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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   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沿革

相較於中國大陸近幾年來快速建立的資本市場結構,我國資本市場發 展更顯其穩健與紮實。雖自 1895 年讓予日本為殖民地起至 1945 年間,台 灣民生物品等需求日本均以配給為管控方式。因此,光復初期的台灣並無 任何較具規模之民營企業,更遑論存在公開發行股票的募資模式。但國民 政府遷台後,藉由土地改革等政策,將民間農業資本轉化為工業資本,並 間接促成了資本市場之初步架構。

2.4.1 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歷程 

1949 年,中央政府遷台後,為整治經濟建設曾發行「三十八年愛國 公債」此為台灣光復後證券交易之始,但由於公債期限過長及利率過低等 因素,使得認購意願始終薄弱而終告失敗。1953 年台灣施行耕者有其田之 土地改革政策,對於被徵收土地的地主,補償 70%的實物土地債券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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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 30%以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公營事業股票部份補足,且透過肥料 換穀政策直接掌握農民的生產剩餘,藉由放出四大公營企業的股份,將地 主的土地資本轉換成產業資本,成功地將民間農業資本轉向工業資本,更 成為台灣日後發展的主要動力。

1954 年所頒布「台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並於 1963 年予以修正,其 主要為防止台灣初期資本市場不正當之交易行為及對證券商之管理。1957 年,由民營機構-大同製鋼機械公司發行之優先股股票後,其他各項產業 新公司亦紛紛成立並發行股票,其資本募集方式仍以私人勸募為主,並無 公開發行之事實,即使已發生多種股票在市面上流通,證券市場之完整性 仍尚未呈現。經過多次派員赴美、日等國考察證券市場業務,1962 年台灣 證券交易所成立並開業,將原有在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改為集中交易,此 時我國之資本市場始為雛型。為健全證券交易及發揮市場自動調節功能,

1970 年設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後,直至 1980 年復華證券金融公司的成立,

相繼開辦證券融資及融券業務,證券之信用交易制度方稱之完備。為有效 防止證券商挪用客戶有價證券或滅失,於 1989 年經財政部證管會核准設 立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於 1993 年及 1996 年相繼成立「證券投資人保 護基金」及「共同責任交割結算基金」,更保障了投資人投資的權利及其 資產安全。

為使市場健全發展,提升機構法人於資本市場投資比重,我國於 1982 年制定「引進僑外資投資證券計畫」,其步驟分為三階段: (一) 先採取 僑外資間接投資證券之方式,例如開放信託投資公司之設立,藉由海外募 集資金的方式間接投入我國證券市場。 (二) 准許僑外專業投資機構直接 投資證券;我國於 1991 年正式實施 QFII 制度,逐步放行合格之境外機構 投資者直接參與證券市場之交易。於此,我國之資本市場以法人投資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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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多的比重已有明顯之態勢。 (三) 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證券。1996 年我國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案中,除投資額受到一定 之限制外,已全面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均可直接投資於我國股市。1988 年證券商設立及證券商經營業務之開放後,隨著外國券商及各地券商紛紛 成立,遂使台灣金融事業更走向自由化及國際化,尤其以各大財團成立的 綜合券商由於挾著會計事務所及延攬許多資深銀行放款實務之專業人才,

漸漸取代信託公司及銀行之信託部門,轉而成為證券承銷市場之主力,此 亦可視為我國綜合券商成為投資銀行之雛型。

1994 年公佈「外國證券商在台設置分支機構辦法」中明令全面開放外 國證券公司在台設置分支機構、經紀、自營、融資融券、委託買賣外國證 券及承銷等業務,又於 1996 年由財政部宣佈准許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可 以委託方式開設新台幣證券帳戶,且放寬外國專業機構及非專業機構投資 股市之外匯限制金額,並減化了 QFII 申請流程,更取消投資利得匯出之閉 鎖期限。銀行承作金融商品方面,除傳統的遠期外滙、換滙交易業務外,

另開放換滙換利交易(CCS;Cross Currency Swaps)、無本金交割遠期外滙 (NDF;Non-Delivery Forward)及新台幣滙率選擇權交易(Currency Options) 等業務。

證券方面,開放國外上市公司來台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台灣上市公司至海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海外可轉 換公司債等多元化國際性募資方式。另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商可承 作買賣除大陸地區以外之證券市場有價證券、債券、認股權證等金融投資 業務,近幾年成立的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海外指數型基金及不動產證券 化受益證券 (REITs)等商品,除擴大了小額資金投資人的參與外,更將法 人投資機構及個人投資有效結構化,使資本市場之發展更為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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