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清朝涉外司法態度與西洋近代領事裁判權
第三節 1887 年以後澳門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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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議。243
可見當時清朝政府認為顧盛提出「各國各官各管各人」,是符合清朝的期待,也 是合乎過去清朝對待外國人的作法,至於美國同意將從事鴉片貿易的美國人受中 國司法機關判處,則是由於美國在華傳教士長期反對鴉片貿易活動之下對中貿易 的基本立場,因此願意將違反此項條規的商人交給中國官員處置。244
第三節 1887 年以後澳門的變化
在本文第二章已經論述了清朝對澳門的管理,在乾隆九年的定例明文化了中 國地方官對澳門葡人的司法管轄權,而這個定例一直到光緒十三(1887)年中葡簽 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之前,都沒有改變。但實質上,自從中英〈南京條約〉
後,葡萄牙眼見英國獲得香港的權利後,也希望完全擁有對澳門的主權,因此在 道光二十三(1843)年葡萄牙的澳門總督邊度向欽差大臣耆英提出仿照〈南京條約〉
的要求,245針對其第一項廢除澳門地租的要求,清朝不曾答應;道光二十九(1849) 年澳門葡人兩次以武力驅逐駐守在澳門城牆以內的中國海關官員以及駐紮在澳 門城牆以外不遠的望廈村香山縣承衙門,片面取得在澳門的排他性權利。246 葡萄牙人強行佔據澳門,並不被中國承認,因此自第二次鴉片戰爭後中英簽 訂〈天津條約〉後,葡萄牙人積極尋求與中國談判澳門問題並簽定條約的機會。
經過多年的談判與折衝後,於光緒十三(1887)年 3 月,中葡兩國在里斯本草簽〈中 葡會議草約〉商議了葡萄牙可以「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 無異因」,並且在同年 12 月 1 日依據〈中葡會議草約〉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 約〉,中國明文確立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的權利,247而葡萄牙則同意未經
243 ﹝清﹞文慶等編,《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 72,道光二十四年七月丁卯條。
244 甘開鵬,〈美國來華傳教士與晚清鴉片貿易〉,《美國研究》,第 20 卷第 3 期(北京,2007),頁 103-115。
245 一、豁免地租銀五百兩;
二、將自關閘自三巴門一代地方,俱歸大西洋撥兵把守;
三、各國商船聽其赴澳門貿易;
四、將澳門貨稅船錢,較新訂章程略為裁減;
五、要求葡船赴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貿易;
六、要求將澳門修理房屋船隻,請領牌照費用概行革除;
七、要求華商運赴澳門貨物,即在澳門上稅,不必訂以擔數。
以上詳見﹝清﹞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 70,頁 1456-1457。
246 譚志強,《澳門主權問題始末(1553-1993)》,頁 143-146。
247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二條: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 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 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引自王鐵崖編,〈和好通商條約〉,《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頁 5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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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允許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並且協助中國海關徵收由澳門運往中國之洋藥的 稅釐。248事實上,自道光二十九(1849)年起葡萄牙人就擁有對澳門實質的管轄權,
然而並無中國明文上的承認,即便〈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 管理澳門」的權利,但也僅止於「管理」,條約上並未如中英〈南京條約〉「給 予(香港島)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這樣明確 將香港主權交給英國的承認,而未涉及澳門領土主權問題。
無論如何,本文關注的是清朝中國對於簽定〈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後,在葡 萄牙作為與中國沒有國交關係的國家轉變為與國關係的變化下,對於澳門的安排 及其性質變化後的差異。綜觀〈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葡萄牙確實得到了如同英、
法、美等國的與國待遇,即國交平行與派駐領事官致中國通商口岸的權利,而且 在司法審判上依據與國關係中「各國各官各管各人」的模式。〈中葡和好通商條 約〉涉及澳門的司法審判的條文為第四十五條:
2.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 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
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 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3.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准,未經 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 無異。
4.大西洋國堅允,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 藥之稅釐,其如何設法協助並助理久長,一如英國在香港協助中國徵收由 香港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無異。其應議協助章程之大旨,今另 定專約,附於本約之後,與本約一體遵行。
45.大清國大西洋國交犯一節,除中國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門地方潛匿者,
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即由澳門總督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外,其通 商各口岸,有犯罪華民逃匿大西洋國寓所及船上者,一經中國地方官照會 領事官,即行查獲交出;其大西洋國犯罪之人有逃匿中國地方者,一經大 西洋國官員照會中國地方官,亦即查獲交出,均不得遲延袒庇。249
248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關於澳門地位與稅釐的條款,乃根據 1887 年 3 月雙方於里斯本所草簽 的〈中葡會議草約〉四條所定,此草約原文只有英葡兩種文字,中文譯文是根據《中外條約彙編》
(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詳情請見譚志強,《澳門主權問題始末(1553-1993)》,註 52,頁 174。
249 王鐵崖編,〈和好通商條約〉,《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頁 5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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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條文來看,雖然葡萄牙不能未經中國同意而決定澳門的領土主權,但 澳門的管轄權卻由葡萄牙完全掌握。第四十五條更可看出,中國官員已經無法直 接管轄澳門葡人,其法律制度完全由葡澳當局訂定,且犯罪審理不用再如過去乾 隆九年定例後,依照罪情輕重由中國地方官率同葡官審理,而是就連中國罪犯逃 入澳門的追查,也需要透過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換句話說,澳門已非過去由 葡萄牙人向中國繳付租金的租地,也已經不是葡人來華居留、受中國地方官依據 中國法律來管轄的外人居留地,而是透過道光二十九(1849)年葡萄牙人強行占領 澳門,並透過條約取得完全管轄澳門的權利,儼然就是〈馬關條約〉後俄、德、
法三國以干涉還遼向中國邀功,而各自透過條約向中國簽訂租借膠州灣、廣州灣 等條款的「租借地」(leased territority)。
試看光緒二十四(1898)年中德〈膠澳租借條約〉中,中國「允許離膠澳海 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內,准德國官兵無論何時過調,惟自主之權,仍全歸中國」、「德 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爭端」、「因膠 澳內海面均歸德國管轄,德國國家無論何時,可以定妥章程,約束他國往來各船」
等條款250,可知膠澳租借地已經完全由德國治理的「國中之國」,中國的治權完 全無法深入膠澳租借地,只有在條約上仍保留領土主權。同樣的,光緒十三(1887)
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澳門的管轄權,已與租借地無異。既然「租借地」已 經是通過條約將該領土上的管轄權完全讓與另一國,那麼清朝中國完全無法依照 中國法律來管理澳門,自然也就沒有所謂「各國各官各管各人」的前提,而所謂
「由中國地方官任命蕃長、依其國俗治理蕃人」的蕃坊模式,也因完全讓出管轄 權而消失。
回顧清朝對外秩序以及自乾隆九年以來中國對澳門葡人的司法態度來看,在 中葡兩國尚未簽約成為與國關係、中國視澳門葡人為「世居中國領土的化外人」
的期間,澳門葡人一直受中國法律與地方官廳的管轄,如同唐、宋時期的蕃坊,
涉及中國的刑案,適用中國法律。隨著道光二十九(1849)年年葡萄牙人強佔澳門、
光緒十三(1887)年葡萄牙與中國簽訂條約、中葡兩國成為與國關係後,葡萄牙人 具備了與清初的俄羅斯、鴉片戰爭後的英國、法國等一樣的地位,有各國各官各 管各人的權利,也在條約中取得「永居管理」澳門之如同「租借地」的權利。澳 門在〈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之後成為葡萄牙人完全管轄的「租借地」,一直到西 元 1999 年澳門回歸中國以前,中國無法管理澳門。
250 王鐵崖編,〈膠澳租借條約〉,《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頁 73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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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租界」與清朝涉外司法審判的關係
根據范邦瑾的研究,蕃坊在明、清以後衰落,而由租界取代之。251租界的概 念,最早應該肇生於外人的居留地,而在第一次鴉片戰爭後英、法等國透過條約 向中國取得租地,這些租地在局勢發展之下逐漸擺脫中國政府的行政管理,而成 為外國自治的區域,因此被稱為租界。252事實上,中英在〈南京條約〉最初協議 劃設租地,都未曾出現過「租界」一詞,「租界」一詞出現在官方文書中,要一 直到 1861 年中英協議漢口英租地時,湖北布政使唐訓方(1809─1876)等人與 巴夏禮(Sir Harry Smith Parkes,1828-1885)交涉時,才在條約中將這種外人 租地稱為「租界」,而「租界」一詞才正式出現在中文文本中。253因此本文後續 論述,也將依據年代而適時使用租地或租界一詞。254
從前面章節關於中國傳統對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整理來看,外人在華居留,
甚至世居許久,中國政府在考量到風俗文化差異下,傾向採取規劃出一區域,並 且在中國法權至高的原則之下,讓外人在其區域內依照本俗法自主管理。事實上,
這些清朝的租界,最初是在清朝在與簽約國有了對等國交關係後,允許簽約國在 通商口岸通商上,基於通商需要而允許外國人居留所形成的區域,其概念與廣州
這些清朝的租界,最初是在清朝在與簽約國有了對等國交關係後,允許簽約國在 通商口岸通商上,基於通商需要而允許外國人居留所形成的區域,其概念與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