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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2   中國大陸金融產業架構

2.2.4   相關金融機構

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是以融資租賃為主要業務的金融機構,2009 年 9 月中國 共有各類融資租賃公司 160 餘家,其中由中國銀監會審批的金融租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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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家,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批的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 37 家,

商務部審批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110 餘家5。中國融資租賃始於 1981 年 4 月,由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北京市機器設備公司和日本東方租賃 公司合資設立中國東方租賃公司;同年 8 月由中國國際託託公司出資的中 國租賃公司成立,該公司並於 1984 年正式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之牌照。

2000 年 6 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頒佈6,並於 2007 年 3 月修訂實施,

更完備規範之法令。

信託 

1978 年中國改革開放後,經濟體制鬆綁原有單一銀行信用融資管道無 法滿足社會需要,金融信託業務得以開始發展。1979 年 10 月銀行成立信 託諮詢部,同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正式成立,此後各省市自治區和各 專業銀行也紛紛成立信託投資公司,成為經濟社會另種資金利用管道。信 託業發展初期由於經濟環境法令規範與人員素質等諸多因素尚未完善,當 局先後將上千家信託公司進行多次整頓。

2001 年《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法》陸續頒佈,信託業發 展進入法制化時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法》分別於 2005 年 6 月及 2007 年 3 月再度修法,中國信託投資業務有了更完善的法令規 範。近幾年,隨著中國金融融資結構之偏離,信託業發展快速,2004 年信 託公司的信託資產總額為 1501.6 億元人民幣;2008 年 50 家公司的信託資 產總額己成長為 12,284.2 億元人民幣,實現淨利潤 106.5 億元。7

5中國中央政府網站www.gov.cn/jrzg

6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一億元人民幣

7信託投資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三億元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註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 值 1,500 萬美元的外匯

29 農村信用社及城市信用社 

中國第一家農村信用社於 1923 年河北香河成立,1950 年代初期農村 信用社各項業務迅速發展,隨後 20 餘年農村信用社走向官辦形式,影響 了信用合作機制;1984 年 8 月國務院發佈《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農村信 用合作社管理體制改革通知》,在中國農業銀行領導下,按合作金融方向 並設立縣聯社;1996 年 8 月國務院在頒發《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農業開發政策性業務由中 國農業銀行接手,農村信用社成為真正由農民入股、社員管理及為社員服 務的基層合作金融組織。多年來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力,但因在產 權制度、管理體制等歷史包袱下,資產品質問題嚴重。2003 年 6 月國務院 再發佈《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再度啟動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 工作,主要將各地信用社、縣聯社組建以縣市為單位的統一法人機構,並 提昇內部經營機制,進行產權改革,自實施以來已取得初步成果。

城市信用社的產生源於改革開放後,為滿足個體經濟與城鄉集體經濟 中小企業為主要融資需求而孕育而生。1979 年城市信用社首先在河南漯河 市出現,1983 年後,鄭州、瀋陽、長春、武漢等城市亦陸續開始試點;1986 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城市信用社合作社暫行規定》正式將城市信用社劃 歸中國人民銀行管理;1988 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 定》明定城市信用社是集體合作金融組織,並將設立註冊額由 10 萬人民 幣提高至 50 萬人民幣。數年後,部份城市信用社經營管理不佳導致不良 資產率過高恐造成金融風險。為此,中國人民銀行於 1993 年 7 月停止城 市信用社新設審批;1995 年 2 月成立領導小組開始發展城市合作銀行組建,

不符合要求條件的城市信用社在進行資產核算及股權評估後,必須向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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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銀行入股;1997 年 9 月《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公布實施;1998 年 10 月中國人民銀行再度頒布《整頓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整頓 後至 1999 年底已將近 2,300 家城市信用社納入 90 家城市商業銀行的組建 體系,由於城市合作銀行已不具合作實質意義,於是城市合作銀行改名為 城市商業銀行,於 2008 年底中國共有城市商業銀行 136 家,城市信用社 僅剩 22 家8

民間 

由於中國宏觀調控及相關改革政策制度的緩慢,市場上普遍存在融資 管道不暢通及法律規範的情況,在福建、廣東、浙江等私營經濟發達的省 份,以民間融資為主的地下金融市場相當活躍,近年來,甚至成為當地中 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融資市場有了民間資本的加入,無疑地增加了中 小企業的融資管道,其具有融資速度快、資金調動方便、門檻低等優勢,

但在相關制度和無明確之法律規範下,民間融資行為擴大了金融詐欺之風 險。2001 年 12 月,國家計委在中國正式加入 WTO 組織的當日公佈《國 家計委關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文件,首次明確提出放寬民 間投資範圍、服務及審批融資環境的辦法,但其相關辦法的誘因仍不敵民 間放貸之收益,龐大的游資仍然無法有效助於產業資金斷鏈的問題。

8 資料來源:中國銀監會 2008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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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小結 

中國金融體系發展至今未逾三十載,其組成架構大致可分為銀行、合 作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而主要兩大監管單位為 1992 年前後相繼 成立的「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相 較於全球主要經濟國家與我國金融體系近百年的發展,中國金融體系猶如 仍在牙牙學語的嬰孩階段。自改革開放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

中國政府幾乎傾力以國家資源並輔以政策,協助銀行打消陳年壞帳,再以 國家信用作為擔保發行國債,經由財政體系大量注資於四大國有行庫,引 進國際投資銀行成為策略性股東,藉由其運作經驗轉向於資本市場募資,

僅經歷約莫五年(2005~2010)的期間,便使中國國有銀行名列全球前十大銀 行機構之中,而其餘相關非銀行體系之金融機構,亦於同一期間紛紛各自 發展蓬勃。然而,中國大陸金融法律制度9由於採行分業監管方式,各監管 機關大多各司其職,例如銀監局僅對於銀行體系加強監控,其他相關金融 機構卻便成為資金匱乏的中小企業重要融資來源,形成了特殊的「影子銀 行體系」10。例如租賃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甚至於 民間貸款組織,由於這些非銀行體系的金融機構相較於銀行受監管的程度 較為寬鬆,其平均因放貸收取的年利率大致介於 12%~40%,不合理的超高 利潤及較少的監控情況下,使得影子銀行體系得以發展興旺。但令人感到 矛盾的邏輯現象,其專注於中小企業放貸的業務模式,卻是符合中國政府 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之一。中國迅速卻踉蹌建立的金融體系,對於創造經 濟活動佔比百分之六十的中小型企業,於銀行貸款總額卻僅占極少的比重

11,扭曲的金融政策使中小企業承受過高的營運成本,更可能助使中國的 經濟遭受通貨膨脹威脅。

9 洪永淼、鄭鳴「兩岸資本市場整合與監管」第 55 頁。

10 Henny Sender,China’s shadow financial world,FINANCIAL TIMES 2011.4.5

11 中國的中小企業無法取得銀行體系融資的理由,請參見本章節「2.4 中國大陸中小企業融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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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而言,中國仍將逐漸走向健全發展資本市場的方向,而投資銀行 發揮整合資本市場的功能,其經由融資貸款、併購、募集信託管理資金、

資本市場承銷、公司理財、私人投資理財等一連串資本、財務整合運作業 務,除了對中小企業及其產業作系統的研究及規劃營運資本融資,進而輔 導上市募資,提供金融商品活絡資本之流動,同時亦可提供公司或私人的 資產作多元規劃,使資本市場得以發揮市場機制,健全金融市場之發展。

因此,預期投資銀行未來將於中國資本市場中扮演重要角色且存有極大的 市場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