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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得利有命」與「業力感果」之影響

第二節 行義得利的原動力與斷惡修善的驅動力

上一節提到佛陀頓悟宇宙真理,提出最終極的關懷為「解脫生死」,教化眾生如何真實地

「離苦得樂」,而言及「緣起性空」與「業果」道理時,可以發現佛法是以感得苦果或樂果的 結果,回推至苦因或樂因,並以所種的是苦因或樂因,作為行事是惡或善之判斷,即認為會 感得樂果者為「善因」、白業,會感得苦果者為「惡因」、黑業:

業決定理者,謂諸異生及諸聖者,隨有適悅行相樂受,下至生於有情地獄,由起涼風,

所發樂受,一切皆是從先造集善業所起。從不善業發生安樂,無有是處。所有逼迫行 相苦受,下至羅漢相續之苦,一切皆是,從先造集不善而起。從諸善業發生諸苦,無 有是處。《寶鬘論》云﹕「諸苦從不善,如是諸惡趣,從善諸善趣,一切生安樂。」故

53 唐君毅曾探討〈宋明理學家自覺異于佛家之道〉的四點不同,其第一點即為「為學之動機」,收錄於《中國哲 學原論―原道篇(三)》(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75),頁 420-427。

54 程顥、程頤,《二程集》(臺北:漢京文化公司,1983),頁 2。

55 陸九淵,《象山先生全集》(臺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9),頁 18。

諸苦樂非無因生,亦非自性,自在天等不順因生,是為從總善不善業生總苦樂。諸苦安 樂種種差別,亦從二業種種差別,無少紊亂,各別而起。若於業果,或決定相,或無欺 罔,獲定解者,是為一切內佛弟子所有正見,讚為一切白法根本。業增長廣大者,謂雖 從其微少善業,亦能感發極大樂果,雖從微少諸不善業,亦能感發極大苦果,故如內身 因果增長,諸外因果無能等者,此亦如《集法句》云﹕「雖造微少惡,他世大怖畏,當 作大苦惱,猶如入腹毒。雖造微少福,他世引大樂,亦作諸大義,如諸穀豐熟。」56 故無妄執理智無害與彼所成二事為一,說於名言,從諸善惡感生苦樂與自在自性造生 苦樂,是則俱是,非則俱非,邪分別處。自在自性造生苦樂與善不善感生苦樂,二雖 俱非觀察有無自性正理之所成立,然以正理違不違害,於一切種不相等故。57

不論是凡夫還是聖者,其所感覺到的樂受,即便是在地獄受到種種苦痛之間,突然感受到有 一點點樂受,那都是由於善因白業所引發的,從未有造作不善之惡業還能感得樂受的例子,

不善業是感得惡果、苦受,任何人都無一例外。因此苦樂的感受並非無因而生,也非有其自 性而自己產生,都是源於善惡業,且根據造業意樂、行為等各種因素之差別,而會個別引生 不同種類、程度的苦樂受,由因感果的細微處絕不紊亂,是以業果法則為修行佛法的佛弟子 所應堅定相信之正見。佛教極為重要的業果正見,便是由「終極的苦樂受」與「其所形成的 善惡判斷準則」組成。

佛教這種以善惡概念作為實踐法則之經驗基礎,是以「造業對象」為首來決定善惡法則,

相較於孟子先提出「仁義內在」以建立本心性善之理論,並依循理性的「性善」所發出仁義禮 智之道德行為,則是以道德法則為先而引生出善惡概念,故是以「道德法則」為首、依天理行 事,同時也是康德所言「意志地立法性」,並視道德行為為「性分之不容已」的必然「義務」:

如果善之概念不是從一先行的實踐法則而引生出,但反之,卻是用之以充當實踐法則 之基礎,則此善之概念只能是這樣的某種東西之概念,即「其存在足以許諾快樂因而 並足以决定主體之因果性去產生此快樂,那就是說,其存在足以決定意欲之機能」這 樣的某種東西之概念。

現在,因為「要想先驗地去辨識什麼觀念將被伴以快樂,什麼觀念將被伴以痛苦」,這是 不可能的,所以「要去找出那根本上或直接地是善或惡的東西」,這將只有依靠於經驗。

主體底特性(單只涉及此特性,此經驗始能被作成)是苦與樂底情感,此情感是一「屬

56 《廣論》,頁 117。

57 《廣論》,頁 442。

於内部感取」的接受性;這樣,只「快樂底感覺與之相連繫」的那東西必即基本上是 善者,而那「直接地引起痛苦」的東西必簡單地即是惡者。

但是,因為這一說法甚至相反於語言之使用,語言之使用將快樂與善區別開,並將苦 與惡區別開,而且要求善與惡將總是為理性所判斷,因而也就是說,為那「共通於每 一人」的概念所判斷,而不是為那「限於個人主體以及個人主體之感受性」的純然感 覺所判斷;又因為縱然如此,快樂與痛苦也不能與任何先驗對象之概念相連繋,所以 那「認其自己被迫著必須以快樂之情感為其實踐判斷之基礎」的哲學家必將叫那「為 快樂之工具」的東西曰善,而叫那「是不樂或痛苦之原因」的東西曰惡,因為「基於工 具(手段)與目的之關係」的判斷確然是屬於理性的。

但是,雖然單只是理性能夠辨別工具(手段)與目的之連繫(這樣,意志甚至亦可被 規定為目的之機能,因為目的總是意欲之決定原則),然而那從上面所說的「善只是一 工具」之原則而來的實踐格言必不能含有任何「其自身為善」的東西以為意志之對象,

但只含有某種「對某物為善」的東西以為意志之對象;善必總只是有用的,而「善對 之為有用」的那個東西必總是處於意志之外,那就是說,處於感覺中。

現在,如果這作為快樂感覺的感覺真要與善之概念區別開,則在此情形下,必無什麼「根 本上或直接地是善的」東西,善只能在對某種別的東西即某種快樂為工具中被尋求。58 如康德所言,以「內部感取之苦樂情感」作為「經驗」,直接簡單連繫著「善惡」概念,並形 成「意欲決定」的機能,近於佛教「業果」法則,乃至爲了符合「實踐理性」的哲學推論,將 二者――作為理性判斷的善惡與純然感覺的苦樂――不同屬性而難以被直接連結的概念,以

「基於工具(手段)與目的之關係」詮釋作「為快樂之工具曰善」、「是不樂或痛苦的原因曰 惡」,使得這個以苦樂連繫善惡的判斷屬於理性。然而儒家對於實踐道德,則是以「道德法則」

決定行為,對實踐意志的要求極為純粹、無條件,故不可能接受佛教為了「離苦得樂」之目 的而決定善惡意義與作為行為判準,更遑論以「善惡」作為達成「苦樂」的工具、手段,儒家 希望的是一種「根本上或直接地是善」的道德法則。

然而筆者認為正因為儒家要求依據道德法則無條件實踐道德行為,因此更須釐清這種「根 本上或直接地是善」的道德法則是如何肯定其真實存在?因為道德法則與其所涉及的善惡判 斷皆是一抽象概念,不可能先驗地得出,且儒家雖未明言苦樂與善惡之關係,但經典亦常提 及「安貧樂道」……等等苦樂用字,讓筆者想進一步探討儒家對於道德法則、善惡之判定,

58 康德著,牟宗三譯註,《康德的道德哲學》(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2),頁 208。

是否會與高層次苦樂之道德情感有所連結,因此再次將焦點拉回孟子的「義利之辨」,並探討 儒家踐德與佛教斷惡修善在「無所求」與「有所求」之間,是如何相互辯證的?

從上一章對孟子「義利之辨」歷史意義的爬梳,可以得知目前學界對於孟子「義利之辨」

的研究文獻,大致歸納為四種類型:義理探源與現代化新解、中西哲學比較研究、純粹類型 方法學、思想史分析,而論點皆不脫離將「義利之辨」作為孟學的基本義。孟子言仁義之行 未嘗無利,於是歷代很多註解家便認為,孟子反對為我個人的功利主義,而贊成普遍為大眾 福利行義的功利主義,因次提出「先義而後利」、反對「後義而先利」,並以「先義後利」抉 擇、行事,視「利」非全然貶義,可單純視「利」為行事的結果,或亦有「大利」、「公利」等 褒義。然而,若依道德進路來看,則應非常要求存心的純粹性,道德行為、義務更是指人不 能有其他的目的、動機,即「為義」本身就是其目的,為「義」就不能為「利」,為「利」就 不會是為「義」的互斥關係:

西山真氏曰:「義者,天理之公也,利者,人慾之私也,二者如冰炭之相反,然一於義,

則利自在其中。蓋義者宜也,利者亦宜也。苟以義為心,則事無不宜矣,不惟宜於己,

亦且宜於人,人己兩得其宜,何利如之?若以徇利為心,則利於己必害於人,爭鬥奪 攘於是乎興,己亦豈能享其利哉?」59

作為道德法則之「義」與作為踐德所待有其他目的之「利」,二者是「冰」與「炭」不能相容 的關係,故為義就不能為利。然而因人不為利,只應該行而行,存心上便是行義,故最終結 果往往有利,是因這才是天理之宜,即孟子言:「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從之。今之人,

修其天爵,以要人爵。」為了得到人爵而做好人,本心上已是為利而行義、持有「先義後利」

的念頭,故最後當其得到人爵之目的,同時也是棄其道德之天爵,甚至因德不配位,最終必 將因無德而亡失其位。有德者才可保住其位,且不能是為了保住爵位而踐德,此即為利行義,

反而是因修其天爵,自然人爵從之,故修天爵非為人爵,道德進路對於存心的要求,便是絕 不能有「先義而後利」的想法。因此論辯「利」之褒貶、可否求利這些論點,實非為切要,筆 者更注意到行事所依憑的「義」,因其為人心所本具,故所具有的「內在性」與「純粹性」,如 同孟子以「四端之心」說明踐德行義的原動力,並以此肯定「根本上或直接地是善」的道德 法則是真實存在:

59 陳夢雷編撰,蔣廷錫校訂,《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學行典》(北京:中華書局,1934),第602 冊,第 66 卷,頁75。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