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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或大型建築物地下停車空間消防安全之困境與隱憂

隨著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面積的擴大,相對應的防火安全避難保障卻無相當 程度之提升。歷案審查核心問題與法規的不足,再再突顯高層或大型建築物地下 停車空間消防安全問題,需對於此類空間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水準的提升,與建立 初期安全避難的環境。

壹、審查案件呈現之核心問題

前述個案審查發現的諸多問題彙整分析如下:

一. 防火區劃

防火區劃用意為防止水平延燒,在一定範圍面積內,設置水平防火區 劃,以阻隔火煙、熱氣傳遞,透過防火牆、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使之形 成一個區劃構造,減少火煙蔓延之可能。現有防火區劃法令規定,10 層 以下樓層,以樓地板小於 1,500 ㎡為一區劃面積,若設有自動滅火設備者 可放寬為小於 3,000 ㎡為一區劃面積。但由於地下停車空間,係為供停車 使用之用途,排除為居室使用之限制,不受防火區劃面積之限制。在免除 固定面積範圍設置防火區劃之限制,且無任何面積限制後,使得地下停車 空間之水平防火區劃幾無任何限制存在,毫無防止火災延燒、擴大與熱煙 擴散之任何防護。

從歷次審查 42 件案例中發現,僅有極少數案例,地下停車空間每層 皆以每 3,000 ㎡作為防火區劃。絕大部分案例,僅有該樓層作為地下停車 空間兼防空避難室之用途時,因視為居室而進行每 3,000 ㎡作為一防火區 劃。其餘區劃面積遠大於 3,000 ㎡,甚至單一地下停車空間樓層面積還有

高達 8450 平方公尺者。地下停車空間中,雖然停車空間設有泡沫自動滅 火設備防護,但無侷限火煙擴散之防火區劃功能,如此一來使得防火隱憂 更甚於其他建物。

事實上,法規要求僅是最低限度之規定,符合法規並不能保證絕對安 全,但由於適用的環境與對象不同,法規也僅能做一般性的要求。即使如 此,地下停車空間仍以其特殊性要求排除設置防火區劃的限制,造成即使 一般概括的基本規定也無法滿足各種型態停車空間以及日益增大的地下 停車空間的消防安全需求。另外一個問題是,停車空間又可細分為地上與 地下等類型,對於地下停車空間之無開口型態,許多在整體環境狀態下與 此相似之地下建物,也可能比照地下停車空間適用同一規定。顯見對地下 停車空間之環境,實應有一較符合實際且適用性之規定。

二. 汽、機車分區、分層

在一般住宅大樓附設地下停車空間中,常將機車車位與汽車車位混合 配置,使得地下停車空間面積使用率提高。為了增加機車停車空間,多利 用汽車停車位置之間隔或離散畸零空間配置機車停車位,產生汽車車位旁 連接許多機車停車位置的現象。

在本研究分析的審議案中,汽、機車混合配置停放的狀況已有改善,

但設於同層之情形則仍時有所見,部分案例則以汽、機車分區作為配置原 則,透過車道的空間作為緩衝區域,將汽車與機車同層但分區配置。亦有 部分案例將汽車與機車分層管理,或使用防火牆進行區隔,形成完整的防 火區劃,又或以實體具防火時效之分隔牆進行分區區劃,將汽車與機車分 區配置。另外,為加強區隔效果,於通行車道上也已分別採不同的進出入 口與車道進行分區管理,減少同區使用相同出入口與車道之狀況,盡可能 運用可行的方法進行分區,達到安全的效果。

由於機車多為塑膠與橡膠材質成分並顯露於外,不燃材質部分,所佔 比例較低。在無分區配置的狀況下,若與汽車車位緊密連接配置,一遇火 源或機車漏油引火,容易形成大規模延燒。因此歷次審查案之中,委員亦 建議業主考量汽、機車之差異,進行分區與分層管理,以分區區劃管理為 原則,再進而建議考慮分層之可能性與可行性。而如無法設置分隔牆時,

則建議設置防火擋牆,防止火勢蔓延擴散。

三. 區劃設備

地下停車空間如兼做防空避難室使用之用途時,常以防火捲門作為防 火區劃之主要設備,並使用防火捲門作為層間區劃設備與水平區劃設備。

然而防火捲門於火災發生時雖會下降形成防火區劃,但防火捲門如無附設 防火門的設置,將於防火捲門下降時,同時阻礙中斷了避難路徑,使得防

第三章 國內大型地下停車空間建築審議問題分析

火空間中無可避難通往另一防火空間之通路。故在審查案例中,才有委員 建議業主於設置防火捲門時需考慮同時附設防火小門,達成防火區劃時,

亦能保留避難之可行出路,且連通往各層之汽車坡道亦宜加設適當之防火 區劃設備,以達到防火效果。

另外,也有部分業主使用實體防火牆與防火捲門併設之方式,作為解 決問題之道。因為若設置過多的防火捲門,如在某一防火捲門下降位置有 阻礙物存在,此一防火捲門無法完全下降時,就無法形成完整的防火區 劃,使得設置的功效大為降低。另外,又如汽、機車停車時,未依標誌停 放,亦可能形成阻礙防火捲門下降之狀況發生。因此於停車區域使用實體 防火牆作為防火區劃設備,於車道部分使用防火捲門作為區劃設備,為較 合適且合宜之組合方式。

四. 滅火設備

停車空間中依規定可選設泡沫、二氧化碳、水霧與乾粉等自動滅火設 備。案例中皆選擇以泡沫系統作為滅火設備,並以泡沫頭每 2.1M 作為配 置基準。歷次審查案建議所整理之意見中,審議委員則建議於機車停車空 間部分,將泡沫頭配置基準縮小為每 1.7M 作為配置建議。此係因該空間 中存放著易燃物品(油箱、外部大量塑膠與橡膠零件),透過縮小撒水頭 配置半徑與配置密度,期能針對機車之特質,強化停車空間,使之有較高 安全水準之泡沫自動滅火設備功效。另外,或於機車停車空間設置分隔 牆,使之具有防火時效,將機車停車區域區隔在規定範圍內,儘可能的減 小其延燒之可能,如此即使未能形成小區劃空間,但可以避免機車起火燃 燒輻射熱及火焰對避難造成阻礙,或波及其他停車區域。

五. 排煙設備

由於停車空間非屬於現行法規中必須設置排煙設備之場所,因此此類 空間中大抵皆未設置排煙設備。由於汽、機車運轉時皆會產生一定量之廢 氣,為提供足夠之新鮮空氣作為汽、機車引擎燃燒使用,因此通風系統為 停車空間中配屬之設備之一,然而此一設備的設置僅係為了排除廢氣與維 持環境中之空氣品質,而非著重於防火需要。相較之下,其實更需要有排 煙系統,方能維持空間中免於火災濃煙之阻礙。

而歷次審查案之中,在審查委員建議業主設置排煙系統後,原可解決 上述之狀況,只是業主絕大部分皆以法規未要求為由,回覆審議委員之建 議。在此種狀況下,由於沒有法規限制與要求,審查委員的建議也無法落 實。僅有部分業主在慎思此部分問題後,採取設置耐高溫與噴射風機,並 將風機連接緊急電源的做法,俾使火災時可以排除煙害。然此一措施畢竟 僅是權宜對策,未來還是宜朝設置專用排煙設備解決此問題,才能透過較

高水準可靠之設備,提高停車空間安全性。

六. 樓梯配置

地下停車空間中,停車面積隨著停車規模擴大而擴大,然樓梯的配置 卻無法依照使用面積增加,形成廣大停車空間所配屬之樓梯數目大都維持 在僅有兩座直通樓梯之窘境。例如蘭○新月案例中,廣達 17,000 ㎡以上 之停車空間,就僅配置兩座直通樓梯,且步行距離就高達 125M。

同時在許多審查案例中,許多停車空間中的防火區劃內並無樓梯配 置,造成民眾需要穿越數個防火區劃,才有一座直通樓梯可作為避難逃生 使用。而對於樓梯配置的問題,業主常以使用空間完整性與有價利用等因 素,採法規之最低要求限度作為設置基準,且對有效梯間通道寬度亦無等 價之提升,使得廣大的空間中所設置之樓梯數寥寥無幾,亦產生只設置兩 座樓梯之窘況發生。

七. 二次避難問題

由於地下停車空間並未依現行法規要求進行一定面積之防火區劃,僅 以樓層作為區劃界限,加上樓梯配置數量稀少,停車空間內無法形成有效 相對安全區域。直通樓梯若改設為一般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一般安全梯 之梯間空間可變為相對安全區域,但其相對安全的空間也僅有該樓梯之寬 度。如為特別安全梯時,梯間空間依樣可以成為相對安全區域,但若與廣 大的停車空間相比,只能以微乎其微代表。

因此,一旦停車空間發生火災,整層空間就是起火室,屆時將無相對 安全空間可以作為避難時之緩衝區域,讓避難的人員有較相對安全之區 域,免於火煙之危害。

八. 避難路徑規劃

避難路徑既然受限於樓梯配置數量不足與無相對安全區域的狀況,加 上防火捲門下降、或未附設置防火門的障礙,使得避難路徑事實上將無法 形成有效連接通路,作為火災時居民逃生避難通道。另外,在火煙侵襲且 密閉照明不佳之空間中,避難路徑又將充滿危險之變數,導致災民避難 時,路徑受到阻礙。如此一來,對於地下空間避難路徑之規劃就更顯得重

避難路徑既然受限於樓梯配置數量不足與無相對安全區域的狀況,加 上防火捲門下降、或未附設置防火門的障礙,使得避難路徑事實上將無法 形成有效連接通路,作為火災時居民逃生避難通道。另外,在火煙侵襲且 密閉照明不佳之空間中,避難路徑又將充滿危險之變數,導致災民避難 時,路徑受到阻礙。如此一來,對於地下空間避難路徑之規劃就更顯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