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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審查與專家座談

一、座談會議規劃

為使本研究研擬的法規草案內容更加嚴謹符合實際需要,本研究研究者規畫 了兩次專家座談,邀請了相關的專家學者以及實務工作者參與會議,除進行法規 草案內容審查外,也提供法規研擬相關的意見。(會議通知如附錄三、四) (一)會議時間

1.第一次會議時間: 97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 2 第二次會議時間: 97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3 時 30 分 (二)會議地點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3F會議室(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三)參與會議人員

第五章 相關法規研擬與審查會議

計包含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建築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設計與實務工作 者、以及本研究的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名單如下:

1.行政機關: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建研所陳組長建忠、台灣建築新蔡副理秀 芬、張助理研究員尚文、顏助理研究員正雄、營建署孫助理研究員立言、建研所 蕭研究員嘉俊。

2.審議委員:楊逸詠委員、林慶元委員、鐘基強委員、陳俊勳委員、黃武達委員、

江崇誠委員、王鵬智委員、雷明遠委員、吳坤興委員、林裕昌委員、蔡匡忠委員、

蘇崇輝委員。

3.設計與實務工作者:台灣建築與都市防災顧問有限公司、巨江防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捷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衛豐防災顧問有限 公司、大景科技防災顧問有限公司、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敏技安全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人禾防火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4.研究團隊成員:鄧教授子正、許委員宗熙、沈教授子勝、曾助理教授偉文、陳敬 華、陳又新、彭國銘。

(四)出席人員

最後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名單請詳見出席簽到表。

(五)會議主席

李玉生主任秘書(因公未出席)、鄧子正教授(代理主持) 二、座談會議結果

所有參與會議人員的發言內容請參見附錄三、四。

三、座談會議結果綜合整理

本項會議討論的結果將其重點依共同意見、以及對前述三項規定的不同意見 分別綜整羅列如下:

(一一一一)屬於共同屬於共同屬於共同屬於共同關連的關連的關連的關連的部分部分部分 部分

1. 請說明停車空間範圍,只限防火避難驗證案例範圍?還是包含室內、室外等 其他類型停車空間?或只限地下停車空間?

2. 範圍限縮在防火避難綜合檢討範圍,建議請修正條文抬頭

3. 法規相同之處是否考慮不用放入設置要點中,加入有強化的部分,再行加入 既可。

4. 法規重疊重覆性高,請調整修正。

5. 說明明確標題與適用範圍,並請配合修正標題與抬頭。

6. 草案之法規層級,例如注意事項由誰發佈? 是否應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三 之四條,註明注意事項等,才不會有適法性問題。

7. 期中報告中相關案名太明顯,請考慮修正。案件中綜合/設計之附註請說明 是否兼併性能設計與綜合檢討案例。

8. 法規位階與文字用語請再調整。

9. 與現有法規重覆性高,請調整是否加入強化部分既可。

10. 用語調整,準用,可以調整為應符合。

11. 用語中使用水平與步行距離,請釐清其說明。

(二二二二)屬於屬於屬於屬於「「「「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的部分」的部分的部分:的部分:: 1. 範圍限縮在防火避難綜合檢討範圍,建議請修正條文抬頭 2. 說明明確標題與適用範圍,並請配合修正標題與抬頭。

3.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之標題,應不該只有適用室內範圍,

例如大商場與立體停車塔等,是否侷限在室內之範圍?

4.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第五條,說明排煙系統需要加強,是 否以加強排煙量來說明。

5.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第六條,步行 50M 是否恰當,可否 補強說明理由?

6. 車道緩衝區請給例子說明。防火區劃不應影響車道順暢,不同坡道施作防火 捲門,是否相互衝突?有無其他方式。

7. 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中第一條與第二條條文,文字可再調整,先 說明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在說明使用設置要點。

8.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中防火時效限制一定以上之阻熱 性,此類防火捲門是否已上市?需與材料市場確認。

9. 步行距離有五十與七十是否綜合考量之。

10.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議注意事項為審議用之注意事項,可以由建築中 心提出,經內政部同意,就可以使用。防災中心之位置與距離在地下空間中,

距離安全梯很遠,又是最後避難地點,是否加入防災中心規定調整。

11. 強化區劃精神,採使用用途不同之防火區劃精神。

12. 阻熱性,區劃設備是否一定要阻熱效果?

13. 電扶梯與等候區,多用玻璃區隔,防火區劃未要求,是否應調整要求。

14. 防災中心之進出口前,電扶梯、梯前,建立淨空區域,不停車不放東西,淨 空該區域。

15. 對於機車獨立區劃,是否有數量限制。

16. 機車汽車可否進行混合編制。

17. 是否需要設置監視設備。

18. 排煙設備之風機設置位置,未要求放置於一定防火時效位置,實際狀況中,

會亂放,建議增加放置位置之規定。

19. 地下停車空間建議每 3,000 ㎡為一防火區劃,每一防火區劃建議應設置二座 安全梯及二方向避難逃生為原則。

20. 依法所設置之緊急昇降機,建議是否應通達地下各層之停車空間。

第五章 相關法規研擬與審查會議

(三三三三)屬於屬於屬於屬於「「「「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的部分」的部分的部分:的部分:

1. 範圍限縮在防火避難綜合檢討範圍,建議請修正條文抬頭

2. 法規相同之處是否考慮不用放入設置要點中,加入有強化的部分,再行加入 既可。

3. 法規重疊重覆性高,請調整修正。

4. 說明明確標題與適用範圍,並請配合修正標題與抬頭。

5. 泡沫滅火系統外,是否考慮其他水系統的適用狀況。

6. 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中手動報警設備以改為火警發信機,請注意 用語統一。

7. 與現有法規重覆性高,請調整是否加入強化部分既可。

8. 97 年 5 月 17 日新版各類場所中,對於避難之相關標示燈已有修正,請搭配 使用,草案中是用舊的用語與規定。

9. 排煙設備之規定,無相對應之規定,可否補充於設置標準部分。

10. 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之內容雖為室內標題,但是偏屬地下停車空 間範圍。停車不一定在地下層,存在需多的其他類型之停車空間。

11. 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說明第五條消防設備部分,是否加入第五類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設備。

12. 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所引用之 151、149 條等各類場所之規定,

已刪除,是否需要再調整內容。請參考 05/17 之最新版內容。

13. 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第八條中,LED 燈獨立說明,是否有獨特 性,語音功能亦會相互干擾。

14. 滅火砂是可以建議使用的。

15. 停車空間之泡沫性能,採用危物之油類標準,會有更高標準,在範圍與強度 上加強至危物之油槽防護水準。

16. 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中標示設備部分使用到舊的條文內容,是否 適宜。

17. 審議注意事項係依據針對應申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之建築物,但停車 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第 1 條所列為申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之建築 物,第 4 條名詞解釋中又為申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之建築物,前後適 用對象不一,請釐清。

18. 建議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第 2 款 C 類建築物「步行距 離不超過 70m」,修正同與附件四直通樓梯設置中「步行距離不超過 70m」。 19. 「機車停車場泡沫噴頭防護半徑 1.7m」及五、排煙設備等內容,建議納入

停車空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內。

20. 第二章第二節中「手動報警機」及「火警報警機」等名詞,建議同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之「火警發信機」。

21. 連結送水管部分,依目前設置標準第 180 條僅規定建築物地上 3 層以上之樓 層須設置出水口,地上 2 層以下及地下樓層均未規定,本研究案有建議設

置,建議是否應訂定達何規模或地下幾層才須設置連結送水管設備?另是否 可與地上層之連結送水管設備結合?

22.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部分,目前設置標準第 30 條僅規定建築物高度達 100 公尺以上建築物與 1,000 ㎡以上地下建築物才須設置,本研究案有建議設 置,建議是否應訂定達何規模或地下幾層才須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23. 消防專用蓄水池部分,目前設置標準並未規定連結送水管部分需有水源容 量,本研究案建議設置之消防專用蓄水池部分,可能會與現行設置標準所規 定之消防專用蓄水池(原採水設備)內容混淆。

(四四四四)屬於屬於屬於屬於「「「「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要點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要點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要點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要點」」」的部分」的部分的部分:的部分:

1. 範圍限縮在防火避難綜合檢討範圍,建議請修正條文抬頭。

2. 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要點草案內容與建築技術規則內容高度重覆,是否需納入 要點之中。

3. 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要點草案就九條有提到室外安全梯部分,請修 正。

4. 法規相同之處是否考慮不用放入設置要點中,加入有強化的部分,再行加入

4. 法規相同之處是否考慮不用放入設置要點中,加入有強化的部分,再行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