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分期分區就都市計畫法第15條或第22條所規定的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
此法提供建置符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示範街區實踐的機會。而傳統都市計畫通 盤檢討對於綠建築,生態社區及生態城市的著力並不多。因此,為了有效落 實生態城市理念於我國都市計畫相關法令體系,本研究重新檢視我國都市計 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並且透過生態城市文獻回顧、生態城市案例及借 鏡日本生態城市所遵循之「都市計畫法」、「環境基本法」、「環境綱要」、「循 環型社會推進基本法」、「景觀法」…等十項相關法規,檢視我國「都市計畫 定期通盤檢討」(以下簡稱通盤檢討),以補強修訂我國都市計畫與生態城市 之關係。修訂結果依修定程度及相關配套措施完整度分為短期修訂及長期修 訂兩階段,依法規順序如下所述(詳表4-5):
(一)短期修訂
我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7 條明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
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 行規劃及檢討,考察日本案例發現,其公園綠地即具有防災避難場所之功效,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研究
並且已納入防災系統。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 理都市設計之地區,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1.公共開 放空間綠色系統及生態網絡配置事項 3.綠色運具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5.建 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色材料及綠建築標之事項。6.環境 保護、設施配置事項及資源再利用計畫 7.景觀及生態綠化計畫 8.管理維護及 生態復育計畫。該辦法第 11 條都市街坊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 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並應特別加強街道傢俱設施,其 中生態城市首重行人徒步空間、自行車專用道及無障礙空間,故宜優先考量。
該辦法第 13 條第 6 款依循第 4 條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涉及主要 計畫部分需一併檢討者,並且將周邊同性質計畫納入檢討範圍,其目的為補 償因細部計畫變更而異動之綠地,達到整合計畫之功效。該辦法第 16 條規定 遊憩設施用地檢討標準,分別為兒童遊戲場、公園及體育場所。依據日本公 共設施設置標準,日本兒童遊戲場每人享有面積為 1.0 平方公尺(參見附錄 三),故將兒童遊樂場修訂為以每千人○‧一公頃爲準。其他活動設施應依照 區域中心、次區域中心及地方中心城市之等人口規模地域面積、設施配置等 作不同等級之區分。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 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 區總面積 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 發方式興闢之。2000 年底台閩地區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計畫用地佔都市計 畫面積之 17.8%,其中道路用地佔三成八為最多。其餘相關公園、體育場所、
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僅佔 2.9%,全台僅有 25 處符合 10%以上之規定,
分別是最高者為澎湖縣 8.7%,次為花蓮縣 6.4%,第三為屏東縣 6.1%。公共設 施計畫用地最低之前三縣市為連江縣 0.1%,台北縣 1.16%,金門縣 1.18%,由 此可知全台公園綠地劃設的面積幾乎沒有達到法定的最小標準,顯示我國綠 地量與執行率嚴重不足。
2002年國外各大都市的每人享有綠地面積資料顯示,歐洲國家大多在 20m2以上,如巴黎及倫敦分別為24.7m2及22.8m2,與東南亞國家相比如北京 10.10m2、新加坡7.66m2、東京5.34m2,我國每人擁有綠地面積2.3m2為最低。
日本科學廳曾對日本民眾的綠地意識進行調查,當市區擁有20%以上的綠地
第四章 生態城市理念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結合 Curitiba Eco-city 有關交 通規劃部分。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研究
Engwicht,D.(1992)&
Roseland(1997)皆認 為 應 將 運輸設施的優先性由汽車
第四章 生態城市理念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結合 Eco-city 便禁止空地鋪設 柏油(參見本研究 p31)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研究
(二)長期 1.觀念修訂
長期修訂法規多為本研究評定該新增之法規,由於考量法規的新增需推 出相關體系
及計畫相互配合,並且應考量與原計畫之整體性,故不宜短期進行修訂。
(1) 低環境負擔的社會
低環境負擔的社會包括「綠色交通」、「二氧化碳減量」、「節水率」及「資 源回收率」
等措施。綠色交通為各國生態城市所大力提倡之要點,應著重在減少車輛移 動距離、改善道路系統、強化大眾運輸、改善停車空間及個人運輸等措施;
使用再生材料、減少水泥使用量可達到二氧化碳減量之目標;總而言之,要 達到降低環境負擔、創造環境共生的社會須仰賴政府良好政策及全民配合的 力量。
(2) 民眾參與
由於各項行動計畫皆需靠民眾參與配合執行,因此「民眾參與」是達到 生態城市目
標之重點項目。尤其目前國人對於生態城市概念尚未熟悉,應立法規範政府、
地方、國民及相關產業之責任義務,並且配合教育機制來達到加強民眾參與 之目的。針對「相關產業」之責任義務1.進行產業活動時若造成汙染需負起 清潔的責任2.產業活動必須盡量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 材料;「國民」應盡義務包括努力減低因其日常生活而造成的環境負荷,並且 秉持愛護環境之基本理念;同時負有協助中央與地方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 政策之責任義務等。此外,教育方面可針對承包業者進行有關環境的進修及 演講,提供環境議題資訊,並且將環境觀念及法規融入學校教育等。
(3) 環境保護
藉由居民、民間團體、地方政府的力量,落實河川、溼地、森林等自然 環境的生態
第四章 生態城市理念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結合
復原與再造和維護管理。如日本推行「自然再生推進法」以河川法和港灣法 為基礎,將藉由居民、民間團體、地方政府的力量,落實河川、溼地、森林 等自然環境的生態復原與再造和維護管理,故我國應修法加以跟進。
(4) 科技的振興
應強調環境新技術、資源再利用及能源利用技術研究,在環境新技術方 面如日本北
九州市重視環境新技術的開發,建設以開發環境新技術、並對所開發的技術 進行實踐研究為主的研究中心;美國克里夫蘭市政府建立了專門的永續生態 研究機構,研究生態城市建設中生態化設計、都市交通、城市發展、歷史文 化遺產保護、物種多樣性及水資源循環利用等。資源再利用方面如日本大阪 市設置中水和雨水的處理再利用設施、日本北九州市配合學術及研究單位進 行物質回收再利用,內容包括電子廢料回收、廢紙回收、塑膠包裝及容器回 收、飛灰回收設施等,此外還有澳洲懷拉阿布水資源循環系統。能源利用技 利用方面如日本大阪市、美國克里夫蘭市利用太陽能發電、推動地區風力發 電及燃燒能等小規模之電力、美國柏克萊市亦制定能源計畫,採用太陽能相 關設施、澳洲懷拉阿布則建立替代能源研究中心。
(5) 國際接軌
發展生態城市,必須先在全球城市網絡尋求定位與發展角色,並與全球 城市網絡之
工業、金融、知識生產與消費網產生連結,積極參與全球會議、配合實施全 球環境保護法規如「京都議定書」中即規範植樹造林、重新造林或毀林、重 建植被等活動的作業細節,在執行面上有其對於費用與考量市場機制的守 法,故與國際接軌可提升我國城市之遠見。
2.新增法規
(1) 新增第一章 總則部分內容 1-1 民眾參與及都市計畫法規等資訊
日本都市計畫法第一章總則第 3 條明文規定居民責任及都市計畫知識,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研究
以家為環境教育的起點,由生活環境接觸自然,與自然互重、學習改善生活 環境、了解民眾參與及生態城市議題;反觀台灣都市計畫即缺乏居民責任及 環境教育等規範,應加強宣導,致力於廣泛而開放的討論,讓每位居民都是 生態城市的參與者。
(2) 新增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部分內容 2-1 訂定景觀專業相關法規及內容
景觀專業之目的為維護自然及人文景觀,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生活 環境,如公共設施、公用設備、街道家具、公園及綠地、廣告招牌及旗幟、
建築物屋頂或外牆附置設施、建築物騎樓地面高程、攤販、違章建築、閒置 荒廢之建築物及建築用地、施工圍籬、公私有建築外牆、戶外空間及圍籬及 其他有礙景觀事項…等。回顧我國都市計畫法與土地使用規劃皆未考量「景 觀」的概念,應加以補強。檢視日本都市計畫法發現,其於 2004 年已訂定「景 觀法」來協助推動都市、農村、山村、漁村等優良景觀和統合區域性的整體 規劃以及建立支援的管道,並且提升城市整體環境品質;此外其早於 1962 年 即訂定「都市美觀風致維持樹木保存相關法」,主要目的為維護都市美觀的景 緻,制定樹木保存之相關必要事項,藉此維護並提昇都市的健全環境,實為 我國可借鏡之處。
(3) 新增第五章 都市綠化量檢討標準 3-1 訂定建築基地綠化基準
我國關於建築物綠化法規僅「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第 302
我國關於建築物綠化法規僅「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第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