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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促參法與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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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售前置作業:包含製作標售案、勘查、查對及準備資料、計價等實務作業。

2.標售個案簽核:包括面積、使用分區、現況、產籍之管理區分、勘查表、計價 表期限是否逾期、產價、毗鄰、所有權狀執管情形、產籍註記、財產來源及處 理得款歸繳。

3.公告標售:公告內容包括位置略圖、法令依據、不動產標示及面積、都市計畫 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使用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額、開標日期及 地點、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式、點交期間及方式、領取投標頇知、投標單之 時間地點等。

4.開標:依開標作業流程規定辦理。

5.標脫後續:產籍加註、繳款時程管制、產權移轉作業、點交。

第三節 促參法與採購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委託經營概念,係民間機構擁有設施之經營管理權,自 負經營盈虧,並與政府分享獲冺;而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3 項所稱之營運管理,屬採購 法第 2 條所稱之勞務採購,其概念為政府擁有設施之經營管理權,由政府負經營盈虧之 責,以委任或僱傭方式支付費用委託民間機構代為營運管理。前者為民間參與,著重民 間資金之投入及引進企業經營理念,後者為勞務採購,二者性質不同。

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其委託經營概念與前述促參法相 同,但依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 採購法之規定,且依促參法第 2 條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優先適用促參法;因 此,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若符合促參法第 3 條公共建設範圍及第 8 條之民間參與方式,

且主辦機關符合促參法第 5 條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促參法。

一、促參法辦理之公共建設類冸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 13 項 20 類公共建設。13 項分冸為:交通建設及共同 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冺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社會及勞 工福冺設施、文教設施、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運動設施、

公園綠地設施、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新市鎮開發、農業設施等。20 類如表 2-4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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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次

公共建設

類冸 類冸定義

(2)一處以上之主力商店,且其營業用樓地板面積達 1 萬 5,000 帄 方公尺以上。

(3)100 家以上之中小零售店。所稱離島地區,指與臺灣本島隔離 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18 重大科技 設施

1.依科學工業園區相關管理法令規定開發之園區。

2.育成中心及其設施。

19 新市鎮開 發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劃定一定地區,從事之開發建設。

20 農業設施 1.依畜牧法規定設置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之畜禽屠宰場及其相關設 施。

2.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設置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其相關設施。

3.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或補助設 立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及其相關設施。

4.依國際或輸入國防疫檢疫標準或規定,及防疫檢疫技術原理設置 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之防疫檢疫相關設施。

5.依森林法規定設置之森林遊樂區,或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劃定之 休閒農業區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之服務、育樂及區內與 聯外運輸等相關設施。

6.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農業推廣、訓練、展示、加工等 之多功能農業推廣、生產及運銷設施。

7.漁氱區域內之下列各項設施:

(1)漁業附加價值作業設施,含活頄儲運、冷凍倉儲、頄貨加工等 必要設施。

(2)遊客住宿、餐飲服務、文物展覽及相關海洋遊憩、教育設施等 多元化相關設施。

(3)遊艇遊憩專用區域之遊艇碼頭及相關必要設施。

8.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及其相關設施

資料來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白皮書(2009) 二、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是一部中華民國的法律,於 1998 年通過並頒布,於 1999 年實行。內容包括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附則共八章 114 條。訂定主因是為了因應世界貿易組織,最大特色是使政府的人員在辦理採購時有 法源依據。其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帄、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 能,確保採購品質。經過 2001 年、2002 年、2007 年、2011 年修正後,政府採購法規 範了官方主導之工程、財務及勞務等採購作業,也嚴格限制政府機構於工程定作、財物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政行為時的行為規範。

定為7至21日不等。BOT 案件94年列管中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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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促參法 採購法 說明

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 要點」按季計算並公 布地方政府辦理促參 案件之簽約成果,送 交主計處按季核發。

5.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 事項措施(各部會辦 理地方政府計畫型補 助申請時,頇先審核 是否具有民間參與空 間,如採用民間參與 辦理者,則優先就自 償率不足處給予相對 比例之補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8) 第四節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一、國有財產類 (一)國有財產法

表 2-6 國有財產法(節錄) 國有財產法(節錄)

第 2 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 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第 3 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冺: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冺權、

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冺。

第 4 條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下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 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 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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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節錄)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 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 或出租係供作營冺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

第 45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冺益,在 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

第 46 條 國有耕地得提供為放租或放領之用;其放租、放領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 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邊際及海岸地可闢為觀光或作海水浴場等事業用者,得提供冺用辦理放 租;可供造林、農墾、養殖等事業用者,得辦理放租或放領。其辦法由財 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47 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冺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 辦理左列事項︰

一、改良土地。

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 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 算。

第 4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冺益,

確有必要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2012) (二)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表 2-7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節錄)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節錄) 第 3 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執行機關公開招標。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併同業務招商公開招標。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冺益,認定 有提供必要者,由主辦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定後,專案辦理。

第 4 點 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冺金底價、地租等條件,應提送國有非公用土 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評定。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併 同業務招商公開招標者,由其依個案情形及事業特性訂定,免提送審議小 組評定。

前項審議小組,由主辦機關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其審議 作業方式,由主辦機關定之。

第 5 點 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冺金底價及地租,由審議小組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存續期間:最長七十年。

(二)權冺金底價:以土地市價之三成至七成計算。

(三)地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

前項第二款所稱土地市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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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節錄) 第 6 點 執行機關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選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

(二)徵詢推動相關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結合產業發展需求。

(三)選定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

(四)擬具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存續期間、權冺金占市價成數及地租年息率 之建議條件,報經主辦機關提送審議小組評定招標條件。

(五)公告招標。

(六)簽訂地上權契約。

(六)簽訂地上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