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儒家「義命觀」與佛教「業果觀」會通之研究意義
儒釋道三教思想相互批判競爭與融合會通之歷史,從佛教於東漢時傳入中國始有,西晉 時佛教便以會通儒道之新道家為媒介,依其思想逐漸與儒家思想會通。林義正針對以往儒佛 會通的重要言論,歸納出八種會通類型:有名異實同論、教異道同論、跡異理同論、本末內 外主伴論、判教融攝論、殊途同歸論、萬法同源(一心)論、超越體證論,並對此八種會通類 型進行邏輯論證,以檢驗會通假設之成立性,其認為會通言論之論證過程需有效(valid)且 健全(sound),則結論才為真。5此八類會通類型可為本文之比較議題做一定位,而對思想會 通的嚴格驗證標準,更是筆者於研究過程所應時時自我提醒之精神,避免將二種思想含糊會 通,力求嚴謹之研究討論。
而黃俊傑更擴大此研究範疇,在撰寫《東亞儒家仁學史論》中加入佛門人士對儒家「仁」
的新詮,並先建構一套橫跨中日韓的「東亞儒佛論諍會通之思想發展史」學術體系:中國有 東漢牟子(生卒年不詳)援儒申佛的《理惑論》、南朝梁僧祐(445-518)撰《弘明集》、宋明 理學的興起得力於佛教刺激、明末四大高僧的儒佛會通潮流;朝鮮有己和和尚(1379-1433)
《顯正論》、《儒釋質疑論》與鄭道傳(1328-1369) 〈佛氏難辨〉之辯駁;日本有林羅山(1583-1657)與松永貞德(1570-1653)、山崎闇齋(1618-1682)與隱溪智脫(1704-1769)、佐藤直方
(1650-1719)與心安軒。6而後黃俊傑亦在東亞各國儒佛論諍的眾多問題中,提煉出「家庭倫 理關係:孝與出家」、「政治倫理問題:沙門與王權」、「華夷之辨問題」、「神識與形體關係問 題」、「因果與輪迴關係」五項共同議題,並在各議題中,分別舉出中日韓三國的文獻為例,
建構起東亞儒佛論諍會通的龐雜體系。7此外黃俊傑更進一步分析儒佛論諍的二種論述策略:
「由儒顯佛」與「在佛攝儒」。儒者嚴辨「自我」與「他者」,視佛教為夷教而其教義有違聖人 之教,並以「一個世界」、「以俗為道」的一元論來摧毀佛教二元的思想世界;佛人則採用引 儒家經典證佛教教義以達成儒佛互動一致的「由儒顯佛」,與以佛教為主體、儒家為客體、援 儒入佛、融儒於佛的「在佛攝儒」。8該章雖在佐證各論點的文獻舉例篇數不多,對於文獻的分 析也多僅以條列重點為主,然筆者認為該章所涉及的問題範圍與研究架構的設計,已為後續 研究儒佛論諍會通的學者,提供一套初步而詳細的參考依據,涵蓋中國、日本、朝鮮儒佛論 諍會通的歷史脈絡、重要爭論者、文獻資料表列、文獻內涵的重要議題彙整……等學術工作,
5 林義正,〈儒佛會通方法研議〉,《臺大佛學研究》,7 期(2002 年 7 月),頁 198-226。
6 黃俊傑,《東亞儒家仁學史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7),頁 214-227。
7 同前註,頁 227-272。
8 同前註,頁 282-297。
其重要性與內容份量皆對學界貢獻甚大。
承上述,中國從魏晉南北朝至當代與東亞地區的儒佛會通思想史及會通類型,已有學者 做一完整的論述,而目前學界以儒家「義利之辨」為題所作的儒佛會通研究並不多,曾有少 數學者試以佛教思想中的「自利利他」、「業果觀」加以比觀。儒家「義利之辨」與佛教「自利 利他」二者比較,陳堅認為在「切入向度」與「先後順序比重」有所不同:儒家的「義利之 辨」為「倫理向度」,重視先「義」而「利」在其中;而佛教的「自利利他」則是「境界向度」, 聖者透過修行、「覺悟」,先成就「自覺」而後成就「覺他」,因此佛教是以「自利」為先來平 衡自利利他。9然而佛教恐非是「以自利為先」,且對於陳堅所提出「儒家義利是不可兼得,佛 教自利利他是可以兼得」這麼黑白二分的論點存疑,筆者認為宜避免停留在儒佛二家的各自 分析,並對於觸及儒家義利觀所涉及「道德判準」之重要課題及相對的佛教「業果」思想深 感興趣。
儒家「義利之辨」與佛教「業果」觀,在表面行為合法性之規範是相似的,然不同之處 乃佛教倫理學是以「業」作為中心思想,包涵內在意念與外在行為(身業、口業、意業),根 據「造作」之善惡業,而感得善惡「果」,並以感果之好壞來決定自己是要造善業或惡業,因 此「利」與「果報」作為結果,而「義」與「正知」作為道德主體意識,其中的辯證關係便是 康德(1724-1804)所言的「德福一致」之道德兩難。楊祖漢認為人因肯定當然、普遍的道德 之理,無條件產生實踐理性行為的動力,並基於「合理的行為必會產生合理的結果」這個道 德法則之成立,深信有德必會招感有福;然行道者雖知德福本會一致,但實踐道德不應先行 考慮現實的利害,而應以無條件實踐道德法則的存心為之,且能接受德福不一致、不懷疑地 繼續實踐道德法則,如同孔子(B.C.551-479)說「天生德於予」、「知其不可而為之」,孟子曰
「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夭壽不二」,講求純粹動機即是儒家認為踐德之必然性10。 關於義利之辨的動機討論,以朱熹(1130-1200)與陳亮(1143-1194)對漢高祖(B.C.256、
247-195)與唐太宗(598-649)屬於王或霸之論辯最為出名,李明輝便從倫理學的角度分析,
將堅持孟子先義後利之朱熹歸類為「存心倫理學」,以「行爲主體之存心」判定一行爲之道德 意義;而認為義不脫離利、反對無利之義的陳亮,則屬於「功效倫理學」,甚至是「功利主義 倫理學」,即以一行爲所產生的「後果」,作為該行為道德價值之判準11。若以此詮釋觀察佛教 之道德價值判準依據,則不難理解為何有人會將佛教視為功利主義的結果論,例如:張善穎
9 陳堅,〈儒家「義利之辨」與佛教「自利利他」比較研究〉,《齊魯學刊》,2007 卷 5 期(2007 年 9 月),頁 18-22。
10 楊祖漢,〈比較康德的德福一致論與孔子的天命觀〉,《深圳大學學報》,31 卷 6 期(2014 年 11 月),頁 36-45。
11 李明輝,《孟子重探》(臺北:聯經出版社,2001),頁 47。
認為佛教倫理學是帶有功利色彩的「結果目的論」,未有儒家倫理學中以內在心性意志(即「道 德主體性」)來判別善惡的道義論,並從「業感輪迴」觀,對儒家提出「先義後利」卻不能同 時兼顧利益的困境作啟發,以證明「德福一致」之理論12。
筆者認為佛教「業」思想,確實能對儒家「義利之辨」中不能兼顧義利的問題作補充,
這也是本文欲繼續深入舉證的主題,然並不能忽略佛教亦認為人之內在本性皆有佛性,若單 以「業果」思想概括佛教為功利主義之結果目的論,則此論點似乎稍嫌偏狹。因此筆者將以 佛教中頗類於孟子義利之辨之「義」,皆作為在善惡業之間抉擇之自主意識――「正知」,對 二者所觸及之「心之本體義與本能義」的問題進行探討。略言之,佛教認為「心識」是煩惱雜 染之根源,是需要被調伏而能趨向善法,故當以作為抉擇一行為能作與否的「正知」來修行、
淨化,即是「以正知調心」;反觀儒家義利之辨中的「義」,其內涵與「正知」義理貼近融通,
然儒家認為透過心性修養,能使人回歸仁義本心,即孟子的「作為本體義之心」,強調的是「心 體」,心作為擁有價值創發的主體,因此孟子定義四端之心,都具先天固有的本體義。在定義
「義」上為「羞惡之心」,「智」上為「是非之心」,本身既具本體義(良知),又具能動義(良 能),此即孟子「義內」說的實質內涵。然而佛教的「心」本無自性,故無本體可言,僅多能 說「本能」,但這個本能需因緣而起,故心雖無自性,卻能因緣而起「功能」,也就是心本有 光明而覺知之本能,如同火本身也是無自性,其有熱性或可燃燒之性的本能,也需因緣而起,
方能燃燒,但不能說火的自性就是燃燒,因此筆者所提之「正知」皆是「心」觸緣而生,故言
「作為本能義之心」,儒佛在「心」的可比較性是在「本能義」上,佛教本能義的「心之正知」
頗類孟子「義內」的覺知功能。
此外,佛教造業所得之「果報」,似於儒家所言之「利」,善果為和義之大利,惡果為私 欲之小利,其善惡之別,端視其「欲(動機)」是否合乎「義」、「正知」。故儒家所言「取之有 道,得之有命」,意即行事取利應合乎道、由仁義行,然成果並非人為所能控制,乃由「天命」
裁決,此「命限」又似佛家認為從因到果之間,是由人們造業所形成的一股「業力」在影響。
二家皆認為透過修養工夫,可轉化命之所限,然因儒家未有詳細之步驟指導,無法解決「德 福不一致」之困難,故以佛教「後世輪迴時間觀」所述感果時間之未可明見,使儒家「義先 利後」之理論得以成立,彰顯儒家提倡工夫修養的深遠好處,其業果原理與實踐理論,亦補 充由「義命分立」轉化為「義命合一」之工夫修養論所未細言之處,以此可架接儒佛二家之 道德實踐法則。總言之,筆者認為儒佛二家在工夫修養論上,對於修行的「內在動機」、「中
12 張善穎,〈佛教「業」思想與儒家倫理學――佛教倫理學對儒家倫理學的啟發〉,發表於2006 年華梵大學哲學 系舉辦之「儒家倫理學之反思」學術研討會。
間影響」與「外在成果」之論述,具融通之義,因而試圖在儒家「義利之辨」與佛教「業果 觀」的「義―正知」、「利―果報」、「命―業力輪迴」數組概念的比觀中,探究儒佛工夫修養 論之會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