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唐朝到明朝中國對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
第三節 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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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管理內部犯罪情事。只是在此段史料中可知,宋朝政府的廣州知州王煥之處 理外商殺人事件時,乃是推翻過去市舶使以本俗法審判之的舊例,並用中國法律 重新審判。最後,王煥之認為此事涉及人命等刑事案件乃徒刑以上,因此需用中 國法律。同樣,《宋史》亦載:「(昷之)徙廣南京路轉速使,夷人有犯,其酋長 得自治,而多慘酷,請一以漢法從事」。55事實上,這些史料體現了宋朝司法審 判的作法有其特殊性,雖然舊例作為審判的依據,但是地方官參考舊例之餘,還 會再依據當時社會道德來裁判。再看下面兩段史料:
故事蕃商與人爭鬥,非傷折罪,皆以牛贖,大猷曰:「安有中國用島夷俗 者,苟在吾境,當用吾法。」56
蕃商雜處民間,而舊法與郡人爭鬥,非至折傷,皆用其國俗,以牛贖罪,
寖亦難制。公號於眾曰:「安有中國而用蕃俗者,苟至吾前,當依法治之。」
57
結合這兩段史料可知,宋朝泉州對於外人之犯罪,以「折傷」為分界,折傷以下 即按照外人之習慣以牛贖罪。然而在汪大猷(1120-1200)擔任知泉州時,汪大 猷認為外人既然在中國,就該一律按照中國法律判決。汪大猷作為一個地方官,
代表中國政府的執法者,因此可知,宋朝一直存在著「舊法」,也就是依照犯罪 情事知輕重大小來區分適用法律,輕罪則用其俗,而最終採用何種法律的權力,
還是在中國政府地方官的手中。
第三節 元朝
元朝中國時期,中國的海上交通更加繁盛,其海路市舶的管理,可見於《元 史》載: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蕃國往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
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發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其所 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於是至元十 四(1277)年,立市舶司一於泉州.令忙古得領之。立市舶司三於慶元、
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撫使楊發督之。每歲招集舶商,於蕃邦博易珠翠香 貨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三十(1293)年.又
55 《宋史》卷 303,列傳 62,〈張昷之〉。
56 《宋史》卷 400,〈汪大猷傳〉,頁 12145。
57 ﹝宋﹞樓鑰撰,〈敷文閣學士宣奉大夫致仕贈特進汪工行狀〉,《攻媿集》卷 88, (臺北:新文 豐出版,1984),頁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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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二條。……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東、杭 州、慶元市舶司凡七所,獨泉州於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為稅,自 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58
可見,元朝的市舶互市制度,除了市舶機構設置之港口、稅則調整等規定的 修改以外,大抵「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只是更加重視國家對海外貿易 的掌握和自主權,不僅船舶出入須登記往返地點並檢查貨物,也加強徵稅。59而 從官書的記載也知道,在元朝明定的對外商港之泉州、廣州、杭州等港口,海船 雲集,其中泉州港更加繁荣,其市舶司需要招集商船至外國買派以抽解。泉州的 繁榮,可從元人吳澄的記載可以窺知:「泉,七閩之都會。番貨遠物異寶奇玩之 所淵藪;殊方別域,富商巨賈之所窟宅,號為天下最。」60可知泉州在元朝中國 是為一大商港,而且外商雲集,其商業盛況比起宋朝廣州,有過之而無不及。
由於筆者尚未找到元朝對於外商在華犯罪之司法態度的具體實例,因此以下 只能依據元朝對外人的相關規範,來推估元朝政府對外商可能的立場。
關於唐宋蕃坊在元朝的實踐,有學者認為「回回哈的司」是元朝的蕃坊形式。
根據學者邱樹森的研究,元朝「回回哈的司」的基本職能沿襲唐宋蕃坊的制度,
由謝赫‧伊斯蘭(總教長)總管穆斯林宗教事務;另有法官(哈的)一人,處理 他們的刑名、戶婚、錢糧、詞訟、大小公事,或者總教長與法官由一人兼任,61 但是從元朝律法來看「回回哈的司」之設置,62「回回哈的司」應該只適用於以 歸入元籍的穆斯林屬民,與本文「在華外人」之研究對象不同,因此「回回哈的 司」議題不列入本文討論範疇。
既然回回哈的司不納入討論,而可能涉及管理在華外人的職官,應該就是對 外商港的市舶機構。以元朝泉州市舶司的記載為例,《泉南雜志》載:「蒲壽庚其
58 《元史》卷 94,志 43,食貨 2,〈市舶〉。
59 孫文學,〈元朝市舶制度論〉,《內蒙古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1 期(呼和浩特,1987),
頁 22。
60﹝元﹞吴澄,《吳文正公文集》卷 16,收入《吳文正公文集》(臺北:新文豐公司,1983),頁。
61 邱樹森,〈元「回回哈的司」研究〉,《中國史研究》,第 1 期(北京,2001),頁 94-103。
62 《通制條格》卷二十九,僧道‧訴訟條:至大四年十月初四日,中書省欽奉聖旨:哈的大師 每只教他每掌教念經者。回回人應有的刑名、戶婚、錢糧、詞訟、大小公事,哈的每休問者,教 有司官依體例問者。外頭設立來的衙門並委付來的人每,革罷了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皇慶二年六月十七日,欽奉聖旨節該:今後管民官休管和尚每者。依在先聖旨體例,奸盜詐偽,
致傷人命,但犯重罪過的,管民官問者。除這的之外,和尚每自其間不揀甚麼相告的勾當有呵,
各寺院裡住持的和尚頭目結絕了者。僧俗相爭田土的勾當有呵,管民官與各寺院裡住持的和尚頭 目一同問了斷者。合問的勾當有呵,管民 衙門裡聚會斷者。和尚頭目約會不到呵,管民官依體 例斷者。他每誰遲了勾當呵,監察廉訪司官人每依體例察者。和尚每無衙門麼道,管民官休搔擾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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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西域人,與兄壽宬總諸番互市,因徙於泉,以平海寇得官。」63以上史料可知,
元朝泉州市舶司曾經由一位在南宋擔任泉州提舉市舶司的蒲壽庚擔任元朝泉州 市舶提舉司。蒲壽庚家族來自阿拉伯地區,很早就來到中國從事海外貿易,並且 最後在福建泉州定居。到了宋朝末年,泉州一帶海盜猖獗,宋朝政府無力控制,
蒲壽庚與其兄蒲壽宬,為保持商路暢通,自行組織船隊,擊敗海盜,維持泉州地 區的安寧。64《讀史方輿紀要》云:「壽庚西域人,與其兄壽崴以互市歸於宋。
壽庚以鷹犬微功,過假之以祿位,擅市舶利者三十年,官招撫使。」65原來在至 元十四(1277)年,元初大臣董文炳極力向元世祖推薦蒲氏說:「昔者泉州蒲壽 庚以城降。壽庚素主市舶,謂宜重其權事,使為我捍海寇,誘諸蠻臣服。」蒲壽 庚因平海寇有功而得官,並且具有「主市舶,謂宜重其權事,使為我捍海寇,誘 諸蠻臣服」等總理外商在華互市事宜的經驗,而隨後蒲氏也被升為福建行省中書 左丞,管理在泉州的中外市舶事宜。不僅如此,蒲壽庚集政治與經濟權力於一身 的結果,讓蒲氏家族「擅市舶利者三十年」。明朝史料載明:「元以壽庚有功,官 其諸子若孫,多至顯達。泉人避其熏炎者數十餘年,元亡乃已」66可知,終元一 代,蒲壽庚家族都掌握著元朝泉州港的對外貿易。
從上述蒲壽庚的事蹟可以知道,蒲壽庚作為一市舶機構的官員,降元後又得 到重用,負責招攬外商,促成泉州的繁榮。蒲壽庚官商合一、財權兼備的條件下,
其家族勢力足以影響泉州的海外貿易;蒲壽庚應該也會依照南宋擔任提舉市舶司 的經驗,來處理泉州商港的事務,也就是如同唐朝開元年間已經出現的作法,與
「番禺界蕃客大首領」交涉、使其受中國官員的「召誡」命其「約束船主」。換 言之,就是在有了類似照管外商事務的「蕃客大首領」並有固定的商業活動場所 之下,由中國行政機構之市舶司負責「稍收利入官」。因此,若發生涉及外商的 犯罪案件,市舶機構的官員,應該也會參與涉外司法審判。
基於這樣的線索,元朝中國的對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也應該承襲唐、宋蕃 坊處理外商司法犯罪問題的態度,由外商首領處置。本文雖然尚未找出元朝中國 地方官直接任命外人擔任「蕃長」並給予其依其風俗施以自治的直接證據,但是 從蒲壽庚的事例,或許可以推估,元朝中國對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並未與唐朝 以來的作法有太大的出入。
最後,關於元朝中國時期外國人在中國居住並涉及司法審判的情況,或許可
63 陳懋仁,《泉南雜志》下卷,《叢書集成初編》第 3161 冊(北京:中華書局,1985),頁 21。
64 《元史》,卷 156,列傳 43,〈董文炳士元士選〉。
65 ﹝清﹞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福建讀史方輿紀要敘》卷 95,(上海:中華書局,1955 ),頁 3960 。
66﹝明﹞何喬遠,〈方域志〉,《閩書》卷 7(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頁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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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南宋遺臣陳大震看到廣州外商雲集所產生的偏見與感慨,來窺知一二:
二廣據五嶺之南,凡四十餘州,而番禺為鉅鎮,至於士人之知名者獨少,
而業文擢第,及劣於他州,其故何哉?按州圖,去京師四千七百里,帶山 並海,依險阻以為固。秦漢以來,常為姦雄桀黠竊據其地,其後廢國為郡,
置吏統治。至者彈擊豪強,鉏剪寇盜之不暇,尚何及教化之事哉?蓋水陸 之道四達,而蕃商海舶之所湊也。羣象珠玉,異香靈藥,珍麗瑋怪之物之 所聚也。四方之人,雜居於巿井,輕身射利,出沒波濤之間,冒不測之險,
死且無悔。彼既殖貨浩博,而其效且速,好義之心,不能勝於欲利,豈其 勢之使然歟?又其俗喜游樂,不恥爭鬬。婦代其夫訴訟,足躡公庭,如在 其室家,詭辭巧辯,喧嘖誕謾,被鞭笞而去者無日無之。巨室父子,或異 居焉;兄弟骨肉,急難不相救。少犯長,老欺幼,而不知以為非也。嫁娶 間有無媒妁者,而父母弗之禁也;喪葬送終之禮,犯分過厚,蕩然無制。
朝富暮貧,常甘心焉。豈習俗之積久,而朝廷之教化未孚歟?抑長上之人,
不能廉己正身,以先百姓,使百姓無所視效歟?此楶所以日夜責躬自咎,
又痛為廣人惜之也。67
根據陳大震的敘述,「婦代其夫訴訟,足躡公庭,如在其室家,詭辭巧辯,喧嘖
根據陳大震的敘述,「婦代其夫訴訟,足躡公庭,如在其室家,詭辭巧辯,喧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