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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規定

日本停車場消防安全法規相關規定包括:停車場法、停車場法施行令、

建築基準法(簡稱「建基法」)、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簡稱「建基令」)、東京 都停車場條例(簡稱「都停條」)、東京都建築安全條例(簡稱「東建安條」)、

消防法、消防法施行令(簡稱「消防令」)、消防法施行規則(簡稱「消防規 則」)、都市公害防止法(簡稱「都公防法」)等。而其中以停車場法、建築 基準法以及消防法等三大法系,對於停車場的消防安全規定最為重要。

在規範的事項方面,上述法規規範內容主要含括:1.停車場設置有關事 項,例如建築物停車施設之附屬及管理;2.建築物之規模,例如建築物之面 積、建築物之高度;3.建築物之構造,例如,防火區域與準防火區域内之建 築物、耐火構造、汽車車庫或汽車停車場的構造與設備、大規模汽車車庫或 汽車停車場的構造及設備、使用特殊装置車庫等地板面積之換算;4.道路外 停車場,例如,停車場整備地區、停車場整備地區内之道路外停車場之整備、

構造及設備之基準、道路外停車場之設置的提出及管理規定;5.停車場之設 備,例如,滅火設備、換氣設備、警報設備、避難設備、排煙設備、照明設 備等。而其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規定以建築物構造以及停車場之設備規定最 為密切。

貳、規範內容

與日本停車場消防安全有關規定的主要法規內容簡介如下:

第四章 國內、外地下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與消防安全規定及比較

一. 停車場法與施行令

日本的停車場法於昭和 32 年公佈,最近的修正日期為平成十八年五 月。其內容主要包含七章以及附則,內容有總則、停車場整備地區、路邊 停車場、道路外停車場、在建築物的停車設施之附屬及管理、雜則、罰則 與附則。其中與本研究較有關係的條文為第五章「在建築物的停車設施之 附屬及管理」。在該章條文中主要規範了建築物的新建或増建時的停車施 設之附屬、建築物的用途變更時停車施設之附屬以及停車設施之管理。

至於停車場法施行令係於昭和 32 年公佈,最近的一次修正為平成 19 年 12 月。其內容共分四章與附則,各章分別是總則、停車場整備地區與 道路上停車場、道路外停車場、特定用途、雜則與附則。

二. 建築基準法與施行令

日本建築基準法於昭和 25 年公佈,最近一次修正為平成 19 年三月。

內容共計七章與附則,分別是總則,建築物的基地、構造與建築設備及用 途,都市計畫區內建築物之基地、構造與建築設備及用途,型式認定,建 築協定,指定資格檢定機關,建築基準符合判定資格者的登錄,建築審查 會、雜則與附則等。其中,與停車場建築較有關聯的條文包括:建築物之 建築等有関申請及確認(建基法 6)、在用途區域内可供建築的汽車車庫

(建基法 52)、對於建築面積之基地面積的比率(建基法 52)、建築物 各部分的高度(建基法 56)、建築物之面積的計算方法(建基法 2)、對 樓地板面積之基地面積的比率(建基法 52)、防火區域内之建築物(建 基法 62)、準防火區域内之建築物(建基法 62)。

至於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於昭和 25 年公佈,最近一次修正為平成 19 年八月。內容共計十章與附則,分別是總則,一般構造,構造強度,

耐火構造、準耐火構造、防火構造、防火區劃等,避難設施(含特殊建築 物等之內裝、避難安全檢證、主要構造為木造之大規模建築物、建築設 備),建築物的用途,建築物各部份的高度,(含防火區域或準防火區域之 建築物、特定防災街區整備地區內之建築物、地區計畫等之區域、都市計 畫區及準都市計畫區以外區域之建築物基地及構造、型式適合認定、指定 確認檢查機關等、檢查基準符合判定資格者的登錄手續費、工事現場的危 害防止、對簡易構造建築物限制之減緩),既存建築物限制之減緩等,工 作物,雜則及附則。其中,與停車場建築較有關聯的條文包括:在用途區 域内可供建築的汽車車庫(建基令 130 之 5,130 之 8)、建築物之建築等 有関申請及確認(建基令 10, 11)、與前面道路之有關建築物的各部分之 高度的比率之減緩(建基令 131)、視為前方道路之道路等規定(建基令

131 之 2)、有 2 以上的前面道路時(建基令 132)、前面道路之對面側 有公園或廣場等時(建基令 134)、與前面道路及隣地之関係(建基令 135,135 之 2,135 之 3,135 之 4)、基地内之空地及基地面積之規模(建基 令 136)、對樓地板面積之基地面積的比率(建基令 136)、耐火構造(建 基令 107)、簡易耐火建築物之屋頂等的構造(建基令 109 之 2)、排煙 設備有關基準(建基令 126 之 2, 126 之 3)。

三. 消防法與施行令及施行規則

日本的消防法為昭和 23 年七月公佈,最近一次修正為平成 19 年六月。

日本的消防法共有九章及附則,分別是:總則、火災預防、危險物品(含 危險物品保安技術協會)、消防設備等(含供消防用機械器具之檢定、日 本消防檢定協會)、火災警戒、滅火活動、火災調查(含緊急救護業務)、

雜則、罰則與附則。其中,與停車場建築消防安全較有關聯的條文包括:

建築許可等之同意(消防法 7)。

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為昭和 36 年三月公佈,最近一次修改為平成 19 年 六月。其內容架構共有六章及附則,包括:火災的預防、消防用設備、消 防設備士、供消防用機械器具之檢定(含登錄檢定機關)、緊急救護業務、

雜則與附則等。其中,與停車場建築消防安全較有關聯的條文包括:滅火 器具有関基準(消防令 10)、應設水噴霧滅火設備等之防火對象物(消 防令 13)、水噴霧滅火設備有關基準(消防令 14)、泡沫滅火設備有関 基準(消防令 15)、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有關基準(消防令 16)、乾粉滅 火設備有關基準(消防令 18)、自動火災警報設備有關基準(消防令 21)、

向消防機關通報之火災警報設備有關基準(消防令 23)、緊急警報器具 或緊急警報設備有關基準(消防令 24)、避難器具有關基準(消防令 25)、

引導燈及引導標示有關基準(消防令 26)、排煙設備有關基準(消防令 28)。

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為昭和 36 年四月公佈,最近一次修改為平成 19 年六月。其內容架構共有七章及附則,包括:發出處置命令之告示方法(含 防火管理人)、消防用設備或特殊用消防設備(含消防設備士)、消防信 號(含指定消防水源)、特殊用消防設備等之性能評價(含供消防用機械 器具之檢定、登錄檢定機關)、緊急滅火義務人、緊急救護隊之編組基準、

雜則與附則。其中,與停車場建築消防安全較有關聯的條文包括:滅火器 具有関基準(消防規則 5 之 2, 6~9, 11)、水噴霧滅火設備有關基準(消 防規則 17)、泡沫滅火設備有關基準(消防規則 18)、二氧化碳滅火設 備有關基準(消防規則 18)、乾粉滅火設備有關基準(消防規則 21)、

不燃性瓦斯滅火設備有関基準(消防規則 19)、自動火災警報設備有關

第四章 國內、外地下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與消防安全規定及比較

分類 要項 適用條例

第四章 國內、外地下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與消防安全規定及比較

分類 要項 適用條例

自動火災警報設備有關基準 消防令 21

消防規則 23, 24, 24 之 2

向消防機關通報之火災警報

設備有關基準 消防令 23 消防規則 25 緊急警報器具或緊急警報設

備有關基準 消防令 24 消防規則 25 之 2 警報設備

道路外停車場之警報設備 停車場法施令 14 避難器具有關基準 消防令 25

消防規則 26, 27 避難設備

引導燈及引導標示有關基準 消防令 26

消防規則 28 之 2, 28之 3

排煙設備 排煙設備有關基準

消防令 28 消防規則 29, 30 建基令 126 之 2, 126 之 3

照明設備 道路外停車場之照明設備 停車施令 13 資料來源:http://www.carpark.jp/doc/hourei.html

參、細部規定內容

有關「地下停車空間」之防火避難相關規定,在日本法規體系中散見於 建築基準法系、停車場法系及消防法系中。茲將各法系之相關規定摘要說明 如下:

一. 建築基準法系

包括建築基準法(以下簡稱法)、建築基準法施行令(以下簡稱令)、

建築基準法相關告示(以下簡稱告示)、東京都建築安全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等。

1. 關於耐火建築物、準耐火建築物之相關規定

日本建築基準法先指定六類特定建築物後依各類用途建築物之樓 層數及使用面積,劃分應為耐火建築物或準耐火建築物。前述「地下 停車空間」屬於第六類特定建築物。

前述耐火建築物(技術規則之防火建築物)、準耐火建築物(技術 規則之非防火建築物)之限制,基本上規定於法 27 條(類似技術規則 修正前設計施工篇第 69 條)。再於建築基準法施行中納入令 115 條 2 之 2、令 115 條 3、令 115 條 4 及令 116 條等規定,可整理如表 4-6。本 研究之「地下停車空間」屬表 4-6 中第○6項之特定建築物。而目前技術

規則第 69 條之用途分類修正後未包含停車空間。

第四章 國內、外地下停車空間防火避難與消防安全規定及比較

2. 關於耐火建築物、準耐火建築物之定義(法 2 條 9 項之二及 9 項之三)

表4-7: (準)耐火建築物之定義

定義規定 主要構造部 外牆開口部

耐火建築物 法 2 條 9 項之二

主要構造符合(1)或(2)之規定者 *1) (1)耐火構造者(建造 1399 號規定) (2)具備下列性能者【外牆以外之主

要構造部應為○1之性能】

(I)該建築物之構造、建築設備,

依用途室內發生一般火災至火 災終止時間內,可耐其火熱之 性能者。

(II)該建築物周圍發生火災至火災 終了時間內,可耐其火熱之性 能者。

準耐火建築物 法 2 條 9 項之三 準耐火(1)

準耐火(2)

非耐火建築物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非耐火建築物但符合下列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