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草案 (一)法規草案研擬的背景與目的
目前國內有關於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的法令規定仍有不足,導致大 型建築與地下停車空間潛藏許多火災危險性,為了從根本法規面解決這些問題,
修正現有的規定或研擬新的規定,都是解決的途徑之一。但不論修法或是訂定新 的規定都有時程上的隱憂,為此在相關法規未修正之前,若能有替代性的規定或 是原則性的正式書面條文作為審查者或是設計者依循的參考,對於後續的審查或 是審議作業應有相當的助益。因此,研擬「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避 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草案的目的在於:
1. 提供大型地下建築物附屬地下停車空間設計者提前了解此類建築潛在的問題 與未來審查時可能面臨的要求,俾及早因應。
2. 提示與建議相關審議人員過去案件審議的重點與問題背景,協助審議者有效 進行審查。
不過由於地下停車空間存在許多的建築物當中,若要全面性的將所有的停車 空間皆納入規範之中,恐怕適用性上以及影響層面過大,將導致更多的問題與後 遺症產生,為此經考量後,本項的規定適用對象仍以本研究的研究範圍,也就是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提出防火與避難綜核檢討報告書的對象為主。
(二)法規研擬重點考量事項
對於此一注意事項草案的研擬,本研究認為必須考慮的重點有三:
1.可解決或提示現有的問題,增進相關案件審議或設計的成效。
2 內容不牴觸或踰越現有法規。
3 規定事項包含現有的問題與審查共識。
(三)法規草案內容
經研擬後,此一注意事項草案包含五大部分,分別是: 說明、適用對象、實 施日期、審議注意事項內容、以及附記等,其詳細內容如下:
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草案 壹、說明
為促進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之防火與消防安全,且對應依法提出 防火與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案件中有關地下停車空間之審議內容與原則有所 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適用對象
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3-4條所規定應依法提出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進行審議之建築物。包括:
1.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用途類組 H-2 組:住宅)
2.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 物。(用途類組 B-2 組:商場)
3.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参、實施日期
本注意事項自民國○○年○月○日起正式實施。
肆、審議注意事項內容 一、防火區劃
1.地下停車空間之防火區劃以不超過3000M2 為原則,且每一區劃應設有兩方 向之避難逃生出口。
2.地下層若有機車停放區,該區宜獨立防火區劃,並設置排煙設備。
3.地下層之停車場坡道應進行適當之防火區劃,以防止火災時火勢蔓延。
4.若以防火鐵捲門進行地下停車空間防火區劃,該鐵捲門應依法規要求,具備 一定之防火時效與阻熱效果,同時並設置防火門,以利災民避難逃生。
5.做為地下停車空間緩衝區之非開口部分不宜使用防火捲門進行區劃,且防火 捲門應視為開口的一部份。
二、汽、機車之分區與分層
1.地下停車空間若同時設有汽、機車停車區,應採分區或分層設計方式,避免 汽、機車動線干擾及降低火災起火與延燒危險。
第五章 相關法規研擬與審查會議
2.地下停車空間中之汽、機車停車場除分區、分層外,為求安全起見,宜各具 備獨立之防火區劃,以限制火災發展。
三、區劃設備
地下停車空間各樓層間相互連通之開口(如汽車坡道與電扶梯)應設置防火 設備,以使各樓層可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空間。
四、滅火設備
1.地下層機車停車場應依法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且泡沫頭以防護半徑1.7M 以下 為原則。
2.地下停車空間連接他棟建築物之通廊區域應將強其兩側之滅火設備要求,以 防止火災時火勢蔓延。
五、排煙設備
地下停車空間若設有機車停車區應加強其火災排煙設備要求。若設計上採取排 風設備時,該設備宜接緊急電源且風機本身應有耐高溫防護要求。
六、樓梯配置與二方向避難
1.除現有法令規定外,對於地下停車空間的樓梯配置仍應考慮災民避難需求,
使避難步行距離以不超過50M 為原則。
2.為考量災民避難需求,地下停車空間每一防火區劃內應具備有二方向的避難 逃生路徑。
3.地下停車空間所在樓層若設有緊急昇降機設備者,該緊急昇降機應以能通達 地下各層為原則。
七、車道匯流與緩衝區
1.地下停車空間之防火區劃應留意不影響車道中車流之進出,且以不妨礙整體 行車動線為原則。
2.地下停車空間之車道緩衝區應具備足夠之空間,且作必要之分隔與減速措 施,以確保火災時人員避難安全需求。
八、防災中心
1.地下停車空間若與他棟建築連通,所設置之相關防災設備應與該連棟建築之 防災中心或管理室相互連動或具備緊急通報之功能。
2.防災中心或管理室若設於地下層時,與地下停車空間之間應具備充分之防火 區劃進行防護。
伍、附記
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二、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要點 (一)法規研擬背景與目的
此一法規研擬的目的主要在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地下停車空間的建 築屬性被認定為「非居室」,導致相關的防火避難設施要求比一般的建築物要來 得寬鬆,相對的若遭遇大型或地下建築所附屬的室內停車空間,在防火避難設施
的設置要求上就更加薄弱,甚至可能產生非常龐大但防火避難設施嚴重不足的停 車空間。因此本設置要點的目的就在於針對此類建築應有的合理防火避難設施進 行規範,以確保此類建築空間的安全性。
(二)法規重點考量事項
在重點考量上,本要點必須留意的是,所規定的內容必須補足現有法規上的 不足,同時提供此類空間足夠的安全性,因此本要點含括了五大部分,分別是:
總則、防火構造與區劃、出入口與樓梯、緊急照明設備、以及緊急升降梯。
(三)法規內容
本要點的草案內容及條文說明請參見附錄一。
三、建築物依法設置室內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 (一)法規研擬背景
如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築物附屬地下停車屬性的認定一樣,現行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中對於地下停車空間的消防安全設備要求同樣也有不足的問題,特 別是在排煙、滅火與協助救災方面,都不若居室建築的規範嚴密,因此為增加大 型與地下停車空間的消防安全防護,並改進現有規定的不足,在參考美、日與中 國大陸的規定後,研擬本要點草案。
(二)法規重點考量事項
為求詳盡且符合法規與要點的規範要求,本要點內容除預定修改的部分外,
並列出相關的條文,整個要點內容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結 構進行敘述與修正。
(三)法規內容
本要點草案內容與條文說明請參見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