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比較各國相關法規、法規草案研擬、專家座談、訪談 審查等方法後,獲致重要的研究成果如下;
一、在停車場火災屬性與防護方面 (一)停車場的分類
從文獻上的分類可以發現,若從停車場座落區域位置或型態來劃分,停車場 可以劃分成路邊、路外與建築物附屬停車場;若從建築結構來劃分,則有平面式、
地下式、屋頂層、封閉式、開放式與坡道式停車場;若從所選用的機械停車裝置 來劃分,則有垂直循環型、多層循環型、水平循環型、平面往復型、昇降機型、
簡易昇降型、多段型與昇降滑動型等多種。若從是否法定來區分,則有法定停車 空間、自行增設停車間以及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等。
(二)停車空間常見的火災原因
在停車空間的火災原因方面,除人為縱火外,車輛本身的自燃或是停車場本 身的機械裝置,也是可能的起火原因之一。在地下停車空間內可能的發生火災的 區域,分別有停放汽車空間、機械設施控制箱及線路、控制臺、弱電機房、線路、
控制箱、風機房等。另外現代化汽車為提升駕駛舒適度與產品輕量化節能的效 果,所運用的內部裝飾物則大量以人造合成材料為主,間接的也是造成地下停車 空間火災蔓延迅速之因素。
(三)停車空間火災產生的問題
在停車空間的火災所形成的問題方面,主要為燃燒迅速、火勢猛烈、濃煙密 佈、現場通風排氣不易、滅火設備經常不足或難以發揮滅火能力、火勢極容易延 燒、對上層居民生命威脅極大、消防人員不容易進入停車場內部救災、消防車輛 不容易接近部署、救災現場通訊不良等等。
(四)汽車火災的屬性
從汽車火災試驗結果發現,以相同試驗發生條件下,汽車起火後前15分鐘內 火場能見度較好,火場環境溫度相對較低,為場所中人員安全逃生和滅火消防救 災最有利時機,且應避免出現因油箱爆裂而導致更大災情發生。另由熱釋放速 率、質量損失速率與時間關係中,可知熱釋放速率隨著火勢的發展而增大,當在 32 分鐘時則達到最大值熱釋放速率4.08MW,之後隨著可燃物的不斷減少,熱釋 放速率也逐漸下降。
(五)停車空間火災屬性
從停車空間火災擴散實驗發現,火焰傳播到相鄰汽車的臨界時間大致為 3min,且火災呈金字塔狀向前後方蔓延的同時,還會向起火單元兩側蔓延,使得 火災蔓延過程將逐步呈梯形向四周發展。當燃燒結束的汽車數與被引燃起火的汽 車數一致時,熱釋放速率將達到最大值28Mw。
(六) 停車場發生閃燃(Flashover)的臨界條件分析
停車場內煙氣層的輻射熱為引發閃燃條件之一,當過高的輻射熱在汽車表面 聚集時,現行多數汽車將會開始燃燒,藉此也易引發閃燃現象。因此,避免由輻 射熱引發連續起火現象是其重要課題,就目前車身表面多塗有油漆等熱塑性材料 為例,當臨界輻射熱通量為16kw/m2,從煙氣層輻射到汽車表面的臨界溫度則不 得大於455℃,另為避免車輛陷入過熱煙氣而造成燃燒,煙氣層則要高於車輛的 實際高度,故以一般轎車的高度都小於1.6 公尺設計,則煙氣層的高度應大於1.6 公尺(防煙垂壁下端高度則為2.1 公尺)。
(七)停車空間火災與消防設施
從文獻中的研究與分析可發現,防煙垂壁、自動撒水系統與機械排煙設施等 三項消防設施設備於地下停車空間中之效能,可發現釋熱速率可從26MW 降至 6MW左右,甚至於維持穩定之釋熱效率,可知於地下停車空間中防煙垂壁、自 動撒水系統與機械排煙設施等三項消防設施設備具有相輔相成之效用。其中地下 停車空間主要會產生有害氣體,可分為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NOX)、碳氫 化合物和接近臨界之揮發汽油,所以為避免有害氣體危害,地下停車空間便須設 計具有稀釋地下停車空間有毒有害氣體、增加安全疏散機會條件、控制火勢蔓延 擴大、提升消防搶救機會之通風排煙設備。
二、在國內停車空間現存問題方面
透過對2005年12月至2008年4月「台灣建築中心」所通過評定之案件進行分 析發現,案件中以建築防火綜合檢討報告書為最多,共計案件32 件,合併性能 設計報告4 件,性能設計報告書6 件,總計共42件。
審查案中評議委員針對停車空間,提出審議之問題率達64%,超過半數大型 停車空間皆面臨防火避難之問題前述評定案件依據建築物類型分類,可分為大面 積商場、高層建築物及同時為大面積商場與高層建築物,三種類型在各審議案 中,地下停車空間建築樓層分佈為B1F至B8F,最深樓層深入地下約30 公尺。停 放車輛數,以其設計停放規模數統計,其中汽車車位設計停放數為168 至1409 輛,機車停放數量則為158 至2271 輛。
另外,由「台灣建築中心」審查委員審查案件記錄所提出之問題中,篩選出 相關之問題點,並綜整成核心問題後發現,這些問題類別包括:防火區劃問題、
汽機車分區分層問題、區劃設備問題、滅火設備問題、排煙設備問題、樓梯配置 問題、二次避難問題、避難路徑規劃問題、車道匯流問題、緩衝區問題、鄰棟、
他棟問題、防災中心問題等。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三、在停車空間的法令規範方面 (一)我國的現行規範方面
依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九條明定,他棟建築物應以無開 口之防火牆或防火樓板區劃分隔,如地下停車場整體開挖,僅以防火鐵捲門做樓 層區劃,顯與規定之無開口防火牆或防火樓板有違,故不得視為他棟建築物來予 以檢討。
再者「室內停車空間」之防火避難相關規定中,就水平區劃而言,停車空間 在建築法規中皆視為非居室,免檢討面積區劃,惟設置於坡道上之防火設備之樓 層區劃仍被要求,有關垂直區劃及貫穿區劃亦有規範。就避難樓梯設施而言,因 停車空間非屬居室,除二方向避難原則外,出入口、直通樓梯及特別安全梯等逃 生避難設施皆未有相關規定,致大型地下停車空間至直通樓梯之最大步行距離超 過百餘公尺者經常可見。
另外,就消防安全設備滅火、警報及避難逃生設備有相關規定外,消防搶救 必要設施也未能特別檢討。以排煙設備而言,因視為非居室之故,皆免依消防法 規以無開口樓層1000 ㎡以上應檢討設置排煙設備,此外內政部消防署曾函示,
有關特別安全梯排煙設備進風風管部分允許與停車場通風換氣共用,但大型地下 停車空間是否比照地下建築物有較高的消防安全設備要求,如排煙設備及緊急升 降梯等,應可再進一步探討。
(二)中國大陸的規範
由中國大陸的規範中可知,對於地下車場歸屬於所謂I 類停車庫,採一級耐 火等級建築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牆與鋼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強制區劃 要求亦較為嚴格;避難逃生設施規範人員疏散出口、梯間構造及室內工作地點步 行距離,消防安全設備中為確保水源,對消防給水有非常詳細的規範,有關滅火 設備除泡沫滅火系統外,自動撒水滅火系統亦被允許,並要求設置自動警報系統 及排煙系統,此與我國法規有很大的差異。
(三)日本的規範
在日本「室內停車空間」的防火避難相關規定中,就防火區劃而言,雖未見
「室內停車空間」之面積區劃之規定,但耐火建築物最大區劃面積為1500 ㎡,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為3000 ㎡,應仍適用「室內停車空間」。就避難樓梯而言,
雖停車空間非屬居室,但最大步行距離60m仍應適用「室內停車空間」。就排煙 設備而言,雖建築基準法系在設置氣體或粉末滅火設備時可免設排煙設備,但消 防法系中1000 ㎡以上仍應設置排煙設備。
而在性能驗證之文獻中,提及利用避難安全驗證法可免除步行距離、排煙設 備及用途區劃等規定之適用,顯然日本並未因「停車空間」為非居室,而免除避 難距離、排煙設備、用途區劃之限制。
(四)美國之規範
美國對停車場以開放與密閉式做為主要分類,並未有完全針對地下停車場之 結構型態、自動滅火系統、區劃空間、排煙、警報、聲響通訊、避難出口安全備
源、緊急電源及消防立管等法規要求有專章說明,且除分散在各技術標準當中 外,各地採用的法規亦有差異。
四、在室內停車空間的法規改進與研擬方面
為了有效改善未來建築物附屬地下停車空間的防火與消防安全,從法規面著 手,採取必要的防護要求,是無法避免的一環,因此本研究透過初步的法規研擬、
專家座談與訪談審查,完成了三項法規草案的訂定。
(一)在初步的管理法規方面
本研究初步研擬了「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 審議注意事項」作為未來建築物若需提出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時,設計與審 議的依據。而經過專家座談與審查之後,將本注意事項修改為「建築物防火避難 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性能審查有關地下室內停車空間防火權審議注意事 項」。其條文內容計包括:法規標題、說明、依據、目的、適用對象、實施日期、
注意事項內容與附記等。
(二)在防火避難規定方面
本研究原草擬了「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要點」作
本研究原草擬了「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要點」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