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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費

在文檔中 再生水相關手冊 (頁 151-0)

第 5 章   再生水廠營運報表與資訊管理

5.6 營運費用估價原則

5.6.4 用水費

自來水主要用於工作人員生活用水、實驗室、設施系統用水等不宜使用回 收水的場所。自來水水費之估算方式敘述如后。

1. 估算公式 台北市:

應繳水費=基本費+用水費+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用 戶)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加壓設備維護管理費

台北市以外地區:

應繳水費=基本費+用水費+代徵清除處理費+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2. 估算基準

台北市:

 基本費按照水表口徑大小不同分別收取每月 17~55,590 元。

水表口徑(mm) 13 20 25 40 50 75 基本費(元/月) 17 68 126 374 680 1,836

水表口徑(mm) 100 150 200 250 300 以上 基本費(元/月) 3,638 10,098 20,060 35,428 55,590

 用水費按照用水量級別採用累進計費,用水費=(每度單價 × 實用水量 - 累進差額) ,市政用水照 5 折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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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立方公尺) 1~20 21~60 61~200 201~1,000 1,001 以上 單價(元) 5.0 6.7 8.5 14.0 20.0 累進差額(元) - 34.0 142.0 1,242.0 7,242.0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 用水量 × 0.5

 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

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區之自來水用戶應繳自來水加壓設 備管理維護費,臺北市一段加壓每度2.5 元(用水量 20 度以下之部分免收一段 加壓維護費;逾二十度部分,一段加壓維護費全價計收),每增一段加收 3 元。

新北市一段加壓每度3.5 元,每增一段加收 3 元。

台北市以外地區:

 基本費按照水表口徑大小不同分別收取每月 17.85~58,119.6 元。

水表口徑

(mm) 13 20 25 40 50 75 100 基本費(元/月) 17.85 35.7 66.15 196.35 357 963.9 1,909.95

水表口徑

(mm)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以 基本費(元/月) 5,301.45 10,531.5 18,599.7 29,184.7

5 41,626.2 58,119.6

 用水費按照用水量級別採用累進計費,用水費=(每度單價 × 實用水量 - 累進差額) ,市政用水照 5 折計收。

實 用 度 數(立 方 公 尺 ) 1~10 度 11~30 度 31~50 度 51 度 以 上 每 度 單 價(元 ) 7.35 9.45 11.55 12.075 累 進 差 額(元 ) 0 -21 -84 -110.25

 清除處理費=依照環保單位核定各採掩埋或焚化處理方式之每度單價 × 實用水量代徵。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代徵)=用水費(未含稅)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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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交由代操作維護廠商負責,使整廠操作維護可藉由民間公司較彈性之採購維 修作業程序,加強應變維修能力,穩定再生水廠全廠之操作營運。

由於是包括所有全廠設備故障維修等費用,就必須合理估算出設備維修的 可能費用。在實務上,大型設備故障維修的金額難以標定與量化,需視環境特 性、操作條件、歷史保養維護是否到位、運轉效率界定、故障程度、發生次數 等因素而訂,費用差距甚大。又因大型設備故障不一定會發生,若機關編列預 算定額給付,會有超額給付廠商的疑慮,若不編列該筆費用,又將加大廠商營 運風險而影響參與投標意願,必須審慎合理斟酌。設備維護費視設備運轉年數 而訂,每年費用可以機電總設置費用(不包括土建或其他附屬工程)從第 1 年至 第20 年編列比例 0.024~0.06 計算之,第 1 年至第 10 年約為基本保養型式之 4 倍,第11 年至第 20 年約為基本保養型式之 5 倍,若為複數年契約,則取平均 值。如表5.6-11 所示。

3. 校正維護修正型式

校正維修修正型式,是包括所有全廠設備定期保養、設備故障維修等費 用,但不包含重大故障維修自負額(建議為 100,000 元)以上之維修費,並搭配 預測性維護與歲修機制,建議適用於保固期滿之既有廠,特別是大型廠。如上 所述,校正維護統包型式設備維護費用可能會發生超額給付廠商、或太低影響 廠商參與投標意願,因此部分機關在預算編列設計上(主要是大型及特大型 廠),將預測性維護與歲修預算單獨出來,採實做實算方式計價,以及在設備 故障費用上,採取超過定額以上金額由機關支付,以解決上述難題。

預測性維護係針對大型重要設備(例如進流抽水機、緊急發電機、大型轉 動設備、高壓電氣設備),透過專業的預知檢測技術進行檢測後,針對有劣化 潛勢之設備在定期保養尚未到期前提前實施更新或整修零件備品;歲修是以定 期實施之概念,在離峰流量期間針對大型重要設備實施主要零件或耗材更新,

確保代操作維護廠商皆能遵循標準作業程序適時進行維修保養、適度預防性更 新備耗材以延長設備使用壽命,降低重要設備發生故障機率。預測性維護與歲 修做法相近,也可搭配決定實施的時間。反之,若透過專業的預知檢測並無發 現劣化潛勢,則無須辦理歲修。歲修的做法也可搭配預測性維護作業,以決定 實施的時間,而給付的金額,依歲修過程中修護的作業,採取實做實算方式計 價。

重大故障維修自負額的做法是機關會針對單一設備、單一事故所發生之故 障維修金額設定一個門檻,例如100,000 元,當發生設備故障維修案件金額超 過100,000 元且非屬操作維護不當之責任時,就符合「設備重大故障」的條件,

代操作維護廠商僅需負擔該門檻內之自付額(即 100,000 元),超出部分則由機 關負擔。設備維護費視設備運轉年數而訂,每年費用可以機電總設置費用(不 包括土建或其他附屬工程)從第 1 年至第 20 年編列比例 0.015~0.036 計算之,

第1 年至第 10 年約為基本保養型式之 2.5 倍,第 11 年至第 20 年約為基本保養 型式之3 倍,若為複數年契約,則取平均值。如表 5.6-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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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6-11 設備年維護費依不同發包方式、按不同年序之編列比例

年序

編列方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基 本 保 養

型式 0.006 0.006 0.006 0.007 0.007 0.007 0.008 0.008 0.008 0.009 校 正 維 修

統包型式 0.024 0.024 0.024 0.028 0.028 0.028 0.032 0.032 0.032 0.036 校 正 維 修

修正型式 0.015 0.015 0.015 0.0175 0.0175 0.0175 0.02 0.02 0.02 0.0225 年序

編列方式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基 本 保 養

型式 0.009 0.009 0.01 0.01+ 0.01 0.011 0.011 0.011 0.012 0.012 校 正 維 修

統包型式 0.045 0.045 0.05 0.05 0.05 0.055 0.055 0.055 0.06 0.06 校 正 維 修

修正型式 0.027 0.027 0.03 0.03 0.03 0.033 0.033 0.033 0.036 0.036 備註:表中數字為年維護費與機電設備總設置費用(不包括土建或其他附屬工程)之比例

2.1.6 藥品費、耗材費

藥品費、耗材費需視再生水廠設計流程決定,各項費用估算方式分述如 下,再依計算結果加總而得。

1. 除臭藥品費 a. 估算原則

一般除臭對象為NH3及H2S

 H2S 流量 lb mole/hr=(抽風機風量 CFM)× 60min/hr ×(預估濃度 ppm ×(187+假設溫度)K/550 K× 1/359 mole/CF × 10-6

如抽風機風量=1,000 CFM;假設溫度=常溫 90 oF;預估濃度=20ppm 則 H2S 流量=2.99×10-3lbmole/hr =1.36×10-3kg.mole/hr= 1.36g.mole /hr

 NH3流量lbmole/hr =(抽風機風量 CFM) × 60min/hr ×(預估濃度 ppm)

× (187+假設溫度)K/550 K× 1/359 mole/CF × 10-6

oF=1.8oC+32,K=273+oC)如抽風機風量=1,000 CFM;

假設溫度=常溫 90 oF;預估濃度=10ppm 則

NH3流量=1.495×10-3lb mole/hr =0.68×10-3kg.mole/hr =0.68g.mole /hr b. 估算基準

例如臭氣處理對象為H2S,加藥之藥品包括 NaOH(22.5﹪)、NaOCl(12

﹪濃度),預估H2S 濃度為 5~2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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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除臭設備費用可依大小,每座除臭設備每月約 5,000~10,000 元編列。

2. 污泥脫水藥品費 a. 估算公式

Polymer 加藥費用(元/月)=污泥量(kg/d)×固形物比例×加藥量(kg/kg 乾污泥)×30 天/月×藥品單價(元/kg)。

b. 估算基準

污泥脫水用高分子凝聚劑,污泥餅固形物含水率以 75%~80%(依各廠特 性)計算,污泥調整藥品以 Polymer 為計算基準。

藥品添加比例為 0.25%~0.50%(乾污泥重 kg),需視各再生水廠之污泥 性質決定編列費用之比例。以產出1 噸污泥餅(含水率 80%)而言,約需 80~160 元。

3. 化學混凝藥品費 a. 估算公式

以化學混凝系統為例:

 PAC(或其他混凝劑)藥品費(元/月)=流量(CMD) ×加藥量(mg/L) ×10-3/ 混凝劑濃度×(30 天/月)×藥品單價 (元/kg)

例:水量5,000CMD,混凝劑濃度 10%(100000mg/L),加藥量 20mg/L,

藥品參考單價6 元/kg

PAC(或其他混凝劑)藥品費(元/月)=5,000CMD×20mg/L×10-3/10%×30 日/

月×6 元/kg =180,000 元/月

 Polymer 藥品費(元/月)=流量(CMD)×加藥量(mg/L) ×10-3×(30 天/月)×

藥品參考單價(元/kg)

例:水量 5,000 CMD,Polymer 加藥量 2mg/L,藥品參考單價 120 元 /kgPolymer 藥品費(元/月)=5,000 CMD×2 mg/L×10-3×30 日/月×120 元/kg =36,000 元/月

 加藥藥品費=PAC(或其他混凝劑)藥品費+Polymer 藥品費 b. 估算基準

藥品添加比例可參考原設計或進行瓶杯試驗決定,多元氯化鋁(PAC)濃度 市售為10%估計。

4. 消毒加藥費 a. 估算基準

次氯酸鈉(NaOCl)之有效氯濃度一般市售為 12﹪,依使用量乘上藥品單 價做為估算基準,因涉及以槽車運輸之成本,使用量越高單價可越低,加藥 量約在3~8 mg/L 之間。另小型廠水量少者也可採用氯碇等藥劑。

b. 估價公式

 NaOCl 藥品費(元/月)=流量(CMD)×加藥量(mg/L)/NaOCl 濃度(mg/L)×103

×30 天×藥品參考單價(元/kg)

例:處理量50,000CMD,加藥量 4mg/L,NaOCl 濃度 12%,藥品參考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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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4 元/kg NaOCl 藥品費(元/月)=50,000CMD×4mg/L×10-3/12%×30 日/月

×5 元/kg=250,000 元/月 5. 水處理耗材費

若再生水廠設計有砂濾單元,一般採用石英砂、無煙煤多層性濾材,可反 洗重覆使用,無需編列水處理耗材費。

若再生水廠有設計活性碳單元,其活性碳消耗量需視水質狀況而訂,水處 理用活性碳單價依不同之材質、碘值、粒徑、是否再生而有所不同,一般用於 水處理的材質為椰子殼,碘值約在800~1,100 之間,粒徑在 1.40~3.35mm,原 生碳每公斤約40~80 元。

若再生水廠消毒單元採取臭氧或紫外線方式消毒,需編列水處理耗材費,

臭氧機耗材有空氣濾清器,紫外線有燈管、安定器等耗材費,以處理量 10,000CMD 再生水廠為例,臭氧機每年耗材費用約 10,000 元,紫外線機每年 約180,000 元。

5.6.7 水質自行檢驗費

1. 藥品耗材費

若屬自設實驗室分析,由於已有設置化驗人力,其單價可依目前檢測業牌 價之10%編列預算單價。但仍需視契約要求檢測項目與頻率之多寡而增減。

2. 儀器維護及校正費

由於實驗室屬精密儀器,其維修保養、校正非代操作承商能執行,皆須委 託儀器廠商處理,故該費用編列需考量儀器定期校正、定期備耗品更換、設備 維修費用等編列,約為藥品耗材費之10~20%。

3. 廢液處理費

自行分析所產生之廢液屬非有害性混合廢液,廢棄物代碼為 D-1599,須 委託合格清運及處理廠商處理,每公斤處理單價約350~400 元,約為藥品耗材 費之10%。

5.6.8 污泥清運處理費

再生水廠產生的污泥屬於環保署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須委託合法清除 業者運送至最終處置場所處理,並納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申報。

污泥若是生物污泥或含揮發性(VS)固體物量超過 30%以上之者,視為有機 性污泥,廢棄物代碼為 D-0901,若是化學污泥或含揮發性(VS)固體物量低於 30%以下之者,可視為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為 D-0902,均以委託廢棄物清 運業者方式清運,其費用包含清運費及處理費,清運費視距離遠近而訂,處理 費則視污泥處理方式而訂。

污泥處理早期大多以掩埋方式處理,近年來因掩埋場容積不足,廢棄物處 理業者推動採熱處理,朝資源化再利用方式,做為低強度混凝土骨材(CLSM) 等,以降低對掩埋場之需求與對環境之衝擊。採掩埋處理者,每噸處理費約 7,000~8,000 元,採熱處理等資源化者,每噸處理費約 6,500~7,500 元。各項費 用單價參考詳如表5.6-12 所示。

另為考量鼓勵代操作廠商能有效降低污泥含水率,以節省污泥清運處理費

另為考量鼓勵代操作廠商能有效降低污泥含水率,以節省污泥清運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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