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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抗爭者對警察處理抗爭的反制策略與侷限

第一節 :面對警察:以抗爭行動進行的反制策略與侷限

1. 保密與情報操作

對於警方的情報工作,有部分抗爭者認為,既無從防範,也不需要防範。確 實,對情報工作的反制必要性,得看抗爭者對情報洩漏的風險評估而定,若是預 計與警方合作的行動,則即便被竊聽也不會造成行動失敗。但是,有一些抗爭類 型若事前被警方掌握情資,則失敗風險將會升高,例如對特定人物的突襲式「嗆 聲」,或者是進入管制區的占領、包圍行動。在此類行動的資訊傳遞上,會以人 脈或私密方式傳訊,避免在公開網頁上透露相關訊息、另選安全地點當面討論,

而避免在辦公室開會或手機通話、以及對可疑者隔離重要訊息。

那次就非常徹底,完全沒有發新聞,事前也完全,不用手機聯絡,也不 在原有的辦公室開會,就是要保到這麼徹底(是擔心監聽嗎?)對,我們 把監聽當作本來就會發生的事情。452

但除了完全隔絕情報之外,一般的社運組織仍很難避免與警方的接觸,也很 難完全不顧及握有行政資源與權力的警方的關係。因此拿捏透露訊息的程度後給 予一定程度的資訊,往往仍有其必要。此外警方情蒐所得之資訊,其實核實並不

452 受訪者 A7。

容易,因此必要時也可能利用假情報來誤導警方的部署。雖然在小而緊密的組織 網絡內,保密的作法理論上是可行的,但這將大大降低組織決策的開放性以及動 員的能量。由於未必能夠清楚掌握警方的情蒐範圍,因此保密工作也有可能過嚴 或過鬆,付出過高的溝通成本或是情報最後仍然流出。而情報操作會損及該組織 與警察機關間的關係,對個別組織而言有相當的風險。

2.掌握協商籌碼

大部分的抗爭,仍會需要經過與警方的協商,如前所述,由於警方握有相當 廣泛的裁量權限,因此若要爭取到理想的抗爭條件,例如充分的行動時間與空 間、目標官員的接見等等,則必須擁有一定的協商籌碼。首先若有與警方建立穩 定關係的協調人或組織出面,一來其熟悉相關限制的「行情」,二來警方需賣人 情以維繫關係,申請會較為順利。其次是若有充分的組織實力,例如人數多、行 動強度高的團體,警察為了維持對現場的控制,只要願意配合,則警察會願意提 供更大的彈性交換合作。此外,若是有名人特別是政治人物參與的行動,警方也 會較為審慎而不會隨意限制453

但並非所有的抗爭組織都能取得這些籌碼,即便能夠取得,在前述警察掌握 先制優勢之下,主導權仍然在警方手中,這些籌碼僅是爭取到討價還價的空間,

並未能挑戰警察的主導權。因此也有抗爭者是採取除了大規模抗爭外,一律不合 作、不協商的策略,憑藉著在理念上團結一致的組織實力,持拒絕與警方作現場 協商的堅定立場:

453 何明修著,《工運第一悍將--曾茂興傳》(嘉義:南華大學社科院,2008),頁 211-217。

一喬(協商),他心態就是說下面的警察擋得住,可以和平落幕,……現 場氣氛沒有感動記者,也沒有嚇到警察,上面的人何必要下來。他來 喬,就是來試探你的底線,如果我們很硬,每個人就是怒氣沖沖地要來 跟你要公道,上面的人才會下來,我覺得跟警察喬來喬去是大忌。有些 學弟妹不知道從哪裡學的,就覺得一定要跟警察喬,我一定會翻臉。454

透過這樣的方式,讓警方理解其並無法透過協商,讓抗爭者承諾僅於警方可 控制的範圍內行動,或者在一定時間後自行解散。此一路線就非以與警察的關係 為籌碼,而是以提高現場的不確定性以及媒體的注目作為籌碼,逼訴求對象面對 群眾。

此外正如前述受訪者所提及的,打動媒體是另一個關鍵點,若行動本身或與 警察的互動過程,能夠得到媒體曝光,代表該團體具有一定的輿論影響力,警察 便會較為慎重處理,即便希望進行限制,也會顧忌形象問題。而若遭到自認不合 理的限制,訴諸輿論亦可能獲得同情,再轉為動員的能量,或是讓警察撤回。

不過無論策略上是合作或不合作,協商籌碼是人情關係、行動的不確定性或 是媒體曝光,對於較邊緣而缺乏媒體經驗與組織資源的弱勢團體而言,要克服警 方在權力上握有的協商優勢,仍不容易。

3.警察形象論述的型塑與競爭

在輿論戰方面,面對前述「警察傷亡」與「警察辛勞」的公關攻勢,有一些 抗爭者可能會直接同意這樣的說法,或是感謝警方對集遊的辛苦協助。但另有一

454 受訪者 A9

些抗爭者也會提出另一套對警察角色與形象的論述,來競奪對警察形象的定義,

反制藉警察形象正當化警察行為的處理策略。

第一種形象是「暴警」,批判警察是國家暴力的施行者,甚至個別警員也懷 抱著惡意,此一論述常伴隨著對過當執法的控訴行動,希望帶動更強大的動員能 量以及輿論支持,遏阻警方的強勢執法455。此一論述策略在發生較受矚目的警民 衝突時較有效力,但侷限是其說服力會隨著民眾對衝突的記憶淡去而下降,也會 被在警察控制內的集會時,警察的為民服務形象所稀釋。且在多數組織仍需與警 察維持關係的情況下,能長期持此論調的組織相當有限。

第二種形象則是「良心犯」,認為員警中必然有支持與同情抗爭者,只是接 受上級命令而不得不站在抗爭的對立面。基於此一論述則通常會對警察表達關懷 與感謝,例如送水、花等等,並且散布個別警察「身在曹營心在漢」的浪漫敘 事456。此一論述一方面期待警察的「良心發現」、「轉過去與人民站在一起」,另 一方面也有助於緩和警民對立的框架對運動的不利影響,將焦點轉回警察背後的 訴求對象(政府、企業)。但其侷限是即便有個別警員被打動,仍不可能動搖整個 警察組織的處理策略,以及前述的警察集體心理;而凸顯警察良知,也會削弱了 反制策略的強度與正當性,以及將警察的作為歸因於個人,而忽略了對集體制度 與文化因素的批判。

第三種形象則較不偏重於警察處理抗爭的正當與否,則著重於警察的「勞動 者」角色,批判國家體制剝削作為勞動者的警察,主張警察應組織工會457。持此

455 〈全民蒐證 揪 114 件警施暴〉,《蘋果日報》,2014.03.2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27/35728321/

456 〈「脫下制服也反核」 警籲群眾監督「馬政府」別遷怒〉,《自由時報》,2014.04.27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996319; 〈基層員警也挺抗爭 網友感動推爆自 白文〉,《自由時報》,2014.05.01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998563

457 〈王卓鈞:警察本來就不能組工會〉,《新頭殼》,2014.05.07

一觀點者,其目的未必是專門針對警察的抗爭處理,但伴隨著對抗爭處理中警力 濫用的批判,例如寧願動用大量警力而不願溝通、讓警察因抗爭加班卻不支給超 勤津貼等,也會間接削弱一些抗爭處理策略的正當性,甚至獲得基層員警的共 鳴。而警察工會可能會削弱政府對基層員警的控制力,也為執政者所不樂見。然 而在對於抗爭的敵情意識之下,警察本身未必會將其被剝削的不滿指向管理者與 雇主,仍有可能歸責於抗爭者,甚至對偶爾改良待遇(慰問金、添購裝備)的長官 與政治人物滿懷感激。在此情況下即便改善了勞動問題甚至成立警察工會,對抗 爭處理的影響仍在未定之天。

我認為警察在抗爭處理的過程當中,所展現出的形象本就是相當多面的,上 述三種形象論述均捕捉到了警察形象的某一個側面,但也僅捕捉到其中一個側 面。若無法對警察有全面性的理解,依照具體事件脈絡調整論述方向,而是只憑 個人經驗放大自己接觸到的側面的話,那麼這些論述作為反制策略的效果,恐怕 會先在抗爭者的爭辯中互相抵銷,或是淪為各說各話,更遑論要與警察以其輿論 優勢經營多年的官方論述相抗衡了。

4.對防阻的挑戰

當面對警察的防阻部屬時,雖然在防阻範圍外進行記者會表達訴求是比較安 全也較常見的作法,但為了升高對抗爭對象的壓力以及吸引媒體的目光,有時候 也需要冒風險挑戰警方的防線。在政黨輪替時代,雖然極少採取對警察進行暴力 攻擊的策略,但並不代表組織性的非暴力抗爭策略也被放棄。判斷的依據是「政 治張力」與「組織實力」是否足夠,前者考量的是議題的緊急程度以及引發衝突 後輿論的風向,後者則是關乎是否有能力執行衝突策略,將衝突控制在預期的範

http://newtalk.tw/news/2014/05/07/47063.html

圍內,並承擔後續法律風險。

具體的作法上,首先是正面挑戰警察的防阻線,與警員進行推擠,或者是拆 除或越過拒馬等防阻裝備。通常並非真的希望能夠以強制力突破警察的防阻部 署,而是作為一種象徵性的言論,吸引大眾注目並批判政府拒絕回應的態度,或 是打開對話空間,即便真的成功進入了管制區,也往往是就地靜坐後被抬走。但 近年伴隨著上述兩個要件的發展,從象徵性的衝突轉變為實質性的包圍或占領行 動也是有可能的。

不准我申請經過競選總部,我就申請得老遠,然後全部人脫離遊行路 線,……就推擠,硝煙很濃,我們不散要他們出來對話,他們就派了一 個人出來,我們問他一些訴求,他回答很爛,有一個對話的形式。458

上述的行動經驗,其實包含突襲與正面推擠,突襲式的行動也是一種重要策 略,例如突然衝入未有足夠防阻部署之處,或者事先進入抗爭對象所在場所,在 特定的時間點進行訴求的表達。突襲式的行動比起正面挑戰,有可能會被事先封

上述的行動經驗,其實包含突襲與正面推擠,突襲式的行動也是一種重要策 略,例如突然衝入未有足夠防阻部署之處,或者事先進入抗爭對象所在場所,在 特定的時間點進行訴求的表達。突襲式的行動比起正面挑戰,有可能會被事先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