贈並非毫無限制。若以器官捐贈比作菩提道中修行的布施,則必 須要在心態上潔淨,並且以平衡和正確的方式進行。17 樂梭甚至提出兩個限制,
(1)菩薩尚未證悟空性,以及(2)求贈者心態不潔淨,都不應該進行捐贈。18 對此,可以特別提出蔡長志的文章進行摘要討論。
蔡長志以「唯識五位」、「菩薩十二住」和「菩薩十地」來說明菩薩道的修行以及 成就。透過說明菩薩修行的功力,應該可以達到雙重功效:其一,可以明白如何 鍛鍊自身修行;其二,可自我檢視能力是否足以應付器官捐贈。其文中明確指出 若是我們未經檢視,單憑自身欲求便要行器官捐贈,忽略了修行的開展、智慧的 成就、能力的養成等等,由於認知和能力都未達標準,因此稱不上是行菩薩道。
既然稱不上行菩薩道,則不應以此為理據強求進行器官捐贈,也不該以此要求其 他修行者進行器官捐贈。歸根結柢,不明所以的追求救人而捐出器官,在認知及 心態上充其量是一廂情願而已。凡人若是對菩薩的志願乃至修行不清楚,對自身 的能力也不能完全掌握,最好不要隨意效法菩薩捨身救人。以免大業未成,禍患 無窮。19
15 洪啟嵩:〈器官捐贈與佛教的生命關懷〉,頁 162;釋德嘉:〈從佛教觀點看器官捐贈〉,
頁 59。
16 李幸玲:〈以大愛布施──由《華嚴經》內財布施論器官捐贈〉,頁 44。林其賢、郭惠芯:〈佛 教臨終關懷的當代難題──安樂死與器官捐贈〉,頁 292。
17 Damien Keown, “Buddhism, Brain Death,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 Journal of Buddhist Ethics, 2010, p. 7.
18 Philip A. Lecso, “The Bodhisattva Ideal and Organ Transplantation”, Journal of religion and health, 1991, p. 38.
19 可參考蔡長志,〈第四章‧從菩薩道觀點來討論器官捐贈問題〉,《從佛教觀點看器官捐贈問題》,
中國佛教功德會,2013 年,pp. 18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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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做法偏向實作層面,以菩薩的位階和能力作為標準,常人若想以菩薩 行願作為捐贈器官的動機,則至少應該要有起碼的認識和能力。蔡長志點明了把 菩薩行和器官捐贈直接畫上等號,或認為菩薩行蘊含器官捐贈,都是不成立的。
這做法確實將關鍵拉回到佛教的義理中,但卻缺乏說服力。一般人可能會認為:
常人雖然不比菩薩,但進行器官捐贈一樣能夠利益他人。此文的說法似乎暗示只 有高位階的菩薩可以進行器官捐贈,但並沒有提供具體理由說明為何只有菩薩能 做到且比常人做得好。這樣的論述缺少價值面向的討論,學術討論應該進一步地 比較菩薩和凡人的層次,藉此說明菩薩布施的功德遠超出凡人所能企及的。若只 是訴諸常態的認識,以菩薩的境界高於凡夫為理由,這樣的說法其實犯了丐題,
並不足夠說明何以菩薩能夠但是凡夫卻不堪進行器官捐贈。20
此議題的討論,雖然帶出許多佛教的觀念,但卻缺乏系統性的說明和應用。
以解脫道倫理學來看,無常、非我等觀念都是搭配解脫而提出的,即便可將其應 用在器官捐贈上,但是在積極面並無形成理由支持器官捐贈,而在消極層面也無 法完全排除對死後器捐干擾往生的疑慮。21 與此相比,以菩提道倫理學來看,
其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和成就無上正等覺相呼應。菩薩以無上正等覺為修行目標,
其捐贈器官不會只注重利益受贈者,而是整個捐贈的過程、參與其中的各個環節、
乃至後續的發展都要能夠良善的開展,甚至整體導向成就無上正等覺。一般人不 易發展出如此廣大的視野,在捐贈的過程中若遭遇不順,可能反倒生起瞋怒悔恨 等心態。如此一來,自然是修行到相當境界的菩薩比較適合器官捐贈,並且可以 讓器官捐贈的利益無限延伸。
20 在說明菩薩捐贈器官之功德更勝於凡人時,應當提出比較的基準或判準供人參考。若說菩薩 能力超越凡人所以可以捐贈器官,而其之所以超越凡人的理由在於其能力超越凡人,這樣的說法 就犯了丐題的謬誤。
21 本章第四節會更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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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致回顧了佛教器官捐贈倫理的文獻,呈現爭議的核心以及各類研究進 路。其他還有一類文章雖然篇數眾多,如以宗教研究的方式找尋佛教對器官捐贈 的看法,但是這類文章著重於提供資訊,缺少理論討論和批判,因此就不額外介 紹。22 其中值得一提的,應該是賴惠鈴的《佛教對器官捐贈的理念與實踐──以 慈濟器官勸募中心為例》。23 此文關注以佛法為根基而建立的全套器官捐贈系統,
藉由慈濟的器官勸募系統,逐步地帶出佛法在器官捐贈的各個環節中可以如何運 作。該文雖然缺乏價值系統的討論,但以醫療實例作為討論素材,確實提供了另 一個可行的討論方向。
第三節 佛教的解脫道倫理學和菩提道倫理學
本研究選擇將佛教經典作為理論依據。分類上將參考經典的核心宗旨略分為 佛教解脫道和佛教菩提道。如此分類有消極面跟積極面的理由。消極面來說先要 避免理論背景牽連過廣而導致系統混淆。主要的考量是佛教思想在各地開花結果,
各門派之間對經典以及修行的不同觀點或見解不易整合。然而若採用佛教經典作 為主要依據,則只須專注於內部道理的一致。當經典條理清楚時,則可進一步地 接觸使用相同佛教經典的門派。積極面則是要突顯理論主軸而建立道德判準。一 般世人直覺地做出區別善惡的價值判斷,主要是倚靠共同的社會風俗、傳統價值、
22 Rampazzo, Antonio, Bahar Bassiri Gharb, and Maria Z. Siemionow. “Addressing Religious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in Views on Face Transplantation.” The Know-How of Face Transplantation.
Springer London, 2011, pp. 287-296. Oliver, Michael, et al. “Organ Donation, Transplantation and Religion.” Nephrology Dialysis Transplantation 26.2 , 2011, pp. 437-444. Bresnahan, Mary Jiang, and Kevin Mahler. “Ethical Ddebate over Organ Donation in the Context of Brain Death." Bioethics 24.2 2010, pp. 54-60. Asai, Atsushi, Yasuhiro Kadooka, and Kuniko Aizawa. “Arguments Against Promoting Organ Transplants from BrainDead Donors, and Views of Contemporary Japanese on Life and Death.” Bioethics 26.4, 2012, pp. 215-223。
23可參考賴惠鈴,《佛教對器官捐贈的理念與實踐──以慈濟器官勸募中心為例》,(臺北:輔仁大 學宗教學系博士論文,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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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等共通的判斷基礎,即便不多做解釋也能夠約略猜到彼此如何形成一特 定價值判斷。但若是要從這些一般價值中跳脫而出,就有必要說明自己使用的理 論系統。因此,明確地標誌出佛教解脫道和佛教菩提道,一來能直接彰顯理論系 統之獨特,二來也可順勢帶出整套理論架構以做為判斷標準。如此區別佛教和一 般思想對於器官移植倫理的看法,凸顯佛教的價值判斷及其理論系統之運作。
第一項 佛教的解脫道倫理學
在佛教的世界觀,生命世界並非以生死二分,而是不斷在六道中輪迴,而從 中脫離的道路便是解脫道。解明有情以何因緣輪迴六道之中,是解脫道的關鍵環 節。因此,認識生命世界運作之條理乃解脫道的一大課題。就佛教而言,若缺乏 對世間正確的認識,則不可能完成解脫的道路。此外,當修行者正確認識世間之 後,不應該繼續使用過去習以為常的價值判準;因為建立在錯誤認識之上的判準 無法幫助我們解脫。因此,為了方便解說解脫道倫理學,應當先從正確的認識世 間入手。佛陀曾經比較錯謬和正確的見解:
世人顛倒依於二邊,若有、若無,世人取諸境界,心便計著。……若不 受、不取、不住、不計於我,此苦生時生、滅時滅……是名正見,……
如實正觀世間集者,則不生世間無見,如實正觀世間滅,則不生世間有 見……如來離於二邊,說於中道……24
世人錯誤的依賴於有、無二邊,且黏著各種世間現象,心思便算計執著其上。
若能不承受、不抓取、不計執於我,隨苦難生起時生起、息滅時息滅,這樣叫做 正確的見解。隨順真實正確地觀看世間的聚集生起,則不會產生世間是虛無的見
24可參考《雜阿含經.二六二經》,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T. 99, vol. 2, pp. 66c~6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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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真實正確觀看世間的息滅,則不會產生世間是恆存的見解。如來不落在有無 的二邊,說法於中道。
從上段經文可以得知,不同於世人的觀點,佛法貼近觀察世間現象的生滅變 化而不隨意做論斷。因此,以有無分別的論斷方式已不適用,應當搭配佛法做出 新的價值判準。修行者必須依此判準,逐步修正自身的行為。簡單來說,藉由正 確的認知世界的運行,進一步才能如理地分別世事,接著做出適當的價值判斷以 及採取相應的行為。佛法修行當中的禪定、四念住、七覺支等即是幫助修行者培 養實力以認識世間實相;八正道、十善業道、清淨梵行等則是善惡價值判定的依 據。
解脫道的修行者既然以解脫作為終身之志,則有相應的心理準備。解脫輪迴 乃是出離而超越世俗的道路,並非偏安僥倖的心態能達成。既然以超出世間為目 標,自然不會將世間的價值判準擺在首要的位置。關鍵差異在於人世間的價值大 多強調合作與和諧,但出離的價值並非如此。舉例來說,民間常講行行出狀元,
只要不違反法律規範、道德規範或社會善良風俗,那麼就都是可以從事的行業。
但以佛教解脫道的觀點來看,除了上述三個範疇外,工作內涵品質若障礙解脫的 道路也不算適當的行業。即便因為社會需求而有特定行業形成,但若其行為對貪、
瞋、癡等不善意念有推波助瀾之效,佛教亦不視其為適當的職業。
不同理論系統所導致的價值判斷之差異在倫理議題中更為明顯。一般倫理學 系統大抵都以人為核心,最高的價值判準通常不離人的尊嚴或價值。但佛教解脫 道的倫理系統則圍繞著解脫輪迴,以脫離世間為最高的價值判準。佛陀曾經為婆 蹉解說佛法中的善以及不善法:
貪欲者是不善法,調伏貪欲是則善法;瞋恚、愚癡是不善法,調伏恚、
21
癡是則善法。……聖弟子於三種善法、三種不善法如實知……則於貪欲 無餘滅盡,瞋恚、愚癡無餘滅盡者,則於一切有漏滅盡,無漏心解脫、
慧解脫25
貪欲是不善法,能調伏貪欲的是善法;瞋恚和愚癡是不善法,能調伏憤怒和 愚癡的則是善法。修行者若能對於這三種善法和三種不善法如是正確的認知,則 能讓貪欲息滅無餘,憤恚和愚癡也息滅無餘,如此則於一切煩惱息滅無餘,無煩 惱得心解脫、慧解脫。
從這段經文可以看出貪欲、瞋恚和愚癡被界說為不善的,因為它們形成煩惱,
障礙解脫。而被界說為善法的,乃是相對於貪欲、瞋恚和愚癡,能夠帶出解脫的 方法。能否助成解脫,乃是施設善與不善法的判準。因此解脫道的修行者在日常 生活中,需要透過四念住、七覺支等禪修方法來增強把握心念的能力。透過禪修,
修行者能夠確切的認識世間從而形成正見,同時又能調伏心念活動使三毒不生。
用自身的修行應證經典記載的佛法,修行者可以端正自己的品行避免不良善的行 為,同時也可擺脫世俗的觀點而對倫理議題提供解脫道倫理學的看法。
以解脫做為考量的判準,這點和現行大多數的價值系統相當不同,因此容易 形成不同判斷。一般觀點在器官捐贈的案例中,大多強調其彰顯捐贈者之意志和 尊嚴,同時又能拯救他人的性命,讓捐贈者的死亡能夠創造出更多價值,因此器 官捐贈無疑是件好事。與此相對,佛教對於死亡的價值有其他的判定標準。例如 經典中記載,阿支羅迦葉聞法後為護讀牛所殺,但由於其已見法知法因而達般涅 槃,佛陀鼓勵其他弟子應供養其身並為之授第一記。26 兩相對比之下,阿支羅
25可參考《雜阿含經.九六四經》,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T. 99, vol. 2, p. 246b。
26可參考《雜阿含經.三零二經》,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T. 99, vol. 2, p. 8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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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葉雖遭橫死但因為其已達般涅槃故,即便沒有進行所謂的器官捐贈但仍然獲得 佛陀的肯定。由此來看,佛陀施設諸多達致解脫的法理,而能夠解脫且不受後有 是被稱許的。以佛教解脫道觀點來考量,不干擾臨終之人的心念安定,確保其能 順利解脫或是往生善處是第一優先,其他價值等等事項都不應違背此一原則。如 此一來,對於器官捐贈一事不應草率判定,而要審慎檢視捐贈者之心態變化,若 捐贈者心態動搖而障礙解脫或往生不善處,則不可說為善行。
第二項 佛教的菩提道倫理學
菩提道倫理學相較於解脫道倫理學,由於追求的目標不同,更強調對世間形 成正確的認識。因此,此處亦先從菩提道的正見入手,藉此展開整套的佛教菩提 道倫理學。
佛教菩提道以成就無上正等覺為目標,並以此為核心進一步地開發其理論系 統。有別於解脫道,菩提道並不刻意脫離世間,反而積極投入與有情的互動,救 度一切有情遠離痛苦煩惱,與之共同成就菩提道路。
菩薩摩訶薩常作此念:「我為解脫一切有情生死苦故,求趣無上正等菩 提,……不應求妙欲境,求天富樂,求作帝釋、魔、梵王等,亦定不應 求聲聞地或獨覺地唯自解脫。」27
菩薩修行時經常如此念想:「我為讓一切有情解脫於生死苦,尋求無上正等 菩提……不應尋求妙欲境、天富樂,乃至求作帝釋、魔、梵王等,更不該尋求聲
27 可參考《大般若經‧第二分巧便品》,唐‧玄奘譯,T. 220, vol. 7, p. 32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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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或獨覺等為自己解脫而修行。」
這段經文有三點需要特別說明。首先,此處的有情並非單指世人,而是囊括 六道輪迴的一切生命,因此在理論系統建構中要考量六道有情的根器不同。其次,
無上正等覺乃是對廣大無邊的世界透徹了知,要對一切現象皆能掌握其來龍去脈 及其道理,這目標超越了解脫世間或者是和諧的社會等要求。第三,菩提道以無 上正等覺為最核心關懷,優先於轉生天道和解脫輪迴。在追求無上正等覺的過程 中,不應該停留於天道的享樂或追求自身的解脫。由於上述三點,佛教菩提道在 價值判斷上,自然會有異於一般社會價值以及佛教解脫道的見解。
菩提道以成就無上正等覺為核心目標,價值系統亦是以此核心而建立。在《般 若經‧戒波羅蜜多分》即有說明:
諸菩薩修行淨戒波羅蜜多,不應受持二乘淨戒。由彼淨戒不能攝受一切 智智,不能引發一切智智。28
菩提道中的修行者,不應該接受和把持聲聞乘以及獨覺乘的清淨戒律,因為 這些戒律無法把握或引發一切智智。我們可因此推之,從事無助於成就一切智智,
或者障礙通往一切智智的道路,都不是菩提道許可的善行。唯有能攝受或引發一 切智智的清淨戒律,才是菩提道允許且稱讚的清淨善行。之所以如此差別,應該 是建立在菩提道和解脫道不同目標之上。二乘弟子以解脫為目標,關鍵在於了悟 緣起和心念清淨,其所修行的戒律都是導向速成解脫。菩提追求的證入無上正等 菩提是比解脫更為高遠的目標,若在修行時依據二乘戒律而達涅槃,則遠離了修 行證入無上正等菩提的機會。職是之故,菩薩若受二乘戒律是則犯戒。
28 可參考《大般若經‧第十二會‧戒波羅蜜多分》,唐‧玄奘譯,T. 220, vol. 7, p. 10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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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證得無上正等覺,修行者必須排除認知上的隔閡,以不二、空觀等視角 暢通對世間的認知。這點應用在倫理課題上,可以造成很大的影響。以空觀為例,
我們日常面臨價值判斷時,常以作者/受者、獲利/損失、義務/非義務等概念 協助情境分析,依照分析的結果判斷此中孰是孰非。然而菩提道修行者並不如此 衡量,因為這些概念往往是二分對立以及認知僵化的產物,以空觀為視角正是要 破除這些分限的見解。29 若參照菩提道的理論系統,任何情境都應先在時間軸 上順逆觀察,視察其所以如此的因緣以及未來流動的去向。接著考量能否從旁給 予適當的幫助,盡可能將事情導向圓滿成就覺悟。其主要目的是讓一切有情共成 佛果,而非停留在判定是非對錯的層次。若以器官捐贈為參考情境,則菩提道的 系統並不注重捐贈器官可以造福幾個人,而是全面地去觀察捐贈者、受贈者、協 助捐贈的醫療人員等等的心念運作,檢視其是否在過程中形成障礙。若是動搖了 成就圓滿覺悟的心願,即便捐贈手術帶來了許多世間利益,菩提道的理論系統也 無法許其為良善的行為。
總結而言,解脫道倫理學將解脫輪迴置於理論的核心,並依此施設正確的見 解和行為。在道德要求上,捨離貪、瞋、癡三毒乃是道德判斷的依據;助長三毒 的行為即是惡行,能息滅三毒的行為則是善行。菩提道倫理學則是以成就無上正 等覺為核心,並以大悲為上首,依此界說菩薩應有的正確認知及行為。即便在行 為要求上,菩提道也會要求修行者遠離三毒,但道德上更要求修行者不能轉向逗 留於天道的享樂或自身的解脫。因為即便遠離三毒可以成就解脫,但尚未完成對 世間一切實相的如實了知,等於尚未證得無上正等覺。且兩相比較,三毒雖然干 擾修行但修行者仍可繼續堅持菩提道的修行,而處在解脫的寂靜息滅中的修行者
29 可參考《大般若經‧第十二會‧戒波羅蜜多分》:「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 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空、無變異空、本性空、自相空、共相空、一切法空、
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相應作意,應知是為菩薩行處。」唐‧玄奘譯,T. 220, vol.
7, p. 10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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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菩提道修行卻已然中斷了。因為證得解脫較不利於證得無上正等覺,所以在菩 提道倫理學的價值系統中證得解脫的價值低於留有三毒。就此而論,解脫道和菩 提道雖同屬佛教思想,但在核心關懷及理論系統上各有其特色與考量,不可因同 屬佛教而將這兩個系統混為一談。尤其是應用佛學觀念回應當代倫理課題時,除 非能夠同時協調解脫道和菩提道之理論差異之處,不然任意將這兩系統之概念混 合使用只會造成更多爭議和混淆。
第四節 檢討佛教研究器官捐贈倫理之進路
在整體回顧後,可以發現學界研究成果從過去至今並沒有明顯的進展。問題 的癥結點在於:未能區別佛學內部的系統以及掌握其個別的核心價值。由於倫理 議題牽扯到應然層次,因此回應前需要先說明如何做出價值判斷,以及形成哪些 規範,接著才能說明應該如何行動。要提出一個清楚且有依據的說法,勢必要採 取系統化的方式進行討論。討論器官捐贈倫理時,其關鍵涉及應不應該捐贈器官,
這當屬應然層次的判斷。但是過去學者常引用的「無常」、「非我」、或是「布施」
等等觀念,大多屬於認識層次或指導行為的觀念,單靠這些其實不足以推出應然 層次的要求。以「無常」、「非我」為例,其在佛學系統中常搭配著諸法或五蘊出現,
主要功用在引導有情對世界形成正確的認識並且破除執著。
世尊告諸比丘:「色無常,無常即苦,苦即非我,非我者亦非我所。如 是觀者,名真實正觀。如是受、想、行、識無常,無常即苦,苦即非我,
26
非我者亦非我所。如是觀者,名真實觀。」30
世尊告訴比丘們:「色是無常的,凡是無常的即是導向痛苦,凡是導向痛苦的 即非我,而非我的也就非我所擁有。依照此理觀看世間,則可被稱為真實正確的 觀看。同樣地,受、想、行、識無常,凡是無常的即是導向痛苦,凡是導向痛苦 的即非我,而非我的也就非我所擁有。依照此理觀看世間,則可被稱為真實正確 的觀看。31
有人說死後器官捐贈是良好地展現「無常」、「非我」,32 但是面對死亡時能 灑脫而去已是良好的表現, 33何以說搭配器官捐贈會是更好、或是應該要有的 表現?有情藉著肉身而依托於這個世間,但這肉身既不是永恆的也不是不變的主 體,因此遭遇變化時不應執著於肉身的固定不變。不留戀肉身而捐贈器官可說是
「無常」和「非我」的展現方式之一,但若要在此基礎上強調捐贈比不捐贈來得好,
顯然有待搭配其他的觀點才能說明。其次,五蘊無常、非我,當中包含著觀「行」
為非我,也就是身、口、意三方面帶出來的行為都不堪任為「我」。既然身心的行 為都稱不上是我,如何能說器官捐贈乃我輩所應做之事!同樣地,若了解世間諸 法無常,則我們應當捨棄貪愛與執著,因為我們抓取的對象並非恆常不變且缺乏 獨立自存的性質與價值。器官捐贈亦是世間變化無常的一部分,何以我們應當選 擇器官捐贈?從上述的質疑可以發現,單純應用佛教的基礎觀念不足以構成複雜 的倫理論述。藉由帶出整套的佛教理論,學者才能將倫理課題加以定位,並且援 用佛教的觀念說明其中的利弊得失。除非學者直接引用佛教戒律來規範行為,不
30 《雜阿含經.九經》,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T. 99, vol. 2, p. 2a。
31相關二手資料可參考洪嘉琳,〈論《阿含經》中「無常即苦」之命題〉,《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 報》2011 年第二十六期,頁 105-107。
32釋德嘉:「以這無常的身心來幫助眾生延續的生命。如此不但實踐佛法無常、無我之理,更為 無緣大慈、同體大悲的菩薩心行,所以器官捐贈完全與聲聞、菩薩道的理念相吻合」,〈從佛教觀 點看器官捐贈〉,《弘誓雙月刊》1999 年第三十八期,頁 59。
33同註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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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就必須帶出完整的佛教理論系統,如此才能說明佛教怎麼衡量行為的價值,並 且如何透過這些行為助成解脫或無上正等覺。
再以「布施」為例,給予他人所需之物在佛法中充其量只是種方法,而非目 標。那麼,生活中有許多方式可以布施,何以要選擇器官捐贈?此外,許多人強 調摘除器官時已無知覺,如此身體行布施但心念未放在布施上,怎麼稱得上是良 善的布施修行。關於如何進行妥善的布施,經典中已有說明:
若諸菩薩修行布施,迴向聲聞或獨覺地,是名菩薩行於非處,若諸菩薩 行於非處,應知是為菩薩犯戒……不求無上正等菩提,應知是為菩薩犯 戒。34
假使菩薩修行布施,但將目標放在聲聞或獨覺,則該菩薩走上錯誤的道路,
不再追求證入無上正等菩提,應該認識為菩薩違犯戒律。我們可以從此得知,即 便是布施也要依循正確的目標才稱得上是善行。在菩提道中,未將目標放在成就 無上正等菩提,即是違反戒律。以菩提道倫理學觀之,要強調佛教布施即是支持 器官捐贈,一定要先帶出布施修行在菩提道系統中的全套道理,如此才能清楚論 述佛教如何支持器官捐贈。
從上述的討論可以看出,要做出倫理道德上的評價,只靠這幾個佛教觀念不 足以達成。要能做出價值判斷,至少要先帶出判斷的標準,而標準來自於使用的 價值系統。一套系統,至少需要有明確的核心目標才行。把價值系統條理分明的 分析清楚,才能讓人明白如何做出價值判斷。也就是說,先說明清楚佛教的倫理
34《大般若經‧第十二會‧戒波羅蜜多分》,三藏法師玄奘譯,T. 220, vol. 7, p. 101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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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才能讓人明白佛教如何判定器官捐贈一事。
若能有全套佛教倫理學系統,則討論的範圍可以往應用倫理學延伸。整套器 官捐贈的流程中有許多環節牽涉到倫理議題,因此有許多與之相關的應用討論,
例如腦死判準,器官捐贈卡,器官分配、器官販賣等等。這些議題乍看之下可能 跟佛學研究毫無關連,但由於兩點考量,我們仍然應該進行綜合討論。
1. 現實社會有應用層次的需求,因為器官勸募工作必須直接面對潛在捐贈 者家屬,醫療人員或者社工必須要有對各類價值觀的基本了解。不同背景的家庭 可以提出千奇百怪的問題,而且有時候比起倫理價值,他們更看重宗教的規範。
換句話說,比起哲學家們怎麼處理器官捐贈中的爭議,有人可能更在乎宗教怎麼 看待這些議題。
2. 若建立佛教倫理系統,應該能夠對現實中的生活和行為提出指導和規範。
現代科技和資訊都有爆炸性的發展,因此有越來越多的價值衝突和爭議,佛教倫 理學若能加入討論,一來可以為倫理學界帶入新的面向,二來可以為佛學者乃至 佛教徒提供思想上的參考。根據上述考量,佛教倫理學應該向外延伸,不只停留 在自身價值系統內的議題,更可進一步參與應用倫理學中的諸多討論。
第五節 結論
要探討佛教的倫理系統,必須先明白其後的理論依據,不能任意把世間的風 俗習慣或常民直覺隨意套入佛教的系統。佛教的倫理系統和規範之所以不完全符 合一般人的直覺,在於佛教有獨特的價值觀和世界觀。基於此特點,本文樹立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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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解脫道倫理學和佛教菩提道倫理學,並加以應用到器官捐贈倫理的討論。佛教 解脫道倫理學以脫離輪迴為核心關懷,名為良善的價值即表示有助於解脫。同理,
佛教菩提道倫理學中的良善,即是有助於成就無上正等覺。過去學者將佛法應用 於現代的倫理爭議時,未能準確地應用此兩套系統,因此只能仰賴個別的佛教觀 念或摻雜個人一般的直覺來形成論斷。由於缺乏共通的價值系統做為平台,過去 的討論偏向各自表述而難以聚焦。此外,使用佛法中個別的觀念卻未整理出系統,
導致討論內容無法帶出深刻的法理和應用。本文以佛教解脫道倫理學系統和佛教 菩提道倫理學系統,評斷學界過去研究論述的優缺點,並且指出以佛教面對應用 倫理議題時,應該採取的研究進路。佛法的深刻不在於個別的觀念,而在於將各 個觀念收攝其中的系統。整理出佛教的系統並以之為架構,將問題置入其內而分 析認知,才能帶出整套的運作方法而不偏離佛法義理。
總結而言,過去的討論缺乏一套成熟的佛教倫理學系統。若能採用佛教解脫 道倫理學以及佛教菩提道倫理學兩大系統,則能提供我們佛教價值判斷標準之依 據,更能為器官捐贈議題挖深討論的面向。短期來看,可發展佛教法理如何應用 到器官捐贈議題,以及器官捐贈的整套流程可以如何規劃與改進。長期來看,佛 教倫理學可以逐步應用到其他應用倫理議題中,為學界乃至社會大眾提供思想的 參考或決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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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從緣起法的死生相續檢討器官捐贈倫理
佛法開展的脈絡隨著目標不同,有努力離生死得解脫也有致力度眾生求覺悟,
但在基礎上都不偏離對於世間真實相貌的探求。看透萬事萬物變化無常,解析出 包藏於其中的運作之理,緣起法無疑是佛法對於世間生滅變化的重要界說之一。
常人對於世間的認知不是落於有就是流於無,然而佛法迥異於此。要正確認識世 間現象的變化,就應該要直接考察現象變化。若對世間事物皆加以檢視,即會發 現其中並無一物可說是獨立而自存,全部都是由關聯條件組合而形成的。解明關 聯條件乃如何運作,帶出生成和息滅之道理,此即是緣起法。若我們改採用緣起 的視角觀察世間,那我們從生活乃至處事方針應該都會大有改變,對於倫理道德 的判斷更是如此。
器官移植是當代受人注目的醫療手術之一,許多人藉由更換器官而讓自身的 性命可以延續。過去有許多醫療團隊致力於慢性病和無藥可治的疾病,雖然許多 研究的目標都還沒達成,但現在卻可以藉由器官移植來迴避這類疾病造成的傷害。
器官移植的功效或許相當驚人,但是其付出的代價也不容忽視。手術用的移植器 官不可能憑空出現,勢必要付出代價才能取得,而這犧牲甚至可能要付出生命才 行。如果一個醫療行為要付出生命才能完成,那我們勢必要對其深入了解並且確 立規範,確保其不會流於圖利特定人士而殺害生命。
接著將從緣起法入手,以觀看因緣條件的方式分析器官捐贈倫理的爭議,並 提出佛法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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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佛教緣起法對生死之界說
一般人對於死亡的理解,大多根基於「死掉就什麼也沒了」,或者是「死掉 就回不來了」這樣子的信念。人們把死亡當成喪失世間一切所有,一旦發生則沒 有逆向重來的機會,因此而害怕、避諱死亡。但是這樣的信念,並沒有打開看進 生命現象的流變,反而只是一廂情願的看法而已。蔡耀明在〈生命與生命哲學:
界說語釐清〉一文中即明確的提出批判的論點:「將死亡和喪失劃上等號……,
死亡,由於所謂的存在者都死了,若就所謂的存在者而論已談不上失主,那叫誰 去喪失什麼呢……;以生命歷程為著眼,寄託在特定有機體而稱為活著的時光,
只是不斷地奔流,既談不上可以是什麼樣的本位,基本上也無關乎可逆或不可逆。」
35 既然這樣子的信念並沒有切中死亡這件事,那麼就應該進一步的探求如何正 確的界說死亡這概念。
佛陀觀看生命世界的生滅變化,進而帶出緣起法的教學,教導眾生是由於什 麼因緣而推動了生死還滅。根據十二緣起支的開展,
所謂緣無明行,緣行識,緣識名色,緣名色六入處,緣六入處觸,緣觸受,
緣受愛,緣愛取,緣取有,緣有生,緣生老、死、憂、悲、惱、苦。如是 如是純大苦聚集……。36
由於對世間運作之一貫道理懵懂無知,如同身在漆黑之處,因此推動心念的 運作。由於心念的運作,分別差異之認識運作也就跟著生起,接著區分出抽象跟 具體事物,又從中生起六項身體的感官;透過身體的感官而和世間有所接觸,藉
35 可參考,蔡耀明,《生命與生命哲學:界說語釐清》,臺北:文津,頁 37~38。
36 可參考《雜阿含經‧二九三經》,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T. 99, vol. 2, p. 8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