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得利有命」與「業力感果」之影響
第三節 從業力的觀點看命之所限、正命立命與德福一致
「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子罕1)孔子極少論及「利」、「命」與「仁」,然並非這三個概 念不重要,程子註解說道:「計利則害義,命之理微,仁之道大,皆夫子所罕言也。」因此孔 子為了保存仁義而少言利,可避免在講述討論過程中,反而偏向利益的算計,而天命極為隱 微,仁道亦涵蓋所有道德條目,皆無法以言語概括論述清楚,張崑將將程朱這種詮釋立場稱 為「八字連讀、三事罕言」,而以焦循雖未斷句,卻將「利」、「命」、「仁」三者合為一事稱為
「八字連言,一事罕言」;又以荻生徂徠將此章斷句的詮釋方式為「八字斷句、一事罕言」,
認為孔子只是少言「利」一事,若言「利」則必連著「命」與「仁」,即在合於「命」、「仁」
的前提下,求得「人情同欲」的「利」是具有正當性的,如同孟子所言「求之有道」。68上述 所言宋儒、日本儒者乃至到現代學者,皆對「利」、「命」、「仁」、「與」字的解讀皆存有非常多 元分歧的詮釋,但總言之,孔子確實少言「利」,而《論語》雖多次出現「命」與「仁」,然未 有詳述亦是孔子謹慎罕言之意,而待到孟子才發展出「義利之辨」與其延伸出的「義命觀」。
「命」在三代、《詩》、《書》中,多與占卜吉凶、君權授命於天有關,依天子德行是否合於天 道而得以禪讓、得天下,即萬章問天下是否為堯所給予舜,孟子答天下非為天子所私自擁有,
身為天子的堯只能向上天推薦舜為禪讓人選,但不能確定上天是否會用之,然而上天不會言 語,因此上天透過民情來呈現上天之決定:
萬章曰:「堯以天下與舜,有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然則舜有 天下也,孰與之?」曰:「天與之。」「天與之者,諄諄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
以行與事示之而已矣。」曰:「以行與事示之者如之何?」曰:「天子能薦人於天,不 能使天與之天下;諸侯能薦人於天子,不能使天子與之諸侯;大夫能薦人於諸侯,不 能使諸侯與之大夫。昔者堯薦舜於天而天受之,暴之於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
以行與事示之而已矣。」曰:「敢問薦之於天而天受之,暴之於民而民受之,如何?」
曰:「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 與之,人與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舜相堯二十有八載,非人之所能為也,天 也。堯崩,三年之喪畢,舜避堯之子於南河之南。天下諸侯朝覲者,不之堯之子而之 舜;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謳歌者,不謳歌堯之子而謳歌舜,故曰天也。夫然後 之中國,踐天子位焉。而居堯之宮,逼堯之子,是篡也,非天與也。太誓曰:『天視自
68 張崑將,〈荻生徂徠對「子罕」篇首章引發的詮釋爭議〉,收入張文朝主編:《日本江戶時代《論語》學之研 究》(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2018),頁 69-90。
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此之謂也。」(萬章上5)
「以行與事示之」即是端看舜付諸於身之善惡言行,與其所處理祭祀、治理朝政等之天下事,
來顯示上天是否將天下授予給他作為天子來管理,並顯示於堯去世後,即便舜避於豫州,人 民還是歌頌他、找他處理國事。因此上天雖無形無語,但上天之視聽感受實顯現於人民之視 聽感受中,顧人民接受擁戴,便可確定上天授予天下於天子、天子應祭祀於天之現象,可以 見得「上天」、「天道」、「天命」被釋為天地萬物運行之法則,與檢視天子治理天下是否合乎 道德之標準。孟子進一步以舜、舜之子益、禹、禹之子啟等人之間從傳賢至傳子的變化,與 孔子不得天子所薦、桀紂為上天所廢、伊尹和周公不有天下等例,說明一切過程皆為天道、
天命之意,非人為所能決定,而言「莫之為而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萬章上 6)認為「天」能自為而非人力所能為,「命」的到來也非人力所能引至招來的,體現出當時 的人有如孔子所言「畏天命」、「敬命」的心態。
然而筆者認為上述文獻所說的是三代時「敬天」與認定宿命的現象,而當孔孟說道「知 天命」、「不知命,無以為君子」、「知天」,《中庸》開篇亦言:「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則 是將「天命」、「天道」轉化為一種本心向上依歸之道體、德性,使儒者應當以此內化為行事 抉擇的善惡標準:
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存其心,養其性,所以事天也。殀壽不貳,
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盡心上1)
萬章問曰:「或謂孔子於衛主癰疽,於齊主侍人瘠環,有諸乎?」孟子曰:「否,不然 也。好事者為之也。於衛主顏讎由。彌子之妻與子路之妻,兄弟也。彌子謂子路曰:
『孔子主我,衛卿可得也。』子路以告。孔子曰:『有命。』孔子進以禮,退以義,得 之不得曰『有命』。」(萬章上8)
孟子承孔子所言,認為透過修養工夫鍥而不捨、充盡道德本心之全體,便可感知到由天道下 貫於自身的德性,即吾心之實理,並順性而不害,因而可以了知天道運行之軌則且奉承不違,
故孟子視實踐仁義本性而全天之所付,為「立命」與「人當之以自命」,因此以儒家的道德進 路來說,當然儒者踐徳是重視誠心,如孔子出處進退皆依循禮義,而不在意踐徳後不能確定 的結果,即肯定純心行義的「當下」便是自命,但孟子又說:
莫非命也,順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巖牆之下。盡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 者,非正命也。(盡心上2)
趙岐注云:「命有三名,行善得善曰受命,行善得惡曰遭命,行惡得惡曰隨命。惟順受 命為受其正也。」
「莫非命也」再次凸顯孟子不能肯定人的德行是否能改變禍福生死的結果,故其認為盡修身 之道而壽終死去為「正命」,而行惡遭罪為「非正命」,而趙歧又更詳細註解,提出「受命」、
「遭命」、「隨命」三命之說,「受命」同孟子所言「正命」,而捨身取義雖可化歸為「正命」, 但「遭命」更具體指出踐徳卻不能徳福一致的困難。不論是孟子或趙歧的三命,單以結果論 來看,皆略有消極宿命論之感,因此徐復觀(1904-1982)提出命有二個層次:「天命」與「命 運」,即「命令義」與「命運義」69,儒者盡其一生無條件踐徳,以體現「天命」、「天道」下 貫於自心所賦予的道德義務,但對於不能肯定的「命運」,即便得失不定或受到災禍侵擾,仍 只能先體認、接受這些「命限」,進而向內心態上不受其限而超越,如同孟子對「性」與「命」
的判別:
口之於味也,目之於色也,耳之於聲也,鼻之於臭也,四肢之於安佚也,性也,有命 焉,君子不謂性也。仁之於父子也,義之於君臣也,禮之於賓主也,智之於賢者也,聖 人之於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盡心下70)
「性也,有命焉」是孟子在強調雖然人的耳目口鼻的喜惡欲望是「性」(天性),但對於這個 欲望人要安於限制,不是說有好吃的一定要吃,這即是「有命」;而後面的「命也,有性焉」, 則提到雖然父子兄弟之間有時有遺憾,我對他好但他一定對我不好,但是我還是要堅持對他 好,行仁義之事絕不能安於命,即是「性」的不容已,因此孟子以堯舜湯武為例,提到聖人 順性而為、君子如何有意利行並待天命所至:
堯舜,性者也;湯武,反之也。動容周旋中禮者,盛德之至也;哭死而哀,非為生者 也;經德不回,非以干祿也;言語必信,非以正行也。君子行法,以俟命而已矣。(盡 心下79)
堯舜作為徳性極致的聖者,不論言行舉止、待人處事與情感抒發,皆可合乎禮情,不需刻意 而為便可順而安行,反觀湯武雖然是透過努力修為以返回天性,即徐復觀的「復性」說,但 也是成功知性、知命、事天的君子,因此孟子勸勉君子應順天理而行,不計吉凶禍福功利而 等待天命。儒家認為命運不定,乃是因為其理隱微且非人力可自主控制,因而認為人只能盡 道,但不能要求「命限」合乎自己所想。
69 徐復觀,《中國人性論史――先秦篇》(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9),頁 83-84。
儒家肯定天地萬物共同本源之「天命」,且宋明儒者以「天命」不隨個人心慮起滅,批判 佛教知心而不知天命、不知性理,即張載(1020-1077)所言:「釋氏不知天命,而以心法起滅 天地,以小緣大,以末緣本」70、「釋氏妄意天性,而不知範圍天用,反以六根之微,因緣天 地,明不能盡,則誣天地為幻妄。」71然而唐君毅認為這是不當之評,乃因佛教以宇宙法界之 諸法自性、實性,為空內心所執之空性、無自性,並以「菩提自性」認同宋明儒者所言心具 有虚靈不昧、無所執著之本然狀態,故佛教是有實理可言,即是無自性之理,言諸法與我執 皆為依待緣生之畢竟空。72
以此觀之,筆者認為佛教言宇宙事物運行之實理,可謂「業果」法則,且有藕益大師與 日常老和尚以「因果」釋儒家之「天命」:日常老和尚(1929-2004)對「獲罪於天,無所禱也」
(八佾)之「天」解釋道:「從儒家來說,是『天』,但實際上這是說明因果的特點。」73並認 為易學與業感緣起法則相通而言「那儒家講的天是什麼?叫天命,就是它事情本來就是如此 的,那《易》的道理啊,真正《易經》上面最深的道理就是這個,佛家就是叫這個因果的必然 關係!」74而藕益大師(1599-1655)也在詮釋「不知命,無以為君子」(堯曰)提到「知命只 是深信因果耳。」75二人皆具有以佛法「業果」、「緣起性空」詮解「天命」之共通性。不論是 儒家所言的「天命」、「義命」或佛教的「業果」法則,皆是作為修行者深信且奉行於身心行 為之標準,然佛教更詳述造業需作用於「對象(事)」與「情境(緣起)」,凸顯這些因素對結 果之影響,而肯定人所作之善惡皆會真實對應地顯現於外在事物之上,且返回於自身,故筆 者認為佛教「業果」法則與「業力」,可以補充說明儒家「義命觀」、三命以為「命限」非人所
(八佾)之「天」解釋道:「從儒家來說,是『天』,但實際上這是說明因果的特點。」73並認 為易學與業感緣起法則相通而言「那儒家講的天是什麼?叫天命,就是它事情本來就是如此 的,那《易》的道理啊,真正《易經》上面最深的道理就是這個,佛家就是叫這個因果的必然 關係!」74而藕益大師(1599-1655)也在詮釋「不知命,無以為君子」(堯曰)提到「知命只 是深信因果耳。」75二人皆具有以佛法「業果」、「緣起性空」詮解「天命」之共通性。不論是 儒家所言的「天命」、「義命」或佛教的「業果」法則,皆是作為修行者深信且奉行於身心行 為之標準,然佛教更詳述造業需作用於「對象(事)」與「情境(緣起)」,凸顯這些因素對結 果之影響,而肯定人所作之善惡皆會真實對應地顯現於外在事物之上,且返回於自身,故筆 者認為佛教「業果」法則與「業力」,可以補充說明儒家「義命觀」、三命以為「命限」非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