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醫療事故案例之適用 73
第三節 德國與我國之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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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仍可主張信賴原則;而就其他醫師必須指示護理人員為之的醫療輔助 行為,醫師則無主張信賴原則之餘地。
第三節 德國與我國之實務見解
第一項 德國
在德國實務見解中,關於醫療行為中信賴原則之適用,亦區分水平分
工與垂直分工,並就分工形式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看法。以下將相關案例區 分為水平及垂直分工二個部分分別加以討論。
第一款 水平分工
一、
BGH Urteil vom 22.03.1979 – 4 StR 58/79
案例事實:當麻醉醫師開始進行麻醉時,病人產生嘔吐的情況且吸入
嘔吐物,而罹患吸入性肺炎,並且因為吸入液體而造成肺炎,而在手術幾 天後死亡。這是因為在手術的時候,病人的腸胃部分還有好幾公升的剩餘 物,因此產生急性腸麻痺的併發症。而麻醉醫師並沒有因為腸麻痺的可能 性而調整麻醉過程的選擇,他因為依賴外科醫師會簡短的確認助理醫師所 作的病歷,而沒有再次對病人採取檢驗,因此造成併發症。
本案判決相關的問題是,麻醉醫師是否滿足其確認病人的麻醉承受能 力之義務。原則上在此麻醉準備的範圍內必須被確認的是,被麻醉的病人 是否是清醒的。如此的確認程序應由麻醉醫師親自檢驗,或是可以依賴於 第三人所傳達的病歷,在目前的案例中是透過外科醫師和其助理醫師進行。
因此這裡的問題是,麻醉醫師是否可能信賴其同僚檢驗結果的正確性。
在結果上,最高法院是在信賴原則的適用之下考慮醫師的麻醉準備。
這是特別考量了病人康復的利益:在緊急的手術過程中,再次檢驗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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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而且也會對病人造成更多的危險。除此之外,每個醫療的參與者對 於病人危險將永遠處於互相監督之中,這並不符合分工的意義;況且,判 決要旨也是基於分工的理由,認為在有秩序的手術過程之中,參與的專科 醫師原則上可以信賴其他專科同僚無錯誤的貢獻。而這個原則的例外只存 在於特別的情況,才必須針對外科醫師錯誤診斷的結論給予建議。如果是 緊急的、但並不複雜的自己團隊的例行手術,則並不屬於特別情況,因此 被告原則上仍有信賴可能。此外,在判決理由中亦顯示麻醉醫師不須保證 外科醫師可能產生的相關義務違反132。
二、
BGH Urteil vom 17.11.1997 – 3 StR 271/97
案例事實:在聯合診所中,放射科和放射治療的專科醫師與其同僚臨
時替換。他對五個病人接續進行同僚所開始的放射治療,且關於照射時間 的調整,亦是信賴其同僚所安排的照射計畫,而使得病人接受超過雙倍科 學上合理之照射劑量的過量照射。
這裡的問題在於,放射科醫師是否可能未經檢查即實行其同僚所安排 的照射時間。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結果上採取否定的看法,蓋放射科醫師 對於照射計畫的正確性有足夠的徵兆可認識且有強烈的懷疑。首先,法院 肯定在信賴原則的適用之下,原則上不存在監督同僚之準備工作的義務。
然而這只適用在沒有強烈懷疑同僚準備行為的符合秩序性的情況。在判決 的案例中,對於放射科醫師而言,在實施聯合診療中,有很多跡證可顯示 出對同僚的疏忽行為是可認識的─如欠缺的文件、錯誤的報告和忽略對設 備的監督─。因此放射科醫師不可以援用信賴原則133。
132 Miriam Hannes, a.a.O.(Fn. 8), S. 61-62.
133 Miriam Hannes, a.a.O.(Fn. 8), S. 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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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BGH Urteil vom 26.01.1999 – VI ZR 376/97
案例事實:一個女孩為了實施眼睛手術而被麻醉。麻醉醫師使用凱他
敏(Ketanest)進行麻醉,在這當中其在病患的下巴放入軟管並輸送高濃度的 純氧,而病人臉上的眼睛手術部分有消毒紗布未取出,在手術中,執行手 術的眼科醫師使用熱電燒。在眼科醫師使用熱電燒的同時,麻醉醫師也提 供純氧,因此在手術中造成嚴重的起火,使病人的臉部承受嚴重且足以毀 容的燃燒。
凱他敏麻醉和熱電燒的使用是不可同時進行的,然而其個別之行為並 沒有錯誤。因此,麻醉醫師的侵害責任是非難其在手術時沒有和外科醫師 協調,在此要決定的問題是,因欠缺妥善安排而存在可非難的合作缺失。
在結果上法院特別強調麻醉醫師不可以援用信賴原則。因為在這樣的案例 中,參與醫師的多數治療措施之間的協調可能被忽略,使得多數醫師的合 作或者使用醫療方法和儀器的矛盾將造成病人的危險,因此信賴原則不可 以由此衍生。信賴原則只可以適用在參與醫師被分配的任務範圍之外所產 生的危險,至於對參與醫師所使用的方法沒有任何反對,或者特別的危險 是從雙方所採取的方法的結合所產生,而導致病人的傷害,則是有爭議的。
只有在於病人的傷害是在專科醫師的責任領域之外,並且進入可定義且屬 於其他相關專科醫師的危險圈,才能使用信賴原則限制參與醫師的注意義 務134。
第二款 垂直分工
一、
BGH Urteil vom 10.07.1952 – 5 StR 324/52
案例事實:病人在醫院進行治療時,助理醫師使用三氯甲烷
134 Miriam Hannes, a.a.O.(Fn. 8), S.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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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oroform),其指示護理人員應使用的劑量和輸送系統。但該護理人員對 於放射治療是無經驗的,因此使用超過 10 倍的劑量,由於醫護人員這樣 的給藥而導致病人的死亡。
不同於之前帝國法院只考慮醫師的可罰性,在此額外的考慮到非屬醫 療人員的參與者。隨著信賴原則的連結,就醫師的信賴而言,考量到醫護 人員對於其被分配到的放射任務的注意性,而另一方面也考量護理人員對 於三氯甲烷劑量之正確性的信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此建立一個規則,
即一般而言其他合格的醫療人員所擁有的知識是可以被信賴的。這個原則 特別適用在醫師和藥師,也可能是和護理人員的關係中,但在特別的情況 之下,後者總是可以被認為是這個原則的例外。特別情況存在於護理人員 未依規定完成訓練的案例:因第二次世界大戰造成不完整的訓練,特別是 三氯甲烷的經驗。醫師指示給護理人員的任務,已經超越其能承擔的範圍,
因此被認為是信賴原則的例外。隨著這個判決,最高法院肯定帝國法院在 醫師和藥師之間適用信賴原則的見解。此外,如果是「其他經過訓練的醫 護人員」,信賴原則的適用似乎並沒有被排除在整體的醫療領域之外。在 本案判決中由於信賴可能的條件已經被懷疑,因此不屬於信賴原則的範 圍。
關於護理人員的可罰性的關鍵是,其是否可能如同其所理解(誤解)的 信賴醫師的安排。最高法院認為,原則上醫師的安排可能被信賴,其所引 用的理由是,如果護理人員必須對醫師的監督責任負責,則這種要求過於 擴張。對於醫師安排的信賴可以從兩個角度考慮,一方面是這種信賴可能 是認為醫師的安排具有正確性,且醫師會符合規範的滿足其分工部分。另 一方面則是(原本正確的)安排不會因為欠缺溝通而扭曲,因此典型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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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藥、保證等許多合作行為就可以由此而出現135。
二、
BGH Urteil vom 01.07.1954 – 3 StR 869/53
案例事實:醫師安排護理人員為注射的準備。被授權的護理人員進行
檢查,但其放入作為輸液的藥品是膽鹼(Cholin),而非處方藥脫氫膽酸 (Decholin)。後來醫師實行注射,造成病人死亡。
對於醫師的過失可罰性,是以其是否具有注射準備的監督義務決定,
如果醫師原則上可能信賴輔助人員將會符合規定的進行注射準備,則不具 有過失可罰性。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醫師不可以信賴其下屬會符合規定 的實行,且其仍然有監督注射準備的義務。監督義務是從醫院中支配性的 訓練而來,醫師在準備注射時要提交空藥瓶,如此醫師方能夠監督注射裝 置的種類和混合物。這種監督義務的存在並沒有貶損分工,反而特別能夠 消除分工中的理解錯誤,理解錯誤會導致病人生命和身體的危險,因此必 須被每個醫師考慮到。欠缺溝通的預見可能性是針對有經驗的人員而適用,
但在本案中,則是信賴醫療領域中無經驗的護理人員的準備行為,因此醫 師不可能信賴其下屬正確的實行。一般而言,醫師對於在分工過程中經驗 上會發生的溝通欠缺負有考慮之義務。為了抑制分工的特別危險,規定或 支配性的訓練是可用的,因此信賴原則在此領域沒有適用136。
三、
BGH Urteil vom 21.01.1988 – 4 StR 564/87
案例事實:孕婦在醫院生產時,指導的醫師還有住院醫師和主治醫師
都不知道是雙胞胎。在第一個孩子生下之後,住院醫師對母親注射美脫琴 注射液(Methergin),以紓緩產後出血,造成第二個孩子在生下後有嚴重的 腦部傷害。
135 Miriam Hannes, a.a.O.(Fn. 8), S. 67-68.
136 Miriam Hannes, a.a.O.(Fn. 8), S. 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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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醫師為成過失傷害罪的被告,但由於是由住院醫師進行觸診和陰 道檢查,因此關於無多胎妊娠的確認,主治醫師的行為是否違反義務是有 問題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採否定見解,認為原則上親自監督檢查之進行 並非主治醫師的任務,因為採用這個原則就等於放棄水平和垂直分工。但 如果醫師已經注意到外來分工者不注意或不具有正確執行的技巧之徵兆,
則可以適用此原則。在本案中,主治醫師無法預見住院醫師不知道美脫琴 注射液對母體內的嬰兒具有致死作用,且在注射前也沒有事先確認羊膜是 空的137。
第二項 我國
我國近年來醫療案件逐漸增加,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應如何認定亦逐 漸產生重要性,尤其是信賴原則之適用對於醫事人員過失責任之劃分具有
我國近年來醫療案件逐漸增加,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應如何認定亦逐 漸產生重要性,尤其是信賴原則之適用對於醫事人員過失責任之劃分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