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在裁判離婚的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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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致謝辭 五年了,我終於完成碩士論文,沒想到自己的碩士會念得比大學還久,從原本習 慣的工作環境轉換到公職,遠離了家鄉,每週 174 公里間的來回,期間更經歷了人生 中的重大的決定─結婚,許多的意外都讓這段論文之旅變得更遙遙無期。而能讓我撐 著繼續走下去的,便是許多人在過程中給我的支持與鼓勵,所以就算到最後自己就像 洩了氣的皮球般,也撐著自己完成論文。 感謝我的父母鄭明郎、王文鳳,身為勞動階級,學歷是國中、國小畢業,我想我 的表現從來沒讓他們失望過,即使過程中他們一直不清楚讀書對我的重要,我的堅定 讓他們也從反對到現在會不斷關心我的論文進度,完成論文的榮耀一定要歸給他們, 是他們教我對人生負責任,論文若沒有完成的責任感,我是不可能會畢業。 感謝在台師大的老師們,我從大學一路到研究所念書間斷念了八年,我在社工工 作中的專業及熱情都是由老師們而來的,潘淑滿老師是我從大學就一直很崇拜的老 師。在進研究所之前,我就是一心想要找潘老師指導,雖然研究的過程走得辛苦,但 仍感謝老師對我的信任,並且常常在我卡關停滯不前時,不斷鞭策我完成論文。感謝 游美貴老師及賴月蜜老師擔任這篇論文的口試委員,並且給予許多寶貴的意見。感謝 沈慶盈老師,是老師的鼓勵才讓我脫離日常的工作生活,走出第一步來考碩士班。 感謝台北晚晴曾經一路奮鬥的同事與姊妹,是你們引發我想要完成研究的念頭; 感謝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的同事,常常趕我下班寫論文!感謝在過程中願意推薦受訪者 的朋友以及願意接受訪談的人,在論文卡在受訪者難尋的過程時,不論是否有約成功, 是你們給我許多一線希望,也讓論文往前邁進。 最後最最要感謝的是我的丈夫楊翊彬,在我念書最卡關的時候是你一路陪伴著 我,對於論文我總是很悲觀,是你常常會鼓勵我。擁有毅力讓我在最苦悶的時候能完 成論文,儘管完成的論文不完美,但至少我曾經走過論文研究之路。要謝謝的人太多 了,只能謝謝老天爺,我何其幸運能在人生的路上,得到如此多的幫忙。 惠軒 2016.08.20.
(4) 摘要 本研究透過質性研究的方式,深度訪談 4 位曾經於半年至 10 年之間經歷離婚裁判 確定之婦女,探討其訴訟過程中的心路歷程,理解其提出離婚訴訟時的轉捩點、訴訟 過程中與調解委員、法官、律師、社工互動及接觸經驗,並且探討過程中的訴訟困難 點與因應以及正式與非正式支持資源。 研究發現討論離婚訴訟的歷程中通常會順著「變調的婚姻」、「離婚的關鍵」、「準 備離婚」、「離家出走」、「訴訟歷程」與「回歸生活」這六個階段發展,其中訴訟過程 中的勝敗會影響對於訴訟歷程的感受,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爭議常常成為訴訟 的主因。另外從生態系統觀點分別由微視、中間、外部到鉅視系統來探討離婚的處境, 婦女在過程中深受各項系統資源的影響,進而討論在訴訟過程中婦女接觸社工的經 驗、角色與功能。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對司法體系、社工體系以及後續研究的建議 。. 關鍵字:離婚、離婚訴訟、心路歷程.
(5) Abstract Through an approach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we interviewed four individuals who have been through their divorces via judgements. We investigated their emotional progress, their timing of filing their lawsuits and their feelings about the interactions with mediators, judges, and social workers. We then studied the major challenges, strategies, available resource and supports (formal and informal) during the suits. Our study reveals the six stages of “distorted marriage, key to the divorce, divorce preparation, runaway, lawsuits and going back on track” in a typical divorce via judgement. The perception of the lawsuit largely depends on the resulting judgement, especially when the custody of minor children is the major cause of the suit in the first place. We also discussed the position, role and functionality of the social workers involved in the progress of the suit,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n the ecosystem in a micro- to macroscopic point of view. We concluded this study with suggestions regarding the judicial and social work system, and some advisories on further. Key words: divorce, divorce trial, life story.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以生態理論觀點來看離婚 .............................................................................. 9 第二節 離婚制度的變遷 ............................................................................................ 22 第三節 離婚的心路歷程 ............................................................................................ 3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47 第一節 研究設計 ........................................................................................................ 47 第二節 資料蒐集方法與步驟 .................................................................................... 49 第三節 資料分析方法與研究信效度 ........................................................................ 53 第四節 研究者角色與研究倫理 ................................................................................ 56 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分析 ................................................................................................ 59 第一節 婚姻故事 ........................................................................................................ 59 第二節 訴訟離婚─與非社工資源的接觸 ................................................................ 72 第三節 訴訟離婚─與社工資源的接觸 .................................................................. 100 第四節 訴訟後的生活 .............................................................................................. 111 第五章 結論和建議 ...................................................................................................... 125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125. 第二節 建議與限制 .................................................................................................. 133 參考書目 .......................................................................................................................... 137 附錄一 訪談同意書 ...................................................................................................... 141 附錄二 訪談大綱 .......................................................................................................... 142.
(7) 圖目錄 圖 1-1:訴訟離婚意願圖.................................................................................................... 4 圖 2-1:離婚家庭的生態系統圖...................................................................................... 11 圖 4-1:向日葵的婚姻生命線.......................................................................................... 59 圖 4-2:蘭的婚姻生命線.................................................................................................. 62 圖 4-3:雛菊的婚姻生命線.............................................................................................. 65 圖 4-4:玫瑰的婚姻生命線.............................................................................................. 68. 表目錄 表 2-1:民法 1052 條第 1 項修法沿革表........................................................................ 24 表 2-2:離婚歷程整理表.................................................................................................. 42 表 3-1:受訪者基本資料.................................................................................................. 51 表 4-1:受訪者曾接觸的社工........................................................................................ 101 表 4-2:離婚階段中可能接觸的社工............................................................................ 110 表 5-1:協助離婚訴訟過程社工的角色與功能............................................................ 131.
(8) 第一章. 緒論. 相愛容易相處難,沒有婚姻約束的感情,來來去去是常態,但若走入婚姻後,分 合便往往不是當事人能控制的,若能好聚好散雙方協議離婚也罷,若無法好聚好散, 便只能走上法院由法官來決定,但法官又如何能判斷一段婚姻是否該合或該分?研究 者本身曾於「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以下簡稱「晚晴」)工作 6 年,從服務 過程中看見婦女在婚變過程中的掙扎,身為社工必須在過程中陪伴婦女走過這些困苦 的時候,一起陪伴體會的經驗與感慨也成為此篇論文研究的緣起,以下將先從研究背 景與動機談起。研究者看到裁判離婚的狀況以及與婦女一同面對的經驗、為什麼要做 此研究以及研究問題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裁判離婚的圖像. 時代不斷變遷,離婚率也隨時間往上攀升,根據內政部統計處(2015)統計通報 中針對「我國離婚對數變動狀況分析」顯示,2014 年全年離婚對數計 53,144 對,近年 離婚對數上升的趨勢已漸趨緩。傳統價值觀不斷影響婦女對於離婚的選擇,在高離婚 率的現代社會中,結婚之初的甜言蜜語與山盟海誓,經常會隨著時間、空間、主觀、 客觀及周遭人事物的改變而產生變化。研究者本身在「晚晴」的服務經驗中,在晚晴 的統計數據中觀察有七成是因為個性不合、溝通問題、外遇等因素,在種種因素影響 之下,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基礎產生破綻,一方已無心繼續維持婚姻,若在雙方都同意 的狀態下,使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雙方填妥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登記以後,除非 有子女的撫養與探視的議題,否則又是兩條平行線,雙方可能一輩子都見不著面。但 若一方想離婚,當另外一方不願意的狀態下,只能透過訴請離婚的方式,讓法律介入 家庭。 當面對婚姻困境時,由於社會對於婚姻的束縛逐漸減弱,多數人很有可能選擇離 1.
(9) 婚,導致離婚率逐漸上升,直到近幾年由於結婚人口減少,才維持微幅成長。但離婚 的原因何其多,根據司法院 2014 年地方法院終結離婚事件的原因來統計,有 72.89% 使用民法 1052 條第二款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離婚,剩下 21.95%使用惡意 遺棄的原因來離婚。而在提出離婚的多數(佔 55.07%)為男性提出裁判離婚的聲請, 也就是說其實過程中有許多女性是在裁判訴訟中,成為被迫離婚的被告。雖然從數字 中能單純的解讀訴訟離婚的原因,但其受限於民法 1052 條所規定的判決離婚中 11 項 原因,卻較難實際看出這些離婚判決中可能隱含的原因與實際婚姻狀況。 就研究者本身於「晚晴」的工作經驗中,會聽到婦女分享在訴訟過程中蒐證的困 難,儘管離婚為民事案件,不需要像刑事案件一樣需要蒐集更為明確且直接的罪證, 但法官不在案主家中生活,當事人口說無憑,而此時誰的證據多,誰就容易獲得法官 的信任而勝訴。在民法審判中,常聽到律師說: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也就是說 證據常常是提離婚訴訟容易敗訴的原因,因為實際上家事發生在家中,結婚後誰會想 到要為了離婚而蒐集證據? 當婚姻關係惡化時,若提出離婚訴訟後,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基本上是從「有責 主義」 (戴瑀如,2009;石蕙慈;2009)來看,衡量雙方誰需要對破碎的婚姻負起責任, 負起責任的一方是不能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另外也會從婚姻的破綻來看婚姻是否能 繼續維持。但常常發現由於婚姻樣貌的多元,法官不是神,如何讓法官能夠體會雙方 在婚姻中的痛苦,而且談何判斷夫妻是否適合在一起?這也是過程當中研究者常常會 有疑惑,法官好像是高高在上的群體,由他們來論斷每個家庭是否適合存在。但其背 後的基礎,雖然依法有據,卻又因婚姻感情的複雜,由人來做判斷,訴訟過程中自然 多了個人價值觀的判斷。而在這樣的法院情境中,婦女該如何從強烈的情感議題中理 性的蒐集證據,當自己的婚姻與家庭一旦透過訴訟,看似已無法由自身來決定時,因 此將會面對那些挫折?這也是研究者好奇的層面。 若姑且不論離婚原因,從主動性來提,婦女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有可能是主動 提出聲請與被動收到離婚訴訟傳票。在主動提出的過程中,由於傳統觀念會被質疑對 婚姻的不忠誠,女性被視為應該為家庭犧牲奉獻,一旦主動提出離婚則容易被懷疑是 紅杏出牆或者對家庭不負責任等歸因。在女性主動提出離婚也會有許多心路歷程,在 下定決心要提出離婚前的百轉千迴。對婦女來說,當感情不在了,其實格外難向丈夫 說出不愛了這個原因,更何況傳統上,女性是理所當然必須要堅守家庭,所以當沒有 任何如民法 1052 條中的任何一項重大理由,其實是格外難下定決心說離開。 2.
(10) 另外若是被動收到離婚訴訟傳票者,又可能會有兩種情境,一為完全沒有心理準 備者,其婚姻的情境有可能是已分居,或者已有婚姻不睦的前兆,但一切的猜想會直 到收到離婚訴訟的傳票後,將一切化為實際,現下真的要來面對婚姻的抉擇,也必須 要面對法律上對於蒐證的種種要求。若是不願意離婚,則需要蒐證婚姻當中對方要對 困境負起比較大的責任,除了說對方的不是以外,還要解釋這段婚姻如何能繼續維持, 雖然舉證的責任是在提出聲請的一方,但對於被告知的一方仍需熟悉離婚法律,避免 在不清不楚的狀態下反而被離婚,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在法院上的一舉一動都 可能成為決定離婚的關鍵。 在晚晴的服務經驗中發現許多人是在訴訟的過程中才慢慢確定自己的意願,或者 在還沒決定以前就被逼著要迅速應對,應對的內容卻不見得是真實的需求,這些都是 研究者在「晚晴」工作時常常看到的情境。在婚姻中雙方的溝通通常是感性大於理性, 一旦使用法律途徑,卻常常是被追趕著自己要理解法律上的有效的證據力、離婚的法 律規定,甚至也在過程中即使沒有事先準備,也要想清楚自己到底要不要婚姻,在訴 訟的過程中那是格外辛苦,好像多頭馬車一樣,要開始想未來、想子女、想財產等。 而第二種情境則可能是雙方其實本身都有意願想要離婚,但因為條件談不攏(子女監 護權、夫妻財產)所以必須要上法院,希望能夠一次解決雙方的困擾。這種或許在對 婚姻的執著上看似會比較減少,但除非自己真的整理好,否則匆匆透過法律的方式來 解決,雖然站在理性上能馬上在法庭中應對進退,減少情緒性的說詞的確可以增加訴 訟的勝算,但當離婚事件結束後,未來的生活依舊要過,處理完法律的關係,接著在 處理人的關係,會變得格外困難,因為在法律中常常需要拿出對方的醜惡來顯現自己 是值得同情以及值得要求條件的人,所以常常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的關係也因此打壞 了,實際上在法院中沒有拚個你死我活,是很難在當中生存。 以上雖然簡略劃分了對於離婚的意願,但實際上個人意願就像十字坐標圖一樣, 每個人經歷不同的時期都會演變出不同的樣貌,不同的人在遭遇類似婚姻困境時,對 於婚姻的選擇也會不同。在處理婚姻事件中,常常會因為雙方動力發展所影響,可能 因為一句話、一個動作而造成翻轉,所以在研究者服務的過程中也需要提醒自己避免 向案主提出建議,畢竟生活與婚姻是案主的,也常見案主一開始堅決說要離婚,後來 談過幾次以後發現其實婚姻還有其他面貌的時候,或者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當面對 現實以後,才開始思考自己的堅持是否必要,案主常常就會開始轉變,也可能一開始 堅決說不離婚的,後面翻轉為要離婚,這些都有個人成長歷程與不同的經驗,可能交 3.
(11) 織出位於不同的坐標上。 想離婚 不願意在沒有感 情的婚姻中,但 配偶不認同. 本身其實有意願 離婚,但因為條 件談不攏. 原告. 被告 選擇用離婚來逼 配偶出面面對. 在離婚訴訟中因 著不甘心,而奮 戰的過程 不想離婚. 圖 1-1:訴訟離婚意願圖. 圖 1-1 研究者簡略整理了訴請離婚的不同情況,從研究者接觸離婚訴訟婦女的經 驗中,發現每個歷經離婚訴訟的婦女可能都位在這個十字座標的某個位置,而這個位 置也可能因為離婚意願會隨時間而改變導致有所流動,但這些會是代表全部嗎?當法 院聲請判決離婚的案件不斷增加,特別是女性在面對離婚案件時常有著比男性更多的 傳統包袱時,考量的層面似乎就不像個人因素如此簡單,因此本研究將聚焦在女性的 離婚訴訟經驗,透過女性的視角來審視離婚訴訟的過程。. 貳、從服務經驗的發想. 走入婚姻者都期待有一個幸福美好的婚姻,共組家庭就是為了美好的未來,但結 婚容易、離婚難,當婚姻的緣分走到了的盡頭,衝突、爭執、冷戰等開始層出不窮, 最後當感情不在,離婚常常是最後一步。結婚容易離婚難,雙方若能理解與溝通,協 議離婚、好聚好散在現代社會不見得是件壞事,或許婚姻還能畫下一個完美的句點, 但分手卻常常都是因為無法溝通、無法坐下來好好談、價值觀不同等,協議之路也比 想像中的難。若無法與對方好好談,許多人會選擇透過法院,將婚姻的結束透過第三 者來仲裁,向法院聲請提出裁判離婚,但法官又真的能解決家庭內的糾紛與問題嗎? 4.
(12) 法官如何決定一段婚姻真的無法走下去? 曾經看過許多婦女在法律諮詢中一而再、再而三的多次詢問,只為了爭一口氣, 為了懲罰對方讓過去的情感及對家庭的努力都付諸流水。在經過法院訴訟的過程後, 卻發現並非自己所想像的那樣,家庭主婦在市場上是弱勢,有賺錢的男性在離婚以後 依舊是呼風喚雨,而女性將可能因為離婚付出一切的代價是落得什麼都沒有。有的在 爭取子女親權上大打出手,雙方互控對方家暴,兒女成為感情上的棋子,出現發展退 化的狀況為得是引起父母的關注,且在爸爸面前說討厭媽媽,在媽媽面前說討厭爸爸, 此類案件並不少見。在法院中看過雙方對罵的狗血淋頭,家庭中發生的事情誰說的都 對,錯的是雙方不適合在一起了,卻要全家人都傷透了心,有時候甚至拖著雙方家人 一起下水,爭個你死我活,這些都是研究者從案主所述、法院陪同以及律師的接觸經 驗所來,這些經驗讓研究者心中起了一些疑問,若能從訴訟歷程中走到最後好聚好散 是多麼不容易的事情!當然另一方面來說若能好聚好散就不會決定走入離婚訴訟了, 研究者好奇在走進訴訟的過程中,婦女的心路歷程?在研究者的接觸經驗中,雖然同 樣聽到許多婦女對於法院歷程有許多抱怨,但可以發現面對離婚訴訟時對於情感與家 庭的期待與幻滅都是一致的,如果可以透過深度訪談得知這些婦女走過的歷程,或許 可以讓更多人理解婦女在面對離婚訴訟的處境。. 參、傳統與現代的婚姻. 曾有一段時間常常聽到在「晚晴」服務的律師不約而同的說,自己越來越不懂得 現代婚姻的樣貌,現在家庭的形態越來越複雜,有時候反而懷念過去單純傳統的大家 庭制度。在越來越多元開放的社會觀念中,所有的界線與規則都可以被解放,人們也 不再需要依據傳統觀念,因為速食感情的發展下,情感是越來越單薄與容易被放棄, 但在研究者於「晚晴」服務的經驗中,卻也有了比較不同的發現是在於:不論任何年 齡層都對婚姻有一定的想法與期望,特別是傳統文化對於婚姻的影響甚大,所有的價 值觀一代傳一代,到了現代,感情雖然不見得因傳統文化的層層限制而緊密與濃厚, 但那些觀念一代一代深植在每個人的心中,使得即使離婚率高,感情雖可能淡薄,但 每位經驗離婚的婦女都會因為期待的落空,而感到痛苦掙扎。 研究者在工作中因為常常接觸到婦女對於法律的疑問,因為依法行事的限制而感 到無奈,也因此啟發研究者的反思,當傳統歷程中法不入家門,卻在離婚此事上,讓 5.
(13) 夫妻雙方都被逼著在天秤上衡量,誰重誰輕,而在傳統文化中影響的不只是當事人雙 方,雙方可能帶著全家族人的價值觀念,在處理離婚問題時,婚姻不再只是個人的選 擇,而是全家人的決定,再加上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所以協助與案主一同處理的工作 者,不論是律師、調解委員、社工、心理師與法官等,每位專業人員都可能帶著自己 的價值觀信念,進而影響當事人的決定,在種種信念影響之下,讓處理離婚訴訟的歷 程成為了許多人價值觀念中的總和,而在這個總和底下,傳統的觀念是否也會因此如 影隨形的跟著婦女,傳統中情感與理性將如何在離婚訴訟的歷程中交錯出現,於是開 始有了這一篇論文的產生。.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壹、研究問題. 依研究者蒐集近十年來國內論文名稱有關訴訟相關議題的有 40 篇,包含 9 篇離婚 調解(郭倩嵐,2013;劉雨婷,2013;蔡淑玲,2012;周志昌,2010;賴彥杰,2010 等) 、9 篇性侵訴訟(張瑋心,2014;張婷雅,2012;吳姿瑩,2009;張淑貞,2004 等)、 22 篇家暴訴訟(張晟,2011;胡玉娟,2010;邱怡綺,2007 等)等三大議題,與社會 工作領域相關,談到訴訟首先都會談到性侵或家暴,而家事調解是因應家事法而起的 新興議題,但在綜觀訴訟相關的國內論文卻發現多數都是針對離婚制度、子女監護權 酌定或少數在探討財產給付的問題,卻少見針對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探討其心路歷程的 研究論文;當談到以離婚議題為研究的主軸,最常見的是探討婦女離婚歷程、適應(楊 雅甯,2013;周玉敏,2012;陳佩茹,2012;姚以婷,2011;鄭文烽,2010 等),及 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影響和兒童主觀知覺(曾嘉盈,2012;楊素芬,2012;黃逸柔,2012; 李宜樺,2011;魏嘉眉,2011 等)兩種角度為主。多數研究為關注離婚後的生活適應, 但也因此研究者疑惑這些面對訴訟離婚的人在哪裡?他們是如何度過訴訟離婚的過 程?在這些文獻中雖都不約而同的說明婦女對司法環境的陌生,但卻從未有研究探討 訴訟的經歷過程,故希望能透過此研究理解與發現婦女如何經歷離婚訴訟。 從研究者的實務經驗中由於看見在離婚過程中,透過法律來評判婚姻中理性與感 性之間交錯的困難,也更感受其中在許多情感交會底下,要做離婚決定的困難,也因 6.
(14) 此理解每個人的離婚歷程是有其獨特性,故此研究將透過質性研究深度訪談在曾經經 歷過離婚訴訟的婦女,在面對法院的審判過程中理性與感性的婚姻抉擇的過程,希望 藉由本次研究的機會,探討下列問題: 一、您認為在處理離婚訴訟時,哪些觀念會影響您的決定?決定離婚的轉捩點為何? 在研究中希望能從婚姻關係為立足點,因為傳統的價值觀影響著每個人對於婚姻 的決定,若能從此出發,更能理解婦女在後續處理訴訟過程時,這些價值觀如何影響 婦女的決定。 二、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如何與調解委員、法官、律師、社工互動及接觸? 調解委員、法官與律師都是理性的代表,是婦女在面對離婚訴訟中,最直接接觸 的人,而與社工接觸的經驗又是感性的代表,與這些成員互動的過程中,有哪些印象 深刻的事件?如何處理、應對與互動? 三、訴訟過程的煎熬與困難點為何?如何克服這些困難? 法、理、情之中都有各自矛盾的地方,更何況要透過訴訟中的法理來評斷婚姻中 的感情,身為在傳統文化中的婦女有更多挑戰與困難,離婚將打破自己對於婚姻與家 庭的感受,故希望透過此研究找到哪些困難與改變,如何應對能讓婦女能走過離婚的 過程。 四、在訴訟過程中,曾經有哪些資源協助婦女? 在歷經婚變的過程,一般人在面對離婚訴訟時,很難將情緒摒除,法律雖有名文 規定離婚要件,但其中要注意許多實務處理的細節,一般婦女若為求助相關資源,較 難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協助自己度過,若在社工服務過程中能得知案主得到哪些資源及 協助能使其安然度過,是社工服務中的一項重要的資訊。 為得到上述的問題的答案,此研究將透過訪談婦女,理解從最初面對離婚訴訟時, 在情感與法理上的衝擊、婦女如何走過訴訟離婚的歷程,並由研究者過去在「晚晴」 的工作經驗,對於離婚議題的瞭解為基礎,研究離婚訴訟的心路歷程。. 貳、研究目的. 在婦女服務的議題中,婚姻問題常常是婦女服務中最主要面對的議題,而離婚是 婚變過程中重大的衝擊,當離婚要走法律途徑時,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在訴訟歷程 中常常因不熟悉而有許多被逼著不得不面對的情境,在這種不得已且重大的生命決定 7.
(15) 過程,若從事婦女服務的工作者,能理解如何協助婦女走過這段過程,由理解後才來 真實同理婦女的情境,希望能透過此研究,達到以下的目的: 一、理解婦女在訴訟過程中的心路歷程。 理解後才能真實同理婦女的情境,若能同理,在服務婦女的過程中,才能知道婦 女的情緒來源,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如何對待婦女,婦女經歷其中的衝擊與糾葛為何? 避免於協助中因不理解中而讓婦女產生更多的情緒。 二、尋找在訴訟過程中可幫助婦女調和司法與婚姻情感衝突的經驗與解決方式。 若能得知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婦女如何調和情感與法理的衝突的經驗,能讓未來 在婦女服務的過程中,提供給其他婦女參考嘗試各種解決方式,也減少社工或婦女自 行憑靠自身經驗所需耗費摸索的時間。 三、提供相關服務單位理解經歷離婚訴訟婦女的處境,並增加相關服務資源的可近性。 透過理解不同狀態的婦女離婚訴訟的心路歷程,能讓相關單位理解並且運用,從 正式資源,例如法院、社政環境等,以及非正式資源,例如親屬、朋友等進行友善的 思考與協助,能讓未來在婦女服務的過程中,增強服務資源的可近性,此研究也將成 為實證。 此研究欲達成上述的目的,在理解婦女在面對司法訴訟的心路歷程,透過理解建 立更友善的協助環境,能讓離婚訴訟不再只是壓迫婦女決定婚姻的去留的途徑,而是 從中調和情感與理性的思考,協助即使離婚分開,仍能不帶怨懟的繼續成長走入未來 的生活。. 8.
(1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家是提供個人安全、溫暖的地方,對個體身心健康的成長有重要的影響。但在多 元化的現代社會裡,家庭型態多樣化、對角色期待的改變、家庭倫理逐漸模糊、家庭 衝突不斷升高,家庭已不再是大多數人生活幸福的歸宿(謝秀芬,2004),當家庭危 機因外在壓力及內在調適不佳而產生轉化,而衝突逐漸累積醞釀無法獲得紓解時,就 可能導致家庭解組,而離婚就是一種家庭的危機現象。 「相愛容易,相處難」若是離婚更是難上加難,若雙方在婚姻中無法達成協議, 走上法院透過外人來定奪婚姻與家庭,其中更是需要面對更多艱苦的環境,由於面對 離婚常常並非只有個人的決定而已,更多是環境對婦女的影響,故以下將先從第一節 探討從生態理論觀點來看離婚,現代與傳統的理念下婚姻與離婚的處境,看到各個系 統對婦女的影響,理解在離婚過程中,婦女可能身處的情境與價值觀,接著第二節討 論當離婚制度的變遷,從修法歷程、制度現況,談到離婚會遇到哪些法律議題,最後 第三節討論婦女選擇訴訟離婚的原因與離婚的心路歷程。. 第一節. 以生態理論觀點來看離婚. 若從生態理論觀點來看離婚,會發現婦女在離婚的過程中並非孤獨面對,而是需 要在各個系統間互動,離婚代表著與丈夫的家庭、姻親或社區解除人際關係,整個生 態體系會處於瓦解或失衡的狀態,在離婚的調適上也並非只靠離婚者本身的心理調適 而已,更會包含微視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與鉅視系統的影響與適應,從親子、 娘家、婆家、職場、社區等,大到社會文化若能提供接納與支持的環境,都能降低在 婦女在離婚時所面對的困難(黃松溝,2005),以下將闡述從生態觀點來看婚姻與離 婚,從微視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與鉅視系統等向度作為討論,探討各系統如何 交織運作影響婦女離婚的過程。. 9.
(17) 壹、離婚與生態系統觀點 Bronfenbrenner(1979)指出人與環境都是獨立的系統,透過不斷的交流與互動, 在不同因素影響下而產生不同的發展,每個系統間環環相扣,讓整個生態系統處於平 衡的狀態,個人從出生後就受到周圍各個系統的直接影響或交互作用下發展,將個人 置於最內層,個人以外環繞是一層又一層愈來愈大的系統。系統從內到外如下:第一 層是微視系統(microsystem),指與個人互動最密切且最具有直接關係的人、事、物。 第二層是中間系統(mesosystem),指的是各個微視系統間的互動關係,當兩個或數 個微視系統處於價值觀念衝突時,通常會產生個人適應問題。第三層是外部系統 (exosystem),是由個體的外圍體制所構成,包括社區組織、宗教、工作環境、醫療、 法律服務等,個體身處其中,雖然不是扮演主導的角色,但此系統卻會間接影響個體 的適應。第四層是鉅視系統(macrosystem),即最外的一層,是指教育、文化、政治、 經濟、外交、人事、現行政策,甚至包含廣泛層面之環境對個體設立的行為標準、政 策法令的制定,小至日常生活的態度言行,其背後都隱含著社會或個人的意識型態。 若以離婚婦女為主要個體,圖 2-1 所示為 Garbarino, J. & Abramowitz, R. H. (1992),分別為微視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與鉅視系統為向度,說明離婚婦女 面對的生態環境:微視系統指的是對婦女發展有直接關係或影響的系統,例如:丈夫、 妻子、原生家庭或親朋好友等。中間系統指的是各個小系統之間的連結關係,例如婆 媳問題常常是因為婆家與娘家兩個小系統間價值觀念不一致所造成。外部系統指的是 間接影響婦女的其他環境,例如職場、政府機關及社區組織等與婦女互動的外系統, 在本研究將會著重於與司法系統間的互動。鉅視系統包含廣泛層面的意識形態、文化、 價值觀等。在生態系統觀點中一旦某個系統脫節、失控,便會導致失衡,而離婚便是 一個失衡的狀態,不僅影響夫妻雙方,更影響整個家庭生態,因為婚姻會影響個人, 例如因婚變會導致無法專心事業,或者在職場上失業的情緒帶回家庭中引起衝突等, 各個系統皆為環環相扣(黃松溝,2005)。. 10.
(18) 圖 2-1:離婚家庭的生態系統圖(引用自黃松溝,2005). 貳、從微視系統到中間系統─為什麼要走向離婚? 「結婚」、「離婚」都是人生中的大事,「結婚」能受到眾人的祝福,得到親朋 好友的大力支持與協助,但相較之下「離婚」卻有可能無法得到家人的諒解,也讓離 婚過程中婦女大多是獨自面對與承擔。其實實際上「離婚」才更需要他人的協助與陪 伴,從離婚前的徬徨與抉擇,到決定離婚後需要面對的問題,包括子女的監護權、教 養費、夫妻財產分配等問題,每一個議題都需要充分的討論與理性的決定。但卻因為 礙於中國人傳統觀念對婚姻都以「勸和」為主要目標,而且認為如果介入別人的離婚 事件,會影響自己的運勢,所以在處理「離婚」這個人生中的大事時,大多數的女性 在離婚時都是孤獨面對的(劉齊珠,2009;蔡文瑜,2008) 。但儘管說是獨自面對,在 離婚的過程中仍有許多因素會影響婦女的決定,這些因素也是透過不同的系統間互動 交織而成。 婚前一個人生活自由自在,婚後變成兩人世界,雖說是兩人世界,但卻常常是兩 11.
(19) 家人的世界,各自家庭不同的價值觀、親友相處等,兩個不同的個體磨合衝突,都可 能成為離婚的原因。沒有人會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但是什麼原因逼著婦女要走上離 婚,從黃莉婷(2008)的研究將離婚的個人因素分為八項因素,結合研究者發現確實 可以分為以下八項因素: 一、 經濟因素:結婚後若同住,最實際的是生活上的大小開銷,該由誰支付,若其中 夫妻雙方彼此的金錢使用觀念不一,倘若處理不善,常因此而起爭執,也可能因 此而導致離婚(彭懷真,1998) 。 二、 不良嗜好:配偶一方或雙方的不良嗜好可能包括酗酒、吸毒、賭博、涉足不正當 場所等,進而影響家庭生活(戴靜文,2002)。也常聽到有人說婚前不就知道對方 有這個嗜好,但許多女性都會抱持著對方會為了家庭而改善的想法,若在婚後努 力多時若不良嗜好無法戒除或改善的情況下,也可能因此離婚收場。 三、 家庭暴力:在婚姻生活中,口角是必然的,但若夫妻雙方無法找出良好的解決方 式並且溝通,因而以直接攻擊的口語暴力甚至肢體的暴力衝突,導致配偶中的一 方或雙方遭受傷害。特別是傳統婚姻中,大男人主義的影響下,很多家庭暴力是 代代相傳,許多男性為了掌握婚姻中絕對的權力,使用優勢的拳頭解決問題,這 一點也會使得婦女忍無可忍而選擇離婚。 四、 外遇問題:婚姻是以感情做為基礎,當忠誠不在,情感轉向第三人。根據 Paul (2004)提出離婚原因其中以外遇為最多,夫妻其中一方向配偶以外的「第三者」 尋求感情的溫暖與慰藉(彭懷真,1998) 。在研究者服務的經驗中,就常常聽說即 使是遭受嚴重的家暴的婦女都不見得會直接選擇離婚,但其卻不見得願意忍受配 偶外遇,故外遇極可能致使家庭關係疏離、破裂。 五、 彼此個性不合:夫妻彼此之間擁有不同的價值觀、興趣與日常生活習慣,婚姻歷 程中,若彼此缺乏共同的話題或興趣,甚至常因觀念、習慣的差異,使得彼此間 的爭執不斷增加、隔閡越來越遠。倘若兩人的個性差異過大,加上婚後溝通不良, 就很有可能邁向離婚的路(周巧芳,2004;李隆輝,2004)。 六、 缺乏溝通:溝通就是讓雙方表達對人事物間,彼此的看法、感受以及傳遞訊息。 婚姻生活的過程中許多人不知道如何表達,或者常有溝沒有通,造成雙方的誤解 和不愉快的感受,或認為對方並不了解自己,且沒有溝通的誠意,長期下來也可 能導致婚姻的破裂(戴靜文,2002、藍采風 1985)。 七、 期待不一致:每個人走入婚姻中,一定有各自對於婚姻的期待與想望,但當雙方 12.
(20) 對婚姻的期待不一致時,若沒有雙方有意願溝通協調,很有可能就會轉變為失落。 據黃俊傑(1986)研究指出,離婚最普遍最主要原因是:婚前對婚姻的期望與婚 後實際生活差異過大,累積越多的失落沒有處理與調適,就可能往離婚的方向走。 八、 親友影響:兩個人的婚姻結合,並非只有兩個人的生活,而是兩家人的生活,故 親友之間的關係與互動也常常影響婚姻生活。婆媳問題在台灣是普遍存在的現 象,日常生活中的瑣碎事務由於婆婆的關係促使夫妻的關係更緊張。此外,有時 媳婦與夫家親戚相處不睦,或先生與妻子娘家的親戚無法建立良好的姻親關係, 在兩家人互看不順眼的狀況下,都容易造成夫妻之間婚姻破滅(周巧芳,2004; 李隆輝,2004)。 不同的個人與社會的因素皆可能導致離婚的結果,且離婚的原因可能不只單一因 素。儘管如此,在離婚率這麼普遍的狀態下,離婚卻不是一項容易形成的決定,在婚 姻衝突中許多時候並非單一原因造成離婚,而在婚姻困境中常常是來來回回的過程。. 參、外部系統─當婚姻遇上司法 在人際互動過程中若產生衝突或問題時,處理的途徑通常會先向非正式資源尋求 協助,例如透過朋友、親人等來解決問題。但若非正式資源無法發揮功能、困難又無 從解決時,只能轉向正式資源求助,如循司法機關的調解、和解、訴訟。處理離婚也 是如此,依台灣社會而言,家族關係緊密,所以通常夫妻吵架,都是先尋找原生家庭 或親友的協助,但也因此會將兩人的戰爭演變成為兩個家族的爭吵。若透過親友協調 不成、雙方難有共識產生時,或對離婚各持己見、其中有一方拒絕不願意溝通時,其 中一方有時為了維護本身的利益,或希望盡快終止爭吵,會考慮經由裁判離婚終結婚 姻關係。因此一般而言,婚姻一旦走到了法院這一關,通常婚姻關係都是很長一段時 間面對衝突了(劉齊珠,2009)。 而離婚牽涉身分關係更往往參雜個人間複雜之感情因素,就當事人而言容易從本 身觀點著眼,因為當事人之一可能因憎恨他方而決定離婚,卻也可能選擇仍繼續維持 婚姻。夫妻之一方不願意離婚,亦可能因為深愛他方使然,故當事人決定是否離婚, 實際上會受到許多因素影響,情緒的影響也會阻礙法院理解雙方的真實生活,從司法 層面其實很難輕易導出當事人究竟應該離婚或維持婚姻關係之結論。另離婚案件在司 法案件中第二項特殊性,是在於當事人相互間具有一定之身分關係,所涉家庭生態及 13.
(21) 動力關係關係複雜,牽扯層面廣,縱使在訴訟後仍多或少保有繼續維持彼此間人際關 係之需求,例如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邱璿如,2004;彭南元,2006a)。 華人社會講求人際和諧,且不喜歡衝突,從古代面對衙門到今日上法庭,一般人 的態度總是戰戰兢兢,面對警察、法官就感到緊張、害怕,甚至連出庭作證都覺得倒 楣,渾身不自在,一般人總是抱持著能私下解決,就儘量不要上法庭。更何況在面對 離婚及監護權,可能讓原本親密的家人必須為了各自的訴求,激烈攻防,陷入互相指 責謾罵中。因此其中的複雜情緒極易造成雙方對立、模糊焦點,進而影響裁判過程, 雙方皆必須百般打擊對方、挑對方的毛病,令雙方個體陷入創傷當中。故從郭淑美 (2005)針對離婚婦女爭取子女監護權的歷程研究中便發現多數受訪者對於對薄公堂 都有不佳的經驗與情緒。 在搜尋與訴訟相關的論文時,每一篇文章幾乎都不約而同談到面對訴訟的辛苦, 其中可能遭遇法官、社工、親朋好友的不同的聲音,法院環境的不友善等,一般民眾 可能也有相當比例的人也許一輩子沒有進入過法院,對於如何透過司法程式來主張或 保障自己的權利更是感到相當陌生。由於訴訟行政程序的曠日廢時,也讓許多當事人 在當中身陷煎熬,當處理婚姻時間不再是自己可以掌握時,離婚的情緒與心路歷程更 容易拉長,且徒增痛苦。故在陳憶娟(2006)擔任律師的經驗中也分享了同樣的處境, 在司法威權底下,法官為了能夠完成調解及協商,難免會對雙方先各打五十大板,再 要求兩者各讓一步,法官說的話讓婦女午夜夢迴,字句斟酌,甚至有法官因篤信佛教, 深信因果報應,當庭開示二、三小時,這樣的訴訟過程,容易受法官個人心證影響, 不同的價值觀也容易衍生不同的評論。在郭淑美(2005)的研究也有同樣的狀態,其 中一位受訪者就曾說明在法庭上即使有證據、錄音等,法官都不見得會採用,會感受 到訴訟中有地方勢力的介入,甚至即使該研究中受訪者本身就是法律系畢業,目前工 作也是與法律專業相關,但在訴訟的過程中同樣也會感受到在裁判過程中「公平不是 我們所能定奪的」。 但從李立如(2007)的觀點來看,法院的做法也有其合理性,因為法院介入的目 的即在於協調失敗時尚得以請求公正的第三人加以裁決,使得弱勢的一方(尤其是妻) 不因為協商時立足點與所握籌碼的不平等而註定失敗。法院的介入乃是以公正第三人 的姿態做出裁判解決紛爭,有可能有利於夫或者有利於妻,因此法院的決定當事人來 說是一個不確定的變數,在不確定的狀態下,雙方會更仔細認知的協商以求兩方都可 以接受的結果,避免落得自己全盤皆輸的下場。 14.
(22) 在相關研究中,較容易找到類似的文獻多為研究受暴婦女的訴訟經驗,其中許劍 英(2004)與許采臻(2006)都指出受暴婦女常因受暴當時缺乏自我保護及蒐證概念, 而無法在法院審理時提出有力的證據,或是讓法官相信的事實,也常在缺乏目擊證人 的情形下,無法提出有力證據,導致無法獲得法律之保障(引用自劉珠利、賴碧怡, 2010) 。由於家庭暴力事件與離婚案件所需要的證據場合,常發生在隱密的私人空間, 蒐證困難,且多數人並不清楚該如何蒐集證據,亦不知該提出何項證據佐證,使得訴 訟過程因無所適從而常常使人感到挫敗,若證據力不足就無法說服法官,最後的結果 就是官司敗訴,證據對法院審理來說相當的重要。 王玲琇(2013)在談到司法處遇的研究中便發現,受訪者對於傳統訴訟處理確實 有不佳的印象,其中有三個主要原因: 一、雲端上的法官 首先她們接觸法院對法官所得到的回應,呈現較高的負向感受,認為法官太嚴肅, 高高在上、遙不可及、敵對、有壓力等,婦女對於法官仍有「威權」的印象。而且法 官具有絕對審判的權力及影響力,因此一般的平民百姓較難退去「高高在上、遙不可 及」的權威角色體認。在陳金燕(2002)的期刊文章中也談到同樣的狀態,在以諮商 心理師的身分與法官互動過程中談到: 「法官不輕易卸下因著法律所賦予的權威角色及 執行業務時之『習慣思考模式』」 。在法院工作者「習慣性地以『趾高氣昂』或『訓斥』 的言詞與態度對待對方」 ,道出傳統司法太高調似乎難以貼切婦女的需求,面對難以理 解的訴訟程序與陌生而拗口的法律語言,她們無法獲得充足的協助。 二、不知法院能提供哪些服務 當婦女在經歷訴訟過程中,女在經歷訴訟過程中,一旦進入司法審理,婦女就須 再次面對對方在法庭所有一切的攻防。而法官對事實認定、舉證的認定等是一種不被 理解的歧視,讓婦女們認為難以尋求自己適合的出路、自己無法在法院為自己發聲, 司法環境與婦女的預設期望有明顯落差。 三、法院就是「帶衰」的地方 臺灣傳統社會文化界定「家庭問題」是屬於私領域的問題,家暴處遇介入夫妻的 衝突是不能被認同的行為,他們以往的信念還在於「法不入家門」認知,因此當婦女 求助法律時就已經對婚姻的和諧有負面效果,無論是社會文化觀念或是文化所內化的 個人價值觀念,家務事尤其夫妻間的衝突是不宜由法律途徑解決,排拒以法律方式來 解決婚姻暴力問題,一旦進入法院,更讓「帶衰」的印象揮之不去。 15.
(23) 從相關研究中就發現司法環境的限制,婦女在面對漫長的司法程序及過程的煎 熬,箇中辛酸只有自己才能體會。所以也顯見「傳統司法」最大的缺點或限制,在於 婦女的心聲在過程中可能不被「理解」 ,傳統司法無法貼近她們的生命經驗與感受,因 為不理解更難以為自己發聲。 除了上述婦女會對法院有許多不理解的情緒外,在郭淑美(2005)的研究中則討 論在客觀司法環境中的限制,也因為這些實際的限制常使得婦女更容易放棄訴訟途徑: 一、時間配合 訴訟的兩造必須完全配合出庭時間的,否則權益受損,自行負責,每次開庭約 30 分鐘左右,常只是表達幾分鐘,但卻需整個上午無法工作。訴訟的過程費用是需當事 人負擔,因此,在婚姻結束急需有穩定之經濟時,常會受到影響。 二、 等待過程長,心情很苦 訴訟案件在原審所需花費時間,少則半年,多則一年以上,如尋求上級審救濟, 直到三審確定,保守估計至少需時兩年以上(彭南元, 2003a),在王玲琇(2013) 的研究中,其中就有受訪者表示: 「這真得是可以用四個字來形容: 『愛恨交加』 ;一方 面是希望法官能審查清楚案件的內容,但是,不斷、不斷要被重複訴說、重複問話, 妳知道那傷害是一次次的被加深…」 。當訴訟的期程拉長,在等待的期間,等待的心情 很苦等待是痛苦的,心情一直受到干擾,當婦女在面對未來是不明確、未知的,反而 更容易造成個人的不安。在長時間處於緊張壓力的情緒下,如果沒有良好的支持體系, 將會致使被害婦女們的復原之路更加漫長及困難。 三、 經濟問題 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必須被滿足後,才有餘力去解決更高層次的問題,因此要能吃 飽穿暖,需要有經濟的來源。當決定離開先生時,參與者必須養活自己、子女。另外 為了贏得官司,經濟能力許可的會聘請律師,並且時常需要配合法院開庭時間,親自 出庭應訊,影響生活作息,耗費金錢並且造成沉重的心理壓力。若案件不斷上訴,訴 訟將可能持續數年之久,長期纏訟在生活費用及原本受限的經濟狀態能否承受(彭南 元, 2003b)。 四、請證人出庭的困難 台灣人對於上法庭是忌諱,以前在習俗上還會覺得是倒楣,更是不喜歡幫人作證, 擔心破壞和諧。對婚姻的認知是勸和不勸離,證人的出庭倍增困難,也讓婦女在蒐集 證據感到無力,沒有相關事證更容易在訴訟歷程中受挫,這也是最實際的考量。在裁 16.
(24) 判離婚存在的最大缺失為舉證相當困難,使得許多婚姻已無法回復的配偶,當無法順 利達成協議而離婚(黃翠紋、鄧學仁,2006)。 五、為爭取勝訴,不擇手段的攻擊: 在訴訟時,為求勝訴,雙方會盡一切可能以負面方式提出對他方不利之訴訟資料, 以爭取勝利,但這樣的狀況下可能無法看出婚姻的全貌,據此做成之裁判,難免會有 未盡周全之處(彭南元, 2003b) 。現實的是,這些攻擊的話才能構成法院判決離婚的 要件時,雙方可能在訴訟的過程中,讓婚姻情感也因此耗損,有時候即使勝訴,雙方 的關係也破裂了,於是在原本生活上逐漸疏離的關係,勢必因此更加惡化。故司法判 決所最難以處理的,不是雙方的婚姻關係,而是對於雙方的情感方面的問題卻很難有 清楚的解決,若雙方無法透過裁判離婚而終結婚姻關係,其婚姻關係不但不可能復合, 亦將使雙方的處境更加敵對(黃翠紋、鄧學仁,2006)。 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婦女便要承擔親族的不諒解,家人的勸退、母職角色的為難更 加深她們選擇法律的困難。而在過程中還要面對不熟悉的法院環境,最後面對司法的 判決,離婚、關係失落、經濟壓力,甚至失去小孩的監護權,帶給她們的衝擊範圍是 多面向的,這些互相交錯的多重問題會同時出現於一位婦女身上。因此,我們不難看 出婦女們在經歷法律的過程提出訴請離婚,直到司法的判決結束,無論現實環境所遇 見的阻礙或內在精神上的桎梏,其實是困難重重也十分地辛苦(王玲琇,2013)。 除了與司法人員的接觸外,在面對離婚訴訟時,若非本身為法律專業人員,其實 或多或少都會聘請律師處理或者是參與法律諮詢詢問相關問題。從相關研究中也發現 若是裁判離婚透過律師處理,勝訴的機率高出很多,主要原因是在於受理的律師在個 案未進入法院訴訟之前會先評估勝訴之可能性,若非有把握,律師不會接下沒有足夠 證據能支持的案件因為一開始的篩選會讓律師處理離婚訴訟的勝訴機率提升許多(黃 翠紋、鄧學仁,2006) 。另外律師也因為熟稔法官對於離婚的認知,法律是保護懂得法 律的人,相較於不懂法律的婦女,聘請律師會讓訴訟過程更加順利。 而在近幾年來越來越重視社工在司法領域中的專業意見,所以在離婚訟案件中, 若案件涉及監護權時,均會接觸到監護權調查的社工,或是在法院也設立家暴事件服 務處或家事事件服務中心等。在訴訟的過程中,社工協助評估的可能性增加,在陳慧 女(2009)的文章中討論到司法體系社工會扮演之角色,由於部分角色並未在離婚訴 訟的過程中出現,故研究者針對離婚訴訟的過程中會遇到社工的情境來判斷,社工在 婦女進行離婚訴訟時可能會擔任的角色如下: 17.
(25) 一、 調查評估者:對於有司法上爭議之案件,社會工作者依其專業評估能力對當事人 及相關親友進行訪視調查,並作成初步評估,以提供法官做為判決之參考,例如 兒童監護權歸屬之調查等。 二、 關懷輔導者:對於接受一般或危機處遇之後的當事人持續提供關懷與必要的協 助,包括醫療、安置、追蹤等服務。如協助遭受家庭暴力婦女的驗傷、緊急安置、 申請保護令之後,可能還需要協助其經濟扶助、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等後續的關 懷與追蹤服務。 三、 個案管理者:提供當事人之整體性的個案管理服務,協調及整合各項資源以協助 當事人之所需,以離婚為例,通常是以受暴婦女方容易進入個案管理的系統,由 社工提供相關服務。 四、 溝通協調者:做為社會工作專業與司法專業之間的橋樑,讓雙方均能了解及尊重 彼此之行政與專業運作,從家暴事件服務處與家事事件服務處的成立來看,透過 社工協助當事人理解法院的體制。 五、 調解商談者:在家事事件中擔任調解者或商談者,以增進當事人雙方能有相互的 溝通了解,就其所要調解的事項,如離婚、子女監護權、財產等,能有雙贏的結 果。此在減少訟爭及訴訟成本,增進訴訟效率。目前已有許多地方法院聘請有經 驗的社會工作者擔任調解委員,協助家事案件的調解,以減少法官審理的訴訟案 件量。 六、 陪同出庭者:為協助未成年的兒童少年或遭遇身心創傷壓力的當事人面對司法的 偵查或審判過程,社會工作者得陪同當事人上法庭,或是協助無法陳述案情的當 事人代為陳述。 七、 專家諮詢者:提供司法人員有關社會工作評估與處遇、社會福利專業之諮詢,或 是擔任當事人案件中之證人或專家證人,以提供社會工作專業之理論知識與技術 之諮詢,並且促進司法人員了解當事人的問題,協助司法人員進行偵辦審理工作。 八、 教育啟蒙者:在當事人的案件或其他議題層面中,教育與宣導司法人員及一般大 眾有關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工作處遇、社會福利政策等之實施,協助其了 解社會工作專業。如社會工作者在與司法人員互動的過程中,對於其所不了解的 社工專業部分,可以適時提供專業上的見解與建議,以增進相互了解;社會工作 者也可以透過媒體或網路,將該議題的專業意見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表達給更多的 大眾認識。 18.
(26) 九、 倡導遊說者:從對當事人的服務過程中發現社會問題,並針對問題進行社會運動 之倡導、遊說、立法、監督、修法等,從政策面促進法令、制度之改善與落實, 以增進當事人及社會大眾之福祉。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過之後,當初 推動立法的相關社會福利團體均逐年且定期地監督,結合法界提出修法建議,落 實改善措施。 當事人在出庭前及出庭當時都是焦慮不安的,即使是以被害人或證人的身分出 庭,仍要面對法官具權威的言詞詢問或審問,有時令當事人有被指責或無法適應的感 受,這顯示社會工作者或重要他人陪同出庭給予支持及代為陳述的重要性。同時,也 要代表當事人對於法官或檢察官的過度威嚇態度表達意見與建議,有時則要透過申訴 或倡導的方式反應當事人所遭受的不當對待。此外,被害人經常期待能夠透過司法的 審判尋求公平正義,但官司纏訟多時也不一定能盡如人意,結果令當事人更為失落, 也成為其需要面對的議題。助人者除了支持陪伴之外,也要協助當事人以正面的觀點 與態度去看問題的積極面及其對自己成長的意義,這顯示復原是長期的歷程,也受到 司法審判過程及結果的影響(陳慧女,2009)。 綜觀以上,會發現選擇訴訟的原因在於他們背後都有複雜的情緒或是狀態,婦女 處理離婚訴訟時可能其背後不僅只有一個原因,但共通的是都希望透過訴訟的方式得 到平反。但這個期待卻可能在面對法院環境中,造成許許多多的挫折,除了面對司法 人員以外,因為專業背景與服務目的不同,也讓在司法領域的社工也扮演不同的角色。 從相關文獻中發現社工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擔任的角色,本研究在運用生態系統觀點 最主要討論的場域也在法院,故法院與離婚婦女所產生的互動過程,也是本研究想要 討論的內容。. 肆、鉅視系統─當傳統遇上現代~文化的婚姻觀 從生態系統理論來看,在最外圍的部分為鉅視系統,一般而言討論的皆為文化觀 念,在傳統文化中婦女一輩子在婚姻中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聽從丈夫的指示(黃光國, 2005) ,力行「以夫為貴、以夫為天」的生活。婚後的生活都是圍繞在丈夫的身邊擔任 襯職的賢內助,在這樣的脈絡下自然沒有決定婚姻樣貌的權利,父子軸文化也讓婚姻 成為女性最終的身心歸宿與生命價值的核心。為此女性必須隨著傳統文化起舞,一代 一代傳承傳統的道德價值觀,讓婦女必須固守婚姻家庭的既定框架,「生為夫家人, 19.
(27) 死為夫家鬼」並且實踐社會道德秩序,為了歸宿一輩子都無法選擇主動離開婚姻。 儘管台灣的離婚率不斷升高,表面上似乎呈現傳統家庭制度的崩解,但在實際上 父子軸仍存在在許多人的心中,內在的倫理價值與關係規範並沒有完全消失。社會大 眾對於離婚家庭仍常有許多負面的評價,特別是若原生家庭「娘家」未提供相關支持, 並且將已婚婦女視為潑出去的水而往外推時,一旦婦女身處劇烈的婚姻衝突時,會因 為娘家在勸合不勸離的氛圍下,會告知離婚是妳自己的選擇,讓面臨離婚的女性,在 離婚後必須離開夫家甚至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娘家會以本身家族負擔沉重的狀況下(娘 家只負擔女性其他兄弟的照顧),表示無法提供實質上的協助(郭淑美,2005)。由 此可知,即便是在現代化環境中成長的台灣女性,即使經歷現代化居家生活的實質改 變,但卻無法鬆動「娘家」與「夫家」的共謀關係,只能不斷游離在婚姻家庭的關係 邊界,爭取「娘家」與「夫家」的身份認同(蔡文瑜,2008)。若要擺脫傳統上要求 女性忍讓為家且犧牲奉獻,一切的需求以丈夫、小孩的需求為主,進而選擇離婚,則 往往容易招致較為負面的評價。因此在這樣的傳統社會迷思下,也讓許多女性忘記了 自己的需求,藏身在早已變調的婚姻生活中。 上述於微視系統到中間系統中談到離婚的個人因素,而從鉅視系統來看,也有許 多文化的因素會導致離婚率的上升,綜合文獻所述,談到影響離婚的文化因素如下: 一、 家庭功能及結構的改變:現代工業化社會裡,原先由家庭擔當的功能逐一被其他 社會制度取代,感情的扶持變成了目前最主要的家庭功能。因此婚姻與家庭的拆 散就不像以往那般嚴重,未婚可以有性行為,生育也可借腹生產,家庭的重要性 大減,離婚已不像以前那麼嚴重(黃俊傑,1996;簡春安,1997;蔡文輝,2007; 黃莉婷,2008;戴靜文,2002)。 二、 伴侶選擇方式的改變:選擇結婚的對象是由父母或長輩全權處理,現在則是自己 做主,在戀愛期中易將缺點美化,考慮不一定那麼周詳(蔡文輝,2007;黃莉婷, 2008;戴靜文,2002)。 三、 結婚目的的改變:傳統只要能傳宗接代,現代是強調個人滿意,結婚是為了尋覓 自己滿意的對象。但滿意是相當主觀的,且會隨年齡增長而有所改變,當時過境 遷已不再有幸福感時,就會開始厭棄現有的婚姻另尋幸福(蔡文輝,2007;黃莉 婷,2008;戴靜文,2002)。 四、 道德與宗教的力量減低:以往傳統的道德倫理及宗教的力量具有約束個人行為的 規範作用,但在重視個人主義的時代,若婚姻中覺得不快樂,婚姻生活過程中若 20.
(28) 非自己所期待的,就會以離婚來解決問題,現代的道德和宗教教義對離婚都較為 寬容。 (洪毓璟,2002;蔡文輝,2007;黃莉婷,2008;戴靜文,2002)。 五、 再婚的可能性增加:過去社會強調貞操與性的重要性,但在現代社會離婚已漸漸 被大家接納,離婚後都有再婚的可能,而非人生的盡頭,更有可能是新婚姻的開 始。 (蔡文輝,2007;黃莉婷,2008;戴靜文,2002) 六、 同儕團體的壓力:同儕的經驗會影響,增加人們結束一段婚姻的勇氣,若美滿關 係的,更讓人覺得不必勉強維持一段不滿意的婚姻。 (蔡文輝,2007;黃莉婷,2008; 戴靜文,2002) 七、 法律約束的放寬:放寬訴請離婚的條件,越來越走向無過錯離婚。以往法律對離 婚有較嚴格的規定,現在法律已放寬許多,只要夫妻雙方同意或法院認為離婚符 合法定原因就可以離婚,申請的手續也簡便許多(李文英,1989;蔡文輝,2007; 黃莉婷,2008;戴靜文,2002) 。 八、 婦女在外就業率的增加:雙薪家庭的普遍,婦女經濟自主力的提升,社會地位的 提高,使得妻子在家庭中不致成為依賴的角色,這些轉變都讓女性不再只能忍氣 吞聲忍受品質不良的婚姻。女性主義的提升讓女人不需要依賴婚姻,如果面對品 質不良的婚姻,現今女性多會選擇結束婚姻(洪毓璟,2002;李文英,1991;藍 采風,1996;蔡文輝,2007;黃莉婷,2008;戴靜文,2002)。 九、 子女的減少:沒有子女的牽絆,離婚就自然容易(蔡文輝,2007;黃莉婷,2008; 戴靜文,2002)。 十、 兩性角色的模糊:傳統夫妻角色分明,現代對於兩性角色的彈性特質與夫妻角色 內涵界線不明,容易引起爭吵與衝突。以前丈夫和妻子的權責劃分得很清楚,夫 妻二人知道怎樣去扮演自己的角色,現在夫妻角色較不明確,越容易產生對角色 定義的爭執,往往因衝突而導致離婚(蔡文輝,2007;黃莉婷,2008;戴靜文, 2002)。 從鉅視觀點能看見傳統文化如何看待婦女離婚,從傳統到現代,即使是現代婚姻 已不像過去那樣緊密約束。但傳統觀念仍一代傳承一代,儘管身為現代女性仍或多或 少無法逃脫於傳統文化觀念,而在這樣的過程中更會影響婦女在面對離婚時,可能對 自身價值而有的疑惑,在離婚的過程中可能面對的司法人員、調解委員、社工人員等 其所認同的婚姻文化價值觀是否也同時會交織互動讓訴訟過程中的婦女,更會面對不 同的價值觀與情境。 21.
(29) 第二節. 離婚制度的變遷. 「如果有人為類型眾多的法律糾紛進行痛苦指數排名,那麼涉及家事糾紛的案件 將名列前茅...我經常協助家事爭訟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勝利,但他們卻沒有太多的興奮 之情,而原因是我當時並沒有發現自己正以法律的手段在解決非法律的問題。」 在家事法領域執業超過三十年的美籍律師 John V.Mcshane Esq 在「從心看離婚」 這本書的序言中說出這段話,實際指出當司法介入家庭以後,面對家事上了法院對簿 公堂,法庭相爭的困境。雖透過訴訟能判下結果,但這個結果卻不見得能解決家庭真 實的衝突,反而讓原有的感情在雙方攻訐的過程中,因隨之而來的憎恨與怨懟,讓不 論勝訴或敗訴的雙方在情感上皆兩敗俱傷。 過去傳統中總認為法不入家門、家醜不外揚的觀念,俗語說: 「清官難斷家務事」, 畢竟藉由法律來解決婚姻問題,本身有其困難度,所須考量的不單純只是二人感情層 面的問題,還涉及了結婚後所產生的子女等問題,該如何面面俱到,考驗著立法者及 執法者的智慧。然而結婚並非單純只是兩人山盟海誓的結果,也不單單只是王子與公 主的夢幻式結合,婚姻關係之產生往往伴隨著許多的社會責任與義務,一旦組成了家 庭就是責任的開始與義務的產生,如果只是以感情為婚姻存續之唯一考量,似乎過於 忽略婚姻背後所隱藏的許多社會責任,這也是為什麼法律必須要在婚姻發生危機之時 介入,避免婚姻遭受危害,法律上認為婚姻有其公益性。若婚姻的維持有其公益性, 法官就不該判下將損害公益的判決,但即使法律對於一般人來說雖然不一定能理解, 但從婚姻法律的演進中仍能看出許多相關議題,仍有其原因與脈絡,只是各自的立場 不同。以下將從婚姻制度的修法歷程開始討論,透過修法的過程看到法律如何逐漸貼 近人情,接著談目前我國的離婚制度與途徑,最後談離婚相關的法律議題,透過理解, 才能知道法律中的理如何來判斷離婚中的情。. 壹、與離婚相關制度修法歷程 婚姻是國家存續的重要手段,理所當然會被國家以法律制度加以保障,也讓透過 婚姻制度所成立之夫妻身分關係,在法律上負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國家也掌控 婚姻是否成立與消解的認定之權,因此多數國家的離婚設有限制,分為有責主義(一 22.
(30) 方違反婚姻的義務)與破綻主義(婚姻關係已經破裂而無法維持)。若採取嚴格的有 責主義認定,因為無法找出對方違反婚姻義務的證據,將會造成許多名存實亡的婚姻, 這也並非法律所要維持家庭制度的本意,因此各國均紛紛放寬離婚的要件,改為破綻 主義(戴瑀如,2009)。而離婚法律從過去到現在也歷經多次修法,以下將針對與離 婚相關的法律制度,說明修法過程,也從婚姻制度的修法歷程中,更能看出我國如何 從傳統婚姻的概念,進入現代婚姻後,法律更講求男女平等。 在這段期間也隨著時代不斷改變,民法相關規定也隨著之修正,其中歷經多次修 法,而最關鍵的修法在於婚姻制度(主要是婚姻的方式、夫妻財產制、夫妻離婚時子 女監護權歸屬) 、父母子女間關係(姓氏關係)及監護輔助制度的修法(陳惠馨,2011), 以下將聚焦於討論離婚相關的法律修訂過程。. 一、裁判離婚要件的修改 我國離婚相關法律規定均載於民法,然而民法自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制定公布 後,在過去裁判離婚的原因都是以違反一夫一妻制、夫妻互負貞操義務之違反、人身 安全、人格尊嚴、生命、名譽之危害或損害為離婚之有責原因。此外,以不治惡疾、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為妨害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目的之離婚原因(簡 良育,2009)。在裁判離婚的要件中,歷經過 3 次修法的過程,民法第 1052 條的修法 沿革,請參考表 2-1。. 23.
(31) 表 2-1:民法 1052 條第 1 項修法沿革表 年度 民國 19 年制定. 民國 74 年修法. 民國 96 年修法. 一、 重婚者. 同左. 同左. 二、 與人通姦者。. 同左.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 款. 交。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 同左. 同左.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 同居之虐待者。 四、 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 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 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 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 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 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 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 同生活者。.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 者。. 活。.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同左. 同左.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同左. 同左. 十、 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 同左.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 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 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刑者。 資料來源:修改自石蕙慈(2009) 。離婚制度發展之研究-以我國裁判離婚原因修 正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民國 19 年關於裁判離婚原因的規定,採取列舉主義,僅以民法第 1052 條所列之 十種原因為限,過於嚴格。綜觀現代各國立法例,多兼採概括主義(簡良育,2009)。 為了因應實際需要,於民國 74 年增列第二項的規定,採納較富彈性之概括規定,不僅 只以第一項中十款事由為限才能請求裁判離婚。又如足以構成離婚原因之重大事由, 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限制對於婚姻破裂有責任的一方自不能 24.
(32) 提出離婚請求,並且修法第四款修正為雙方尊親屬虐待,以落實男女平權。在民國 96 年,因應繼子女受虐案件頻傳,修改第四款為尊卑親屬皆適用。另第十款將「被處三 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修正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六個月確定」,此項修定將放寬原裁判離婚事由之認定並避免不名譽之罪定義之不明 確。. 二、離婚形式的改變 民法第 1049 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對於符合離婚要素者,於第 1053 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 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 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 1054 條規定對於第 1052 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 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透過 追訴期的設定,也避免一次犯錯,終身成為有責的一方,讓離婚處理回歸到當下的婚 姻狀態,而非過往的陳年舊事。 在民國 74 年 5 月 24 日第一次的修改,將民法第 1050 條離婚的條件應以書面為之, 並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這一條的修改是由於過去的規定過於簡 陋,易發生弊端,故增設雙方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由公權力機構介入登記,使第三 人對雙方的身分關係更容易辨識與查詢,避免重婚的狀況發生,損害第三人的權益, 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民國 98 年增加第 1052-1 條,由於判決離婚在流程上花費時日較長,對於亟欲擺 脫對方卻又在條件上無法達成共識的怨偶來說,民法在 98 年 4 月 14 日修正時,便 賦予法院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成立者一定之法律效果。為了避免於調解過程中雖合意 離婚,但卻因調解後的反悔,導致一方拒絕至戶政機關登記,故增加離婚經法院調解 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能據此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賦予法院 調解離婚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一定之法律效果;並避免因當事人未至戶政機關作離 婚登記而影響其本人及相關者之權益。 另外,因家事事件法於 101 年 6 月 1 日通過後,與離婚相關的在於影響離婚過程 中所需的程序,將訴請離婚前必須要先經過調解這一項,入法成為調解前置主義(陳 惠馨,2012)。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引入更多不同人士參與家事事件處理,例如第 15 條的程序監理人、第 32 條規定的調解委員及第 18 條的家事調查官,都成為訴訟過程 25.
(33) 中,婦女可能會遇到的不同專業人員。在第 15 條中規定若有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 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或不能行使代理權或有困難者等,法院皆可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 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這一項通常都是在於有未成年子女爭議時,除了原有的監護 權調查以外,可能會讓婦女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多一項能爭取程序監理人前來更貼 近觀察家庭的狀態。第 32 條的調解委員,雖然在法定以前即有的制度,但也依法將調 解成為在訴訟以前具有強制力的一環過程;而若法官對於事件有疑慮,可以依聲請或 者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三、子女監護權及財產權利的改變 民法第 1051 條規定兩願離婚後子女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 一項非常明顯的就是在偏袒傳統父權思考底下,由父親當然成為擁有監護權者。民國 85 年立法修正公布夫妻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不再一律歸父親,而是以子女利益為依歸, 並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且民國 74 年 6 月 5 日以前結 婚之婦女,其財產不再一律歸夫所有。民國 87 年亦通過第二階段部分修正條文,使妻 不再冠夫姓,不再從夫居,得以自由約定冠姓及婚姻住所。民國 91 年 6 月更通過夫妻 財產制的修正,使妻的財產不再當然歸夫所有,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 益及處分,於離婚或死亡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自由處分金 (尤美女,2005;李立如,2007)。. 貳、離婚途徑 在我國法律上有關離婚事宜,是以民法第四編親屬編為主,民法親屬編是以家為 基礎,舉凡與身份有關法律關係均規定在其中。 在親屬編中有關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 一、協議離婚:依據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名以上證人(二 十歲以上且有行為能力)簽名並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若未登記則離婚無效。協議離婚的條件均經雙方協調而來, 所以在協定時對於有關子女的監護權、子女的探視權、子女生活費、教育費贍養 費、財產分配等約定,應加以協定清楚,避免將來產生困擾。 二、調解離婚:依據我國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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