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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盤檢討的標準與生態課題

第三章 都市計畫相關法系評析

第二節 通盤檢討的標準與生態課題

本研究初步檢視理論和現有法規內容,雖發現現有法規涵蓋相當部份生 態城市理念,卻呈現過於籠統,而未建立對應生態城市理念指標數據規範之 遺憾。細究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實施方式,多透過未來人口總量之預測,進 行公共設施分派與土地使用規劃之基礎,然而,此類規劃模式涉及幾種可能 課題,而此部份亦是未來法規修訂的重點。以下就法規內容與相關課題進行 檢討:

一、都市計畫與生態城市理念之整合評析

重視節能減碳與提倡生態城市是當今全球之普世價值,我國都市計畫法 雖早於民國 28 年公布實施,但其立法之旨意已納入生態觀念。都市計畫法第 一條即開宗明義說明制定的目的:「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促進市鎮、鄉街有 計畫之均衡發展」,對於環境改善及發展均衡的理念,正是當今生態城市追求 的最終目標。而細究都市計畫法章節及條文,由都市計畫分類,主要計畫及 細部計畫的內容,執行審議的程序,是合乎生態城市之要件,尤其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研究

法第 26 條有關『通盤檢討』之規定,更是生態體系中重要的回饋機制。有了 回饋的機制促使生態城市的運行能適時合宜的修正,以確保生態城市有秩序 的發展。

新市區的建設是生態城市執行的重點,對於新開發地的生態及環境影響 評估是不可或缺的執行重點。在未來開發與保育之間的平衡,有待全國民眾 的參與及體認。舊市區的更新為生態城市理念中,針對土地使用 3R 中的『再 利用』原則,如何珍惜用地,以及舊有地區的新用途,將是指導都市更新工 作的指針,在更新的過程中更應重視當地現有生態的狀況,在尊重生態環境 的概念下,減少更新對其衝擊,為都市更新中重要之課題。

二、都市計畫與生態分區之分析與建構

一個生態城市規劃與檢討,依照歷史地景生態分析、生態策略點分析、

生態化土地使用模式規劃以及地景願景式規劃等原則,建構都市計畫有關生 態之通盤檢討,應先以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利用現況資料為基礎,提出廊 道與網絡重建的策略與構想,並反應在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規劃上。經 由區劃四種生態分區,包括:絕對保護區、條件保育區、建城區綠地網絡復 育區以及一般建成區進行規劃,以做為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可以依循 的空間規劃架構(華昌琳,1997 郭瓊瑩,1998;王鴻楷、楊沛儒,1999;王 鴻凱,1999)

(一)絕對保護區

絕對保護區係一種傳統的生態保育觀念,對於高度生態敏感地區,基本 上採取排除人類活動或避免人為擾動的立場。絕對保護區通常座落在以下常 見地理區位:

1.山系或山坡地生態系。

在坡地生態系部分,絕對保護區主要係指具備生態重要性的大型斑 塊,植被情況多數完整,其土地利用發展呈粗放紋理模式,為生態多樣性 基因庫的重要區位。一般而言,生態斑塊的面積大小以及距離的鄰近程度

第三章 都市計畫相關法系評析 為絕對保護區內生態地位高低的兩項重要判準。斑塊的面積必須具備一定 的規模,方能保護多種物種的生存;此外,小型斑塊若具備一定的鄰近程 度 , 或 者 有 較 多 的 邊 界 靠 近 大 型 斑 塊 , 將 容 易 產 生 「 再 領 域 化 」

(re-colonization)的效應,延伸絕對保護區的生態影響範圍。

2.河川、河口、海岸等生態地區或其匯流交界帶。

在河川、河口、海岸等生態地區或其匯流交界帶等地區部分,特別針 對河川下游以及匯流進入河口的大型河流廊道地區,因經常有洪泛之虞,

且具備河口生態系的重要地位,屬於絕對保護區的範疇。

(二)條件保育區

條件保育區具有緩衝區的空間過渡性質,往往位於都市發展以及自然系 統的交接地帶,具有防止人為開發進一步往絕對保護區入侵的意義。由保育 防災的角度而言,特別指由於都市蔓延,擾動原有自然生態系統,而有破壞 生態及引致災害之虞的地區,例如山坡地社區如位於條件保育區範圍內,應 加水土保持並嚴格控制開發的方式及開發規模。因此本區的劃設實具有「條 件發展」意涵。

由生態復育的策略思考而言,因邊界空間正是各種土地利用與生態斑塊 和廊道密切交織的地帶,如何選定具空間策略節點地位的局部地區,進行生 態復育和廊道重建的工作,同時也凸顯本區所具備的「策略性復育」的特殊 定位。由於本區多位於現有保護區周邊,在都市發展不斷向外以及都市計畫 不斷擴大的過程中,開發的負面效應往往使生態敏感地區不斷棄守。無論是 坡地或河岸部分,除了利用現有山坡地保育及山坡地建築開發管制的相關條 例來消極管制之外,如何站在生態的「策略性復育」角度,透過重疊分區的 生態發展規範,重建本區的緩衝區功能,應為劃設「條件保育區」的積極目 的。

(三)建城區生態廊道復育區及一般建成區

都市計畫實施地區是一個高度密集的地區,城市核心區的範圍均質綿 密,屬自然度極低地區。位於坡地生態系統及城市核心區之間的過渡帶,區 域地景破碎而斷裂。故須透過具重要生態地位的策略節點之選定,聯繫小型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研究

殘存的生態斑塊,以及絕對保護區範圍內的大型生態斑塊,重建並復育建成 區的生態廊道,將自然重新引入城市。

面對已高度都市化的建成區,除了現有都市計畫已劃定為住宅、商業或 公共設施等用地外,土地所有權多屬私人或公營事業單位,大規模重建生態 廊道的困難度極高。由於生態城市的發展須兼顧生態、經濟與社會公平三面 向,因此宜朝長期與漸進、管制與誘因、以及保育與復育等多方面並重的角 度思考。建城區生態廊道復育區的劃設,係運用重疊分區的辦法,訂定本區 的生態發展規範,較一般建成區要求更高的生態空間參數(ecological space factor),依照生態城市規劃設計準則的規定,要求較嚴格的標準。在區位的 選定上,主要以下列兩種廊道的劃設作為區位評選的基礎:

1.既有的河川及溪流廊道及水岸兩側建成區範圍,或具備一定寬度的帶狀植 被綠帶。

2.軌道運輸廊道及其站區發展範圍

整合河川及溪流廊道與軌道運輸廊道,將是建成區進行生態網絡復育的 規劃設計中,極為重要的區位因素。其中捷運廊道可以減少道路交通廊道的 環境負面影響,並整合於步行環境的綠化網絡,使捷運廊道具備了一種與生 態化程度較高的河川及溪流廊道之間相互整合的條件。

此外,其他已經高度發展的一般建成地區,著重在都市公園和立體綠化 網絡的建立,除了企圖滿足市民的休閒需求之外,也可以作為都市公共空間 中的生態踏腳石(王小璘,2006)。

三、都市計畫與生態資源型分區之規範和評析

一個都市是否具備足夠生態條件,取決於都市本身所具有之天然生態條 件(包括:河川、山坡地、森林、山域、海岸、湖泊…等),以及後天都市計 畫所規範應劃設可增加綠覆率、促進公共設施綠美化之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包 括:公園用地、廣場用地、綠園道…等)。一個都市先天所具有的天然生態條 件佳者,更易落實生態城市的條件;反之,若生態條件不足的都市,要落實 生態城市的檢討,必然需劃設更多提高綠美化之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包括:

公園用地、綠地、廣場用地、綠園道…等,以滿足該都市先天生態條件之不

第三章 都市計畫相關法系評析 足。再將生態城市條件概念,經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納入生態指標規範後,

這些內容將可將生態城市理念建構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範內容中。

(一)都市計畫與生態資源型分區和生態型公共設施用地 1.都市計畫有關生態資源型分區:

目前現有都市計畫分區,有關生態資源型分區,包括:

(1)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 而劃定之分區。

(2)農業區:供農業使用 之地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經都市計畫 劃設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等有關法令予以管理。

(3)風景區:風景優美地區,透過都市計畫劃設風景區予以經營管理。

(4)行水區:河川、水道、湖泊等水域,經都市計畫劃設行水區予以 管理,行水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及相法令規定辦理。

(5)保存區:具有重要文化資產,經都市計畫劃設保存區予以保存維 護管理,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2.都市計畫生態型公共設施用地

目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中,具促進公共設施綠美化、增加綠 覆率之公共設施,主要包括:公園用地、綠地、廣場用地及綠園道等,

這些公共設施,不具有上開因自然之生態條件而被劃設為生態資源型 分區之條件,但具有綠美化都市環境之功能,屬都市計畫人工闢建而 成之生態型公共設施,仍有提升城市生態指標之功能。

(二)現行法令對生態資源與生態型公共設施用地之規範 1.「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0 條:「都市計畫範圍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0 條:「都市計畫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