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資料蒐集方法與步驟
壹、研究對象
研究對象透過立意取樣,從研究者熟識的律師以及相關婦女服務的社工透過滾雪 球的方式邀請,本研究也因為廣邀受訪者不易的情況下,多次修改研究對象的限制。
在研究的過程中,最挫折的莫過於找尋受訪者上,原本以為透過過去長期在婦女團體 工作、實習等的經驗,邀請受訪者應非難事,但實際上卻是處處碰壁。原以為判決離 婚的母數全台灣 1 年有 3,000 多人,累積起來應該不難找,才發現目前不論是熟識社 工還是律師,他們最容易邀請的都是目前正在進行訴訟的婦女,若訴訟結束後,這些 婦女多數都不願意再回想當初經歷訴訟的煎熬,更不用說願意接受訪談者。所以若非 剛拿到離婚裁判確定的婦女,對於社工還有熟悉感或者心存感激時,其實很難願意接 受訪談,而且時間經過越長就更投入自己的生活,而不願意再次回想,也造成若要達 成一開始設定的半年以上到五年之間,實屬困難。
從一開始本研究於 103 年 7 月提出計畫書口試,原先欲探索較為衝突的情境,而 將受訪者的限制設定為離婚裁判確定時間為半年至 5 年內,且身為被告的婦女。然在 找尋的過程中才發現,若著重在身為被告,又在過程中被前夫因告訴被迫離婚者,仍 願意前來接受訪談者,實屬困難。因此在計畫書口試結束後長達半年的時間詢問身邊 的資源,都給予拒絕的回應,也發現確實在被迫離婚的狀態下,若又將時間點設定為 近期發生時,婦女通常多數都還在療傷狀態,且也不願意再度仔細回想當初發生的痛 苦情境,導致受訪者尋覓不易。
經過半年後回過頭修改研究對象的設限,離婚裁判確定半年至 5 年的時間,並將 研究對象擴大為完整經歷過訴訟過程的婦女,不論原告與被告皆能接受訪談。透過熟 識的律師介紹後,最初有 1 位願意接受訪談者,但經過多次約訪一直無法成行,直到 幾個月後,受訪者才說因為近期與前夫之間仍有衝突,不願意再因為受訪而挑起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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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者評估受訪者確實不適合受訪,為尊重受訪者的意願及狀態,該訪談也就告吹。
隨後又經過不同律師介紹訪談了兩位符合限制的受訪者,其中有一位裁判的時間 點是在半年以內的,但為求訪談有所進展,也就試著去訪談,也因此發現若時間近的 仍是有好處,在於受訪者對於情境的印象較為深刻。而後第三位受訪者的來源是因為 工作因素認識程序監理人,透過程序監理人的介紹訪談一位受訪者。
直到第四案,雖此案的離婚判決期間不符合 5 年以內,但是因為推薦者談到其訴 訟經歷十分豐富,直至近年與前夫的訴訟方才止息,但其中面對離婚訴訟的經驗很值 得做為研究對象,也從訪談的過程中發現。儘管 5 年以上的受訪者對於當初的訴訟歷 程雖然不見得能說的鉅細靡遺,但由於時間經過已久,在情緒上更能有所沉澱,以及 說出過去訴訟的歷程對自己的影響,才發現走過不同歷程的受訪者,其實面對可能類 似的訴訟過程與情境,在解讀上也有許多不同的差異。因此研究將受訪者的離婚裁判 確定的時間改為半年至 10 年之間,也因此從受訪者的口中也談到,其實 5 年內剛離婚 的婦女,其實不見得能整理好自己的歷程,願意答應接受訪談,也因此從研究中看見 婦女在歷經裁判離婚的過程中,經過不同時間點後,可能會有的不同體會。
最後放寬邀請曾經歷過裁判離婚,並且判決確定的婦女,離婚時間為十年以內,
願意與他人分享自身經驗者來進行訪談,邀請四位受訪婦女。於訪談前先透過律師或 社工與受訪者聯絡,確認符合後。再由受訪者決定訪談時間與地點,包含速食店、受 訪者家中、辦公室等,於受訪前取得訪談同意書(詳見附件一),訪談內容皆為一次性 訪談。受訪者的基本資料如下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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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主題與目的,事先設計訪談大綱作為訪談架構,研究者在訪談過程中可依據大綱提 問,並且依實際訪談情況進行彈性的調整。比起結構視訪談與無結構訪談的方式,半 結構式訪談所具備的優點,在於不會限制訪談的過程,透過訪談大綱引導受訪者回答 之後,因為當中彈性的特質,讓受訪者以更開放的態度進行回饋與反思(潘淑滿,
2003)。依據上述的優點,本研究將選擇採用半結構式訪談法,首先透過閱讀相關文獻 與蒐集有關資料來擬定訪談大綱,並作為訪談過程的參考與指引。
研究者與每位受訪者進行一次面對面的深度訪談,地點與時間皆以受訪者方便為 主,與其約定時間碰面後,研究者會先自我介紹及解釋研究目的,在自我介紹的部分 研究者會自我分享目前已婚的狀態以及過去曾在婦女機構工作的經驗,並且因此也解 釋這個研究的緣起,邀請受訪者簽署訪談同意書,徵詢同意後全程錄音。訪談正式開 始前,先說明訪談內容,每次訪談時間皆於 60-150 分鐘之間。
研究採取訪談法中的「半結構式訪談」,事先擬定一份「訪談大綱」(詳見附件二), 做為訪談過程的引導,因受訪者本身認知和個人經驗不同,會形成不同受訪者對同樣 問題的反應有所差異(潘淑滿,2003),故以開放彈性的半結構式訪談進行問答,促使 受訪者針對研究議題充分表達意見與想法。
訪談大綱的內容主要是來自於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第一個部份為受訪者的基本 資料,透過受訪者描述自己個人及家庭狀態,在訪談過程的經驗中,受訪者通常聽到 第一個問題會突然不知道從何答起。故研究者會在過程中舉例,家中有多少成員、目 前與誰同住等問題,方能發起談話,也從過程中先確認受訪者過去是否有接觸訴訟的 經驗,若有訴訟的經驗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也較容易適應與理解開庭的過程。
第二個部分則為直接談到訴訟離婚的過程,從決定訴請離婚的原因做為開始,但 在訪談的過程中受訪者多數會在將過去種種的恩恩怨怨,以及闡述婚姻衝突中所發生 的各個事件,也因此一開始訪談時會佔據多數的時間在談婚姻的衝突。後來會漸漸將 焦點著重在決定離婚的關鍵事件或者想法,接著詢問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接觸的親友、
律師、調解委員、法官及社工的互動經驗,所遇到的困難、如何調適等等。透過這些 問題能夠勾勒出受訪者在法庭中所面對的情境,特別的是會接受訪談的受訪者都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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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社工的經驗,也是因為接觸社工的過程中,認同社工給予的服務方願意接受訪談。
第三部分則為經歷訴訟後的生活,從感受與生活上的改變出發,從經歷離婚裁判 沉澱後,再回過頭看自己曾經走過的訴訟過程,哪些會影響自己的心情與態度。最後 再請受訪者說明過程中是否有需要補充的內容或者提供建議等,雖然訪談大綱是研究 者在訪談過程中的參考與指引,但在訪談的過程中,並不會完全依據訪談大綱的順序 一題一題發問,而以開放、彈性的態度來訪談,讓受訪者想到什麼相關的內容就談,
避免打斷受訪者的思緒及脈絡。在訪談過程中研究者也會引導受訪者回答有遺漏或者 聯想到的問題,將訪談過程能像自然談話一樣順暢。
參、訪談資料的整理
每次訪談之後,研究者會撰寫訪談札記並於一至二週內將訪談錄音謄打成逐字稿 作為分析文本,記下逐字紀錄、突發事件、訪談情境、受訪者的非語言動作、衣著外 觀、受訪者的基本資料、與研究者的互動情況。針對過程中的現況提出疑問與反思,
檢視逐字稿內容,進而著手資料的整理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