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抗爭者對警察處理抗爭的反制策略與侷限
第二節 :面對法律結構:以法律行動進行的反制策略與侷限
除了以直接的抗爭行動反制警察的抗爭處理之外,由於在抗爭處理當中,法 律形構了雙方行動的基礎前提,因此雖然在前面的分析當中,警察享有法規範所 賦予的種種優勢,並且也使用偵查權限來做為處理抗爭的手段之一,但相同的抗
471 〈癱國道挨罰 60 萬 失業收費員 1128 再戰〉,《自由時報》,2014.11.18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30982
472 富永京子著,社会運動と「逮捕」--被逮捕者に対するまなざしを通じて,頁 8-9。
爭者也有使用法律降低行動代價、對應警方行動、甚至是訴諸改變整個法律結構 的可能性存在。
但採取法律行動進行反制,無論是均會遇上許多不同層次的困難,而這些法 律行動上的困難,也可以說是構成了在法規範上的警方優勢之一環。以下我將相 關的法律行動,分成以降低法律與警察對抗爭的干擾的「防禦」行動,以及積極 改變抗爭管制結構的「攻擊」行動兩個部分,一一討論常見的相關法律反制策 略,以及其侷限何在。
第一項:防禦:法律風險與代價的降低
首先要討論的是針對對抗爭的偵查與司法訴追,不僅會消耗組織的救援資 源、造成個別抗爭者的負擔、也會造成下一次行動時的寒蟬效應。因此抗爭者會 採取種種的防禦手段,以降低抗爭行動中來自警察的干擾,以及避免參與者遭到 偵查甚至被判決有罪。這類行動固然因為降低了警察策略的效果,而有間接削弱 警察的抗爭處理體制的效果,但其主要目標仍是保護自身而非改變體制,因此歸 類為防禦行動。
1.「集會遊行」名目的迴避
由於陳情、請願並無特別要求事先許可的規定,再加上集會遊行法第八條對 非政治性集會遊行(例如學術、民俗等)設有不需申請許可的除外規定,因此以這 些不需申請許可的名目進行活動,有可能可以迴避掉集會遊行法的適用,進而不 受到相關處罰。
當天是中秋節,很多人會到中正紀念堂賞月,我們也去「賞月」總可以 吧!當時民盟有二十幾位朋友在那裡,……,今天不談政治,改談佛 法,……,也被舉牌。473
但實務上的適用相當寬泛,只要活動形式上有適用集會遊行法對政治性集會 限制規定的空間,就算是陳情或請願等,均仍有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與罰則之適 用。實務上甚至有擴張適用的趨勢,連依法舉行的罷工行動、一人著標語靜走 等,都以集會遊行法相繩,僅有極少數的案例會被採信「並無特定集會遊行目 的」。因此在目前實務上趨勢如此之下,對於集會遊行名目的迴避,只能算是聊 備一格的抗辯,並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2.「不聚眾」的行動模式
由於集會遊行法的前提是聚眾,因此以一到兩人規模進行抗爭行動,就可避 免集會遊行法的適用。原本人數少的行動,問題在於不引人注目,沒有辦法達到 集會遊行表達訴求的效果,被抗爭的對象也不會感受到壓力。因此比較常見的方 式是利用本來就有媒體聚焦的場合,例如政要的出訪行程,或是有媒體在場的會 議或儀式等進行抗爭,以達到傳達訴求的效果。
但在目前攝錄器材與社群網站的發達之下,即便是僅有一、二人行動,仍然 能夠自行對外傳播抗爭行動的消息與訴求,若抗爭的形式有話題性,或者是抗爭 者有一定人氣,這樣的行動也有可能得到媒體的報導。甚至是利用網路串連,例
473 台大教授黃光國發言,〈立法院第 6 屆第 4 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公聽會會議紀錄〉,集遊惡 法修法聯盟提供,頁 3-4,2006.11.15 。
如Facebook 的打卡 474、上傳採取相同行動的照片475等,將現實中複數的個人抗 爭行動,在網路上結合為一股集體的聲浪。
但如前所述,首先在實務上仍有不管三七二十一,對不滿三人的抗爭者以集 會遊行法相繩的案例。其次警察處理抗爭能使用的法規,並不只有集會遊行法,
而是包括了警職法、特勤條例、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各種法規,因此對於少 於三人的抗爭行動,仍不愁沒有進行即時強制或事後追訴的手段。至於網路上的 串連,若涉及現實中的行動,警察近年來也漸漸開始加強網路上的情搜,因此仍 有可能被鎖定偵辦。
3.「舉牌三次前」的言論空間
除了人數的要件之外,集會遊行法還需要進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的程 序,也就是俗稱的「舉牌三次」,才會構成違法集會,產生法律責任並且可能進 行驅離。但反過來說,也可以說是在舉牌三次前,即便是無許可或許可遭撤銷的 集會遊行也不會違法。在實務上確實有這樣的慣例,抗爭者若願意在現場配合警 方對抗爭地點與形式的要求,並承諾在一定的時間內散去,警察雖然仍會舉牌,
但會刻意不舉第三次牌,讓抗爭者在兩次舉牌的間隔之間結束行動,而不會受到 集會遊行法中聚眾不解散的追訴。受訪者A3 認為這在政黨輪替時期,形成了一 種社運整體的慣習:
警察就會來跟你盧,你就會跟他說好啦好啦再五分鐘就結束。那時候的 領導人文化就是說,一場抗議五分鐘十分鐘,我們只要演完行動劇給媒
474 例如成大「南榕廣場」之打卡行動。
475 例如「我是人,我反核」的拍照上傳行動。
體看到就好了,聲援團體講完話就結束了。
另一種方式則是「快閃」,快閃並非前述與警方達成協議下的產物,而是一 開始就設計好短時間的抗爭行動,讓警方即便有意取締,也來不及完成舉牌三次 的程序。原本快閃與前述的三人以下抗爭一樣,有難以吸引媒體目光的問題,快 閃若事前通知給媒體,則消息難免為警方所知,而會受到事前的妨礙,但倘若不 事前通知,則媒體也不會來得及到場採訪。因此原先一樣是需要利用其他已經有 媒體在場的場合行動,而後在近年則可利用自備的攝錄器材與社群網站,以自行 傳播或事後提供傳統媒體素材的方式,將訴求傳達出去476。
與警方協商不要舉第三次牌,雖然對於許多僅需要短時間小人數,開開記者 會講完話就可結束的抗爭來說,確實相當方便,但其侷限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 舉牌的速度與交換條件的內容,主導權全部操之於警察,雖然如前所述,警察基 於抗爭處理上的需要,必須與抗爭者建立一定的關係,而這方面的睜一隻眼閉一 隻眼,正是警察賣人情的常見管道,但仍未改變雙方權力不平等的事實。而集會 遊行法中也有比例原則的要求,若警察刻意在短時間內快速舉牌,可能事後被法 院認為未提供抗爭者充分的解散時間,而被認為命令解散處份無效,但在現場一 樣無法阻止警方進行逮捕或驅離,而使得抗爭行動失敗。實務上甚至可能為了要 達到壓制抗爭者的效果,而一面舉牌要求散去,一面卻以警力阻止抗爭者解散。
而對於並非在短時間內就能結束,或是對於抗爭方式上無法取得警方首肯的抗爭 者,顯然無法受惠於這樣的默契。
至於快閃的侷限,則與前述的小人數行動問題大致相類,雖然迴避了集會遊 行法的適用,但警察仍可能動用其他相關條文偵辦,在網路上的言論與行動也一
476 唐慧宇著,〈新媒體時代的微動力:仆街、快閃與革命〉,《跨界:大學與社會參與》1:(2012)
樣在警察的情搜範圍之內。
4.有別於一般刑案的防禦策略:抗爭脈絡的引入
雖然抗爭處理上有繁多相關條文可供適用,許多時候僅是做為警察進行即時 強制的理由,事後便不了了之,但若進入到司法程序當中,則抗爭者就不得不面 對各種條文的構成要件攻防了。由於相關的條文繁多,構成要件各有不同,限於 篇幅,我無意也無法在此檢討所有可能涉及的條文與答辯策略,而是希望凸顯出 即便罪名相同,抗爭案件在防禦策略上,仍具有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的特殊性:
抗爭脈絡在訴訟攻防當中的引入。亦即當檢警在進行偵辦抗爭案件時,經常是以 去政治化、去抗爭脈絡化的方式,將抗爭行為化約為符合形式構成要件的片段行 為,以利起訴或定罪。而抗爭者就必須還原當時的情境脈絡,從中提出更多應考 量的爭點,期待法官能多方思考權衡,而得到對己有利的心證。
抗爭脈絡的引入,在具體案件當中會呈現出怎麼樣的防禦策略呢?首先在集 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的案件當中,常見的爭點是首謀認定與命令解散處分的比例 原則問題。首謀認定之所以會成為爭點,是因為集會遊行法中想像的抗爭圖像,
是由少數首謀煽動、指使被動的群眾的「主動首謀-被動群眾」圖像,因此必須特 定出首謀方有集遊法第二十九條之適用,但實際上究竟首謀標準為何,其實並未 有清楚可操作的統一定義。而過往由傾向檢警說法寬鬆認定的實務,在2000 年 後漸漸受到各級法院的質疑,因此開拓了此一防禦的空間477。
「主動首謀-被動群眾」圖像的問題,在於有許多抗爭是自發型的,或是在突
477 對於首謀認定相關實務見解的整理與歷史演變,參劉人豪著,集會無理? 遊行有罪!-集會遊行 管制的歷史形塑與法律實踐,頁149-159。
發狀況之下,群眾採取自發行動,因而被判定為非法集遊,例如警方抓人使得群 眾拒絕散去,導致超過申請時間478。除此之外,許多行動經常是透過扁平網絡式 的動員,參與者是彼此合作,因此也沒有明確的首謀-群眾關係479。對於首謀難 辨的問題,警方經常是將其情搜所掌握的特定人士認定為首謀,並擷取當事人公
發狀況之下,群眾採取自發行動,因而被判定為非法集遊,例如警方抓人使得群 眾拒絕散去,導致超過申請時間478。除此之外,許多行動經常是透過扁平網絡式 的動員,參與者是彼此合作,因此也沒有明確的首謀-群眾關係479。對於首謀難 辨的問題,警方經常是將其情搜所掌握的特定人士認定為首謀,並擷取當事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