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朝中國的涉外司法審判
第三節 互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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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各國自行派員管理自己國民之事務的邏輯,並非新創,頂多只是名稱與先前不 同;174在司法裁判上,條文直接準用「恰克圖現辦之例」,同樣是依循「各國各 官各管各人」的邏輯,各自官員處理各自屬民的司法案件,並且互相送交對方的 犯罪者各自處置。至此,「領事」(匡蘇勒)也正式出現在兩國條約中,成為明文 化的規定。
此後,在英國、美國和法國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都紛紛藉著與清朝簽訂 條約,而從原本清朝的「互市國」一躍變成「與國」。從此清朝的與國數量開始 增加,清朝面對新增的與國的涉外司法審判,也給予了與國應該有的待遇,尤其 是允許上述三國的領事在通商口岸自行管束自己屬民;中英、中法、中美之間的 各自涉及兩國人民司法審判的作法,也和中俄之間的原則一致,而同樣的,中俄 之間即便在清朝與國增加的情況下,其中俄〈北京條約〉的涉及兩國人民的司法 審判,依然是依循固有中俄自〈尼布楚條約〉以來的慣例而定。
綜上所述,可見「各國各官各管各人」是清朝處理涉及與國人民司法案件的 基本原則,並且這個原則是依據〈尼布楚條約〉以來的規範所形成的,即便到了 道光二十二(1842)年以後清朝中國與歐洲國家簽訂的條約,也都是依循中俄〈尼 布楚條約〉、〈恰克圖條約〉以來的模式。與其說中英〈南京條約〉是「清廷於國 際事務,懵然無知」175、「真正不平等條約的開端」,176不如說是清朝在簽約當下,
不認為歐洲國家所要求的「領事裁判權」具有所謂的「不平等」意涵,而且給予 與國「領事裁判權」也就是「各國各官各管各人」的類似屬人主義司法態度,符 合清朝中國的國際秩序。
第三節 互市國
「與國」是對等之國,是和清朝在政治上有所互動,並且確立了國交關係的 國家。所謂的國交關係可以是通過封貢程序來確立的「宗屬關係」,也可以是如 同清朝與俄羅斯等簽訂條約後所確立的與國關係。177確立國交關係之後,清朝即 承認對方的國家地位與管轄權力,對清朝而言,對方具備了可以信任往來的官廳 與官員。中國面對沒有國交關係而僅有通商關係的「互市國」,則不存在常態性
174 廖敏淑認為,俄羅斯商人「專派管貿易之匡蘇勒官」照管一條,雖然不同於先前在恰克圖的 瑪玉爾守卡官,但或許是受了歐美等國在中國沿海通商口岸派遣照料商人的領事官之影響。雖說 如此,其互相派官照管商人和處理貿易事務的本質上並無二異,也與中國固有的互市市場秩序相 同。請參見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327。
175 傅樂成,《中國通史》,頁 681-682。
176 薛化元,《中國近代史(增訂六版)》,頁 7。
177 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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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官方文書往來,而僅能透過民間團體的中介,來表達中方的意向,這點可由英 國尚未與中國簽訂中英〈南京條約〉之前雙方的交涉過程中窺知:英方必須透過 中國行商來向兩廣總督傳遞訊息,而清朝中央也將朝廷旨意通過兩廣總督交由行 商來向英人轉達。
有別於與中國完成封貢程序之屬國,這些與清朝中國互市卻未與中國建立國 交關係、不向中國稱臣納貢,也未與中國國交平行往來的互市國,基本上,不與 清朝中國有政治上的接觸。178互市國,通常在清朝中國沿海對外商港與中國行商 貿易,清朝當局並不干涉民間商業活動,而如果需要聯繫外商、或外商想要與清 朝當局交涉時,主要透過中國行商作為中介,來傳遞清朝官方命令,或接受外商 的陳情。這樣的模式,也使互市國在清朝涉外司法審判的處理模式,不同於有國 交關係的屬國或與國。
除了上述中英〈南京條約〉以前的英國,相對於歐洲其他國家較早來到中國 貿易,歐洲其他互市國都是直到十九世紀以後才來到中國,而此時清朝已經存在 了一百多年。對於互市國的司法態度,可看以下案例。乾隆十九年,發生法國商 船的船長傷斃英國商船水手事件,對與乾隆皇帝的裁決是:「外洋夷人互相爭競、
自戕同類,不必以內地律法繩之,所有時雷氏一犯,著交該夷船帶回咈囒哂國,
並將按律應擬絞抵之處,行知該夷酋,令其自行處治。」179這個案件,可以說是 清朝傳承著唐律「化外人相犯」的實踐,因為這案件沒有涉及中國人,皇帝可以 依照案件的背景並考量當時環境而指示審判處治,若案情不嚴重、不涉及中方人 民,有時基於「懷柔遠人」的精神而「令其自行處治」,180其依然在中國法權的
「令」下執行,而這也顯示了清朝處理無國交關係國家之司法案件時,與中國自 唐朝以來涉外司法審判的傳統一致,也就是以中國法權為最高原則的情況下,在 不涉及中國人的案件中,尊重不同風俗予以依其本俗法自治。
當然,也不是每個涉外事件都能給予外人自治,若涉及皇帝認為的與內地平 民勾結、意圖擾亂社會秩序等潛在重大情事,則逕行採用清朝的法律,如乾隆四 十九(1784)年英國噲嗛船在艙眼放礮時,轟傷內地民船水手,造成吳亞科王運發 死亡的事件,乾隆皇帝認為:
尋常鬥毆斃命案犯。尚應擬抵。此案啲些嘩放礮。致斃二命。况現在正當 查辦西洋人傳教之時。尤當法在必懲。示以嚴肅。且該國大班吐蔑、未必
178 尤淑君,《賓禮到禮賓─外使覲見與晚清涉外體制的變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頁 63-67。
179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476,乾隆十九年十一月上己丑條。
180 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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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係委員鎖拏進城。啲些嘩、亦不必果係應抵正兇。既據吐蔑供出。即應 傳集該國人眾。將該犯勒斃正法。俾共知懲儆。何得仍請發還該國。試思 發還後、該國辦與不辦。孫士毅何由而知乎。181
對比前述案例,此次案件涉及外國人傷及本國人,又是在查辦西洋人傳教之時,
因此對本案犯罪的外國人,應該加強中國法律對外人的管束,避免其他外人有意 圖擾亂社會秩序的機會。乾隆皇帝堅決要求將人犯依照清朝法律,不管是否是人 犯本人,都要一命抵一命,以儆效尤。對比前述案例,這次案件則是皇帝指示完 全依照清朝法律審判。這兩個判例可知,清朝涉及互市國的司法審判,若案件情 節單純,且不涉及中國人,則由互市國自行審理,但如本次案件涉及中國人,則 依據清朝法律定罪。
除了涉及社會安定的案件必須由中國法律管轄以外,涉及中國人民的司法犯 罪,更必然是由中國法律管轄。看看道光年間的案例。道光元(1820)年八月,兩 廣總督阮元向朝廷報告一名美國水手向中國民婦買水果,卻因現金不夠與該民婦 發生糾紛,誤傷民婦並致其落水溺斃。182清朝當局的做法是將該名美國人犯「飭 委廣州府鍾英會督廣糧通判河浴池、南海縣知縣吉安、番禺縣知縣汪元任提集屍 親人證審明議擬;由署皋司費丙章覆訊」。183在審訊過程中,因為涉及中國人民 的人身事故,因此清朝將該名美國人犯以大清律例施審判之,施以絞刑。同樣在 道光初年,英國船隻停泊在外洋伶仃山,英國水手赴山汲水,卻發生與中國人鬥 毆,阮元上奏:「飭諭該國大班及該國兵官交出兇夷,彼此互相推諉,當將貨船 封艙,禁止貿易。該夷兵狃於該國被傷致死無須抵償之例,延不交兇,旋即畏罪 潛逃。該大班寄信本國奏知國主照例究辦。現仍著落交兇,並諭飭辦理。」184道 光皇帝則指示:
凡鬥毆致死人命。無論先後動手。均應擬抵。該夷兵在內地犯事。應遵內 地法律辦理。至該國兵船。係為保護貨船之用。該大班承管買賣事務。其 兵船傷斃民人。豈得藉詞延諉。今兵船既已揚帆駛逸。兇夷自必隨往。著 照所議、准令各船開艙下貨。仍飭該大班、告知該國王。查出兇夷。附搭 貨船。押解來粵。按名交出。聽候究辦。185
181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1218,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上壬戌條。
182 故宮博物院,〈兩廣總督阮元奏審辦米利堅夷船水手傷斃民婦一案摺〉《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
(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頁 22-26。
183 故宮博物院,〈兩廣總督阮元奏審辦米利堅夷船水手傷斃民婦一案摺〉,《清代外交史料(道光 朝)》,頁 24。
184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 31,道光二年三月壬子條。
185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 31,道光二年三月壬子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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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夷兵在內地犯事,應遵內地法律辦理」一句可知,外國人在中國土地上犯 罪,應由中國法律管束定罪,因此認為英國人應該將該名水手交出正法,即依照 清朝法律審問之。事實上,這次案件中道光皇帝之「該夷兵在內地犯事,應遵內 地法律辦理」反映了清朝中國在涉及沒有國交關係的互市國的犯罪審判,其首先 要考量的是該案件是否涉及中國人民,當沒有國交關係的外國人與中國人發生司 法犯罪情事,由於缺少能夠直接交涉的官廳與官員,清朝只能依據中國律法有關 化外人條款,來審理涉及中國人的外國人犯罪案件。這些判決結果與處理方式,
最後都會稟報皇帝,皇帝得參考既有法律與判例,在依照當時時空背景、事件來 由與態勢,適時調整裁決結果,指導官員較為妥當的處理。這種管轄原則,在互 市國商民的眼中,就認知為清朝對其領土及其上人民的絕對管轄權。在第一次鴉 片戰爭後中英簽訂〈南京條約〉之際,與清朝當局談判中美〈望廈條約〉的美方 代表顧盛(Caleb Cushing,1800-1879)曾說到清朝中國對在領土領水內一切人
最後都會稟報皇帝,皇帝得參考既有法律與判例,在依照當時時空背景、事件來 由與態勢,適時調整裁決結果,指導官員較為妥當的處理。這種管轄原則,在互 市國商民的眼中,就認知為清朝對其領土及其上人民的絕對管轄權。在第一次鴉 片戰爭後中英簽訂〈南京條約〉之際,與清朝當局談判中美〈望廈條約〉的美方 代表顧盛(Caleb Cushing,1800-1879)曾說到清朝中國對在領土領水內一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