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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證券商發展兩岸投資銀行為主體之理由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7   以證券商發展兩岸投資銀行為主體之理由

承如本章各節所述,中國大陸中小企業及台商面對籌資管道不順利之 種種因素,本篇研究著以證券商為主體,於中國資本市場發展投資銀行之 理由,歸結如下:

1. 加速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之效率提升。由於中國大陸之銀行體制、依循政 策將資金提供予國有或大型企業、缺乏信用風險徵信系統、金融體制及 法規不完善且缺乏兩岸金融法律保障等因素下,欲立即將融資政策引導 至中小企業,其難度較高且難以解決中小企業燃眉之急。若藉由資本市 場籌募資,不僅逐漸將中小企業體質改善並得以穩健發展外,亦可利用 直接金融的融資特性使其較快獲得營運資金,提升融資效率。

2. 直接金融發展趨勢呈現。香港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2010 中國銀 行家調查報告》中顯指出,中國銀行業間,除同業間彼此競爭情況激烈 外,市場資金籌募方式從間接金融導向直接金融態勢已日趨明顯,著實 挑戰著銀行經營能力的良窳。有百分之八十受訪的銀行家中,認為未來 三年發展中小企業客戶應為主要發展業務,但由於傳統業務偏重大企業 客戶,對於中小企業的服務及經驗有明顯不足。在信用風險方面而言,

有百分之八十一的銀行家認為應「搭建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風險管理體 系」,在金融服務方面,有百分之六十四的銀行家認為應「開發適合中 小企業的產品服務」,此外,更有銀行家認為中國銀行應積極跨足投資 銀行業務以增加其業務多元化及收入。據中國清科研究中心統計,2010 年大陸經 IPO 管道募集之資金達全球第一,更能說明大陸中小企業無 法取得間接融資的情況下,紛紛藉由直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已受到企 業主普遍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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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兩岸證券商業務偏向呈現互補性。由於中國大陸發展資本市場之歷程較 短,於金融制度、市場成熟度、金融專業、拓展業務等創新能力皆尚未 成型,同業間業務內容除同質化外,業務收入結構亦相同。基於中國一 直以來黨政人脈關係對業務發展有一定程度之影響,承銷業務對能夠取 得政商資源的證券商而言,近幾年來為其主要盈利方式之一。另外,市 場資訊透明度尚未成熟使得自營項目亦佔證券商重要營收來源。經由多 年來金融法令之開放,我國證券商之收入來源相對較為多元。近年來,

經由多次併購交易後,證券商之經紀市佔率呈現明顯區隔,隨著證金公 司逐漸退出市場,證券商於融資融券之利息收入方面亦有不少收獲。同 以 2008 年營業收入做為比較,經紀業務佔 44.27%,承銷及自營為 3.7%,

認購權證等衍生性商品發行收入約佔 20%22。顯示我國證券商於商品創 新及多元化方面已有所發展。

22 劉玉珍、李怡宗(2009.1-6)。兩岸證券業發展與整合的契機。

表 2 2008 年大陸證券商業務營收表

資料來源:劉玉珍、李怡宗(2009.1-6)。兩岸證券業發展與整合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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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層次資本市場已推動。自 2009 年 10 月創業板於深圳證交所開板後,

中國大陸資本市場發展多層次之目標更趨完整,除增加資金流動外,更 引發大陸中小企業業者向資本市場募集資金之信心。然而,大陸目前尚 未建立店頭市場之交易平台,對於資本額不足或營業額仍未達創業板要 求之新興事業,仍無法獲得支應。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蓬勃,多年來經由 政策推動店頭市場交易已達到成效,若能藉此經驗及我國較具自由化之 金融市場,吸引大陸中小企業或由我國銀行發掘、經證券商輔導之企業 來台掛牌,為中小企業尋求全球資金,如此除能正面鼓舞企業發展之企 圖心,更能擴大我國資本市場之規模。

2.7.1 小結:我國發展投資銀行主要障礙 

將近發展一甲子的我國資本市場,於金融產業國際化、自由化及金融 專業人才的培育相較於甫於發展中國大陸均有其優勢之處。但與鄰近亞洲 國家(地區),如新加坡或香港之政府對於金融開放之程度或管理模式皆較 我國更為靈活,隨著全球經濟市場的脈動,彈性地調整產業治理的方向,

亦間接影響了業者對於國際化的視野更為廣濶與長遠。我國金融業者,應 當倚靠與中國同文同種、台商遍及大陸各地、熟稔中小企業營運模式等利 基下,尋求產業內之轉型契機,輔以發展美國投資銀行之業務為導向,金 融業者與我國政府相互對於金融環境各項之改革,均勢必應積極加快腳步 並大力落實改革,以應對中國新興資本市場之各類需求及各方競爭對手的 挑戰。

若依循美國以證券商為發展投資銀行歷程為依據。作者周行一「證券 商參與投資銀行業務及其配套指施之研究」一文及陳春山「證券商發展為 投資銀行之展望」一書中與本研究之整理,大致歸納我國發展投資銀行的

59 障礙分別如下所示(依影響程度排序):

1. 政府效率及政治穩定性。

過去兩岸政治性敏感問題,總是牽動台灣資本市場的走向,雖然兩岸貿 易與民間活動之往來早已密切,但仍於 2008 年,方有正式相關兩岸的 經濟協定,兩岸之金融合作可望於未來幾年將有更進一步的發展。為此,

台灣相關政府部門對於台灣金融改革效率務必提升,以成為大陸重要策 略合作對象之一。

2. 法令政策箝制。

多年來台灣計劃成立亞太金融中心之願景,始終停留於只聞樓梯響,不 見人下樓之狀態,隨著金融國際化的轉變,台灣對於金融產業的規範,

著實不符合國際慣例而阻撓業務發展,並且使得業者必需承擔許多市場 風險,例如承銷模式(包銷、IPO 訂價公式)、海外新金融產品投資或代 理的限制,業者無法發揮其專業能力收取相對的顧問手續費,使得承銷 業務僅落為送件業務。主管機關以靜態管理為主軸,鮮與國際金融發展 銜接,以致於業者難以發揮特長,輪為殺價競爭換取績效的現象。

3. 人才培育不足或無法留住人才。

由於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必需仰賴於多項金融專業經驗背景之人才,國 內金融業者於薪資結構及奬勵誘因與外資券商根本無法比擬。另外,由 於法令開放承作業務有限,業者對於投資銀行業務較為陌生而無從培養 相關人才,並且專業人才之養成亦需業者對於發展投資銀行之認知及意 願,且需投注長期之成本轉型方有發展契機。

4. 資本規模較小。

台灣金融業者資本能力較低於國際性金融業者,無力承接發行量較大的 案件。目前台灣已成立多家金控公司,政府應放寬其業務規範,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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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銀行業務於體系中加以整合,並可引借外資投資銀行之經驗或聘顧 外資相關人才予以發揮各行業之業務,金控公司方有存在或成立之意 義。

5. 海外通路及市場開發不足。

投資銀行著重設計新金融商品能力及產品配銷能力,而這些成功要素來 自於資金、專業技術能力、人力素質及客戶關係等多重競爭條件所養成,

台灣目前尤以前兩項及海外信譽程度及合作通路最顯為不足。

6. 加強研究能力。

以中國大陸產業為例,其複雜及多元性完全不同於台灣產業,若要擴大 業務範圍,對於產業研究之廣度及深度皆需再加以努力,並且對於開發 地區性的投資者屬性及習慣,應研發不同性質之投資產品予以選擇。

7. 對於投資產品課稅定義不明確。

目前台灣對於投資產品之收益大都需併入投資人之綜合所得中,進而提 高負稅成本,而使其失去投資意願。日後,隨著趨勢的轉變,全面開放 投資銀行的新金融產品,其稅法之合理化應有所規劃。

8. 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不穩定。

台灣資本市場一般投資人參與熱度向來居高,雖然近幾年已有轉向法人 投資者(例如投信業者等)之傾向。若以投資銀行的業務效率而言,匯集 相對投資期較長且投資金額較大的法人投資者於資本市場交易,其較能 達到市場效率,但短期恐難獲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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