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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與管理機制層面

第六章 相關具體作為與建議

第二節 使用與管理機制層面

而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標準作業之程序,並於申請許可時一併提出。

而對於既有集合住宅中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及公寓大廈技 術服務人員也應確實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三條及 第四條予以審核其資格,另外主管機關也應明定相關從業人員之 防火管理教育訓練內容與頻率,對於未配合之相關從業人員可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第二項予以撤銷其認 可證。

(5)落實與擴大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政府相關單位應對防火管理成效良好之既有集合住宅具體規劃 相關優惠配套措施,結合各單位提供資源協助及給予各項優惠,

如補助防火標章申請費用、減稅優惠、降低保險費率、補助大樓 管理費用……等。

(二)輔導性之工作與內容

(1)成立專業輔導團

地方縣市政府應就既有集合住宅之情況予以普查、督導,並定期 舉辦建築防火管理教育宣導,且對於缺乏改善能力之既有集合住 宅應提供專業之協助。由各局室組成高層建築防火管理之輔導組 織,分別藉由各領域之專業人員就不同層面所存在之問題予以輔 導大樓。

另外各地方縣市政府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第十條所列,若 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其費用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2)建立建築物評鑑制度

地方縣市政府應建立既有集合住宅防火管理成效之評鑑制度,對 於防火管理工作成效優良之既有集合住宅給予認證與公開表 揚,如係委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經營管理維護專業事務,應 將一併表揚該公司。對於防火管理成效不佳之既有集合住宅也應 上網公開讓民眾瞭解自身所處之場所是否安全。

二、使用行為人

九條及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進行申報,相關檢修、檢

(3)共同消防防護計畫部分

既有集合住宅因其管理權大多有所分屬,所以應確實落實消防法 第十三條中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各管理權人(管理權 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若屬法人 者,為其負責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 關核備。

共同防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

1. 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2. 協議會召集人之選任。

3. 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並賦予共同防火管理人於防火管理上 之必要權限。

4. 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 5. 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等相關事宜。

6. 防火區劃及防火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等相關事宜。

7.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相 關事宜。

8. 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 引導救災等相關事宜。

9.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等相關事項。

10. 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等工程相關施工中之安全對策與 措施計畫。

11. 其它共同防火管理業務上必要之事項。

(4)落實建築使用管理

既有集合住宅之防火管理,除了上述之大樓自主性管理部分、消 防安全及公共安全檢修申報制度部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部分 外,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亦應確實依循表 6.7 中所列之相關規 定,若能予以落實必能有效提昇與改善既有集合住宅防火管理成 效。

表 6.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防火管理且應落實之條文

表 6.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防火管理且應落實之條文(續)

(6)落實自主性檢查

高層建築之使用行為人應定期進行建築自我檢查,其建議項 目如下:

第一部份:防火管理-管理組織體制、火氣與電器設備 使用管理、防火意識。

第二部份:建築使用管理-防火區劃、內部裝修材料。

第三部份:災害預防及應變-保險、管理服務人應變、

避難。

第四部份:消防救助-消防救助環境、消防。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1.住戶之火害因子經 AHP 層級分析法得知其權重值,前五名權重值 較高者分別為是否有設置居家用滅火器、外出時未將行動不便者或 幼童獨留於屋內、瓦斯使用處是否有設置瓦斯探測器、未於床上吸 煙、是否有設置獨立式探測器(警報設備)等,因此居家住戶審視住 宅安全時,對前述項目應予以特別留意。

2.建築物公共部分火害因子經 AHP 層級分析法得知,權重值較高分 別為大樓是否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大門防火門是否有經常關閉且 相關安全門未上鎖、是否有定期委託專業消防設備師 (士)保養或 檢修申報、是否未有影響消防車或救災車輛動線及影響逃生救災違 章建築物、是否能順利到達屋頂避難平台(如屋頂避難平台出口未 上鎖)等,為避免建築物火災引導致重大人命損失,建築物建安及 消安檢查時,應針對前述項目予以檢查及進行缺失改善。

3.本研究藉由住戶及住戶公共部分之火害因子,經研究整理後分別建 立”住戶 DIY 防火安全評估表”及”住戶公共部分 DIY 防火安全評估 表”可提供民眾防火自主性安全檢查之素材,以便提升住宅防火安 全,降低火災及損害率。

4.原有合法建築往往內部防火、消防等設施普遍不足,容易造成火災 災害損失擴大,故民眾應自行購買如居家用滅火器,安裝獨立式探 器、瓦斯探測器、緊急照明燈、緩降機等設備,以提高防火硬體設 備,加強預警及逃生功能。

5.對於既有集合住宅在消防與建築設備應改善如下:

(1)輔導加裝防火警報及監測系統 (2)逃生標示設備設置之建議 (3)增設戶外消防栓或社區消防池 (4)增設油壓器材

(5)增設小型機動消防車輛

6.對於既有集合住宅社區防火空間規劃應改善如下:

(1)既有集合住宅電力設備改善計劃 (2)廚房隔間牆的修改建議

(3)配合電力公司加強線路察查

第二節 建議

1.合法建築物,在遇有增建、改建、變更、裝修時,往往其防火改善 不易,由於一般火災發生時,煙為主要因素之一,故建議往後可在 公共空間有關防火防煙改善再做進一步之研究。

2.現階段各縣(市)政府在防火宣導方面都趨向生動活潑化,以吸引民 眾來學習,故建議貴所可製作集合住宅模型。

3.住戶應每月藉由”住戶 DIY 防火安全評估表”確實查核住戶內部之安 全,並做有效之改善。

4.住戶公共部分應每季藉由”住戶公共部分 DIY 防火安全評估表”確實 查核住戶內部之安全,並做有效之改善。

5.在歐美日等國家發現在住戶內部若無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情況下,若 住戶自行安裝獨立偵煙式探測器可大幅度降低火災時人員之傷 亡,故可在消防相關法規增訂集合住宅內部若無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情況應在各客廳、寢室安裝偵煙式探測可有效預警、降低人員傷亡。

6.政府主管機關(地方縣市政府消防單位)對於既有集合住宅應確實 依照消防法 第九條予以落實消防申報檢修制度。而地方縣市政府 消防單位也應對完成檢修申報之既有集合住宅確實派員予以複 查,如相關人力有不足亦可利用代檢制度,以非原建築所委託之專 業機構進行相關檢修申報項目之複查,並對於申報不實之既有集合 住宅與專業機構依消防法 第三十七、三十八條予以處罰。

7.各地方縣市政府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第十條所列,若涉及公 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其費用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8.本研究成果可納入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相關講習內容及 社區宣導活動之參考。

參考書目

中文部分

1. 「高齡化社會住宅防火對策國際學術研討會」,台北市政府消防局,2003 年

11 月。

2. 內政部消防署網頁(http://www.nfa.gov.tw/)

3. 馮俊益、廖為昌,「日本住宅防火措施之介紹」,消防月刊 92 年 2 月。

4. 簡賢文、陳火炎,「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研究」內政部消防署,

91年11月。

5. 簡賢文、陳火炎,「既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之研究」內政部消防署,

91年11月。

6. 「防火管理人」,陳弘毅,鼎茂圖書出版公司

7. 陳建忠、張寬勇,高層建築營運時防火管理機制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2 年 12 月

8.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http://www.tfd.gov.tw

9. 「防焰制度之重要性」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0. 「鐵窗,要網開一面」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1.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問答手冊」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2. 「火災安全須知」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3. 「消防安全須知」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4. 「住宅安全須知」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5. 「公共場所安全須知」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6. 「台北市民防災手冊」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7. 「瓦斯安全手冊」宣導單,內政部消防署

18. 「用電安全」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9. 「防災救命 100 招」宣導單,台北市政府

20. 「居家防火安全診斷」宣導單,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21. 「住宅防火調查與對策系統」光碟片,內政部消防署

22. 「消防小英雄霹靂馬的消防小百科」光碟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23. 「如何辨識逾期鋼瓶」光碟片,內政部消防署

24. 「如何操作緩降機」光碟片,內政部消防署

25. 「防火及逃生系列」光碟片,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附錄一 AHP 問卷表

附錄一 AHP 住戶防火安全權重分析表

考慮層面準則重要性之比較

左邊 左右 右邊

絕對重要 極為重要 頗為重要 稍微重要 同等重要 稍微重要 頗為重要 極為重要 絕對重要

9:1 8:1 7:1 6:1 5:1 4:1 3:1 2: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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