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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黨輪替時代的台灣警察處理抗爭法制

第四節 :影響警察實踐之因素

經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在政黨輪替時代,警察成為了具有一定自主性的 行動主體,從經驗中累積出了抗爭處理的實務作法,法律條文與上級命令雖都扮 演角色,卻並非機械式地照樣執行。因此需要進一步探究,影響著警察的實踐經 驗,支持著現行抗爭處理體制的制度與文化因素,究竟有哪些。

第一項:警察體制

隨著替代役的實施,在 2001~2003 年間完成了保一、四、五總隊移撥至地方 警察編制的工作,並將三個總隊的合計編制縮編為5667 名,2003 年的預算員額 則為4067 名,再加上保安總隊警察的支援任務日漸廣泛,有約半數均改往支援 電信、環保、森林等專業警察員額。因此機動保安警力的常任人員,實際上僅餘 下約兩千人的行政技術人員與幹部,剩下的則由約六千人的替代役警力充任。

然而面對複雜的抗爭實務,替代役的訓練不足應付,而且使用無正式員警身 分的替代役男充任保安總隊幾乎大部分警力,也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對替代役僅 能擔任輔助性工作的規定,以及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對人事的要求,自始就遭 到監察院的糾正。但一直到2008 年的陳雲林事件之後,負責指揮的臺北市警局 面對監察院的再度糾正,才承認讓替代役擔任第一線的疏失,從此替代役男便不 再擔任第一線的防阻與反制大隊430

430 監察院 098 內正 0023 號糾正案文。

在替代役退出第一線之後,又無法重新收回已移撥與有固定支援勤務的員 額,因此警政署採取的政策是將要求地方警察接受鎮暴訓練,隨時應需求召集各 地區崗位上的員警,擔任機動保安警力。此舉造成許多重大影響,首先是面對突 發事件時保安警力的集結速度變慢,彼此之間的配合也不佳,反應速度與防阻實 力都大幅下降。而地方警察本來只需要負擔日常的情報工作,現在也需要站上第 一線處理聚眾活動處理勤務,也排擠了地方警察處理日常勤務的時間,因此往往 得拼命加班,或是取消一部分巡邏等日常勤務,若發生長時間大規模的抗爭事 件,則會造成治安的空窗期:「一個分局要出四十個人,反正有要就要把所有勤 務放下來,出四十個人。重大事件時察戶口、交通取締都會暫停。」431

在解嚴後由於將預算員額投入各個保安總隊的建制,臺灣地方的基層警力早 就捉襟見肘,即便歷經保安警力的支援與移撥,仍然沒有解決這樣的問題。人力 不足導致基層員警工時長、班表亂、加班只要超過超勤津貼額度就只能換成無用 的嘉獎,因此聚眾活動的專案勤務,無疑是讓基層員警的過勞雪上加霜,這相當 程度限制了第一線的抗爭處理能量,讓第一線的警察傾向透過協商確保控制,避 免動員人力。但若衝突升高,決策層級升高,在不需付出額外的超勤津貼下,政 府高層仍有能力大規模調度警力,而不用擔心須付出額外的財政成本。

第二項:警察文化

除了制度因素之外,警察的文化也會影響警察的抗爭處理。進入政黨輪替時 代後,雖然一些教科書當中對抗爭的評價開始正反併陳,但就結論而言仍是將其

431 受訪者 P3。

視為負面的。對於相關法律的介紹也相當形式,且並不討論警察權力受法律限制 的一面。在對抗爭的認知方面,大致承襲先前確立的「類型、成因、特性、影 響」,「科學地證明」去政治化、抗爭的高暴力風險以及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並且 仍是以相當負面的敘事介紹過往臺灣的抗爭事件。無論是引用的文獻或是研究的 內容,都缺少與較新的社會學、法學等的對話,也與台灣的街頭實況脫節,仍就 在延續著培養對抗爭者「敵情意識」的教育。

從警大的學士畢業論文當中,也可以觀察到敵情意識價值再生產的現象仍舊 相當穩固,並未隨著政黨輪替時代而有大幅改變或受到挑戰。論文中的研究架構 與論述,包括類型學、心理學的詮釋以及負面的歷史敘事及抗爭形象,與上述的 教科書均相當雷同432

但這樣的教育體系,原先是由於警大與警專體系獨占了警察的來源,並且是 採取集中式、半軍事化的養成方式,因此有利於警察內部意識形態的一致。但從 2006 年開放非警專畢業生也可考基層警察特考以來,有大量一般大學畢業生成為 警界的新血,這些不同背景的警界新血或許不會對這套敵情意識的說法照單全 收,值得繼續觀察。

向來關於抗爭現場發生的警察過當執法行為,警學一般將其解釋為個別員警 的脫序行為,而忽略了背後的集體心理因素。但前述從教育體系所灌輸的敵情意 識,到由於人力不足而從日常與勤務中累積的疲累與憤怒,以及警察相信自己有 權責也有能力區分、標誌與排除某些「壞」抗爭者/記者的刻板印象營造,都提供

432 例如尹俊翔著,〈從群眾心理論群眾事件之處理--以我國三一九事件為例〉(中央警察大學,

2002),頁 4。洪正晟著,〈現行警察機關處理聚眾活動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2008),頁 1-4。鄭展庭著,〈現行警察機關處理聚眾活動之作為與原則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2009),頁 2-8。三篇學士論文對於群眾事件的類型論述幾乎是雷同的,而洪文與鄭文在「成因」與「特性」上 的討論也幾乎一模一樣,僅有詳細簡略之別。

了警察對抗爭者抱持負面情緒的基礎。例如受訪者P2 就以「社會/政治」的區 分,來解釋目前他眼裡應選擇執法的抗爭類型與理由:

有些是政治立場或意識型態的,例如支持台灣獨立的,立法院那邊也是 有一些,這在社會上的共識還是很分歧,如果他們太偏激我們就會很強 硬的執法。但有些社會議題,例如反迫遷,我們就比較是幫忙、協助、

會柔性勸導。

因應社會情勢的不同,這種針對特定議題抗爭者的思維,除了承襲以往的類 型學之外,在教科書中也有可能出現新的分類,例如以下這段2012 年出版的保 安警察教科書,其聚眾活動處理章節一開頭的引文:

隨著兩岸交流日趨頻仍,後續兩岸經合會議議題持續發燒,復以有心人 士從中鼓煽利用,製造事端,並透過傳播媒體大事渲染,因而導致集會 遊行、集體陳情、請願、抗議、自力救濟等違法脫序事件層出不窮。433

而在警政署 2014 年頒布的一項「保護違規靜坐群眾離開訓練教範」當中,

其前言也有類似的陳述:「隨著後續兩岸議題持續進行,動輒透過集會、遊行、

陳情、請願或抗爭方式,展現集體意念,不僅影響社會安寧秩序,更侵害了公共 利益。」當然,在前引的教科書或教範當中,並未明文要求學生對兩岸議題相關 的抗爭者作出甚麼特別對待。不過若考量警學體系當中歷來的類型學傳統,可以 說比起對所有抗爭者一視同仁,這些教材仍舊較傾向塑造一種區分與標誌出特定 執法對象的警察文化。

433 翁萃芳著,保安警察概論,頁 163。

而在驅離現場,作為執法者的正當性確信、強調尚武男子氣概的警察文化、

集體、匿名、蒙面行動造成的免責心理、以及壓倒性的武力優勢情境,催生了在 驅離現場可恣意施暴的集體心理434。而原應在現場扮演煞車閥,阻止員警失控的 指揮體系,在事中不作為,事後更往往能成功掩蓋與阻斷究責,甚至記功升遷的 歷史經驗,更是助長了執法過當的因素之一。

第三項:政治部門

警察機關雖然是法定的集會遊行主管機關,但若涉及較大規模的事件,則會 成立處理小組進行指揮。但處理小組並非固定編制的單位,究竟成員該有哪一 些,應設在哪一個單位與層級,並沒有一個標準。決策機制的缺乏制度與不透 明,造成抗爭處理時的權責不相符,實際上下決策之政治部門,因而得以推給警 察機關脫免政治與法律責任。比較明確的體制是特勤維安法制化後,特勤條例當 中明訂由國安局主導,故與維安相關的抗爭處理權責就較為清楚。

此外,如同在第二章所探討的,警察的指揮與人事權限一直都是台灣地方自 治的敏感議題,雖然組織上全國警察機關之上級機關均是警政署,地方政府仍有 相當的發言權。在政黨輪替時代後,直屬中央的保一、四、五大量移撥成為地方 警力,同時機動保安警力的調度以及指揮,也轉為地方責任制,警力優先由地方 調度,現場則由該管分局長指揮。受訪者P3 就表示:「從民國九十幾年之後都是 地區責任制,保一不像以前一樣一申請就支援」。人力資源往地方配置,更加強 化了地方政府在抗爭處理上的發言權,因此當警政署與地方警察局在抗爭處理上 不同調時,指揮權誰屬就變成重要的問題。地方首長可能會直接對警察局長提出

434 Della Porta、Fillieule 著,Policing Social Protest,頁 234。

要求,這樣的要求在警政組織法上雖然效力有待商榷,但往往相當有效,例如在 2004 年的總統大選選後抗爭當中,就發生了警政署與台北市政府不同調的情況:

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准總統府前集會「合法化」,讓「不合法、不取 締」的現況解套,也將球丟回中央,但過程是苦勸王卓鈞局長一小時。

王局長原依集會遊行法不同意核准總統府前抗爭活動,……基於「這場 集會的訴求不是台北市的問題,而是全國性的問題,法律上追求的國家 公義,遠超過現場群眾的違規行為」,同意核准。

在驅離前最後關頭,內政部警政署長張四良卻二度以電話要求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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