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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環境監測

在文檔中 再生水相關手冊 (頁 40-0)

第 2 章   再生水廠營運職業安全衛生、能資源管理及防

2.4 作業環境監測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 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前項之容許暴露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 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 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 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 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前 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 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職安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以及職安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應訂定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如下:

1. 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2. 坑內作業場所。

3.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4. 下列作業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 高溫作業場所。

(2) 粉塵作業場所。

(3) 鉛作業場所。

(4) 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5)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6) 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場所。

另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 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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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化學品名稱、主要成分(CAS No)。

d. 基本物化特性。

e. GHS 危害分類。

f. 其他健康危害。

(3) 相似暴露族群 (Similar Exposure Group, SEG)之建立:

A. 部門/製程/工作區名稱。

B. 製程/工作區工作人數。

C. 製程/工作流程說明。

D. 化學品使用情形(運作量、運作方式、人員配置及位置)。

E. 現場危害控制方式。

(4) 採樣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A. 優先監測之相似暴露族群。

B. 監測處所。

C. 樣本數目。

D. 監測人員資格及執行方式。

E. 勞動部公告之採樣分析建議方法或其他有科學根據之方 法。

(5) 樣本分析:

A. 物理性因子分析項目。

B. 化學性因子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項目。

C. 勞動部公告之採樣分析建議方法或其他有科學根據之方 法。

(6) 數據分析及評估:

A. 統計分析。

B. 歷次監測結果比較。

C. 監測成效評估。

雇主對作業環境監測結果,除符合法規要求實施分級管理外,應 建立及維持適當之評估程序,依評估結果應採取防範或控制之程序或 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辨識出之危害,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及 控制措施,完成後應評估其結果並記錄:

(1) 消除危害。

(2) 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

(3) 設計安全之作業制度,將危害影響減至最低。

(4) 當上述方法無法有效控制時,應提供適當且充足之個人防護具,

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之有效性。

作業環境監測主要係掌握勞工作業狀態及暴露狀況,然而決定環境監 測的成敗與否,是取決於對廠內作業狀況的瞭解程度,為了避免往後過多 的勞雇糾紛,及讓勞雇雙方瞭解廠內的危害狀況,如何共同營造更美好,

健康的環境,仰賴一次一次成功的環境監測。但是如何確保環境監測的有 效性及代表性?廠內可運用查核表實施查核,以確認每次環境監測的有效 性及代表性。

38 2.5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在再生水廠機能日趨複雜,促使發生火災的危險因子也隨之增加,於 是我國相關消防法規中對於各類建築物均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 定,以透過檢修申報方式,降低火災機率,並及時加以控制,以保障再生 水廠作業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

為確保再生水廠消防安全,其再生水廠管理權人(廠長)應行作為如下:

1. 委託專業技職人員辦理審查(消防法第九條)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 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 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2.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項目(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 當。

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 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

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3. 定期檢修申報期間(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至檢 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乙 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乙次。

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甲類以外之場 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

檢修報告書上有記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項目時,管理權人應加 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 申報。

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工作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應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時,應立即 通知管理權人改善。

再生水廠並非甲類場所列舉之範圍內,因此屬甲類以外之場所。

4. 遴用防火管理人(消防法第十三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 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 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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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 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上述依消防法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 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

PUB 、酒店(廊)。

(3) 觀光旅館、旅館。

(4)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 場等場所。

(5)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6)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7)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8)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 或機關(構)。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5. 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依消防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 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 班。

(2)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 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3)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4)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5)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 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6)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7)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8) 防止縱火措施。

(9)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0)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 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檢修申報推動之主要目的(內政部消防署資訊網):

1. 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消防安全設備不似建 築物內日常使用之昇降設備、空調設備、給水、供電設備等,倘若 發生故障,不易被發現,造成潛在危險。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法 律賦予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義 務,以於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其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

2. 若建築物係屬於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能夠在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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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護具之一般種類與特徵如下:

1. 氣體偵測器

可燃氣體及有害氣體等之主要安全偵測器,目前氣體偵測器多採直讀 式,以符合現場操作需求,並以多種偵測器整合成一台偵測器,針對工作 環境所產生多種有害物氣體、可燃性氣體、缺氧環境進行偵測。

2. 安全防護器具

維護管理作業上所需之安全防護器具如下:

(1) 安全帶:將附有救命繩之腰帶裝配在腰部,救命繩之一端固定或託 付給其他作業人員固定於牢固處所。

(2) 頭燈:戴在額頭上之頭燈,其照明範圍雖受限制,但救助作業時,

因雙手均可活用,故非常有效。

(3) 換氣裝置:為移動式,以送風機(吸入機)及送風管(蛇型管)送入新 鮮空氣,為安全考慮而換氣,通常送氣較排氣有效。

3. 呼吸防護用具

呼吸防護用具分過濾式及供給式,過濾式對缺氧完全無效,故有缺氧 之虞時絕對不可使用。供給式有送氣式及自給式,送氣式如管罩呼吸器,

自給式如自動氧呼吸器。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依 國家標準CNS 14258 Z3035 辦理。

自給式如自動氧呼吸器。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依 國家標準CNS 14258 Z3035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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