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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transform)並煥發新的生機,唯此舉,方能彰顯海德格語言思想之獨特價值,卻 也是試煉著他思想成敗的關鍵。

2. 允諾:作為給出自身的詞語

在進入海德格的詩歌詮釋時,我們總須留心到一件事情即:我們嘗試做的,是從海 德格思想內部脈絡出發,去檢驗一種「海德格式的(Heideggerian)」談論詩歌之可能,

而非意圖從探討詩歌本身的語義結構出發,去論證一種所謂的「海德格詩性思想」之可 能性的問題。簡言之,我們對海德格異常獨特地詮釋風格的合理性並不抱過多的關注。

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問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海德格如此重視詩歌,乃至於,我們須得在 詩歌中開始對語言的探討?因為在晚期海德格思想中,詩絕非一種「文學體裁」而已。

他在〈荷德林和詩的本質(Hölderlin und das Wesen der Dichtung)〉中說得很清楚:「是 詩本身才使語言成為可能。詩乃是一個歷史性的民族的原語言(Ursprache)。這樣,我 們就不得不反過來要從詩的本質那裏來理解語言的本質。」(GA 4: 43.16-9)39

在〈語言的本質〉一文中,海德格反覆地誦念同一句詩:

我於是哀傷地學會了棄絕:

詞語破碎處,無物可存在。︒。

So lernt ich traurig den verzieht:

Kein ding sei wo das wort gebricht.40

它出自斯蒂芬Ÿ格奧爾格的〈詞語(Das Wort)〉。為何海德格獨獨對此句念念不 忘呢?他在文末給出答案:「詞語崩解處,一個『存有(ist)』出現。」(GA 12: 204.13)

41詞語(das Wort)的破碎,反而給出(geben)了存有。這個聽上去十分奇異的觀點,

39 Martin Heidegger, Erläuterungen zu Holderlins Dichtung.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4, 1981. pp.

43. 中譯本:《荷爾德林詩的闡釋》,孫周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 年,46 頁。

40 在〈語言的本質〉中,此句出現多達十次。

41 Martin Heidegger, Unterwegs zur Sprache.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12, 1985. pp. 204. 中譯本:

「存有」,那顯然徒勞,故須得在詞語的詩意經驗(dichterischen Erfahrung)44中,還原 出一種比「存有」更早先(Frühe)的在場狀態(Anwesenheit)。因而,它須至少符合以 下三要件:第一,不是存有者;第二,甚至先行於存有;第三,使存有得以是存有的東 西。綜合以上三點,在詞語的詩意經驗中,人們找到了某種形式上既有別於「存有」、

卻總已經先於它,與此同時又總已被遮蔽的在場狀態:詞語並不「存有(ist)」,詞語「有

(es gibt)」。而根據德語的多義性(且僅能根據德語)--“gibt”為“geben”(給出)的 第三人稱單數直陳式現在時變位--海德格稱這種在場狀態為:「詞語給出:存有(gibt

《在通向語言的途中》,孫周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年,213 頁。本文作者對中譯稍作更改。

42 Ibid. pp. 219. 中譯本 229 頁。本文作者對中譯稍作更改。

43 值得一提的是,這裡存在著一個疑難,即同一個概念的使用,海德格有時加上引號,有時又不加引號。

例如此處,原文如下:“Weder dem »ist« noch dem»Wort« kommt das Dingwesen, das Sein, zu, und vollends nicht dem Verhältnis zwischen dem »ist« und dem Wort, dem es aufgegeben, jeweils ein »ist« zu vergeben. ”這 裡出現的兩個»Wort«,前一個有引號,後一個沒有。根據上下文,前者特指「詞語」這個詞本身,後者 泛指所有的詞語。這一疑難其來有自,首見於圖根哈特(Tugendhat)對 SUZ 的詰難。圖根哈特認為,在 德語中,添加引號與否,詞語之含義截然不同:添加引號時,即探討它在詞典中的解釋,但不加引號時,

則意味著探詢該詞語的終極意義。但顯然海德格並不在意這一點。在SUZ 中,關於在「存有」這個詞上,

海德格的引號使用較為隨意。cf. Ernst Tugendhat, Self-Consciousness and Self-Determination, Paul Stern (trans.).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86. pp. 147-8. 在晚期著作中,這樣的現象亦時時出現,但實際上 這並不對我們的理解產生太多阻礙。法國學者Jean Crondin 對這一現象的解釋是,「海德格一直追求的是 一種以某種方式超越了語言空間(但也打開了這一空間)的存在之意義(我們總是將其限制於這一語言 的空間中)。」cf. 《海德格爾與存在之謎》,Jean-François Mattéi 編著,汪煒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 版社,2011 年,41 頁,註 1。

44 「詩意經驗」其義為何,我們將在後面章節繼續探討。

有(Zeit und Sein)〉中,海德格做了如是補充:「這一贈禮後來只是在存有者方面被思 為存有,並且被置入一個概念中。」(GA 14: 12.27-9)47 換句話說,給出的贈 禮 課的記錄〉一文中,海德格將“es”規定為「本有(das Ereignis)」49。這也是“es”之義理 中最根本的含義。然而作為「本有」和作為詞語的“es”並不矛盾,這關係到「本有」在 他晚期思想中最「玄之又玄、眾妙之門」的地位。海德格說,我們無法得到「本有是什 麼?」的答案,因為本有「既不『是/存有』,本有也沒有。」(GA 14: 29.13)50正所謂

「道可道,非常道」。這也解釋了何以給出者遮蔽自身之緣故:原是「本有」本性使然:

45 Martin Heidegger, Unterwegs zur Sprache.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12, 1985. pp. 182. 中譯本:

《在通向語言的途中》,孫周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年,185 頁。本文對中譯略有更改。

46 在這兒我們亦可思考德、英、法三種語言中「給予」與「贈禮」之字源上的聯繫。

47 Martin Heidegger, Zur Sache des Denkens.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14, 2007. pp. 12. 中譯本:

《面向思的事情》(增補修訂譯本),陳小文、孫周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 年,10 頁。本文作者 對中譯稍作更改。

48 “nicht: Es gibt das Wort, sondern: Es, das Wort, gibt...” cf. Martin Heidegger, Unterwegs zur Sprache.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12, 1985. pp. 183. 中譯本:《在通向語言的途中》,孫周興譯,北京:

商務印書館,2005 年,186 頁。

49 cf. Martin Heidegger, Zur Sache des Denkens.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14, 2007. pp. 35. 中譯 本:《面向思的事情》(增補修訂譯本),陳小文、孫周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 年,39 頁。「本有」

在早期中譯中更多被孫先生譯為「大道」,依據該詞本源上的多義性,我們也贊同「大道」這一譯法。故

決定隨上下文意義,靈活地運用這兩個翻譯。

50 “Das Ereignis ist weder, noch gibt es das Ereignis.” cf. Ibid. pp. 29. 中譯本 35 頁。本文作者對中譯稍作更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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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有之根本特性乃自我隱匿(Entzug)。因而,詞語在最根本意義上自我展開為隱匿的 本有。故而在全集第74卷Zum Wesen der Sprache und Zur Frage nach der Kunst中,有一 說為“Das Ereignis wortet.”(GA 74: 99.9)51其義正為:「本有」詞語化,或譯為:「大 道」成道於詞語中。

總而言之,回到此一句「詞語破碎處」中,詞語給出(Es gibt),或曰贈予,贈予 什麼?——存有。我們如是理解:詞語是匿名的詞語,在詞語贈予存有的同時,它克制、

隱匿著自身。值得一提的是,對「有(Es gibt)」之思考,儘管非海德格獨創,但早在 他1919年的「戰時補救學期講座」中,我們已經發現,尚處在「形式指引現象學」階段 的海德格,已對「有」抱持極大興趣。儘管彼時的海德格大致說來:其一,將關注焦點 放在「是否有某物(Gibt es etwas)」之「某物(etwas)」上,即前文所提之賓語元素「存 有」上。而尚未對給予者即“es”產生足夠的興趣。換言之,他仍將「有」放在次於存有 的層面上,這點與晚期存在落差;其二,仍將「有」納入到體驗(Erlebnis)之意識分 析中;因此,這時的「有」仍屬嚴格意義上的現象學領域之內52。海德格認為,在西方 哲學傳統中,總已經有另一種在場狀態(Anwesenheit),它始終被遮蔽、被隱匿,這就 是「有(Es gibt/There is/Il y a)」。而ZUS一文,即始於他對「有」的思考:「雖然在存 有的解蔽之始,就思了存在,εἶναι,ἐόν,但並沒有思『有(Es gibt)』。巴門尼德不說

『有』,而是說ἔστι γὰρ εἶναι,存有就是存有(Es ist nämlich Sein)。」(GA 14: 12.5-7)

53海德格在此,已然公開宣示了巴門尼德傳統(也就是西方傳統形上學)缺少對「有」

的思考,形上學始終對「有」保持緘默。

可以說,這句「詞語破碎處,無物可存在」正是〈語言的本質〉一文所有論述環繞 的核心。但它隻字不提「允諾」二字。但在我看來,恰恰是它本真地提及了允諾,或

51 Martin Heidegger, Zum Wesen der Sprache und Zur Frage nach der Kunst.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74, 2010. pp. 99.

52 儘管彼時的海德格已暗示出他對胡塞爾體驗分析的不同看法,並在文末反對了胡塞爾把體驗客體化的

作法:「⼀一⾨門關於體驗的科學於是就不得不把體驗對象化、︑、客體化,也就是說,恰恰不得不解除它們的⾮非客體 性質的體驗特徵(Er-lebnis)和發⽣生事件特徵(Ereignischarakters)。︒。」詳見:Martin Heidegger, Zur Bestimmung der Philosophie.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56/57, 1987. pp. 76. 中譯本:《形式顯示的現象學:海 德格爾早期弗萊堡文選》,孫周興編譯,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04 年,14 頁。

53 Martin Heidegger, Zur Sache des Denkens.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14, 2007. pp. 12. 中譯本:

《面向思的事情》(增補修訂譯本),陳小文、孫周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 年,9 頁。本文作者 對中譯稍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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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說,恰恰是它本真地召喚出「允諾」的特質:它正正標示出“es gibt”之謂語“gibt”的 含義。我們之所以如此認為的理由在於,在GA74中,我們找到了與之相關的論述。而 在這裡,海德格不僅提及了「允諾」,還將論述置於「允諾(Versprechen)」的標題下,

它顯然證實了我們的猜度(vermuten)54

Das »Wort« halten und das »Wort«—brechen..., das Wort darauf geben, das Wort—das gegebene Versprechen.(GA 74: 113.23-4)55

這句顯然與前文提到的詩有關,不如說,它正正給出了海德格對這句詩的理解。它 述說了何物?詞語,以及詞語與允諾之間的關係。詞語保持(或曰抑制,halten),與 此同時也打破(brechen),打破什麼?--由詩我們得知,打破的是詞語自身。藉由在 破碎中的克制自身,詞語因而給出(贈予),亦即:成其「有(es gibt)」。正如Ziarek的 詮釋,此句之目的實為論述「允諾」作為「有(Es gibt)」之呈顯(Krzysztof Ziarek 2013:

141.17-20)56。因而,在此意義上的「詞語」即意味著:作為總已經給出(贈予)的 允諾57。而這不恰恰意味著:允諾,就是那獨一無二的來自詞語之贈予嗎?因而允諾,

即允諾某種來自語言的贈禮(Gabe)。換言之,這裡的詞語之允諾,允諾的是一種更本 源的給出(贈予),即「有(Es gibt)」,也就是說:贈禮(Gabe)幻化為「有(Es gibt)」

而展現。所以在這裡,我們也旁證了這樣的一個觀點:允諾不再意味著循環,或是一種 被既成語言58糾纏不清的狀況。讓我們回過頭來,再仔細審視前面那段話:

詩⼈人學會的棄絕具有那種付諸實⾏行的拒絕的特性,那⾧長久地被遮蔽的東西和根本上 已經被允諾的東西只向這種拒絕說出⾃自⾝身。︒。(GA 12: 159.3-5)59

54 「猜度」,晚期海德格常用的字彙,為了區別於傳統形上學的推論或論證(begründen)。

55 Martin Heidegger, Zum Wesen der Sprache und Zur Frage nach der Kunst. Frankfurt am Main: Klostermann, GA74, 2010. pp. 113.

56 Krzysztof Ziarek, Language after Heidegger.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 141.

57 我們並不同意將“gegeben”譯為「給定的」或「既成的」,即“given”的一般意義。

57 我們並不同意將“gegeben”譯為「給定的」或「既成的」,即“given”的一般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