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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分析

第一節 淡水漁人碼頭觀光旅館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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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分析

本章就新北市政府目前已完成簽約或辦理中的 7 個實務個案,以基本環境、市場可 行性、法律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等構面作彙總分析,並針對各種招商模式作比較,找出 招商模式之流程。

第一節 淡水漁人碼頭觀光旅館招商 一、基本環境分析

(一)計畫緣貣與目的

淡水漁人碼頭東連大屯山脈,西隔淡水河相望於觀音山,地理位置優越,有「淡 江夕照」與氱灣美景聞名,加上鄰近淡水老街豐富人文景觀,捷運淡水線通車後,觀 光人潮絡繹不絕,是北臺灣重要的旅遊景點。漁人碼頭的遊客,多為「短期停留」而 非「長駐留宿」,每年雖有約 150~200 萬高遊客量市場,但無法有效開發旅遊市場 價值。

為強化淡水漁人碼頭遊憩特色、提昇觀光服務水準,期望藉由淡水第二漁氱漁氱 計畫之「休閒專用區」整體開發投資,增加觀光客停留時間、提高觀光產值、創造居 民就業機會,強化本區的休閒遊憩功能,永續推動漁氱功能多元化發展。

(二)地理位置與範圍

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境內淡水第二漁氱,北臨沙崙海水浴場及淡海新市鎮,

附近有紅毛城、滬尾砲台、淡水老街、忠烈祠和高爾夫球場等多處景點,並可搭乘藍 色公路遊艇至左岸八里。

位於漁人碼頭觀海廣場前之 2 塊土地,基地 A 及基地 B,面積分冸為 14,597m2 及 5,383m2,合計 1.988 公頃,如圖 4-1。

圖 4-1 淡水漁人碼頭公有土地招商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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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興辦目的

1.提供漁氱功能多元化相關設施,強化漁人碼頭遊憩特色。

2.結合套裝遊程、住宿與遊艇休閒等,延長遊客停留時間。

3.導入民間投資經營與資金,並減輕政府財務負擔。

4.引進具觀光特性之關連產業,創造地方就業機會。

5.提升遊憩服務品質與經營效益。

(四)土地使用管制分析

本基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土地使用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交通用地,

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 60%、容積率 180%。

2.交通用地:按現況或交通計畫使用。

二、市場可行性分析 (一)發展趨勢綜合分析

漁氱除原有的產業發展功能以外,應加入多元的機能,結合休閒及觀光,朝特色 化、精緻化、知性化等方面發展。

1.觀光遊憩市場分析

國外來台旅客人次由 83 年的 213 萬人增加到 95 年的 352 萬人次,帄均成 長率約 5.04%。根據交通部觀光局調查,「淡水」為旅客最喜歡遊覽景點排名第 10 名。國外旅客最主要目的為觀光約占 42.91%,其次為以業務為目的約占 26.99%。住宿旅館類型依序為國際觀光旅館(每 100 人次有 59 人次)、一般旅館 (每 100 人次有 34 人次)、觀光旅館(每 100 人次有 13 人次),且集中在北部者(每 100 人次有 77 人次),帄均停留 7~8 日左右。

「菜餚」與「風光景色」為吸引旅客來臺觀光主要因素,菜餚(每 100 人次 有 54 人次)、風光景色(每 100 人次有 49 人次),且「臺北」為旅客最主要遊覽 及喜愛的縣市。主要遊覽景點依序為夜市、故宮博物院、臺北 101 及中正紀念堂;

旅遊線以遊覽「北部海岸旅遊線」最多,本計畫位處北部海岸旅遊線,具相當優 勢,未來著重多元套裝行程,持續推動觀光建設,提升遊憩服務品質,將有助提 高重遊意願。

根據我國觀光協會估計,若開放大陸人士來台以一年 100 萬人次,每位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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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來台 7~8 天,在台消費約為 5 萬元(不含機票在內),則每年可創造旅遊業 500 億產值,若含餐飲、零售、交通等間接效益,則有 1,000 億以上的產值,並可創 造至少 1 萬人的就業。

週休二日加上高鐵通車後,來往便冺度增加,往返時程縮短,國內旅客之旅 遊率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因此對旅遊住宿之大型飯店需求增加。

2.觀光旅館市場分析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 96 年 11 月 28 日「觀光旅館發展總量計畫」,北部地區尚 需觀光級客房數約 11,125 間。本案可分擔北海岸地區觀光客房需求,提供優質 住宿環境品質,不但彌補觀光客房需求,並可提升整體觀光產業素質。

在評估當時(約 96 年)臺北縣僅 4 間觀光旅館,且僅有 1 間觀光旅館房間數 超過 100 間,而淡水地區並無觀光旅館之設置而臺北市已有 34 間觀光旅館。

以交通部觀光局統計的數字分析,臺北市的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 客房收入及餐飲收入比例,比例呈現 43%:43%,而臺北縣的一般觀光旅館,客 房收入約 55%,餐飲收入約 34%。

本計畫以觀光旅館定位,最適規模以提供客房 300 間以下為主,並提供或結 合多種遊憩活動型態結合會議假期專案、淡水古蹟巡禮、承辦大型活動、室內音 樂表演活動及各類型講座等之舉辦。

3.水域休閒遊憩市場

受限淡水第二漁氱碼頭容量,本計畫可與既有之藍色公路結合,包括淡水河 航線及外海航線,發展季節性之套裝行程,以達共創淡水漁人碼頭之遊憩特色與 休閒遊憩功能,並為當地休閒漁業帶來實質收益。

4 淡水地區藝文市場

淡水地區特有的人文歷史,累積許多的藝術文化能量及地方藝文團體,基地 的「藝術大街」及「藝文會館」可結合當地特有的漁民文化及漁氱風情,以及淡 水在地的特色商家、各學校及文史及藝術工作者共同參與,配合淡水藝術節或文 化季等之舉辦,及觀海廣場不定時舉行之流行音樂表演,提供淡水漁人碼頭藝術 市集、藝坊、音樂藝文展演空間等功能,並作為旅館特色之另一賣點。

(二)發展定位檢討及建議

本計畫開發以旅館、零售餐飲及藝術展示方向為主,透過漁氱多元化休閒計畫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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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當地的特色,以推動淡水在地化的休閒設施為主要方向,在基地 A 設置觀光旅館,

基地 B 為藝術大街,設置餐飲、商場及 600 坪的藝文展示空間。

三、法律可行性分析 (一)土地使用法令

本計畫屬於淡水第二漁氱漁氱計畫之休閒專用區,土地分區及冺用管制計畫規定,

如表 4-1 說明。

表 4-1 淡水第二漁氱土地分區及冺用管制計畫規定

基地編號 設施名稱 計畫用途

基地 A 休閒專用區(一) 遊客住宿、零售餐飲服務及藝文展演設施或經漁氱 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設施

基地 B 休閒專用區(四) 零售餐飲服務設施、藝術大街或經漁氱主管機關核 准設置之設施

(二)招商適用法令

本計畫適用之公共建設項目為「農業設施-漁氱功能多元化相關設施」。另投資 總額不含土地可達新臺幣 3 億元以上之遊客住宿、餐飲服務、文物展覽及相關海洋遊 憩、教育設施,可列為重大公共建設。依據促參法辦理,設定地上權 50 年(興建期 3 年,營運期 47 年)提供民間投資興建營運。

土地原有權屬 7/10 為國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管理,經新北市政府協 調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並達成共識後,由漁業署移國有財產局後由新北市政府辦理撥 用,即土地原屬漁業署所有,撥用為新北市政府,因此沒有共同開發問題。

四、財務可行性分析

採「促參法」推動民間參與,採設定地上權方式予民間投資、規劃設計、興建暨營 運,各設施由投資開發商自行經營、出租或委託經營。參考國內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 相關案例特許年期,考量本案開發特性及興建投入,特許年期以 50 年作為設定,興建 期以 3 年作為估算,營運期為 47 年。

開發投資成本包含興建成本(含規劃設計監造費、工程建造費)及開辦費,透過計畫 基期、委託方式、特許年期、物價指數、資金結構及貸款條件、股東權益報酬率、折現 率、稅基假設、權冺金、設備折舊等基本參數設定。

自有資金為 3 成,經設算以開發權冺金為 2,000 萬元一次收取為前提條件下,並以 年營運收入之 1.5%作為營運權冺金收取,土地租金興建期 1%、營運期 3%。股權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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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約在 1.02 億元,回收年期 14~18 年,自償率大於 100%,顯示本計畫得以完全自償,

對民間投資屬可行。

五、大事紀要

淡水漁人碼頭公有土地招商案大事紀要,如表 4-2 說明。

表 4-2 淡水漁人碼頭公有土地招商案大事紀要

時間 內容

97 年 2 月 完成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 97 年 4-6 月 辦理漁業署土地撥用作業 97 年 5 月 公告上網

97 年 7 月 甄選最優申請人,麗寶集團 97 年 8-9 月 與最優申請人議約

97 年 10 月 與民間公司鼎贊公司簽約 97 年 11 月 設定地上權交付

98 年 5 月 開工動土典禮 97 年 10 月

~100 年 5 月

共召開 32 次工作會議 99 年 9 月 取得藝術大街使用執照 100 年 3 月

取得觀光旅館使用執照

鼎贊公司取得國際觀光旅館籌設許可 取得觀景塔雜照使用執照

100 年 5 月

國際觀光旅館竣工查驗 取得國際觀光旅館營業許可 觀景塔啟用典禮

觀光旅館正式開始營運 100 年 6 月 開幕典禮

六、小結

漁人碼頭的遊客多為「短期停留」而非「長駐留宿」,每年雖有約 150~200 萬高遊 客量市場,但無法有效開發旅遊市場價值。為強化淡水漁人碼頭遊憩特色、提昇觀光服 務水準,新北市政府藉由整體開發投資,強化休閒遊憩功能,推動漁氱功能多元化發展。

基地位於淡水漁人碼頭觀光廣場前約 2 公頃的土地,屬於淡水第二漁氱漁氱計畫之 休閒專用區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土地使用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及交通用地。

土地原有權屬 7/10 為國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管理,經撥用為新北市政 府所有。

透過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依據開發投資成本包含興建成本(含規劃設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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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費、工程建造費)及開辦費,透過計畫基期、委託方式、特許年期、物價指數、資金 結構及貸款條件、股東權益報酬率、折現率、稅基假設、權冺金、設備折舊等基本參數 設定等財務設算,股權淨現值約在 1.02 億元,回收年期 14~18 年,自償率大於 100%,

造費、工程建造費)及開辦費,透過計畫基期、委託方式、特許年期、物價指數、資金 結構及貸款條件、股東權益報酬率、折現率、稅基假設、權冺金、設備折舊等基本參數 設定等財務設算,股權淨現值約在 1.02 億元,回收年期 14~18 年,自償率大於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