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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空間之意義與分類

壹、停車空間之意義

所謂的「停車空間」在國內、外有不同的名詞定義。

國內在民國 90 年 5 月 30 日修正公佈的「停車場法」第二條用語說明中,

主要使用「停車場」與「停車空間」作為法定名稱,而其意義則定義為

「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以及「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 專供車輛停放之空間」1。因此,如果是在道路邊或道路外供車輛停放的 場所,國內是以「停車場」來稱呼;若是附屬於建築物供車輛停放的場所,目 前便以「停車空間」來處理。

中國大陸的相關法規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的「汽車庫建築 設計規範」則統一使用「汽車庫」作為通用名稱,而其定義則為「停放和 儲存汽車的建築物」。另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中,

另外提及非屬於建築物的「停車場」一詞,作為開放式空間停放或儲存汽車 的場所之用語,而若是「停車間室內地坪面低於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 車庫淨高一半的汽車庫」,在中國大陸的「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中,就被 稱之為「地下汽車庫」 (underground garage)。

在日本的「駐車場法」規定中,以「駐車場」作為法定用語,意義與

「停車場」相當。其定義包括「路上駐車場」(即路邊停車場),定義內容為

「於停車場整備地區內之道路的路面一定區劃範圍內設置作為公用汽車停車 用途的設施。」2另外,還有「路外駐車場」(道路外停車場),其定義為

「於道路的路面以外設置作為公用汽車停車用途的設施。」3除了以上的 用語外,該法中另外列出「建築物停車設施」 的附屬設置與管理規定,要求 樓地板面積超過 2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於新建或擴建時,應有供汽車 停車用途的「停車設施」之設置。顯見,日本的規定方面,道路上或道路外 開放空間的停車設施仍以「停車場」用語為主,而與建築物有關的停車空間 則視為「建築物停車設施」,在用語上與國內的「停車空間」以及中國大陸的

「汽車庫」有些許的不同。

1 我國停車場法第 2 條第四款規定:「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

地興闢後,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2 原文為「駐車場整備地区内の道路の路面に一定の区画を限つて設置される自動車の駐車のた

めの施設であつて一般公共の用に供されるものをいう。」

3 原文為「道路の路面外に設置される自動車の駐車のための施設であつて一般公共の用に供さ

れるものをいう。」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在美國的 NFPA 88A 法規中,將停車空間稱為 “Parking Structure”,其意 即為「停車構造」,意義上與「停車空間」或「停車設施」相近。至於定義上 則界定為「用於提供汽車停放、儲存或二者兼具的一個建築、結構或部分

(portion)。」

從以上的名詞界定中,可以發現國內、外對於停車場所用語與定義上 的不同。而為了研究上的需要,在定義上本研究仍依循國內法規的界定,

以「停車場」及「停車空間」作為基本用語。

貳、停車空間之結構與分類

國內、外法規對於停車場與停車空間的結構與分類有不同的規定。

國內對於停車場分類與結構的規定主要出自「停車場法」與「建築物機械停車 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在停車場法中,停車場主要分成「路邊停車場」、

「路外停車場」、「都市計劃停車場」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等四種。此種分法 主要是以停車場所在的位置作為區分,例如「都市計劃法」中規定,按建築物所 區分用途,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時,最少應設置的停車位即屬此類。

而在「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中對於「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

(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

的結構也有構造分類,包括:垂直循環型、多層循環型、水平循環型、平面往 復型、昇降機型、簡易昇降型、多段型與昇降滑動型4。再者,地下停車空間之 型式區分,如依法令規定則可分為防空避難室兼作停車空間5、純停車空間與 機械式停車空間等三大類,而機械式停車空間設備構造,則因使用場所空間、

使用需求不同,可互為搭配使用。另外,政府為獎勵私人設停車位,也有「省市 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以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增設停車 空間,減緩停車空間不足的問題。因此,在法定停車位或停空間之外,建商或起 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下,自行設置的停車 位,則屬自行設置停車位或停車空間。

在中國大陸「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中,按構造的不同將建築物附屬汽車庫 分為「坡道式汽車庫」、「地下汽車庫」、「敞開式汽車庫」、與「機械式汽車庫」。

其中「機械式汽車庫」又有升降機式、兩層式、多層式(電梯式)、吊車式、多層 迴圈式、水平迴圈式和垂直迴圈式等型式可供選用。6

在日本「駐車場法」中將停車場分為「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與

「建築物附設停車設施」三種。其中並對「路外停車場」的構造劃分為「出入口」、

「車位」、與「車道」等,並要求要有避難樓梯、防火區劃、換氣裝置、照明裝置 與警報裝置。另外,若從型態上來分,還可以分成平面停車場、屋頂停車場、

地下停車場、以及停車場建築。若以構造來區分的話,封閉式地下停車場多半 為汽車自走式停車場或是機械式停車場。而機械式停車場又可區分為二段式或

4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發布),第 3 條。

5 停車場法第 21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修正),第 142 條。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http://www.law110.com/lawserve/guihua/1800030.htm。

多段式的機械停車場。7(參見圖 2-1,圖 2-2)

圖2-1: 日本停車場之分類 資料來源: 同註 7

7 http://www.fdma.go.jp/neuter/topics/nenryo_denchi/chapter0301.pdf#search='駐車場火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圖2-2: 日本各類型機械式停車裝置之結構 資料來源: 同註 7

美國 NFPA88A 中也針對停車場結構區分成「封閉式停車構造」、「機 械式停車構造」、「開放式停車構造」與「坡道停車結構」。其中,「封閉 式停車構造」是指「無開放式停車結構的停車場構造」;「機械式停車構造」

是指「運用升降或其他機械裝置來移動車輛至不同樓層的停車構造」;「開 放式停車構造」則是「具有符合開口要求的停車構造」;而「坡道停車結構」

則是「使用斜坡來作為車輛垂直流通的停車結構」。至於構造方面,則要求 要有內部隔間(internal subdivision)、樓板(floors)、通道(means of egress)、防火牆與防火隔板上開口防護(openings in firewalls and fire partition)、封閉停車結構上的垂直開口(vertical openings in enclosed parking structure)、開放式停車結構的開口要求(opening requirements)。

從以上的分類可以發現,若從停車場座落區域位置或型態來劃分,停 車場可以劃分成路邊、路外與建築物附屬停車場;若從建築結構來劃分,

則有平面式、地下式、屋頂層、封閉式、開放式與坡道式停車場;若從所 選用的機械停車裝置來劃分,則有垂直循環型、多層循環型、水平循環 型、平面往復型、昇降機型、簡易昇降型、多段型與昇降滑動型等多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