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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相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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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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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 1 章

 

前言 ... 1

 

1.1  

背景 ... 1

 

1.2  

適用範疇界定 ... 1

 

1.2.1 操作 ... 1 

1.2.2 維護 ... 2 

1.2.3 管理 ... 2 

1.2.4 行政 ... 3 

1.2.5 水質檢驗 ... 3 

1.2.6 環境整理 ... 4 

1.2.7 教育訓練 ... 4 

1.2.8 職安衛工作 ... 4 

1.2.9 財產管理工作 ... 5 

第 2 章

 

再生水廠營運職業安全衛生、能資源管理及防 災應變.. ... 7

 

2.1 管理體制 ... 7  

2.2 人員編制 ... 13  

2.3 危害作業預防 ... 19  

2.3.1 局限空間及缺氧作業危害預防 ... 19 

2.3.2 危險性機械操作危害預防 ... 27 

2.3.3 噪音作業危害預防 ... 32 

2.3.4 高架作業危害預防 ... 34 

2.3.5 高差 1.5 公尺以上處所作業危害預防... 34 

2.4 作業環境監測 ... 35  

2.5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38  

2.6 安全器具及保護用具 ... 40  

2.7 再生水廠防災 ... 44  

(3)

ii

2.7.1 災害種類 ... 44 

2.7.2 建立防災體系 ... 45 

2.7.3 緊急事故的對策 ... 46 

2.7.4 災害預防措施 ... 47 

2.7.5 法定檢驗(含環保法令)相關工作 ... 48 

2.8 能資源管理 ... 48  

2.9 緊急應變 ... 49  

2.9.1 緊急應變組織指揮體系及警報、通報流程 ... 49 

2.9.2 緊急應變措施之研擬與通報程序 ... 51 

2.10 再生水廠營運評鑑準則與辦法參考 ... 59  

2.10.1 營運績效評估指標之建立理念 ... 59 

2.10.2 指標評分準則及權重 ... 60 

2.10.3 評鑑辦法內容 ... 60 

第 3 章

 

再生水廠委託營運制度 ... 69

 

3.1 委託營運模式(制度)探討 ... 69  

3.1.1 公有公營與公有民營比較 ... 69 

3.1.2 公有民營之種類及介紹 ... 70 

3.2 委託代操作制度分析 ... 73  

3.2.1 發包方式比較 ... 73 

3.2.2 標案年限與期程安排 ... 74 

3.2.3 合理薪資制度 ... 75 

3.2.4 聯合管理/彈性調度... 76 

3.4 委託營運業務及工作 ... 82  

第 4 章

 

再生水廠維護管理 ... 86

 

4.1 計畫性維護管理概說 ... 86  

4.1.1 目的 ... 86 

4.1.2 應注意重點 ... 88 

4.1.3 計畫性維護管理架構 ... 90 

4.1.4 目標設定 ... 91 

(4)

iii

4.1.5 風險評估 ... 92 

4.1.6 維護管理計畫彙整 ... 93 

4.2 抽水站、再生水廠之計畫性維護管理 ... 93  

4.2.1 抽水站、再生水廠之維護管理 ... 93 

4.2.2 計畫性維護管理之步驟 ... 93 

4.2.3 計畫性營運管理步驟 ... 96 

4.2.4 目標設定 ... 97 

4.2.5 風險鑑別 ... 98 

4.2.6 災害規模檢討 ... 98 

4.3 管理方法 ... 99  

4.4 維修點檢 ... 102  

4.4.1 維護點檢之方法 ... 102 

4.4.2 維護點檢計畫之擬定 ... 106 

4.5 調查方法 ... 108  

4.5.1 調查之方法 ... 109 

4.5.2 調查計畫之擬定 ... 111 

4.6 修繕及改建 ... 117  

4.6.1 概說 ... 117 

4.6.2 修繕及改建之目的 ... 117 

4.6.3 修繕及改建計畫之擬定 ... 117 

第 5 章

 

再生水廠營運報表與資訊管理 ... 120

 

5.1 營運報表之目的 ... 120  

5.2 營運月報之格式 ... 120  

5.3 營運年報之格式 ... 125  

5.4 資訊管理系統(本系統視各廠設備實施) ... 131  

5.5 營運月報範例 ... 133  

5.6 營運費用估價原則 ... 137  

5.6.1 人事費 ... 137 

5.6.2 行政事務費 ... 144

(5)

iv

5.6.3 用電費 ... 145 

5.6.4 用水費 ... 146 

5.6.5 設備維護費 ... 148

5.6.6 藥品費、耗材費 ... 144 

5.6.7 水質自行檢驗費 ... 152 

5.6.8 污泥清運處理費 ... 152

5.6.9 法定檢驗費 ... 152

5.6.10 職業安全衛生費 ... 155 

5.6.11 環境清理與景觀維護費 ... 155 

5.6.12 保全費 ... 155 

5.6.13 保險費 ... 155 

5.6.14 其他費用 ... 156 

5.6.15 管理費及利潤、加值型營業稅 ... 157 

5.7 營運費用試算參考 ... 161  

5.7.1 人事費 ... 161 

5.7.2 加藥費 ... 161 

5.7.3 設施維修費用 ... 161 

5.7.4 電費 ... 161 

5.7.5 薄膜置換費 ... 162 

5.7.6 其他費用 ... 162 

(6)

1

第1章 前言

1.1 背景

由於民眾環保意識抬頭,傳統水資源開發方式在台灣已經到達即使有經費也無處 可蓋的狀況,傳統開發方式對於生態的破壞,讓社會存有較大的疑慮。因此,水的再 生利用勢必是未來的趨勢,世界各國已加速發展再生水技術的腳步。

我國政府在考量世界發展趨勢,與未來氣候變遷對水資源管理之衝擊,各相關部 門已陸續研擬應對方案,如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等均早已研訂有多項的水再 生利用推動策略及技術規範。而立法院於民國104 年 12 月 30 日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 條例,該條例賦予廢污水及放流水回收利用的明確法律框架,未來臺灣水資源利用除 了水庫水、川流水、地下水、伏流水、海淡水外,將加入再生水;預定民國120 年再 生水使用達到每日132 萬立方公尺之目標,臺灣將正式進入多元水資源利用新紀元。

新制定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建構了未來再生水經營業事業管理的法源,也 賦予污廢水管理單位有開發再生水或供應再生水水源的權責。工業未來成長所需用水 將多使用如再生水等新興水源,不僅可以促進發展,也不會因增加自來水用量而排擠 民生用水。

經濟部水利署亦已於民國 105 年 8 月至 11 月間公布相關授權子法,如「水源供 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 期限及其計費準則」、「中央對地方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再生 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 法」、「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再生水開發案取 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 費計算公式準則」及「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等。

因此,預期未來將陸續興建完成各類再生水廠,故研擬再生水廠營運及管理供各 界參考。

1.2 適用範疇界定

再生水廠之工作就其工作性質可區分為操作、維護、管理(含職業安全衛生)、行 政、檢驗、環境整理等項目,各種工作非專屬於單一工作人員,而係以全廠之工作內 容區分,以下說明各項工作包含內容:

1.2.1 操作

本項工作為與再生水廠之處理流程與設備運轉直接相關者,其主要工作內 容如下:

(1) 設備之日常操作、調整,包括各種閥門、抽水(泥)機、電動機、引擎、發 電機等,確保處理流程順利運轉,維持各處理單元之正常功能。

(2) 依設定頻率於適當地點進行水質採樣,以供檢驗分析。

(3) 各種計量設備之檢視,包括各種錶計、控制設備、控制盤,以確保各種錶計 處於正常狀態,提供正常之動力與水力條件。

(4) 各種電子控制設備之調整操作,包括計時器、電驛、極限開關、水位計等,

以提供各處理單元正常操作所需之控制條件。

(7)

2

(5) 由各種檢驗、錶計資料判斷各種處理單元之穩定性及邊界條件,並決定各種 操作條件之調整方式,確保各處理單元處於最佳運轉狀態。

(6) 運送、調配計算處理廠所需各種藥品注入量。

(7) 檢視全廠處理流程之處理狀況,隨時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1.2.2 維護

維護工作為確保各種處理設備正常運轉所需之保養、檢查及故障後修復,

分成一般維護、預測維護、預防維護及校正維護。

一般維護為延長設備轉動部分壽命,平日應進行清潔保養工作,以避免污 物進入設備,其目的為使各設備能經常保持於良好狀況下,使整體設施能正常 操作,並儘可能降低故障發生頻率。

預防維護包括電氣設備定期保護、各單元池體及設備防蝕塗刷、環境綠美 化工作,並依據設備原製廠操作維護手冊之規定,每日、每週、每月、每季(三 個月)、每半年、每年及其他需定期(包括操作時數)執行之設備所有調整、檢 查、校正、設定、及零件、潤滑油、藥品、消耗材料之更換工作,可以使設備 或處理設施的有效壽命達到延長之目的。

預測維護為針對設備狀況及壽命進行分析評估工作,如紅外線熱影像分 析、振動頻譜分析、潤滑油品測試、超音波偵測、絕緣油中氣體及含水量分析 等,對既有主要設備狀況及壽命進行分析評估,以便瞭解設備狀況。

校正維護包括機械校正、電氣校正、儀控設備校正等零件更換及所有非排 定之修復工作、緊急故障,設備故障時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使對操作所造成 之影響降至最低,同時應設法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設備修復工作,維護人員中應 有專業技術技工,有能力對重要設備作基本之翻修工作,確保設施之運轉不致 中斷。

一般維護、預測維護、預防維護及校正維護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 外觀清潔及潤滑保養各種設備。

(2) 檢查各種設備運轉是否動作正常。

(3) 更換抽水機、閥門之墊片。

(4) 調整、更換電動機及其他相關設備之軸承。

(5) 安裝啟動新裝設備。

(6) 清理污泥管線。

(7) 小型管線工程修復。

(8) 小型材料焊接及切割,一般錶計之校準與修理。

(9) 制訂並更新潤滑及消耗性零件更換之程序及頻率。

(10) 機械與電子控制設備之功能檢查。

(11) 各項設備之皮帶、鏈條…等之調整或更換。

1.2.3 管理

再生水廠必須有人執行管理之工作,因工作性質及規模不同,執行管理工 作之人數與職銜或有不同,但一般工作包括如下:

(8)

3

(1) 準備工作時間表、排班表及其他操作事宜。

(2) 管理並指導廠內員工之工作。

(3) 設定績效指標。

(4) 研訂各種操作維護計畫及工作程序。

(5) 檢查評估操作維護紀錄。

(6) 全廠操作維護工作之長期監督。

(7) 教育訓練計畫,檢驗室管理及法定申報事項。

(8) 評估工作項目之執行成果。

(9) 向上級呈報再生水廠操作維護情況及費用。

(10) 編制預算及控制費用。

(11) 確保良好的公共關係。

(12) 品管自主檢查。

(13) 緊急應變措施檢查。

1.2.4 行政

本項工作指各種紀錄保存及秘書性業務,即一般文書工作,包括:

(1) 操作維護紀錄之保存。

(2) 值班紀錄、錶計讀數紀錄之保存。

(3) 一般報表之彙整,包括放流水排放報表、操作報表、值勤報表、污泥清運報 表等。

(4) 操作費用報表統計及保存。

(5) 公共諮詢答覆及定期文宣製作。

(6) 事務性機械之操作使用維護。

(7) 財務記錄及保存。

(8) 各種報表、紀錄之歸檔整理分類。

(9) 駐警或保全之管理。

(10) 人員出缺勤管理。

1.2.5 水質檢驗

檢驗工作應依據環檢所訂定之“標準水質檢驗法”進行檢驗,確實執行實驗 室之QA / QC,惟其分析結果僅供參考,定期向環保主管機關申報之放流水水 質水量資料,應委託經環檢所認證合格代檢驗機構為之。其工作內容包括如下。

(1) 收集水樣,包括進流水、污泥、放流水。

(2) 水質分析,包括一般分析及 24 小時連續採樣。

(3) 整理檢驗資料、數據,做成檢驗報告。

(4) 依據各種檢驗結果評估處理流程功能。

(5) 準備常用化學試劑、檢驗器材等。

(6) 根據檢驗資料,建議處理流程之修正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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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向處理廠操作單位及主管單位陳送檢驗報告。

1.2.6 環境整理

本項工作附屬於行政業務中,一般包括如下:

(1) 污泥卡車或其他裝備之駕駛、裝載、傾卸等。

(2) 除草、花木整修、澆水等。

(3) 地板、牆壁、傢俱清洗、打蠟、環境清潔等。

(4) 機房環境清潔整理等。

1.2.7 教育訓練

為提昇工作人員專業素養,確保系統永續操作,廠商應彙整工作人員教育 訓練需求,每年擬定教育訓練計畫(包括訓練師資、課程安排、教材大綱及成效 考核方式等),於計畫實施前 14 日提交機關核備後實施。人員教育訓練需求應 考慮通識性、職能性及新進人員訓練需求。

1. 通識性教育訓練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

(1) 環境基礎知識

(2) 再生水廠、管線系統現況及基本理論介紹 (3) 職業安全衛生及管理規定

(4) 行政作業及管理

(5) 自主品管及內部稽核實務

(6) 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措施(含任務編組)實務(含演練)

2. 職能性教育訓練內容應依照各階層人員教育訓練需求分別加以擬定,其內容應 包含但不限於法定訓練及以下各項:

(1) 再生水廠、管線系統各設施之功能與原理 (2) 各設備之操作維護程序

(3) 再生水廠、管線系統之操作程序 (4) 實驗室、採樣工作品保/品管實務

1.2.8 職安衛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屬專業性工作,需具有相關證照及相當之訓練及經驗者 才能適任。其工作內容包括如下:

(1)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 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3) 擬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劃。

(4)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5) 指導、執行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6) 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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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9) 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10) 緊急應變計畫及演練。

(11)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其中與再生水廠、管線系統相關之自動檢查重點工作如下:

1.局部通風裝置檢查

在特定場所由於通風不佳,需備置排氣裝置,每月定期檢查局部排氣裝置,

以確保特定場所之換氣效率。

2.安全衛生用具

確實清點廠內護具之使用情形,可藉由清點過程了解各單元護具之損耗 率,以便隨時補充。

3.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點

固定式起重機列為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重點在於啟動裝置、吊具、控制 裝置、鋼纜裝置有無異常,以防止其引起之危害。在平日加強檢點檢查及保養,

並可委託專業廠商做定期保養維護。

4.安全衛生檢查

安全衛生檢查表主要依據各站實際現狀檢查防火設施、機械設備、個人防 護裝備、急救設備以及環境整潔。

5.缺氧作業

為防止發生缺氧作業之危險,於入池作業前需由缺氧作業主管在旁監督進 行通風換氣及檢測合格後,並會同職安組人員查視測試槽中之氧氣含量,以消 除缺氧作業之危險。

6.升降機定期檢查保養

應每年、每月實施定期檢查,針對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導軌之狀況進行例 行之檢查。

7.化學設備定期重點檢查

若廠區中有許多化學性物質,除在各桶槽貼上物質安全資料表外,同時為 防止化學藥品外洩,利用巡檢表之建立,可加強現場桶槽之巡檢,以防止、避 免化學物質之外洩。

8.其他

1.2.9 財產管理工作

1.移交接管

移交接管流程,由主管機關監督,辦理機關、新舊代操作廠商三方交接協 調會,並可藉由專案管理廠商(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PCM)或 其他第三方公證單位(如環工技師公會、機械技師公會、電機技師公會及土木技 師公會等)協助辦理新舊代操作廠商移交工作。

移交接管前一個月,應先由原代操作廠商與主管機關確認移交清冊內容、

相關工程竣工圖說、設備送審資料及規範(建議有電子檔、CAD 檔及紙本竣工 圖)等相關資料。

(11)

6

移交過程中有異議時,如機械設備功能性認定,可藉由專案管理廠商或其 它第三方公證單位協助判別及建議,因此產生之鑑定費用由主管機關負責。移 交接管工作除另有異議或窒礙難行之處,建議儘量於三個月內完成。

移交完成後,方可歸還原代操作廠商履約保證金,另廠內所有設施保管及 功能維護皆屬新代操作廠商責任,如發現設備有短少及缺失、功能不符,由新 代操作廠商負責說明或補足或修復。原(新)代操作廠商於本廠移交階段所可能 產生之費用,主管機關應編列於單價分析表中。

移交完成前之設備異常可歸責於原代操作廠商,經告知後仍不願或拒絕修 復時,主管機關可主張動用履約保證金進行修復(可另行發包或由新代操作廠商 執行)。

2.備品管理

廠商因維修所需使用備品,應列入月報定期提送,並於契約終止前三個 月,將所耗用備品編列採購清單供機關參考。

(12)

7

第2章 再生水廠營運職業安全衛生、能資源管理及防災 應變

2.1 管理體制

再生水廠營運一般包括操作、維護及水質檢驗三種主要工作,且相互密切關聯,

因此常將此三部門合併成為專責單位,並設置廠長負責指揮協調所屬三個部門,其組 織依再生水廠規模設施及機關員額而異。

再生水廠之組織,基本上,就組織階層而言,廠長為決策階層,副廠長、部門主 管如組(股)長、領班及各級幕僚人員等為管理階層,操作員、技術員、檢驗員、雜 工等則為執行階層。

各部門通常設有主管及幕僚人員負責監督、管理及推動操作、維護及檢驗等部門 之有關工作。實際工作則分別設有技術員、檢驗員進行,其中技術員包括操作技術員 及維護技術員。檢驗員因人數較少,通常不再區分。當技術員達一定人數以上,則可 設領班協助管理;為避免管理幅度過大,一般管理幅度約為4 至 5 人。

此外,當再生水廠規模愈大時,工作內容需求會更多元,任務也更繁重,則可適 時設置行政管理組,除負責一般文書工作外,另增加敦親睦鄰、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工 作、相關計畫書撰寫及委外廠商契約撰寫等事務。操作維護方面也可增加專業之車輛 機具技術員、倉庫管理員及雜工等,專門負責專業機具(譬如傾卸車、水槽車、牽引 機等),物料零件工具之申購管理及清理各種攔除物並清潔裝備。

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一,廢(污)水產生量每日 在5,000 立方公尺以上者或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 1,000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5,000 立方 公尺且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氨基 甲酸鹽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若以上物質其中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 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其員額至少應有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三人,包括 二名以上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其中一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擔任專責單位之主管。

承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2,000 立方公尺以上 未滿 5,000 立方公尺者,或每日在 200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1,000 立方公尺且含第六條 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

承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100 立方公尺以上未 滿2,000 立方公尺者,或每日未滿 200 立方公尺且含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 放流水標準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針對四種不同規模水處理量之人員組織,其配置可詳圖2.1-1~2.1-4 所示。

(13)

8

視規模而定

廠長

行政人員 操作領班 水質分析人員

操作員 維護員

技工 技工

註: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 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圖 2.1-4 再生水廠組織(≦5,000 CMD)

(14)

9 視規模而定

行政人員

操作員 維護員

操作組長

操作領班

技工 技工

廠長

副廠長

檢驗組長

水質分析人 員 維護組長

註:1、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中型污水廠需設 置環境專責單位,廠長為單位主管,其應具有廢水處理甲級專責人員證 書;另需有廢水處理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1 人以上。

2、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 應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圖 2.1-2 再生水廠組織(5,001~30,000 CMD)

(15)

10

行政管理組 檢驗組長

操作員 維護員

操作組長 維護組長

操作領班 維護領班

技工 技工

水質分析人員 廠長

副廠長

職安組長

職安人員

註: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 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圖 2.1-3 再生水廠組織(30,001~100,000 CMD)

(16)

11

行政組長 檢驗組長

操作員 維護員

操作組長 維護組長

操作領班 維護領班

技工 技工

水質分析人員 廠長

副廠長

職安組長

行政人員 職安人員

註: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 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圖 2.1-4 再生水廠組織(>100,001 CMD)

(17)

12

再生水廠依法需成立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定期開會(如圖2.1-5),研議廠區 安全衛生工作以及各承商工作介面的協調,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其權責根據職業安 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 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2.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 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圖 2.1-5 再生水廠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圖

一般為統一事權,業主會指定代操作承商負責擔任協議組織幹事,因此代操作承 商不只需執行所屬員工的安全衛生工作,仍需負責督導其他承商共同作業與其下包承 商安全衛生工作;但是整體而言,工作上協調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並不單是 代操作承商僅有的權限與人力所能負擔的,因此協議組織的功能發揮,需全體共同努 力致力於廠區安全維護。

又職安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職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協議組 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1. 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2.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3. 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4. 對進入局限空間、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5.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6.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7. 變更管理。

8.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 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代操作承商 (為工地場所 負責人擔任 指揮及協調

工作)

施工廠商 共同組成

協議組織

(18)

13

9. 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 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 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10. 其他認為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承商就其本身承攬部分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年度職業災 害防止計劃、年度自動檢查計劃、年度或(每季)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劃、緊急應變 計劃;並針對其下承商實施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單位所需之功能性教育訓 練,通常也委由安全衛生單位負責。

2.2 人員編制

再生水廠各項工作係以全廠之工作內容區分,各廠應按處理程度、規模大小配置 所需人員。就一般規模之處理廠而言,各項工作相關之人員大致如下:

(1) 操作工作:操作組長、操作領班、操作員。

(2) 維護工作:維護組長、維護領班、維護員。

(3) 管理工作:廠長、副廠長。

(4) 行政工作:行政組長、行政人員。

(5) 水質檢驗工作:檢驗組長、水質分析人員。

(6) 職安工作:職安組長、職安人員。

(7) 環境整理:技工。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部分,根據職安法第二十三條:「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 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 管理及自動檢查。」

因此勞動部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二條附表一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 任。

承上,再生水廠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以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未滿一百人者為例,應置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此外,為防止職業災害,於從事相關作業時,應就具有一定資格人員接受該項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後選任作業主管,使其指揮勞工作業,辦理法令所定事項。安全衛生 相關作業主管包括缺氧危險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等。

於資格考量上,除學歷外並配合相關證照之要求及相關經驗,設定所需具備之資 格,以維持一定人力素質及執行能力,另擢拔長期致力再生水廠操作維護工作者,給 予升遷機會,亦考量具一定現場經驗者可經由時間累積提升為各級主管。表 2.2-1 整 理不同規模水量下再生水廠之廠長、副廠長、操作組長、維護組長、操作領班、維護 領班、維護組長、維護員、檢驗組長、水質分析人員、操作員、職安組長、職安人員 及技工等之相關資格提供參考。

再生水廠因各廠需求不同導致人員編制有所差異,表 2.2-2 就人力編制作規劃供 參考。

(19)

14

表 2.2-1 各種規模再生水廠主要主管編制及基本資格(#1/3)

規模 水量 廠長 副廠長

學歷 證照 經驗(年)以上 學歷 證照 經驗(年)以上

小型 ≦5,000 CMD

博士 甲水 -

可不設置 - 環工技師及甲水 -

碩士 甲水 -

學士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3 專科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5

- 甲水 中型廠操作 維護組長2 年 - 甲水 小型廠操作

維護組長5 年

中型 5,001~

30,000 CMD

博士 甲水 1

可不設置 - 環工技師及甲水 1

碩士 甲水 2

學士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4 專科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6

- 甲水 小型廠廠長1 年 - 甲水 大型廠操作

維護組長1 年

大型 30,001~

100,000 CMD

博士 甲水 2 博士 - 1

- 環工技師及甲水 2 - 環工技師 1

碩士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3 碩士 - 2

學士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6 學士 甲水或處理技術

4

專科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8 專科 甲水或處理技術

6

- 甲水 中型廠廠長1

年 - - 小型廠廠長1 年 - 甲水 大型廠副廠

長1 年 - - 大型廠操作維護組 長1 年

特大型

>100,001 CMD

博士 甲水 3 博士 - 2

- 環工技師及甲水 3 - 環工技師 2 碩士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5 碩士 甲水或處理技

術士 3

學士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8 學士 甲水或處理技

術士 6

專科 甲水及處理技術士 10 專科 甲水或處理技

術士 8

- 甲水 中型廠廠長3

年 - - 中型廠廠長1 年 - 甲水 大型廠廠長2

年 - - 大型廠副廠長1 年 - 甲水 特大型廠副

廠長3 年 - - 特大型廠操作維護 組長2 年

(20)

15

表 2.2-1 各種規模再生水廠主要主管編制及基本資格(#2/3)

規模 水量

操作組長 維護組長

學歷 證照 經驗

(年)以上 學歷 證照 經驗

(年)以上

小型 ≦5,000

CMD 可不設置 可不設置

中型 5,001~

30,000 CMD

博士 - -

可不設置 - 環工技師 -

碩士 - -

學士 甲水或處理技術

士 1

專科 甲水或處理技術

士 2

- 乙水或處理技術

士 6

大型 30,001~

100,000 CMD

博士 - - 博士 - -

- 環工技師 - - 環工技師 -

碩士 - 1 碩士 - 1

學士 甲水或處理技術

士 2 學士 中電或機電技術士 2

專科 甲水或處理技術

士 4 專科 中電或機電技術士 4

- 乙水或處理技術

士 8 - 初電或機電技術士 6

特大型

>100,001 CMD

博士 - - 博士 - -

- 環工技師 - - 環工技師 -

碩士 甲水或處理技術

士 2 碩士 - 2

學士 甲水或處理技術

士 3 學士 中電或機電技術士

3

專科 甲水或處理技術

士 5 專科 中電或機電技術士

5 - 乙水或處理技術

士 10 - 初電或機電技術士 8

(21)

16

表 2.2-1 各種規模再生水廠主要主管編制及基本資格(#3/3)

操作領班 維護領班 檢驗組長

學歷 證照 經驗(年)以上 學歷 證照 經驗(年)

以上 學歷 證照 經驗(年) 以上

專科 乙水 1 專科

(電機、機械、輪 機、電子)

中電 1

專科 (環工、化 學、化工)

水質技術士 2

處理技術士 1 機電技術士 1 職安組長

高中 (職) 乙水 3

高中 (職)

中電 2 學歷 證照 經驗(年) 以上

處理技術士 3 機電技術士 2 專科 依法規要求 2

不限 乙水或技術

士 5 初電 3 - - -

- - - 不限 初電或機電

技術士 4 - - -

操作員 維護員 水質分析人員

學歷 證照 經驗 學歷 證照 經驗(年)

以上 學歷 證照 經驗(年) 以上

高中(職) - 職前訓練

高中 (職) - 0.5

專科 (環工、化 學、化工)

- 1

技工 職安人員

學歷 證照 經驗 學歷 證照 經驗

不限 - 職前訓練 高中(職) 管理員 -

註:甲水: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乙水: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管理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中電: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初電: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處理技術士: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處理系統技術士 水質技術士: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水質檢驗技術士 機電技術士: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機電設備技術士 管渠技術士: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管渠系統技術士 職安組組長或人員:需具備甲(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

廠長、副廠長、操作組長、維護組長學歷需為理工相關科系大學畢業。

(22)

17

表 2.2-2 各種規模再生水廠人力編制參考 規模

職稱

再生水廠每日處理流量(單位:1,000 CMD)

5 以下 5~10 10~20 20~30 30~50 50~100 100~300 300 以上

廠長 1 1 1 1 1 1 1 1

副廠長 1 1 1 1 1

操作組長 1 1 1 1 1 1 1

維護組長 1 1 1 1

檢驗組長 1 1 1 1 1 1 1

職安組長 1 1 1 1

操作領班 1 1 1 1 1 2 3 3

維護領班 1 1 1 2

操作員(常日班) 1 2 3 4 6 8 12 操作員(註 11)

(中控值班人員) 5 10 10 10 10 15 25 30 維護員 1 2 2 2 3 4 6 8 職安人員 兼任 兼任 兼任 兼任 1 1 2 2 水質分析人員(註 5) 1 1 1 2 2 2 3 3

行政人員 (註 6) 1 1 2 2 2 3 3 4

技工(註 7) 參考 參考 參考 1 1 2 3 4

計畫管理人員(註 8) 1 2 3 3

其它(註 9-11) 0 0 0 0 0 0 0 0

合計 10 19 21 25 32 44 63 77 備註:

1. 上述為基本人力需求之建議,廠方組織及實際人數視各單位經費與需求調整之。

2. 5000 噸以下之再生水廠須視其工作範圍決定其人力配置,不可以比例推算,應考慮其基本人力 配置,一般再生水廠至少人力配置需8 人以上。

3. 此表之人力配置不包括抽(揚)水站之操作維護等,其人力需求應視實際狀況增加。

4. 若該廠具鍋爐、特殊設備時,其人力需求應視設備之多寡或複雜性予以增加。

5. 若該廠水質分析實驗室有 TAF 認證則可增加 1 人,有 NIEA 認證時必須編制至 6 人。

6. 行政人員編制為每廠人數固定至少 1 人,該廠總人力每 20 人時需再增加 1 人。

(23)

18

7. 如該廠工作有包含環境管理(例割草、植栽及施肥等),則以廠區總面積每 2.5 公頃編列 1 人為原 則。

8. 大型廠以上需增加計畫管理人員,其人力需求應視實際狀況增加至少 1 人。

9. 若該廠設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時,需至少增加 1 名具環境教育講師資格人員。

10. 若該廠廠區幅員 4 公頃以上則需另設警衛系統(每班至少為 1 人),並視各廠實際需求再行增加。

11. 除小型廠或契約另有特殊要求外,建議每班之操作員人數至少為 2 人,並視各廠實際狀況進行 調整。其操作員(中控值班人員)計算方式如下:

[估算基準]

每人每年預估休假日數:公假1 天、事假 5 天、病假 9 天、例假日 52 天、休假日 52 天、國定 假日12 天、特休假 7 天,共約 138 天/年,平均每月休假約為 11.5 天,每月上班天數約為 18.5 天。

[範例1]

如契約要求24 小時中控室需要 1 名值班人員時,

則需每月30 天 x 24 小時 x 1 人= 720 工時/月。

人力需求:720 工時/8 工時(每人每天上班時間)/18.5 天(每人每月上班天數)=4.86 人 即共需5 人才能合理安排值班工作。

[範例2]

如契約要求24 小時中控室需要 2 名值班人員時,

則需每月30 天 x 24 小時 x 2 人= 1440 工時/月。

人力需求:1440 工時/8 工時(每人每天上班時間)/18.5 天(每人每月上班天數)=9.73 人 即共需10 人才能合理安排值班工作。

(24)

19 2.3 危害作業預防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雇主對下列人員,應 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6.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 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8.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9. 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1. 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3.1 局限空間及缺氧作業危害預防

1. 局限空間及缺氧作業之種類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十九條之一所稱局限空間,指非供勞 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 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因此局限空間即「密閉空間」或「部分開放」且自然通風不充 分之場所,容易累積有害、可燃性氣體或缺氧狀態。空氣的組成中,

氧約占 21%,但是在人孔、濃縮槽、污泥井等換氣不良的地方,卻 往往因沉澱污泥微生物分解作用,降低了氧氣的濃度。此外,儲槽、

鍋爐等密閉之鐵質構造物,也會因為鐵銹之發生,而使內部空氣的 含氧濃度降低。

另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條:缺氧危險作業,指於下列缺氧危 險場所從事之作業:

(1) 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 等之內部。

(2) 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沉 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25)

20

A. 上層覆有不透水層之砂礫層中,無含水、無湧水或含水、

湧水較少之部分。

B. 含有亞鐵鹽類或亞錳鹽類之地層。

C. 含有甲烷、乙烷或丁烷之地層。

D. 湧出或有湧出碳酸水之虞之地層。

E. 腐泥層。

(3) 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 井之內部。

(4) 滯留或曾滯留雨水、河水或湧水之槽、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 部。

(5) 滯留、曾滯留、相當期間置放或曾置放海水之熱交換器、管、

槽、暗渠、人孔、溝或坑井之內部。

(6) 密閉相當期間之鋼製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等內壁易於氧 化之設備之內部。但內壁為不銹鋼製品或實施防銹措施者,不 在此限。

(7) 置放煤、褐煤、硫化礦石、鋼材、鐵屑、原木片、木屑、乾性 油、魚油或其他易吸收空氣中氧氣之物質等之儲槽、船艙、倉 庫、地窖、貯煤器或其他儲存設備之內部。

(8) 以含有乾性油之油漆塗敷天花板、地板、牆壁或儲具等,在油 漆未乾前即予密閉之地下室、倉庫、儲槽、船艙或其他通風不 充分之設備之內部。

(9) 穀物或飼料之儲存、果蔬之燜熟、種子之發芽或蕈類之栽培等 使用之倉庫、地窖、船艙或坑井之內部。

(10) 置放或曾置放醬油、酒類、胚子、酵母或其他發酵物質之儲 槽、地窖或其他釀造設備之內部。

(11) 置放糞尿、腐泥、污水、紙漿液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 之儲槽、船艙、槽、管、暗渠、人孔、溝、或坑井等之內部。

(12) 使用乾冰從事冷凍、冷藏或水泥乳之脫鹼等之冷藏庫、冷凍 庫、冷凍貨車、船艙或冷凍貨櫃之內部。

(13) 置放或曾置放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 體之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或其他設備之內部。

(1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2. 危害防止計畫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之一條,雇主使勞工於局 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 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

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 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1) 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26)

21

(2) 局限空間內部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3) 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4) 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 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5)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6) 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7) 防護設備之提供、檢點及維護方法。

(8) 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9) 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之二條,雇主使勞工於局 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 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1) 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2)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3)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4) 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5) 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雇主使勞工 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1) 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2) 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3) 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4) 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雇主對從事局限空間作業之勞工,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規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應使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勞工、監視人員、缺氧作業主管及 救援人員,每年至少演練一次以上,增進其防範災害之知識與技能;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於作業前確認緊急應變作業程 序,並使每一參與勞工瞭解其工作範圍及責任。

3. 危害隔離

(1) 雇主應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 所;並應將禁止規定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缺氧症預防 規則第十八條)

(2)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機械之掃除、上油、拆卸、檢查、

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 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 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 施與措施。(職業安生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七條)

(27)

22

(3) 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派遣有機溶 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 作業之勞工。確實將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自儲槽排出,並應有 防止連接於儲槽之配管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措施。所採 措施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作業開始前應全部開放 儲槽之人孔及其他無虞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開口部。以 水、水蒸汽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之內壁,並將清洗後之水、水 蒸氣或化學藥品排出儲槽。應送入或吸出三倍於儲槽容積之空 氣,或以水灌滿儲槽後予以全部排出。應以測定方法確認儲槽 之內部之有機溶劑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應置備適當的救難設 施。勞工如被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時,應即使其離開儲槽 內部,並使該勞工清洗身體除卻污染。(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二十一條)。

(4) 雇主使勞工進入有危害物質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 器之內部作業時,為防止連接該化學設備之管線有流入化學物 質,應確實將該物質自該作業設備排出,並應有防止連接於該 設備之配管流入該物質之措施,前項隔離措施包括閥、旋塞、

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所設置之閥或旋塞應予加鎖或鉛封,並 將「不得開啟」之標示揭示於顯而易見之處。(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及 第二百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五條、特定化學物質 危害預防標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二十一條)

(5) 雇主使勞工於設置有輸送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及其 他惰性氣體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內部從事作 業時,應關閉輸送配管之閥、旋塞並予上鎖或設置盲板,並應 於顯而易見之處所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缺 氧症預防規則第十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十條)

(6)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 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 引起爆炸、火災,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 或將軟管確實止栓後,始得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 百八十九條)

(7) 雇主使勞工於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作業時,為防止儲 槽、反應槽等容器之安全閥等排出之惰性氣體流入,應設置可 使安全閥等所排出之氣體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缺氧症預防 規則第十一條)。

(8) 局限空間開口處,如有人員墜落或外來物體飛落之虞時,應即 以欄杆、遮蓋物或屏障等予以有效防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第十九條、二十條及二十五條)

(9) 雇主使勞工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煙道內部、反應器等,從事 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為防止勞工受高溫危害,應將該設 備或管線適當冷卻。對於其他使用中之化學設備有配管連通 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

(28)

23

4. 通風與換氣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除為防止爆炸、缺氧、中毒 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外,應以清淨空氣通風方式 予以適當換氣,確保該作業環境符合下列規定:

(1) 空氣中氧氣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或高於百分之二十三。

(2) 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 10 ppm。

(3) 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 35 ppm。

(4) 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之濃度不得超過其爆炸下限之 百分之三十。

(5) 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不得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 濃度標準之規定。

(6) 不得有其他環境狀況會引起勞工生命或健康立即危害者。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五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 七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 標準第三十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 虞認定標準第七條)

5. 濃度測定與確認

(1)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於每次作業開始前及所有勞 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作業開始前,測定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 氣、硫化氫、氯氣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體、蒸氣之濃度,並清 除可燃性粉塵,確認無危險之虞,測定濃度之儀器,應經校準 合格。濃度測定結果及校準方法應予以記錄,並保存三年以 上。測定可燃性氣體、蒸氣濃度前,應先測定空氣中氧氣濃 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三條 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特定化學物質 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第一百零四條)

(2)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 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 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四條)

(3)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作業場所如屬空間大或連續 性系統如下水道等,無法以隔離方式處理者,應採取連續性濃 度確認之措施。

6. 進入許可與作業管制

(1) 局限空間作業前,雇主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依檢點結 果製作作業場所檢點表。

(2)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 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 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

(29)

24

成紀錄保存一年。(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之六條) 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

A. 作業場所。

B. 作業種類。

C. 作業時間及期限。

D. 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E. 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F. 作業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

G. 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

H. 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I. 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

J. 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

K. 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

(3)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如有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 等動火作業時,應指定專人確認無危險之虞,並由雇主、工作 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 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之六條)

(4)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於該作業期間,應採取該設 施出入口之門或蓋等不致閉鎖之措施。但該門或蓋有易自內部 開啟之構造或該設施內部設置有通報裝置或警報裝置等與外部 有效聯絡者,不在此限。(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八條、第十二條)

(5)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 十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 電度高之液體濕潤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 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

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 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 百四十三條)

(6)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 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

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

(7)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 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 時所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 接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條)

(8)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內部作業時,如作業場所存在甲烷、

甲苯等可燃性氣體、引火性液體,為防止火災爆炸之發生,局 限空間內部照明設備應採用防爆型燈具。

7. 監督與監視

(1)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 主管從事下列監督事項(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條):

(30)

25

A. 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B. 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 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場 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確認結 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C. 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 防護具、安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 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D. 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E. 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2)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 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 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一 條)

(3)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如發現從事該作業之勞工有立 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 業,並使從事該作業之全部勞工即刻退避至安全場所。前項作 業場所在未確認危險已解除前,雇主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勞 工進入該場所,並將該意旨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缺氧 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三條)

(4)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之七條):

A. 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帶 及氣體偵測器。

B. 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 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8. 防護設備及救援設施

(1)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備適當防護器 材,並使勞工確實使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 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及第二 百九十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六十六條及第八十七條、缺 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A. 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 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

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 面具等防護器材。

B.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 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 用。

C. 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 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 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D.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 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

(31)

26

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

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E. 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

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F.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未能依規定實施換氣時,

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 勞工確實戴用。

G. 對於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置備適當安 全帽或安全帶。

H.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安全帽、穿 著反光背心或具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並 置備緊急安全搶救器材、吊升搶救設施、安全燈、呼吸防 護器材、氣體檢知警報系統及通訊信號、備用電源等必要 裝置。

I.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

應供給該勞工使用之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並使勞工確 實使用。

(2) 雇主應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

(3)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 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 援人員使用。(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七條)

(4)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定期或每次作業開始前確 認防護設備之數量及效能,確認有異常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 措施。

(5) 雇主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 小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三十條、有 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三條)

9. 緊急應變

(1)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於發生下列情事,有導致缺 氧、中毒、火災爆炸或引起勞工生命或健康等立即發生危害之 虞時,應即停止作業,並使從事該作業之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 應變或立即避難至安全處所:

A. 換氣裝置發生故障,效能降低。

B. 作業場所內部被有害物污染。

C. 防護設備或救援設施失效或警報聲響。

D.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 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E.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F. 在確認前項作業場所已解除危害前,雇主不得使指定人員 以外之勞工進入該場所並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2)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如受鄰接作業場所之影響致發 生缺氧危險之虞時,應與各該作業場所密切保持聯繫。(缺氧症

(32)

27

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

(3) 雇主應於缺氧危險作業場所置救援人員,於其擔任救援作業期 間,應提供並使其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缺氧症預防 規則第二十八條)

10. 氣體偵測器校準

於缺氧作業中,氣體偵測器往往扮演重要角色,但氣體偵測器 使用一段時間,常因老化或空氣中污染物的存在,影響到感測元件 之偵測功能。因此,定期實施保養、檢點、校正、維持管理,以確 保檢測機能,更是重要。其校準相關建議如下,並應將校準紀錄影 本存檔備查:

(1) 頻率:依照偵測器氣體種類及偵測原理不同,大多廠商訂定校 正週期由三個月至一年校正一次不等。如氧氣偵測校正頻率:

六個月~一年一次;可燃性氣體偵測校正頻率:六個月~一年一 次;毒性氣體偵測校正頻率:三個月~一年一次;因此除於使用 上有疑慮須另行校正之外,建議各項偵測器至少每年校正一 次。

(2) 校準委託單位:雖目前大多販售氣體偵測器廠商均有協助校正 儀器之項目,但仍建議委由通過 TAF 認證校正實驗室,以提供 具有公信力之結果及報告。惟要注意的是校正氣體所用之標準 件,應可追溯中華民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美國國家標準暨 技術研究院以及其他國家之度量衡國家標準。

2.3.2 危險性機械操作危害預防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非經勞動檢 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依我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危險性機械定義及適用 種類如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三條):

1.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 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2. 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3.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4. 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5. 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 機。

6. 吊籠:載人用吊籠。

經上開所示,目前再生水廠較常使用之危險性機械為固定式起 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及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 上),危險性機械檢查規定及期限如下:

1. 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

(33)

28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 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 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前項定期檢查,應就 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 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 時,得免實施。(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七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 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 檢查後,應填報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期檢查 結果通知雇主。(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十八條)

2. 固定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 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 一次。

(1) 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2) 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3)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4) 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5) 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惟 再度使用時,仍應為之。

3. 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固定式 起重機,應實施各部安全狀況之檢點:

(1) 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

(2) 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

(3) 鋼索運行狀況。

4.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十九、二 十一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

經採取下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 值:

(1) 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2) 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

(34)

29

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 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

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 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1) 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2) 使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

(3) 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 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4) 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 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

不在此限。

雇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 鋼索通過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 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5. 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 具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 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前項定期檢查,應就 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

旋轉及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七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 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 檢查後,應填報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期檢查 結果通知雇主。(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八條) 6. 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 次。

雇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 次:

(1) 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2) 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3)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4) 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7. 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53 條):

(35)

30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 荷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 施檢點。

8.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十三、二十 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五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 電等危害,應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 空間、運搬物重量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 下列事項及採必要措施:

(1) 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等。

(2) 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 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3) 配置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吊掛作業者、指揮者及其他相關 作業者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1) 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 行。

(2) 確認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符合作業之需求。

(3) 查核前項措施執行情形,認有未符安全條件者,於改善前不得 從事起重吊掛作業。

雇主對於第一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1) 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或 要求委託施工者告知,並以檢點表逐項確認。

(2) 對於前款之現場危害因素等調查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 措施。

(3) 相關檢點表、派車文件及其他相關紀錄表單,於施工結束前,

留存備查。

數據

表 3-3-2  再生水廠促參案綜合評審評分表(範例)
圖 4.4.1-1  維護點檢執行步驟(時間計畫維護之機械電氣設備)
圖 4.4.1-2  維護點檢執行步驟(狀態維護及故障維護之機械電氣設備)
圖 4.6.3-1  短期修繕及重置計畫之擬定流(例)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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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三十 ƒ百分之四十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 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 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

十五、本標案土石總量 95 萬公噸(相當為 50 萬立方公尺,每立方 公尺為 1.9 噸換算),其中專案申購保留 20.4 萬公噸(相當為 12 萬立方公尺);一般申購為 95

十五、本標案土石總量 51 萬公噸(相當為 30 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 尺為 1.7 噸換算),其中專案申購保留 15.3 萬公噸(相當為 9 萬立方公尺 ,專案申購上下限為 1 萬~9 萬立方公尺)

十五、 本標案土石總量 40.95 萬公噸(相當為 21 萬立方公尺,每立方 公尺為 1.95 噸換算),其中專案申購保留 17.55 萬公噸(相當 為 9 萬立方公尺);一般申購為 40.95

十五、 本標案土石總量 152 萬公噸(相當為 80 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 尺為 1.9 噸換算),其中專案申購保留○萬公噸(相當為○萬立 方公尺);本次一般申購為 83.6

十五、 本標案土石總量 57 萬公噸(相當為 30 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 尺為 1.9 噸換算),其中專案申購保留○萬公噸(相當為○萬立 方公尺);一般申購為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