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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態理論觀點來看離婚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以生態理論觀點來看離婚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家是提供個人安全、溫暖的地方,對個體身心健康的成長有重要的影響。但在多 元化的現代社會裡,家庭型態多樣化、對角色期待的改變、家庭倫理逐漸模糊、家庭 衝突不斷升高,家庭已不再是大多數人生活幸福的歸宿(謝秀芬,2004),當家庭危 機因外在壓力及內在調適不佳而產生轉化,而衝突逐漸累積醞釀無法獲得紓解時,就 可能導致家庭解組,而離婚就是一種家庭的危機現象。

「相愛容易,相處難」若是離婚更是難上加難,若雙方在婚姻中無法達成協議,

走上法院透過外人來定奪婚姻與家庭,其中更是需要面對更多艱苦的環境,由於面對 離婚常常並非只有個人的決定而已,更多是環境對婦女的影響,故以下將先從第一節 探討從生態理論觀點來看離婚,現代與傳統的理念下婚姻與離婚的處境,看到各個系 統對婦女的影響,理解在離婚過程中,婦女可能身處的情境與價值觀,接著第二節討 論當離婚制度的變遷,從修法歷程、制度現況,談到離婚會遇到哪些法律議題,最後 第三節討論婦女選擇訴訟離婚的原因與離婚的心路歷程。

第一節 以生態理論觀點來看離婚

若從生態理論觀點來看離婚,會發現婦女在離婚的過程中並非孤獨面對,而是需 要在各個系統間互動,離婚代表著與丈夫的家庭、姻親或社區解除人際關係,整個生 態體系會處於瓦解或失衡的狀態,在離婚的調適上也並非只靠離婚者本身的心理調適 而已,更會包含微視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與鉅視系統的影響與適應,從親子、

娘家、婆家、職場、社區等,大到社會文化若能提供接納與支持的環境,都能降低在 婦女在離婚時所面對的困難(黃松溝,2005),以下將闡述從生態觀點來看婚姻與離 婚,從微視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與鉅視系統等向度作為討論,探討各系統如何 交織運作影響婦女離婚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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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離婚與生態系統觀點

Bronfenbrenner(1979)指出人與環境都是獨立的系統,透過不斷的交流與互動,

在不同因素影響下而產生不同的發展,每個系統間環環相扣,讓整個生態系統處於平 衡的狀態,個人從出生後就受到周圍各個系統的直接影響或交互作用下發展,將個人 置於最內層,個人以外環繞是一層又一層愈來愈大的系統。系統從內到外如下:第一 層是微視系統(microsystem),指與個人互動最密切且最具有直接關係的人、事、物。

第二層是中間系統(mesosystem),指的是各個微視系統間的互動關係,當兩個或數 個微視系統處於價值觀念衝突時,通常會產生個人適應問題。第三層是外部系統

(exosystem),是由個體的外圍體制所構成,包括社區組織、宗教、工作環境、醫療、

法律服務等,個體身處其中,雖然不是扮演主導的角色,但此系統卻會間接影響個體 的適應。第四層是鉅視系統(macrosystem),即最外的一層,是指教育、文化、政治、

經濟、外交、人事、現行政策,甚至包含廣泛層面之環境對個體設立的行為標準、政 策法令的制定,小至日常生活的態度言行,其背後都隱含著社會或個人的意識型態。

若以離婚婦女為主要個體,圖 2-1 所示為 Garbarino, J. & Abramowitz, R. H.

(1992),分別為微視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與鉅視系統為向度,說明離婚婦女 面對的生態環境:微視系統指的是對婦女發展有直接關係或影響的系統,例如:丈夫、

妻子、原生家庭或親朋好友等。中間系統指的是各個小系統之間的連結關係,例如婆 媳問題常常是因為婆家與娘家兩個小系統間價值觀念不一致所造成。外部系統指的是 間接影響婦女的其他環境,例如職場、政府機關及社區組織等與婦女互動的外系統,

在本研究將會著重於與司法系統間的互動。鉅視系統包含廣泛層面的意識形態、文化、

價值觀等。在生態系統觀點中一旦某個系統脫節、失控,便會導致失衡,而離婚便是 一個失衡的狀態,不僅影響夫妻雙方,更影響整個家庭生態,因為婚姻會影響個人,

例如因婚變會導致無法專心事業,或者在職場上失業的情緒帶回家庭中引起衝突等,

各個系統皆為環環相扣(黃松溝,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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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離婚家庭的生態系統圖(引用自黃松溝,2005)

貳、從微視系統到中間系統─為什麼要走向離婚?

「結婚」、「離婚」都是人生中的大事,「結婚」能受到眾人的祝福,得到親朋 好友的大力支持與協助,但相較之下「離婚」卻有可能無法得到家人的諒解,也讓離 婚過程中婦女大多是獨自面對與承擔。其實實際上「離婚」才更需要他人的協助與陪 伴,從離婚前的徬徨與抉擇,到決定離婚後需要面對的問題,包括子女的監護權、教 養費、夫妻財產分配等問題,每一個議題都需要充分的討論與理性的決定。但卻因為 礙於中國人傳統觀念對婚姻都以「勸和」為主要目標,而且認為如果介入別人的離婚 事件,會影響自己的運勢,所以在處理「離婚」這個人生中的大事時,大多數的女性 在離婚時都是孤獨面對的(劉齊珠,2009;蔡文瑜,2008)。但儘管說是獨自面對,在 離婚的過程中仍有許多因素會影響婦女的決定,這些因素也是透過不同的系統間互動 交織而成。

婚前一個人生活自由自在,婚後變成兩人世界,雖說是兩人世界,但卻常常是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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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的世界,各自家庭不同的價值觀、親友相處等,兩個不同的個體磨合衝突,都可 能成為離婚的原因。沒有人會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但是什麼原因逼著婦女要走上離 婚,從黃莉婷(2008)的研究將離婚的個人因素分為八項因素,結合研究者發現確實 可以分為以下八項因素:

一、 經濟因素:結婚後若同住,最實際的是生活上的大小開銷,該由誰支付,若其中 夫妻雙方彼此的金錢使用觀念不一,倘若處理不善,常因此而起爭執,也可能因 此而導致離婚(彭懷真,1998)。

二、 不良嗜好:配偶一方或雙方的不良嗜好可能包括酗酒、吸毒、賭博、涉足不正當 場所等,進而影響家庭生活(戴靜文,2002)。也常聽到有人說婚前不就知道對方 有這個嗜好,但許多女性都會抱持著對方會為了家庭而改善的想法,若在婚後努 力多時若不良嗜好無法戒除或改善的情況下,也可能因此離婚收場。

三、 家庭暴力:在婚姻生活中,口角是必然的,但若夫妻雙方無法找出良好的解決方 式並且溝通,因而以直接攻擊的口語暴力甚至肢體的暴力衝突,導致配偶中的一 方或雙方遭受傷害。特別是傳統婚姻中,大男人主義的影響下,很多家庭暴力是 代代相傳,許多男性為了掌握婚姻中絕對的權力,使用優勢的拳頭解決問題,這 一點也會使得婦女忍無可忍而選擇離婚。

四、 外遇問題:婚姻是以感情做為基礎,當忠誠不在,情感轉向第三人。根據 Paul

(2004)提出離婚原因其中以外遇為最多,夫妻其中一方向配偶以外的「第三者」

尋求感情的溫暖與慰藉(彭懷真,1998)。在研究者服務的經驗中,就常常聽說即 使是遭受嚴重的家暴的婦女都不見得會直接選擇離婚,但其卻不見得願意忍受配 偶外遇,故外遇極可能致使家庭關係疏離、破裂。

五、 彼此個性不合:夫妻彼此之間擁有不同的價值觀、興趣與日常生活習慣,婚姻歷 程中,若彼此缺乏共同的話題或興趣,甚至常因觀念、習慣的差異,使得彼此間 的爭執不斷增加、隔閡越來越遠。倘若兩人的個性差異過大,加上婚後溝通不良,

就很有可能邁向離婚的路(周巧芳,2004;李隆輝,2004)。

六、 缺乏溝通:溝通就是讓雙方表達對人事物間,彼此的看法、感受以及傳遞訊息。

婚姻生活的過程中許多人不知道如何表達,或者常有溝沒有通,造成雙方的誤解 和不愉快的感受,或認為對方並不了解自己,且沒有溝通的誠意,長期下來也可 能導致婚姻的破裂(戴靜文,2002、藍采風 1985)。

七、 期待不一致:每個人走入婚姻中,一定有各自對於婚姻的期待與想望,但當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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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的期待不一致時,若沒有雙方有意願溝通協調,很有可能就會轉變為失落。

據黃俊傑(1986)研究指出,離婚最普遍最主要原因是:婚前對婚姻的期望與婚 後實際生活差異過大,累積越多的失落沒有處理與調適,就可能往離婚的方向走。

八、 親友影響:兩個人的婚姻結合,並非只有兩個人的生活,而是兩家人的生活,故 親友之間的關係與互動也常常影響婚姻生活。婆媳問題在台灣是普遍存在的現 象,日常生活中的瑣碎事務由於婆婆的關係促使夫妻的關係更緊張。此外,有時 媳婦與夫家親戚相處不睦,或先生與妻子娘家的親戚無法建立良好的姻親關係,

在兩家人互看不順眼的狀況下,都容易造成夫妻之間婚姻破滅(周巧芳,2004;

李隆輝,2004)。

不同的個人與社會的因素皆可能導致離婚的結果,且離婚的原因可能不只單一因 素。儘管如此,在離婚率這麼普遍的狀態下,離婚卻不是一項容易形成的決定,在婚 姻衝突中許多時候並非單一原因造成離婚,而在婚姻困境中常常是來來回回的過程。

參、外部系統─當婚姻遇上司法

在人際互動過程中若產生衝突或問題時,處理的途徑通常會先向非正式資源尋求 協助,例如透過朋友、親人等來解決問題。但若非正式資源無法發揮功能、困難又無 從解決時,只能轉向正式資源求助,如循司法機關的調解、和解、訴訟。處理離婚也 是如此,依台灣社會而言,家族關係緊密,所以通常夫妻吵架,都是先尋找原生家庭

在人際互動過程中若產生衝突或問題時,處理的途徑通常會先向非正式資源尋求 協助,例如透過朋友、親人等來解決問題。但若非正式資源無法發揮功能、困難又無 從解決時,只能轉向正式資源求助,如循司法機關的調解、和解、訴訟。處理離婚也 是如此,依台灣社會而言,家族關係緊密,所以通常夫妻吵架,都是先尋找原生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