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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履踐之概念

CSR的概念起於工業化與全球化後之省思,由於工業化逐步邁向 高峰,環境問題、勞動保障問題、貧富分化問題日益嚴重,人們也開 始重視生活品質與環境生態,便對於企業有更多的限制與要求。1950 年代前,主流的觀點認為企業的主要目的是為股東賺取利潤,追求單 一的經濟目標。直到1953年,Howard R. Bowen 於著作《企業家的社 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 )一書中給予了企業 社會責任最原始的定義:企業的義務是追求所有符合社會價值觀與滿 足社會的所有活動。認為企業管理者在執行任何企業政策、決策與活 動時,均須建立在滿足符合社會責任觀念與目標之上(Carroll, 1999)。 而到了1960年代,由於受到「利害關係人理論(Stakeholder Theory)」

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概念逐漸顯揚;根據利害關係人理論,任何受 到企業所影響的個人或團體,企業都有義務為他們承擔責任(Hoffman, 2007)。所謂利害關係人,傳統上指股東及消費者;但對具備企業社 會責任的企業而言,利害關係人則包括企業的股東、債權人、雇員、

消費者、供應商等交易夥伴,也包括政府部門、本地居民、當地社區、

媒體、環境保護主義者等壓力集團,甚至還包括自然環境、人類後代、

非人物種等受到企業經營活動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客體(陳欽春,2006)。

Werther和Chandler於2005年將企業的利害關係人分為三類,分別為

「組織的利害關係人」(組織內部的員工、股東、經理人以及公會等)、

「經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顧客、供應商及金融機構等),以及「社 會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社區、環境、政府以及非營利組織等(引自 胡憲倫、許家偉、蒲彥穎,2006,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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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 所認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為:「一種企業為求 得經濟永續發展,共同與員工、家庭、社區與地方、社會營造高品質 生活的承諾」。且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對於不同群體、事件所代表的定 義皆有其個別意義,包含取決於各種文化宗教、政府和法律等框架條 件,因此定義上並無單一標準(WBCSD, 2000)。從社會大眾的外部 觀點來看,企業社會責任是給予企業和經營者一種責任,若從企業內 部的角度視之,則是給予企業經營者一種權力,使企業經營者善用企 業資源進行環境保護、社區發展、弱勢救助等,也盡力消除商業賄絡 行為,尊重消費者權益,確保商品及服務之安全與品質(陳至安、蔡 佳蓉,2015)。

企業社會責任不同於企業的商業責任,企業除了創造財富以對股 東負責外,還應對全體社會承擔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保護勞工 權利與環境維護、發展慈善事業、捐助公益事業、保護弱勢群體等(陳 至安、蔡佳蓉,2015)。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出現,改變企業過去僅以 營運績效及營利作為指標的自利行為,將注重人文精神之利他的關懷 心,加入企業與社會及世界的互動中,它要求場上的競賽者要將勝利 的榮耀和成果,分享給場邊的觀眾和支持者(黃怡翔,2008)。換言 之,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以合於道德及誠信的社會行為進行經營管 理,意即在經營上不只對股東(Stockholders) 負責,而須對所有的利 害關係人(Stakeholders)負責。意即企業必須思考如何在互惠的原則下,

與企業營運相關的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包括員工、股東、顧客、供 應鏈廠商等,甚至是企業所在地區以及整體社會環境,建立關係並提 高關係品質。

Carroll(1991)將企業社會責任譬喻為金字塔,提出 CSR 金字塔 模式(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從底層到最 上層分別是:經濟(Economic)、法律(Legal)、道德倫理(Ethic)

以及慈善(Philanthropic)等四種層級(如圖 2-1);茲分述各層級說 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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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責任(Economic):

從歷史觀點而言,企業作為經濟一體,主要以提供商品和服務予 社會,而利潤動機則為企業創業的主要誘因。因此,生產好的商品和 服務,並以合理價格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為企業最基本的價值與責 任,亦為企業社會責任中的基礎。

2. 法律責任(Legal):

社會不僅僅允許企業基於利潤動機來營運,同時也期待企業遵從 由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基於履行與社會間的社會契約,企業必 須在法律框架下追求經濟利益。意即社會透過一套管制商業活動的法 規,規範了企業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企業營運行為需符合法律規範。

3. 道德倫理責任(Ethic):

在法律之外,社會對企業亦有不少倫理面向的要求及期盼,這些 倫理議題均與社會道德有密切的關係,其中包含如何尊重或保護利害 關係人(消費者、員工、股東、社會)公平、正義等相關道德權力相 關議題,意即為企業應該做些什麼,不應該做些什麼等,

4. 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優良的企業公民慈善行動是為了回應社會的期望,包含積極促進 社會福利及商譽的行為,如對藝術、教育或社會的貢獻。與倫理責任 相比,即使同為社會所期望之責任,慈善責任多半出於自願,且層次 上較倫理責任高。

透過 Carroll 的 CSR 金字塔模型,可看出經濟及法律責任是社會 對企業行為最基本的要求,而最高層級的慈善責任,對企業而言雖都 是出於自願參與,但其動機卻不全然相同。有的企業是為了回饋社會;

有的企業則欲在社區建立良好商譽,動機不全然是為了公益(康峰菁,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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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文獻資料,可看出對企業而言,最基本的企業社會責任 即是提升營運利潤的經濟責任為首要條件,而法律責任則是社會對企 業營運行為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倫理責任,則是社會大眾期許企業能 做到超越法律規範以外的層次;最高層次的慈善責任,則視為企業主 動承擔超越法律及社會規範下的責任。本研究所指之企業社會責任,

將聚焦於 Carroll 的 CSR 金字塔模式觀點-最高層次的慈善責任,並 著重分析企業推動志願服務參與社會公益作為主要衡量構面。

圖 2-1 企業社會責任的金字塔模型 資料來源:Carroll, 1991,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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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業社會責任的公益行為參與途徑

Banerjee 於 2008 年提出三項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假設,包含企業 不應只以追求利潤為其營運目標,而應同時兼顧社會與環境議題;經 營模式應符合倫理的態度與行為,且展現高度的正直與透明化;企業 應參與社區公共事務,運用慈善或各種方式給予社區支持,以提升社 會福祉等三項假設(Banerjee, 2008;引自許雅惠、張英陣,2015,p.127)。

綜合文獻(黃蒼進,2003;江欣諭、吳奇聯、黃鈺婷、劉念琪,

2011),將企業進行公益行為途徑分為三類,茲分述如下:

(一)自行承辦:大型企業普遍擁有自己的基金會,中小型企業 則多設置公關部門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來進行相關規劃。企業或基金 會自行承辦公益活動,除了可控制公益行為的方向、目標及品質,更 能創造員工的參與感與價值感。

(二)與其他企業合作:企業也可能與其他企業共同合作進行公 益行為,原因包括自身的財力與人力不足,需要結合資源以共同完成 活動;屬於相同產業一起支持的公益活動,有同儕壓力或是相互較勁 的心態;可擴大活動規模,以延伸公益行為的影響力及範圍,並能提 昇媒體與大眾曝光率,藉以達到宣傳效果。

(三)透過非營利組織:若企業欲投入社會福利,但對於社會福 利相關領域較為陌生,則可能會與有經驗的非營利組織合作,以提供 實質協助,或給予相關建議。

然而企業投入公益參與的領域並不僅是社會福利面向,尚包含環 保、生態、藝術人文、醫療、教育等多元社會議題及領域,企業可依 企業文化、興趣、專業技能及公益參與策略等不同角度,作為公益參 與議題的選擇依據。

Pérez 等人於 2014 年指出企業投入公益參與有各種多元面向,如 捐贈現金和實物、成立基金會、與非營利組織建立夥伴關係以及推動 企業志工等;也因此與非營利組織間的互動模式亦因人而異,包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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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企業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