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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公共部分防火

第五章 具體改善技術及案例分析

第二節 住戶公共部分防火

從第四章節中依 AHP 層級分析法得知住戶公共部分四項防火評 估權重分析為: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管理>消防安全設備>週遭情形,故 以下分別依序探討。

一、防火避難設施

有關防火避難設施之具體改善技術及方法等措施如下 1. 避難產生樓梯煙囪效應之改善措施

(1) 加裝監視器以防止人為縱火。

(2)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增訂安全梯之樓 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 防火門。

(3) 樓梯間、屋頂避難平台及大門口勿堆放大量易燃物品

24「防火及逃生要領」,內政部消防署

或停放機車。

(4) 宣導民眾當樓梯間有煙竄時,可使用濕毛巾將門下口 堵住,以避免煙流入。

(5) 建議民眾將住戶之大門改為防火門,並且門面使用煙 不易進入之款式。

(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 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 等處所堆放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 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7)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及第 97 條修正草 案,將應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集合住宅高度,由原規 定之 15F 以上調正降低為 8F 以上,並規定各棟之安全 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直 接連接居室。

2.樓梯及通道間可張貼具有避難引導之螢光貼紙。(圖 5.39、圖 5.40、圖 5.41、圖 5.42、及圖 5.43)

圖 5.39 避難通道張貼之螢光貼紙 圖 5.40 走道張貼螢光貼紙

圖 5.41 樓梯張貼螢光貼紙 圖 5.42 樓梯梯級張貼螢光貼紙

圖 5.43 防火門張貼螢光貼紙

3.住戶公共部份可安裝全方位逃生引導系統。(圖 5.44、圖 5.45)

圖 5.44 全方位逃生引導系統 圖 5.45 LED 之避難方向指示燈

4.住戶公有部分任何有貫穿防火區劃之配管、構件等,應使用相 關防火材料填塞。(圖 5.46、圖 5.47)

圖 5.46 防火材料填塞 圖 5.47 防火泥填塞

5.大樓主要出入口或電梯前可使用消防隔煙帷幕系統。

6.大樓建物內部裝修應使用具有符合裝修規定之防火建材。(圖 5.48、圖 5.49)

圖 5.48 消防隔煙帷幕系統圖 圖 5.49 符合裝修規定之防火建材

二、使用管理

有關使用管理之具體改善技術及方法等措施如下 1.頂樓違建之改善措施:

(1) 經管委會決議認為有影響公共安全時,予以拆除。

(2) 在認定上有爭議時,可向各縣(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諮詢或

舉發。

(3)頂樓違建處應預留一出入口及通道,其出入口不得上鎖且通 道不可堆置雜物以阻塞逃生。

三、消防安全設備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具體改善技術及方法等措施如下

1.大樓應張貼滅火器、室內消防栓及緩降機使用說明書。(圖 5.50、圖 5.51、圖 5.52)

圖 5.50 滅火器使用說明書 圖 5.51 室內消防栓使用說明書 (圖片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圖片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圖 5.52 緩降機使用說明書 (圖片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2.大樓應廣設緩降機及緊急照明燈以利火災發生時能順利避難逃生。

(圖 5.53、圖 5.54)

圖 5.53 緩降機 圖 5.54 緊急照明燈

3.大樓主要出入口及前往屋頂避難平台之門上方應加設出口標 示燈(圖 5.55),且任何走道若無往有效判定逃出方向時,應 加設避難方向指示燈(圖 5.56)

圖 5.55 出口標示燈 圖 5.56 避難方向指示燈

4.若大樓僅有一座樓梯可避難時,可在建築物外牆加設一組逃生 用自走式避難梯(圖 5.57、圖 5.58)

圖 5.57 自走式避難梯示意圖 圖 5.58 自走式避難梯

5.為有效在火災發生時排出或阻擋大量之濃煙,大樓可增設自然 排煙窗(圖 5.59)及防煙垂壁(圖 5.60)

圖 5.59 自然排煙窗 圖 5.60 自動防煙垂壁

四、週遭情形

有關週遭情形之具體改善技術及方法等措施如下 1.整頓騎樓停放機車之改善措施:

(1) 依大樓住戶公約規範不得停放之區域並且予以公告及宣導。

(2) 當違規停放時,可向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檢舉依法取締。

(3) 若大門戶外有其他空間可妥善管理室外停車場,以便規範騎 樓勿停放機車。

(4) 有關機車畫線停放空間,可向各縣(市)政府工務局停車管 理處辦理。

(5) 加強騎樓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如滅火器、自動滅火設備、火 警自動警報設備或獨立式探測器等。

(6) 加強騎樓相關燈光照明,及加設監視器設備。

(7) 社區或大樓建立巡守隊或聘請保全人員加強巡邏或社巡邏 箱,加強警察巡邏。

(8) 各直轄市、縣(市)就當地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技術規則之 授權,訂定建築物設置機車停車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