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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編制

在文檔中 再生水相關手冊 (頁 18-0)

第 2 章   再生水廠營運職業安全衛生、能資源管理及防

2.2 人員編制

再生水廠各項工作係以全廠之工作內容區分,各廠應按處理程度、規模大小配置 所需人員。就一般規模之處理廠而言,各項工作相關之人員大致如下:

(1) 操作工作:操作組長、操作領班、操作員。

(2) 維護工作:維護組長、維護領班、維護員。

(3) 管理工作:廠長、副廠長。

(4) 行政工作:行政組長、行政人員。

(5) 水質檢驗工作:檢驗組長、水質分析人員。

(6) 職安工作:職安組長、職安人員。

(7) 環境整理:技工。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部分,根據職安法第二十三條:「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 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 管理及自動檢查。」

因此勞動部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二條附表一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 任。

承上,再生水廠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以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未滿一百人者為例,應置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此外,為防止職業災害,於從事相關作業時,應就具有一定資格人員接受該項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後選任作業主管,使其指揮勞工作業,辦理法令所定事項。安全衛生 相關作業主管包括缺氧危險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等。

於資格考量上,除學歷外並配合相關證照之要求及相關經驗,設定所需具備之資 格,以維持一定人力素質及執行能力,另擢拔長期致力再生水廠操作維護工作者,給 予升遷機會,亦考量具一定現場經驗者可經由時間累積提升為各級主管。表 2.2-1 整 理不同規模水量下再生水廠之廠長、副廠長、操作組長、維護組長、操作領班、維護 領班、維護組長、維護員、檢驗組長、水質分析人員、操作員、職安組長、職安人員 及技工等之相關資格提供參考。

再生水廠因各廠需求不同導致人員編制有所差異,表 2.2-2 就人力編制作規劃供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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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CMD

>100,001 CMD

15

100,000 CMD

>100,001 C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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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2 各種規模再生水廠人力編制參考 規模

職稱

再生水廠每日處理流量(單位:1,000 CMD)

5 以下 5~10 10~20 20~30 30~50 50~100 100~300 300 以上

廠長 1 1 1 1 1 1 1 1

副廠長 1 1 1 1 1

操作組長 1 1 1 1 1 1 1

維護組長 1 1 1 1

檢驗組長 1 1 1 1 1 1 1

職安組長 1 1 1 1

操作領班 1 1 1 1 1 2 3 3

維護領班 1 1 1 2

操作員(常日班) 1 2 3 4 6 8 12 操作員(註 11)

(中控值班人員) 5 10 10 10 10 15 25 30 維護員 1 2 2 2 3 4 6 8 職安人員 兼任 兼任 兼任 兼任 1 1 2 2 水質分析人員(註 5) 1 1 1 2 2 2 3 3

行政人員 (註 6) 1 1 2 2 2 3 3 4

技工(註 7) 參考 參考 參考 1 1 2 3 4

計畫管理人員(註 8) 1 2 3 3

其它(註 9-11) 0 0 0 0 0 0 0 0

合計 10 19 21 25 32 44 63 77 備註:

1. 上述為基本人力需求之建議,廠方組織及實際人數視各單位經費與需求調整之。

2. 5000 噸以下之再生水廠須視其工作範圍決定其人力配置,不可以比例推算,應考慮其基本人力 配置,一般再生水廠至少人力配置需8 人以上。

3. 此表之人力配置不包括抽(揚)水站之操作維護等,其人力需求應視實際狀況增加。

4. 若該廠具鍋爐、特殊設備時,其人力需求應視設備之多寡或複雜性予以增加。

5. 若該廠水質分析實驗室有 TAF 認證則可增加 1 人,有 NIEA 認證時必須編制至 6 人。

6. 行政人員編制為每廠人數固定至少 1 人,該廠總人力每 20 人時需再增加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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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該廠工作有包含環境管理(例割草、植栽及施肥等),則以廠區總面積每 2.5 公頃編列 1 人為原 則。

8. 大型廠以上需增加計畫管理人員,其人力需求應視實際狀況增加至少 1 人。

9. 若該廠設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時,需至少增加 1 名具環境教育講師資格人員。

10. 若該廠廠區幅員 4 公頃以上則需另設警衛系統(每班至少為 1 人),並視各廠實際需求再行增加。

11. 除小型廠或契約另有特殊要求外,建議每班之操作員人數至少為 2 人,並視各廠實際狀況進行 調整。其操作員(中控值班人員)計算方式如下:

[估算基準]

每人每年預估休假日數:公假1 天、事假 5 天、病假 9 天、例假日 52 天、休假日 52 天、國定 假日12 天、特休假 7 天,共約 138 天/年,平均每月休假約為 11.5 天,每月上班天數約為 18.5 天。

[範例1]

如契約要求24 小時中控室需要 1 名值班人員時,

則需每月30 天 x 24 小時 x 1 人= 720 工時/月。

人力需求:720 工時/8 工時(每人每天上班時間)/18.5 天(每人每月上班天數)=4.86 人 即共需5 人才能合理安排值班工作。

[範例2]

如契約要求24 小時中控室需要 2 名值班人員時,

則需每月30 天 x 24 小時 x 2 人= 1440 工時/月。

人力需求:1440 工時/8 工時(每人每天上班時間)/18.5 天(每人每月上班天數)=9.73 人 即共需10 人才能合理安排值班工作。

19 2.3 危害作業預防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雇主對下列人員,應 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6.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 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8.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9. 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1. 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3.1 局限空間及缺氧作業危害預防

1. 局限空間及缺氧作業之種類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十九條之一所稱局限空間,指非供勞 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 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因此局限空間即「密閉空間」或「部分開放」且自然通風不充 分之場所,容易累積有害、可燃性氣體或缺氧狀態。空氣的組成中,

氧約占 21%,但是在人孔、濃縮槽、污泥井等換氣不良的地方,卻 往往因沉澱污泥微生物分解作用,降低了氧氣的濃度。此外,儲槽、

鍋爐等密閉之鐵質構造物,也會因為鐵銹之發生,而使內部空氣的 含氧濃度降低。

另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條:缺氧危險作業,指於下列缺氧危 險場所從事之作業:

(1) 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 等之內部。

(2) 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沉 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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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上層覆有不透水層之砂礫層中,無含水、無湧水或含水、

湧水較少之部分。

B. 含有亞鐵鹽類或亞錳鹽類之地層。

C. 含有甲烷、乙烷或丁烷之地層。

D. 湧出或有湧出碳酸水之虞之地層。

E. 腐泥層。

(3) 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 井之內部。

(4) 滯留或曾滯留雨水、河水或湧水之槽、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 部。

(5) 滯留、曾滯留、相當期間置放或曾置放海水之熱交換器、管、

槽、暗渠、人孔、溝或坑井之內部。

(6) 密閉相當期間之鋼製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等內壁易於氧 化之設備之內部。但內壁為不銹鋼製品或實施防銹措施者,不 在此限。

(7) 置放煤、褐煤、硫化礦石、鋼材、鐵屑、原木片、木屑、乾性 油、魚油或其他易吸收空氣中氧氣之物質等之儲槽、船艙、倉 庫、地窖、貯煤器或其他儲存設備之內部。

(8) 以含有乾性油之油漆塗敷天花板、地板、牆壁或儲具等,在油 漆未乾前即予密閉之地下室、倉庫、儲槽、船艙或其他通風不 充分之設備之內部。

(9) 穀物或飼料之儲存、果蔬之燜熟、種子之發芽或蕈類之栽培等 使用之倉庫、地窖、船艙或坑井之內部。

(10) 置放或曾置放醬油、酒類、胚子、酵母或其他發酵物質之儲 槽、地窖或其他釀造設備之內部。

(11) 置放糞尿、腐泥、污水、紙漿液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 之儲槽、船艙、槽、管、暗渠、人孔、溝、或坑井等之內部。

(12) 使用乾冰從事冷凍、冷藏或水泥乳之脫鹼等之冷藏庫、冷凍 庫、冷凍貨車、船艙或冷凍貨櫃之內部。

(13) 置放或曾置放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 體之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或其他設備之內部。

(1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2. 危害防止計畫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之一條,雇主使勞工於局 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 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

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 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1) 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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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局限空間內部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3) 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4) 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 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5)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6) 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7) 防護設備之提供、檢點及維護方法。

(8) 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9) 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之二條,雇主使勞工於局 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 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1) 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2)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3)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4) 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5) 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雇主使勞工 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1) 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2) 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3) 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3) 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在文檔中 再生水相關手冊 (頁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