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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盤檢討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第三章 都市計畫相關法系評析

第一節 通盤檢討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一、都市計畫法修法歷程和通盤檢討的回顧 (一)台灣都市計畫發展

資料顯示(劉曜華,2006)台灣都市計畫法系的修訂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試引述如下:

1.日本統治期(1900-1945)

此時期由創造日本人生活區的市區改正計畫(1900 年起),至局部性台 灣人生活區改善實驗的都市計畫令制度(1936 年),總計完成 72 處都市計畫 區,約 5 萬多公頃,計畫人口約 300 萬人。

2.國民政府時期來台初期(1945-1964)

此時期主要為國防需要影響都市建設,兼挾著大量移民安置及中日法 律並存,法治基礎薄弱等課題之解決。

3.都市計畫大量擬定期(1964-1973)

自從 1964 年都市計畫法第一次修訂開始,1969 年起大量研擬計畫作為 道路開闢與產業發展的主要依據。此時期主要著眼於公共設施的興闢。

4.公共設施保留地期(1973-1988)

自 1980 年開始,相關都市計畫區擬定已依法逐步建置完成,故新訂計 畫逐漸減少,自始方導入「通盤檢討概念」,對既有擬定計劃進行修訂,1981 年後轉由私人顧問公司協助計畫製作,1988 年經三次修法,都市生活環境 改善與政府財政課題浮現。

5.六年國建建設期(1990 後)

為因應高鐵、東西向道路、都會捷運、開放民營銀行等重大建設,台 灣於 1994 年訂定新市鎭開發條例,1995 年北高市長直選後,地方自治權利 提昇。而後於 1996 年訂定國土綜合開發計畫,1998 年訂定都市更新條例,

1999 年地方制度法實施,乃至於 2002 年國土保安與國土計畫法草案,及 2005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大幅修訂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敦促台灣鑲崁入全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研究

球化競爭中。

(二)都市計畫法修法歷程

1936 年都市計劃法以日本殖民期都市計劃令為主,1939 年歷經國民政府 都市計畫法(母法)及六次修法(1964.1973.1988.2000.2002),始思索都市計 畫修訂之法源依據,方有 1975 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訂定。而 後陸續就施行細則,因地制宜的發佈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1976)、都 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發佈(1976)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1983)。

1936 年日據時期的都市計畫令共有 78 條,融合都市計畫、建築、土地法 於一體,主要內容包括目的條款(交通衛生保安經濟),都市計畫區範圍, 都 委會, 執行權(行政廳、特命),財源,限制公共設施用地使用與變更。依據 現有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僅為都市計畫擬定時機之一種而已,

然而在考量現有都市計畫區多數已劃定的情況下,通盤檢討將成為後續都市 計畫調整的主要工具。參考歷年都市計畫法修改內容歷程,可發現 1939 年及 1964 年多處於立法階段,著重於法規內容的健全與完善之強化,1973 年之後 則開始審視功能區分之必要,將區域計畫法分離,並開始考量通盤檢討與公 共設施建設的意義。1988 年以後,則強化人民權利的鞏固與罰則的明確化,

至 2002 年之修法,則強調審議制度的效率,以因應全球快速變遷下,都市競 爭力的維繫。由此可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制定,乃在於已成型之都市計 畫的改善,與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等皆屬同一類型之相關 子法(圖 3-1)(表 3-1)。

依計畫性質區分 依計畫位階區分 依擬定時機區分 市鎮計畫

鄉街計畫 特定區計畫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圖 3-1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資料來源:劉曜華,2006

第三章 都市計畫相關法系評析

表 3-1 都市計畫法修法歷程與內容說明

時間 法條項 主要內容

1939 32 „ 都市計畫的擬定(都委會)、變更、公布與實施

„ 應擬定都市計畫地區

„ 都市計畫應有的內容與三十年計畫年期

„ 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主要分住宅、商業、工業、

行政、文化區

„ 都市計畫的公共設施,道路面積不得少於全市區面積 百分之二十

„ 主要道路交叉口等處設立廣場

„ 新市區開發方式以土地重劃為主

„ 新市區飲用水以自來水為原則

1964 69 „ 都市計畫分四種: 市鎮、鄉街、特定區、區域。

„ 設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二級制。

„ 設區域計畫及特定區計畫其中區域計畫的主要目的 是處理都會區問題及工業用地問題;特定區計畫的目 的是發展工業區及風景區。

„ 加強上級政府的權限。

„ 設審議制度及公開展覽制度。

„ 採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概念,規定住宅區應以里鄰單 位予以劃定(30 條)。

„ 舊市區建設著重衛生及安全理由,強調廉價住宅的興 建及更新區居民徒置的重要性。

„ 新市區建設著重防止都市漫散發展,開放細部計畫擬 定權於土地權利關係人。

„ 增列設置經辦都市計畫專業人員及經費來源。

„ 專章處理公用設施保留地,明定徵收期以五年為基 準,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1973 87 „ 排除區域計畫為都市計劃,於一年後另定區域計畫法 (於 1974 年立法完成)

„ 排除住宅計畫另定獨立的住宅法(最後無疾而終,由 1975 年國宅條例取代)

„ 加強分期分區建設

„ 延長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年限(由十年改為最多十五 年)

„ 土地徵收由市價改為評定價格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研究

„ 強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 regulations)的內容 項目

„ 加強都市更新規定,擴大禁建適用性

„ 增列細部計畫要項的規定及法規效力的規定

1988 87 „ 撤銷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49 條),補償地價放寬 為土地公告現值加成百分之四十,並附帶減稅措施。

2000 87 „ 賦予都市計畫管理單位對於違規使用的建物、所有權 人及使用人,採用斷水、斷電、封閉強制拆除的強制 處分權。

„ 增加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罰責。

2002 87 „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

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 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 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 增加變更回饋機制、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新概念的 法源基礎。

資料來源:修改自劉曜華,2005 二、通盤檢討法規可能的未來定位

當前我國國土計畫將台灣分為都市計畫土地與非都市計畫土地,前者受 都市計畫法管制,後者則以區域計畫為基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 法」考量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人口、產業與自然環境之變化,以土地使用計畫 作為檢討過程的具體呈現,並可兼考量國家情勢變化與區域發展,進行都市 計畫地區的範圍擴大。由於其具體檢討方式仍著重在綱要性的土地使用計畫 上,故於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同時,勢必須整體檢視相 關都市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如此也有助於未來修法的上下銜接關 係。

現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主要應用在都市計畫地區已研 擬計畫的檢討,有無法兼顧非都市土地人口集居地和無法與行政區域配合之 缺點。考量新訂的國土計畫法(草案),未來國土將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城 鄉發展地區(含都市計畫)和農業發展地區。亦即未來主要集居聚落和社區 將處於城鄉發展地區,通盤檢討辦法是否須調整其定位,進一步擴展使都市

第三章 都市計畫相關法系評析 計畫地區與行政區域一致,甚至將非都市土地之集居聚落納入規範檢討,為 未來必須面對的定位議題(圖 3-2)。

【現行計畫架構】 【國土法之計畫架構】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區域計畫 都會區計畫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

國家 公園

都市 計畫

非都市土地 使用計畫

國土保育 地區

(含國家公園)

城鄉發展 地區

(含都市計畫)

農業發展 地區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都會區域計畫 特定區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

法定計畫 非法定計畫

圖 3-2 國土規劃體系與未來體系對照圖

資料來源:

http://tpweb.cpami.gov.tw/p_7_1.htm

三、通盤檢討法規與都市計畫法系的對應

(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既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共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條件 及期限、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標準、辦理機關、

作業方法,與附則。自從於民國 64 年發佈以來,已歷經 9 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時間乃在民國 91 年。截至目前,已有之修正法條落於第 1 條與第 35 至 37 條,主要在依循法源與辦理機關的修正,然而對於實施主體及期限、公共 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標準等,則歷經 30 餘載,未有確 切修正,而此部份卻也是生態城市理念可以具體落實之處。

(二)都市計畫及其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生態城市概念之研究

意變更。更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 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與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 更其使用。」故可說《都市計畫法》為既有通盤檢討辦法之母法,而對應之 檢討內容通則,乃依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及第 22 條所表明之主要計畫與細部 計畫內容檢討。除第 5 條至 11 條屬於質性的論述,與母法內容大致相互呼應 外,關於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與分區檢討的數字規定,則部份反應到依都市計 畫法 85 條所延伸出各地方之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諸如《都市計畫法台北市 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等。

(三)其他相關法規

與都市計畫法系相關之法規尚有《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都 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 標使用辦法》等等,多屬於配合都市計畫擬定或者通盤檢討變更之支援法系。

(四)通檢法規和都計法系的對應關係

(四)通檢法規和都計法系的對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