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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績效評估指標之建立理念

在文檔中 再生水相關手冊 (頁 64-0)

第 2 章   再生水廠營運職業安全衛生、能資源管理及防

2.10 再生水廠營運評鑑準則與辦法參考

2.10.1 營運績效評估指標之建立理念

再生水廠營運評鑑之績效指標評估與建立,應選擇適合再生水廠的「管 理績效指標」(Management Performance Indices;MPIs)與「操作績效指標」

(Operation Performance Indices;OPIs),進行評估及說明,其架構如圖 2.10-1 所示:

1.管理績效指標 (MPIs)

管理績效指標 (MPIs) 可反應管理作為改善組織營運績效所做的努 力。當評估及選擇環境管理系統的績效指標時,應先確認選擇的指標是否 能提昇再生水廠在「管理」方面的各種能力與努力;首先需確認選擇的指 標,是否能提升再生水廠在一般管理事務,如環境系統、人事及訓練、成 本、工安衛生、文件管理紀錄、資訊、物料及能源等管理之成果展現,且 有助於評估管理效能、提昇營運績效。

2.操作績效指標 (OPIs)

再生水廠的作業系統包括操作、維護、水質檢驗、績效展現四個重點,

故操作績效指標(OPIs)以此四類為主。選擇操作績效指標的關鍵,在於評 估各項指標應具有實際可監督性,盡可能以量化數值表現其績效優劣程度 之差異,並透過制式評鑑表單,使評鑑者能作出公正客觀之績效成績考核。

環境狀態指標 (ECIs)

操作 維護 水質檢驗

管理

環境績效指標 (EPIs) 環境指標

(EIs)

管理績效指標 (MPIs)

操作績效指標 (OPIs)

績效展現

2.10-1 營運績效指標架構

60 2.10.2 指標評分準則及權重

依前述理念訂定再生水廠的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驗及服務績效展 現等五類營運績效指標,設定各項指標評分準則及權重等內容。

2.10.3 評鑑辦法內容

1. 評鑑種類及意義

可分為兩類:

(1)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再生水廠,進行評鑑。

(2)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對代操作營運廠商之年度總體評鑑與考核。

兩者均以「廠」為單位。前者評鑑意義著重在由中央主管機關基 於提昇國內各再生水廠之整體營運績效,對全國再生水廠營運單位之 評鑑與考核;後者評鑑意義則由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甲方)在委託代 操作合約規範下,對代操作營運廠商(乙方)作定期階段性之年度服務 績效考核。

2. 評鑑小組成員

針對評鑑小組成員組成,同樣依前述二類予以說明:

(1) 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各再生水廠之評鑑

由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承辦人員三至七人組成「評鑑小 組」,並由評鑑小組就該年度再生水廠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驗 及服務績效展現等評鑑項目評定之,由專家學者 1~2 人擔任各分組 召集委員,再由召集委員推派一人擔任評鑑小組總召集人,外聘專家 學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由人才資料庫所建立之委員及專家名單中遴選評鑑委員,並呈請 承辦課核定,相關評鑑委員及到場人員名單,將於評鑑前通知各受評 再生水廠及其所屬縣市政府管理機關。每一場次之現場評鑑人員分為 兩組,可由機關內人員或延請外部學者、專家或專業機構擔任之,無 論內部或外部人員,其資格皆須符合規定,同時並應注意利益迴避原 則。

(2) 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對代操作營運廠商之評鑑 A. 外部評鑑

由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邀請外聘專家學者三至七人組成「外 部評鑑小組」,可採分組別(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驗及服 務績效展現)進行評鑑,或不分組別綜合評鑑,二者擇一辦理之,

由委員推派一人擔任評鑑小組總召集人,外部評鑑小組委員皆為 外聘專家、學者,並由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列席與會,以便與內 部評鑑委員作一區隔。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各再生水廠營運單位 之評鑑結果,可逕作為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之外部評鑑。

B. 內部評鑑

由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甲方)自行篩選三至七人,自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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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評鑑小組」,內部評鑑小組委員由機關內部遴派,可採分 組別(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驗及服務績效展現)進行評鑑,

或不分組別綜合評鑑,二者擇一辦理之,由委員推派一人擔任評 鑑小組總召集人。

3. 評鑑時機

(1) 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各再生水廠之評鑑

於評鑑啟動前至少兩個月舉辦說明會,至少30 天前正式通 知受評單位,受評之再生水廠需依主管機關所訂評鑑內容,先提 出自評報告,由主管機關及其委託單位先辦理初勘,產出初勘報 告,內容包括技師針對再生水廠自評報告與現場檢視結果提出之 意見,並就前次評鑑之缺失改善狀況加以評析,提供評鑑委員參 考。

(2) 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甲方)對代操作營運廠商(乙方)之評鑑 原則採每年定期評鑑二次評鑑方式辦理;建議上半年評鑑採 內部評鑑方式辦理,下半年評鑑採外部評鑑方式辦理。甲方應預 先排定行程,並於評鑑前至少30 天正式通知受評單位,受評之 再生水廠需依其合約要點所訂之評鑑內容,整理評鑑期間之工作 成果及提出前次評鑑之缺失改善執行報告,提供評鑑委員參考。

4. 評鑑工作成果報告

評鑑工作成果報告撰寫綱領得參考本手冊年報撰寫格式及內 容,俾利評審委員審核;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評鑑,建議由委託單 位製作初勘報告,作為評鑑工作成果報告。

5. 評鑑內容:

再生水廠評鑑內容之各項指標、評分準則及權重,請參閱表 2.10-1 至表 2.10-8。

6. 年度評鑑總成績計算

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各縣市再生水廠營運單位之評鑑以該年度 一次評鑑成績為總成績。

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對代操作營運廠商之評鑑,原則以內部評 鑑占50%,外部評鑑占 50%,權重方式計算後,加總而成年度評鑑 總成績計算。

年度評鑑總成績分數,滿分以100 分為上限,並以下列五個級 距,區分優劣差異:

(1) 特優:90 分以上

(2) 優等:85 分以上未達 90 分 (3) 甲等:80 分以上未達 85 分 (4) 乙等: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 (5) 丙等:未達 7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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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獎懲方式

(1) 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各再生水廠評鑑之獎懲方式:

依全國各縣市再生水廠評鑑總成績,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該 縣市政府對有功(過)人員予以獎(懲):

A. 成績列為特優:

(A). 相關主管人員(再生水廠)各記功一次。

(B). 操作廠商給予獎牌並公開表揚鼓勵。

B. 成績列為優等:

(A). 相關主管人員(再生水廠)各記嘉獎二次。

(B). 操作廠商給予獎牌並公開表揚鼓勵。

C. 成績列為甲等或乙等者:相關主管人員(再生水廠)不予獎 懲。

D. 成績列為丙等者:相關主管人員(再生水廠)各記小過一次。

另連續二次成績列為丙等者,相關主管人員(再生水廠)各記 過一次並調整其職務。

(2) 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甲方)對代操作營運廠商(乙方)評鑑之獎懲 方式,可依其合約要點所訂,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A. 方式一:若成績列為優等(含)以上者,評鑑成績將作為甲方 繼續由乙方執行下一階段合約之參考;若成績列為丙等(含) 以下者,建議除依合約相關罰則規定辦理外,並列入不良廠 商,不得參與後續代操作營運之投標。

B. 方式二:若成績列為優等(含)以上者,甲方得視狀況頒發乙 方優等或特優之獎狀以資鼓勵;若成績列為丙等(含)以下 者,乙方須提出檢討報告述明緣由,並研擬改善對策,經甲 方核可後據以實施,且作為下年度評鑑重點;整體評鑑結果 將作為下次委託代操作維護服務工作公開甄選時,提供該甄 選評審委員作評定之參考。

8. 複評與輔導

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完畢後,將結果發文給縣市政府,通知評鑑 級等,並要求期限內函覆委員意見辦理情形。另依得分概況,每年 選擇一定比例再生水廠,進行複評,成員原則為中央主管機關及其 委託單位,並得邀請部分委員,深入了解針對評鑑委員所提出問題,

受評單位預定改善方向、障礙、困難點、相關時程,以及是否符合 預期等。複評結果同樣發文予縣市政府,俾利追蹤。

在複評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邀 請專家,針對特定受評單位提出專案輔導,輔導過程將就各單元之 操作問題與改善對策,提出建議,相關輔導成果將送各直轄市與縣 市政府備查,並作為下一階段評鑑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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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準維護程序(SMP)執行情形(12%) 2、設備正常及故障比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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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配置人力______人,合約要求_______人 (2)人員異動情形:

員工總數_______人,6 個月內離職員工______人 (3)人員專業證照:

本年度執行人員平均訓練時數_______時/人 合約要求人員平均訓練時數_______時/人 (訓練時數計算為提供資料之半年內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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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泥餅含水率________%

3、各單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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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率多少______%

d.儀表是否正常運作(各儀表數值是否能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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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 委員綜合考評表單

委員綜合考評(5%)

1、評鑑資料準備、簡報以及委員問題詢答

2、評鑑作業主管機關及再生水廠人員配合度以及專業性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值得鼓勵以及需要改善之處)

2.10-8 委員評分總表

評鑑日期: 年 月 日

受評單位 ○○○再生水廠

營運評鑑 成績計算

項目 ○○○

委員

○○○

委員

○○○

委員

○○○

委員

○○○

委員 平均 管理

(25%) 操作 (25%)

維護 (25%) 水質檢驗

(10%) 績效展現

(10%) 委員綜合考評

(5%)

評鑑等第 總平均得分

備註:

特優:總平均得分九十分以上者

優等:總平均得分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甲等:總平均得分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乙等:總平均得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丙等:總平均得分未達七十分者。

評鑑委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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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漸轉為『公有民營』模式,採用政府與民間合作伙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民間企業以效能為導向,在專業技術引進、人事任免、採購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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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公有民營之種類及介紹

公有民營種類以民間企業參與程度不同,可區分為下列幾種模式:

1.代操作維護(O&M):

由政府編列工程預算出資興建完成,後續操作維護營運階段仍 由政府逐年編列合理之人事、藥品、化驗、廢棄物清理及維護(修) 等預算,依採購法規定委由具一定程度實績與經驗之代操作民間業 者代為操作維護,其合約期程由1~5 年不等,期滿後則重新另行招 標。合約執行期間政府負責監督考核之責,民間業者則依合約各項 條款規定,實際執行其操作維護營運各項工作。

2.統包模式(Design/Build/Operation 或 DBO):

由政府編列預算提供所需之資金,依採購法規定甄選最佳民間 業者所組成之團隊(其團隊組合可能包括設計顧問公司、環境工程施

由政府編列預算提供所需之資金,依採購法規定甄選最佳民間 業者所組成之團隊(其團隊組合可能包括設計顧問公司、環境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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