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休閒的理論概念
本節主要是整理出休閒與休閒活動的定義、特質及功能,說明休閒之概念,
了解休閒的特質和分析休閒的功能,做為後續研究之理念基礎,列述如下。
一、休閒的定義
休閒的字義 Leisure,是源自拉丁文字 Licere,這個的意思是指被允許 ( to bepermitted)。從Licese又可引申為法語Lisir,意指自由時間(free time),與希臘語 Schole的涵意相同。歐美國家,如英文Leisure或Leisure time都是指個人可以自由 或自主的時間而言。
休閒原文為recrete,意即再造、復原之義,其目的在使參與者透過活動的過 程,來恢復其元氣,創造其個體精力(stamina),並豐富其人生。休閒(recreation) 一詞在未出現之前,人類早就有參與許多的休閒活動。例如我國古代流傳的踢毽 子、打鞦韆、放風箏、賽龍船、九九登山、溜冰,國術等民俗活動,即可證明休 閒活動在我國古代確有其實。
Kelly(1978)曾廣泛的定義休閒為:「一種為了休閒本身為主的自由選擇性活
動」。美國休閒學教授Godbey(1985)對休閒的定義是「休閒乃是有個人的文化、
物質環境等外在力量,因而獲得相對自由的解放,以致於個人相信藉由休閒活動 過程中,體驗到發自內心的愉悅和值回代價的一種心理感受」。
中華百科全書(1981)特別解釋休閒活動為自從有人類以來,即有餘暇時間 (Leisure Time),人類為了生存,他必須到處尋找食物,並建造隱蔽物,來保護他 自己,雖終身忙錄,但仍有他餘暇的一面。餘暇時間隨著社會的文明,工商業的 發達,科學的進步,而愈趨大眾化、普遍化與全面化。馬歇爾(Peter Marshall)曾 云:「我們要講究的並非生命的長短,而是生命的內容;不是要活得多久,而是 要活得多美。」因此,如何在餘暇時間內,善加利用「休閒時間」,以平衡我們 的生活,美化我們的人生,此課題漸漸地為世界各國所重視。教育部國語推行委 員會(1994)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休閒的定義為「休息閒暇時的活動」。如:
「種花、養鳥、釣魚都是很好的休閒活動。」
賴清財 (2000) 認為,休閒是一段自由時間,以一種悠遊自在的心境,從事 各種層面的活動,包含休息、運動、藝術等,提升人文價值與自我教育的活動。
李文題(2001)指出,休閒具有多面性,它不僅需要時間,也是一種活動(包括 靜態和動態),亦需要經驗和學習。張宮熊、林鉦棽(2002)也指出休閒是個人 或群體以自願性而非強迫性的方式,用自由選擇的活動
,滿足自我心理或生理慾望的非工作性質活動。因此,休閒是個人自由的選擇性 活動。另外張少熙(2003)則將休閒定義為「個體在自由選擇的時間狀態下,得 到心靈滿足的一種感覺與狀態」。
周文慶(2009)指出以時間來定義休閒,為扣除「工作、維持生計」、「生 理需求滿足」和「應盡的責任義務」的時間之後,可從事自由活動的時間,也就 是「剩餘時間」的休閒觀;以活動來定義休閒,並不是一個很清楚的概念,因為 人們在從事休閒活動時,會有時間及經濟資源的限制。不過,就以活動來定義休
閒大致可以歸納為兩個概念:一是當活動是自由選擇時,那就是一種休閒活動,
二是休閒是一種沒有壓力、非經濟性或是滿足他人期望的活動;以體驗來定義休 閒,認為休閒是為了體驗某種事物,自由選擇的,並且藉由主觀的體驗,得到休 閒所帶來的身心實質的感受;以多向度的觀點來定義休閒,為綜合時間、活動、
體驗三個觀點來詮釋休閒的意義。
綜合以上國內外關於休閒的意義論述,本研究將「休閒」定義為:休閒是一 種內在自發性,能獲得愉悅的精神層面,自由支配的時間,非工作時間的活動,
自由意願選擇適合自己的活動,是一種無關外在環境的約束與強制,純粹由自我 選擇參與並從中獲得滿足的過程。
二、休閒活動的定義
休閒活動一詞,一般人會將它誤解為偷懶、逃避現實、不務正業,殊不知在 先進國家裏,它已是一門新的科學,它已自體育範疇獨立出來,而與其他各科系 並駕齊驅,而我國以前也將它附屬於體育科學之中(師大、師大體研所與輔大體 育系課程中開設「休閒活動」即可見其端倪),而我國近年來加強提倡休閒活動,
實有將地位提升。各大學院校已將休閒活動設立各種名稱之學系,以培養更多、
更專精的休閒活動領導或指導人員,以順應時代潮流,配合社會需要。
休閒活動並無一定意義,它具多義性,因此,有關休閒活動的真正意義,必 須以當時活動者本身的心理狀態來加以剖析,有時為消遣,有時為休養或娛樂,
雖各學者看法不一,但有下列諸共同性:一、在餘暇時間舉行,不要求任何報酬,
活動本身即是享受。二、自動自發地參與(主動性),以發展身心。三、自由選擇 自己喜愛的活動,給予直接、當場的滿足。Jackson(1988)則指出:休閒活動是在 閒暇時,由個人自由意願選擇從事有組織性計畫與建設目標及個人社會目標的活 動與經驗,能帶來愉悅感與滿足個人需求。Kraus(1990)研究指出:休閒應被視為
是種活動,而相對於停頓或完全休息。休閒包括廣泛的活動,如運動、遊戲、精 緻藝術、音樂、旅行、社會活動,可能以個體或團體方式;可能持續一生或經常 參與性質。活動或參與選擇是自發的,不受強迫或強制。休閒是由內在動機而促 發,意欲達至個人滿意感,非因外在目標或回饋。
謝明材(2000)認為,休閒活動是指在工作或課業完畢後,一段完全不受限 制,且在無任何身心之壓力的時間裡,自願的從事達到身心皆處於愉悅狀態之活 動。許志賢(2002)將休閒活動定義為「利用生活中多餘的空閒時間,基於個人 內在需求而選擇適合個人興趣的各項活動,並從中獲得心靈的滿足、精神的放鬆 與愉悅,並有再造與創新之感」。鄭志成(2008)將休閒活動定義為:「在工作 以外的閒暇時間,依個人志願所從事的活動,可使人獲得身心輕鬆愉悅,並能豐 富生活、增廣見聞,且能提升工作效率。」
綜合以上國內外研究之論述,本研究將「休閒活動」定義為:是個體在閒暇 時間所從事正向的活動,藉由活動得到喜悅與滿足,可依照個人喜好,自由選擇 自己喜歡的活動,並從中獲得愉悅的滿足與經驗的過程。因此,休閒活動是人類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活動。
三、休閒的特質
休閒活動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活動,尤其在工作之餘,從事 休閒活動,可以幫助人們身心健康,提升生活品質,為釐清工作與休閒之不同,
以下就幾位學者來說明休閒的特質。
薛銘卿(1992)認為休閒活動是 1.閒暇時所從事的活動。2.個人或團體追求 或享受自由愉悅體驗的活動。3.個人或團體所從事對其具有吸引力的活動。4.個 人從事具有趣味、遊樂體驗的活動。5.可以任何型態,於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 生之活動。
吳承典(2003)則認為休閒是有別於工作性、職務與責任性以外的活動,而 且都是自由愉快,合於道德與健康,並有助於生活品質改善的活動。另外鄧建中
(2002)指出工作時間以外,個人依其興趣與需要所從事之活動,藉由參與活動 可享受愉悅滿足的體驗。
邱朋潭(2008)所設定之休閒參與為在自由的時間,所從事休閒活動類型與 頻率,以及影響休閒參與之阻礙因素。
就以上所言,依現代人的概念,休閒就是除了工作與其他必要責任外,可自 由運用以達到鬆弛、娛樂、個人發展以及社會成就等目的的活動。所以,我們可 以發現,休閒應具有以下五點的特質:
(一)餘暇時間:必須有餘暇時間,才能有休閒,因此工作不能算是休閒。
(二)自願的:休閒是自願而不受外力強制的,活動者可依照自己的興趣加以選擇。
(三)有樂趣的:休閒應帶給活動者心靈、情緒或身體上的愉快、滿足及輕鬆。
(四)有建設性且符合道德與健康的:可以消遣的活動很多,但若違反善良風俗、
習慣或道德時,就不能列入休閒活動。例如賭博、大家樂、六合彩等,雖然 也是消磨時間的方法,卻因缺乏建設性,不能視為休閒活動。
(五)生存之外的:凡為了生存而做的一切活動,不具備休閒的性質,所以飲食和 睡眠不能算是休閒。然而同樣是吃,野餐的性質就不同,因為野餐除了吃以 外,還包含了交誼和遊戲。
根據以上五點說明,浪費時間在家裏睡懶覺或從事不正當的娛樂,都不能算 是休閒活動。而同一種活動,對某些人是一種休閒,對另外的人可能就是工作了,
例如打球對一般人而言,是休閒,對於職業球員可能就是他的工作了。其間的分 別,在於活勳後,個人所得效益的差別。然而實際上,要嚴格的區分二者間的界 限,並無多大意義。
四、休閒的功能
Witt 和 Bishop (1979)亦歸納出休閒運動帶給人類生活的四大功能:
(一)傾洩作用:從事休閒運動可以解除某些負面或是壓抑的情緒,幫助我們維持 情緒的平衡。
(二)鬆弛作用:以放鬆為主的休閒運動,可以幫助個體維持生理和心理的平衡,
使身心健康。
(三)類化作用:類化反應是持續某些已有的活動,以達成生活中自己覺得重要的 目標,使個人獲得喜悅和滿足。
(四)補償作用:幫助個人彌補生活中的不足或缺憾,使人有機會達成在其他活 動,如工作、學業上無法或是難以達成的目標及需求。
鄭照順(2000)認為休閒活動主要有六項功能:
(一)增進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功能。
(二)具有治療的功能,可抒解壓力,增進身心健康。
(三)具有社會化的功能,可增進社會、人際互動,適應社會生活。
(四)具有心理補償功能,可彌補工作、生活上的挫折,發揮身心平衡的作用。
(四)具有心理補償功能,可彌補工作、生活上的挫折,發揮身心平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