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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原則在犯罪體系中之地位

第二章 信賴原則之概念 6

第三節 信賴原則在犯罪體系中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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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之責任領域38

既然依自我負責原則,每個人原則上只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對於他人 所可能產生的錯誤行為即不需負責,則主張信賴原則以免除侵害法益之過 失責任,其實就是不需要對對方之錯誤行為負責之實踐,因此可以說信賴 原則是由自我負責原則所衍生。以道路交通為例,由被害人本身之行為所 引起的法益侵害,應該由其本身對結果負責,相對的,行為人不需要為此 意外負過失責任,故賦予行為人可主張信賴原則之機會。在分工合作之情 況中亦應該有所適用,惟分工之狀況與交通有所不同,必須要注意的是,

各種職業規範中若有賦予行為人監督、控制或保證等義務,則行為人即不 得主張限定責任領域,而有違反注意義務須負過失責任之可能。

第三節 信賴原則在犯罪體系中之地位

目前信賴原則在過失理論中之定位尚有爭議,其所免除者為預見可能 性或注意義務,隨著過失理論之發展而有不同見解,因此必須先討論新舊 過失理論之內涵,進而瞭解信賴原則在過失理論中之地位。本節先就傳統 過失理論作為探討之目標,釐清信賴原則於傳統過失理論中之地位,但近 來隨著客觀歸責理論發展,客觀歸責理論亦逐漸提升其重要性,因此就信 賴原則於客觀歸責體系中之定位,亦一併加以討論,期能同時說明信賴原 則於不同體系中之定位。

第一項 過失理論中之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於過失理論中之地位,可能因採取不同之過失理論而有不同

之結論,因此必須先探討各過失理論之內容方得以決定。自舊過失理論、

新過失理論至新新過失理論,其內涵均有不同之處,以下先說明各過失理

38 Heribert Schumann, a.a.O.(Fn. 36), S.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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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關注之重點有何不同,方可決定信賴原則如何因各過失理論所關注之重 點轉移,而產生地位之變化。

第一目 過失理論之發展

一、舊過失理論

舊過失論亦稱傳統的過失理論,其認過失屬於犯罪之心理的、主觀的

要素,亦即,對於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之心理狀態給予非難。舊過失論係 從侵害法益之結果無價值出發,認為過失犯之構造,係以客觀的因果關係 與主觀的預見可能性為其概念工具。就其違法行為所引起之法益侵害,因 具有違反預見義務之過失,乃論其責任。因此舊過失論在評價行為客觀面 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階段,與故意犯間並沒有本質之差異39。惟在 責任階段,則認為在主觀面以預見可能性說明過失內容,與故意有所不同。

依舊過失論,只有在達到個人可避免的法益侵害或法益危險時,其才會被 非難。因為個人對於其無法阻止之事在刑法上並不被強加責任。而避免可 能性是以可以預見構成要件實現為前提而存在,因此客觀預見可能性被看 待為過失非難的重要要素。並且,依此見解認為預見可能性是過失可罰性 的條件,其在體系上屬於罪責40。傳統過失犯理論所著重之判斷標準在於 有無預見可能性,如行為人不能預見時,即不能認定其構成過失,如行為 人對於法益侵害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時,則成立犯罪;且過失在犯罪體系上 之地位係與故意並列為責任之形式。

二、新過失理論

原本舊過失論認為過失犯屬於罪責問題,但由於犯罪理論的變遷,現

39 陳樸生,過失之概念與過失犯之構造(上),刑事法雜誌,38 卷 1 期,1994 年 7 月,頁 8。

40 Miriam Hannes, a.a.O.(Fn. 8), S.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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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範,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表達而已44。既然將注意使用於避免相關構成 要件實現,使注意義務與構成要件的行為指令是相同的,則被要求負有注 意義務之人,卻忽略之,其違反注意的行為也一貫的必須從構成要件階層 檢驗。因此,可以得到的結論是過失已從罪責轉移至不法。

三、新新過失理論

新舊過失理論均以預見可能性為前提,如果行為人對於法益侵害之情 事不具有預見可能性,則不能令其負過失責任。然因科技高度發展,現今 社會存有許多食品傷害、企業災害或環境公害等,往往無法於事前預見,

但倘因此而使相關企業經營者不須為任何避免侵害之措施,而可以此脫免 責任,對於社會大眾之保障恐有不周,因此發展出新新過失理論(危懼感理 論)。此理論主張在特定具有公共利益色彩之行為領域中,應將預見可能性 從「具體預見」擴大至「模糊預見」。只要行為人於事前對於結果發生具 有模糊的不安感或危懼感,就應該負有迴避結果之義務45,如行為人怠於 此種危懼感,而不為任何迴避措施,則應認其行為具有過失。

第二目 信賴原則於過失犯中之地位

信賴原則係如何免除過失責任,亦即其究竟係免除過失責任中之何種

要件,並未有定論,以下將分別說明信賴原則所免除之過失要件有何不同,

及產生不同見解之原因為何。

一、預見可能性免除說

舊過失論係以法益侵害之結果無價值作為核心,且以預見可能性作為

判斷過失之重要要素。刑法上之預見可能性,並非事實上抽象之預見可能

44 Karl Engisch, Untersuchungen über Vorsatz und Fahrlässigkeit im Strafrecht, 1995, S. 336-337.

45 李之聖,註 6 文,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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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而係自刑法上之觀點,認為值得科處刑罰之具體預見可能性。依此見 解,可認信賴原則之主張係用於免除預見可能性,若行為人對於他人適切 行動之信賴為相當時,縱事實上行為人對被害人或第三人之錯誤行為有預 見可能時,仍可適用信賴原則而否定預見可能性,行為人即無預見之義務,

進而否定過失責任46

惟本文以為,有無預見可能性,應依行為人之能力、事故發生當時之 整體情況等判斷,例如駕駛人行駛在路上,依現代普遍的交通情況且行為 人具有一般通常之智識,其對於行人突然穿越馬路應有預見可能性,蓋此 在現實社會中並非少見。然行為人在一般情況下具有預見可能性,為何在 適用信賴原則時即可認定行為人無預見可能性,此見解並未說明清楚,且 未有明確之標準。

二、迴避義務免除說

新過失論之主張已從結果無價值轉變為行為無價值,尤其著重在行為

是否逾越社會觀念所接受之範圍,藉以認定過失。因此行為人若對於侵害 結果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但其行為仍屬於適切之行為,如賦予避免結果 之義務係不合情理的,則似乎仍得以信賴原則緩和過失犯之成立。且此說 認為信賴原則為容許風險概念之運用,而容許風險係指行為人如已遵守必 要之規範,未怠於必要之注意,縱侵害法益,亦為適法。故信賴原則乃係 行為人對於結果雖有預見可能性,因信賴他人會為適切行為,故於一定條 件下免除或減輕行為人之結果迴避義務47

本文以為信賴原則之理論基礎之一為社會相當性,且其係作為容許風 險之下位概念而運作,屬於容許風險之具體實現,可認為二者均係強調信

46 許世賢,註 19 論文,頁 28-29。

47 許世賢,註 19 論文,頁 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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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原則適用之判斷在於行為之相當性。如果行為人已符合相關規範,且依 照一般社會觀念認為行為係適切或可被社會所接受,此時應認為不能強加 結果避免義務於行為人,而藉由信賴原則之適用免除迴避義務。預見可能 性為一種客觀存在之事實,依個案中之確切情況判斷有無預見可能性,並 非可藉由法律原則所免除。相對的,迴避義務係由法律所賦予,在認為不 應強加此義務方與社會秩序符合時,則可以信賴原則免除之,故採迴避義 務免除說較為合理。

第二項 客觀歸責體系中之信賴原則

客觀歸責理論現今已普遍被接受,亦可直接適用客觀歸責理論認定過

失,因此信賴原則在過失認定中之角色移轉到客觀歸責理論。前已論及信 賴原則屬於容許風險之具體類型之一,故而在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之標準 中討論信賴原則之適用,但由於信賴原則亦係由自我負責原則賦與其效力 基礎,其亦可放置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標準內。

第一目 客觀歸責

針對因果關聯之問題,自從 Roxin 於 1970 年代提出客觀歸責理論之 後,儘管這仍是一個發展中的體系,且仍有一些差異,但以 Roxin 為代表 之客觀歸責理論發展至今已形成一些基本共識,並被我國多數見解所接受。

「歸責」是從德文「Zurechnung」直譯而來,係指行為結果能不能算到行 為人身上的問題。儘管歸責一語可能具有主觀與客觀兩種面向,但就客觀 歸責之字義所示,重心應在客觀面向,且結果能不能算在行為人的帳上,

並不是存在本體而是規範評價的問題48。客觀歸責理論之內容主要分為三 部分: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風險在具體的

48 林鈺雄,第三人行為介入之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下)-從北城醫院打錯針及蘆洲大火事件出發,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0 期,2006 年 3 月,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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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中實現、這個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當行為人之行為符 合上述三個條件時,由這個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才可以算作行為人之成果,

而被歸責於行為人49

一、 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

行為人之行為必須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若行為人並未造成於法

律上具有重要性之風險,該結果無法歸責於行為人。關於法所不容許之風

律上具有重要性之風險,該結果無法歸責於行為人。關於法所不容許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