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黨輪替時代的台灣警察處理抗爭法制
第三節 :抗爭後之階段
較之抗爭前後,抗爭中的階段變數是最大,最難以預測的。對此警察比起機 械式的執行法律或是上級命令,其自主的行動邏輯更加明顯,即是「控制」優先 於「執法」。在合法且可預測的抗爭時,警察自然樂得依法行政;但即便是未申 請或逾時的抗爭,只要能藉助抗爭者的自律控制局面,警察也不排斥放鬆執法,
給予抗爭者一定的彈性,甚至配合演出衝突推擠。重點在於避免抗爭擴大至無法 控制,並且希望讓抗爭者採取自行解散的方式收場,三次舉牌內結束就不予追究 的慣例,甚至在某些「衝突」場面之後的相安無事,便是此一實務邏輯下的產 物。
但這樣的彈性並不代表雙方的利害總是一致,也不代表言論空間就此開放,
畢竟抗爭的重要籌碼就是「不確定性」,當抗爭者不願意與警方合作時,警方也 有一套確保抗爭者就範的鎮壓技術。在政黨輪替時代下,這套技術不再僅是倚賴 鎮暴部隊的實力,而是在現行法律規範的支撐之下,除了集會遊行法的強制驅離 權限之外,還一併應用蒐證、逮捕、身分查證、留置、扣留等警察職權,再加上 媒體發言權上的優勢,細膩地從人、物、空間、資訊等層面,將抗爭控制在警方 可接受的範圍之內。
第三節:抗爭後之階段
在抗爭結束之後,抗爭處理並未就此結束。較之抗爭中的街頭互動,抗爭後
的程序與抗爭前的協商一樣較不被注目,此一階段的抗爭處理重點,著重於偵查 程序、情報工作與內部獎懲。而與抗爭前、抗爭中比較起來,抗爭後警察就脫離 了與抗爭者一對一,擁有獨立裁量權限的狀態,必須與其它權力頻繁互動,行政 與立法機關會對到此為止的處理進行問責,而後續的偵查則受到司法機關的節 制,而這樣的互動結果又會影響後續的抗爭處理實務。
第一項:警察處理抗爭相關法令 1.後續偵查及追訴
若在抗爭時有發生違反刑法或集會遊行法之情事,則警方自然會依照刑事訴 訟法相關規定,進行後續偵查程序,並移送或函送相關案件至地檢署,並在必要 時於偵查與審判程序中擔任證人。由於抗爭相關案件的現場可能只有抗爭者與警 察,或是警察會是具體的被害人,因此較之一般案件,警察涉入而出面作證的機 率會更高。
2.蒐證資料之管理及銷毀
透過蒐證得來之資料,依警職法第 9 條若為有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即 應銷毀之。若保存相關資料,則應依個資法進行進行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並依 警職法第九條,在未涉及組織犯罪條例或審判尚未終結的情況下,於至遲一年內 銷毀相關資料。
3.問責及獎懲
在抗爭之後,不僅是抗爭者的行為會受到追究,警察的行為也會受到來自不 同機關的問責。警察內部在檢討過後,會進行獎懲,也會針對後續案件的偵辦給 予一定的績效。而也有可能有來自立法部門的問責,相關警察官僚會需要出面答 詢。最後則是若有失職之處,則可能因應民眾的檢舉,會由監察院或是司法機關 進行調查,或是由人民自行蒐集證據提出自訴,進入訴訟程序。而在這些程序當 中,所被檢討的即是在處理抗爭的過程當中,前述各種法規的適用是否得當。
第二項:警察處理抗爭實務 1.偵查與訴追
雖然集會遊行法僅處罰首謀,但如前所述,可應用於追訴抗爭者的刑法條文 也並不在少數,且為避免發生衝突或是讓抗爭難以收拾,警察通常較不傾向現場 進行逮捕,而通常是在抗爭之後,根據蒐證畫面與相關情資,展開傳喚等偵查作 為,或是進行家戶查訪。
在政黨輪替時代後,強制拘提的案例非常稀少,更幾乎沒有羈押獲准的案 例。而政黨輪替時代的抗爭相關判決,在量刑上絕大多數是可易科罰金或緩刑,
因而也不會留下警察刑事記錄。因此如郝內閣時代對付社運流氓、環保流氓那 樣,檢警在偵查上動用強制處分權或嚴刑峻罰,來造成抗爭者重大壓力的作法已 經行不通了。
但即便如此,司法訴追本身,仍會帶給抗爭者施加相當的壓力,這樣的壓力 除了來自對訴訟成本、刑罰、留下警察刑事記錄的不確定性與恐懼之外,更多時 候是來自於對當事人社會關係的破壞效果,進而導致人際上的孤立,而這樣的負 面效應並非法律支援,與抗爭組織的支持網絡所能夠完全抵銷419。受訪者A2 就 提及:「(按:抗爭引起訴訟後)也要注意他家裡面、家族成員或工會本身的反 應。」而在組織層面則可能導致內部路線的主動與被動分化,以及嚇阻其他抗爭 者未來對警察的不服從420。
2.蒐證資料建檔
除了法定的司法追訴程序所需外,在抗爭後警察仍對蒐集來的相關資料進行 建檔保存,首先是於抗爭之後用於檢討勤務作為,或者是在一些處理抗爭勤務比 較頻繁的分局,會當作日後教案之用:「(拿蒐證資料)做一個專輯,放在偵查隊跟 督察組,以後勤教的時候放出來給大家,這邊哪邊執行上不太好。」421。
除了警方內部的檢討與教學之外,相關抗爭者的檔案還會用以區分與辨別特 定的抗爭者,以便進行進一步的情報工作,進行新的布線監偵工作,以及作為日 後審查申請與評估警力部署時的參考。例如受訪者A9 即有這樣的經驗:「我那次 是筆電丟掉去派出所...去尿尿才發現廁所旁邊掛著我們所有人的照片,包括 我,就公佈欄有掛槍擊要犯照片的那邊,寫說 XX 陳抗份子。」422甚至特定抗爭 者的個人資訊,可能會在不同的政府機關之間互相傳遞、流通。有受訪者在服兵 役時,發現單位有自己以前抗爭的資料,並且因此受到單位主管特別的關切:
419 〈離譜判決書 解母女心結〉,《蘋果日報》,2015.01.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01/36302018/
420 富永京子著,社会運動と「逮捕」--被逮捕者に対するまなざしを通じて,頁 9-11。
421 受訪者 P6。
422 受訪者 A9 並於訪談時對我出示了當場以手機拍下的相關告示照片。
人事主任一直有對我點名做記號,到我要退伍他才跟我說,你是搞民運 的!他其實是有叫駐警隊來關切我,他自己也不時的會來問我最近在幹 嘛,假裝是朋友。423
雖然僅以以上的資訊,還無法全盤了解這些通過蒐證或者其他情蒐管道而來 的資訊,在警察體系內部的實際應用狀況,以及會與哪些機關,基於何目的共享 哪些資訊。但可以確定的是,警察在實務上對蒐證所得的情報,其應用範圍並不 侷限於警職法第9 條所定之用途,而是尚有其他許多用途。
3.獎懲與課責
處理內部獎懲與對應問責也是抗爭後的重要工作,在此一階段警察機關考量 的主要是執法的效率而非效能,因此只要有完成預先設定的任務目標,無論過程 中手段如何,多半仍能得到績效。但警察在現場雖有裁量權,事後則須考慮與其 他權力的互動,以及輿論的觀感。因此在政治張力不足以及明確影響正當性,或 與社運團體關係的場合,警察仍有可能道歉或懲處,甚至是提出放棄對抗爭者的 訴追以換取對方的不追究的要求,避免事態擴大損及警察的正當性。
我只是在發雞蛋就被抓,所以後來中正一分局那個局長,……,他還派 人送水果跟我道歉,說不好意思,是保防不認識我,抓錯人了,好像很 怕我去告他們一樣。424
423 受訪者 A3。
424 受訪者 A2。
但倘若在政治張力高的案件當中,警察承認責任的行為就可能涉及政權正當 性的喪失,此時面對問責警察機關就會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並且利用其在抗爭現 場的資訊優勢以及絕對的現場控制能力,對相關的問責表達強硬立場,堅持查無 違失,或者承諾進行調查或是承認錯誤,但表示找不到行為人425,以讓相關的課 責無力化。
4.媒體公關工作
在抗爭事件之後,警察的媒體公關工作並不隨之結束,而是持續與抗爭者競 奪對於事件的詮釋權。常見的攻防點是「參與者人數統計」、「警民傷亡」與「警 民對立論述」。由於參與者數量往往是抗爭成果的重要指標,在人數眾多無法簡 單計算的場合,雖然抗爭者會自行宣布人數,但警方的統計數據仍是重要的參 考。雖然警方主張是採取每平方公尺人數的科學估算方法,但依舊時常被質疑高 估或低估特定立場的抗爭人數426。
其次則是警民傷亡資訊的公佈,通常於發生較劇烈衝突的抗爭事件之後,警 方會公佈警民傷亡統計,或是衝突現場或警察受傷的錄影、照片等。此類作法與 其說是為了犯罪偵查,不如說是以警方的傷亡,間接澄清警方執法並無過當,並 反指抗爭者的行為暴力,以削弱抗爭者的正當性。不過由於影像經過選擇,統計 與驗傷的基準亦不明427;再加上抗爭者的傷亡數可能因為怕麻煩、不願意支出額 外醫療費用、或是擔心就醫會被警察追蹤而有黑數的存在,因此相關資訊常常受 到質疑。不過由於警方在搜集與調查資訊占有絕對的優勢,因此抗爭者也很難提
425 〈懸案?比對訪談近月 查不出持棍警是誰〉,《自由時報》,2014.04.22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72775
426 〈連勝文所說的警方「專業」人數估計是真的嗎?〉,《蘋果日報》,2014.11.2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126/513109/
427 〈綠委:執法過當 還想抹黑學生是暴民〉,《新頭殼》,2013.10.11 http://newtalk.tw/news/2013/10/11/40890.html
出有力的反駁。
最後是警民對立論述,一般是在發生衝突或是長時間抗爭時,會訴諸警察處 理抗爭的辛苦與危險,並且將其原因歸因於抗爭者,要求抗爭者退讓以解決警察 的苦境;或者是對警察的抗爭處理表示支持,以反制針對警察的批評聲浪。此類
最後是警民對立論述,一般是在發生衝突或是長時間抗爭時,會訴諸警察處 理抗爭的辛苦與危險,並且將其原因歸因於抗爭者,要求抗爭者退讓以解決警察 的苦境;或者是對警察的抗爭處理表示支持,以反制針對警察的批評聲浪。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