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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唐朝到明朝中國對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

第二節 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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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蘇烈曼的記載,由唐朝政府所「任命」的判官依照「回教風俗」來管理,其 訴訟、審判過程也都由這位「判官」負責,42實具有商人自治的精神。值得一提 的是,根據蘇烈曼的記載之「中國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一語,吾人也可窺 知,雖然蕃長是由外商共同推舉,具有僑民自治的意涵,但蕃長的最終任命權還 是在於中國政府。也就是說,中國法權仍是蕃長管理蕃坊之司法管轄權的依據,

所有法權和外人居留區的領袖或官員之任命權,都是中國政府的權力,可見中國 可以接受不同於中華風俗習慣的化外人在中土居留,並且依照其風俗習慣許其自 治,但是其司法管轄權必須由中國認定。

依據史料,目前只能看到唐朝的涉外法律,並且後代也以唐律為藍本,因此 我們能推論中國涉外法律最遲在唐朝已經建立,並且後代各朝亦以唐朝政府管理 外國人的模式為基礎。換言之,唐律確立了日後各朝代管理外國人的模式。43只 是,明朝除外,其化外人的解釋已經不同於唐朝,而轉變為歸附或來降明朝的外 人,其法律之適用,也完全依據明朝律法論斷。關於明朝的部分,本文將在後段 論及明朝的篇章詳述之。

第二節 宋朝

宋朝的海上貿易興盛,尤其是東南沿海的廣州、泉州等地,都是海外商人前 來中國貿易的據點。宋朝時期,設置「提舉市舶司」來管理海路貿易,大港由市 舶司、小港由市舶務或市舶場管理。市舶機構實際管理的業務包括對外船洋貨課 稅、政府專賣或專用財貨的確保、經營官營貿易、管理中外民間貿易、招攬及接 待海外商人、流通海外財貨等。44從《文獻通考》記載可知:

唐有市舶使,以右威衞中郎將周澤為之,見柳澤劾慶立疏。唐朝宗廣德 元年,有廣州市舶使呂太一。宋開寶四年下,廣南以同知廣州潘美尹、

宗珂艺兼市舶使通判,謝處玭兼市舶判官。咸平二年九月庚子,令杭州、

明州各置市舶,聽蕃官從便。熙寧中,始變市舶法,泉人賈海外者,往 復必使東詣廣,否則沒其貨。……哲宗即位之二年,始詔泉置市舶偁子 齋之父也 偁傅廷平志。蕃制雖有市舶司,多州郡兼領。元豐中始令轉運 司兼提舉,而州郡不復預矣。45

42 范邦瑾,〈唐朝蕃坊考略〉,頁 151。

43 邱樹森,〈唐宋「蕃坊」與「治外法權」〉,頁 34。

44 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32-33。

45 ﹝元﹞馬端麟,《文獻通考》,卷 62,職官考,職官考十六,州郡二,提舉市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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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神宗元豐三(1080)年〈市舶法〉制定前,「提舉市舶司」多由沿海州 郡地方官兼任,但不論是州郡地方官兼任,或是由專人專任,市舶官員都必須和 這些外商交涉。這些外商來華從商,自然會聚集在港口城市,而宋朝政府通常是 聽任其居止。46而在管理外國人的法律上,宋朝參照唐朝法律,其主要法典《宋 刑統》是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統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統類》和後周的《顯 德刑律統類》制定,且律文只是《唐律疏議》的翻版。其中《宋刑統‧卷六‧名 例律》在〈化外人相犯〉的規定,全款與唐律無異。47

事實上,宋朝設置的「提舉市舶司」管理海路貿易、接待海外商人,也承擔 的照顧外商在華貿易的職責。南宋時期,曾任桂林縣尉的周去非(1135-1189)

曾在其著作《嶺外代答》一書中寫道:

今天下沿海州郡,自東北而西南,其行至欽州止矣,沿海州郡類有市舶。

國家綏懷外夷,於泉、廣二州置提舉市舶司。故凡蕃商急難之欲赴訴者,

必提舉司也。48

可知,宋朝的提舉市舶司,除了在各對外商港就海關稅收與貨物控管的業務加以 管理外,也是外商在通商口岸時需要協助的窗口,這也體現了宋朝對海外貿易的 高度重視與照料外商的人道精神。

同樣承襲唐朝對外貿易的慣例,唐朝蕃坊在宋朝的廣州也持續存在,宋朝朱 彧在其《萍洲可談》提到宋朝廣州蕃坊的情形:

廣州蕃坊,海外諸國人所居住。置蕃長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專切招邀 蕃商入貢,用蕃官為之,巾袍履笏如華人。49

從這段著名的史料可知,宋朝蕃長和唐朝蕃長的職權基本上一致,都是具有代傳 政令、管理對外貿易和代行司法權力。前文已述,蕃長是中國政府在管理在華外 人(僑)事務上的一個重要窗口,而宋朝廣州蕃坊的蕃長也是由中國政府任命之,

其主要解決交易爭端或衝突。如果是外人之間的紛爭或是發生教派鬥爭,一律由 蕃長處理,這點在朱彧的記載中可以證之。50

46 《宋史》,卷 186,志 139,食貨下 8,互市舶法:「初,廣南舶司言,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

聽其往還居止,而大食諸國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故有是詔。」

47 《宋刑統‧卷六‧名例律》:「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 論。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 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48 ﹝宋﹞周去非,《嶺外代答》,卷 3,轉引自張星烺,《中西交通史料匯編》第 2 冊,頁 826-827。

49 ﹝宋﹞朱彧,《萍洲可談》卷二,收入:上海古籍出版社 編,《宋元筆記小說大觀》,第 2 冊(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頁 2310。

50 廖大珂,〈宋元時期泉州的阿拉伯商人〉,《回族研究》,第 2 期(廈門,2011),頁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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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宋朝蕃坊的蕃長,其職掌內容與性質,和唐朝蕃坊之蕃長無異,縱 然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但法權的來源還是中國當局透過地方官員之任命以作為 蕃長法權為依據,此點由一實例亦可證之:

熙寧中,其使辛押陀乞統察蕃長司公事,詔廣州裁度。又進錢銀助修廣 州城,不許。六年,都蕃首保順郎將蒲陀婆離慈表令男麻勿奉貢物,乞 以自代,而求為將軍,詔但授麻勿郎將。51

這段史料在《宋會要》記載稍詳:

神宗熙寧五年六月廿十一日詔,大食勿巡國進奉使辛押弛羅辭歸番,特 賜白馬一匹、鞍轡一副。所乞統察蕃長公事,令廣州相度。其進助修廣 州城錢銀,不許。52

辛押陀是大食來宋的使節,在去宋歸國時,請求蕃長由大食自己遴選的權利,南 宋政府面對這樣的提議,是交給廣州地方去裁度。因此,從這樣的記載可知,中 國在處理蕃長的安排上,是由廣州地方政府來掌握,不接受蕃長公事由外人統察。

因此,在這兩段史料中,吾人可以看出,宋朝時期廣州蕃坊的蕃長由地方官遴選 並在中國法權下行使部分自治,此與唐朝無異。

然而,相較於唐朝蕃坊,宋朝蕃坊在部分刑罰上的作法已經出現了差異:

蕃人有罪,詣廣州鞫實,送蕃坊行遣,縛之木梯上, 以藤杖撻之,自踵 至頂,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蓋蕃人不衣褲袴,喜地坐,以杖臀為 苦,反不畏杖脊。徒以上罪則廣州決斷。53

從上面《萍州可談》關於宋朝廣州蕃坊的史料可明確知道,雖然唐宋兩朝都是以 因俗而治、僑民自治的理念,來管理在華從商或定居的外人,但是宋朝對蕃坊內 部的外人犯罪,不再全然以本俗法審判,而是按其所犯罪刑的輕重來才判定刑罰 的大小與審判方式,其中允許由外人自我管理審判,僅以徒刑以下為限,涉及徒 刑以上的犯罪,則須交由廣州當局決斷。然而,如何界定徒刑標準,以至於是否 依照本俗法或中國法審問之,則是依地方行政官吏的裁量而定了。「蕃客殺奴,

市舶使據舊比,止送其長杖笞。煥之不可,論如法。」54雖然我們無法從這一史 料看出該「蕃客」所殺害的奴隸是中國人還是外商自己帶來的外國奴隸,但至少 此一史料之「市舶使依照舊比」一語可以看出宋朝蕃坊的作法,一般是交給外人

51 ﹝元﹞馬端麟,《文獻通考》,卷 339,四裔考 16,西 7,大食。

52 ﹝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二○(北京:中華書局,1957),頁 7849。

53 ﹝宋﹞朱彧,《萍洲可談》卷二,頁 2310。

54 《宋史》卷 347,〈王煥之傳〉,頁 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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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管理內部犯罪情事。只是在此段史料中可知,宋朝政府的廣州知州王煥之處 理外商殺人事件時,乃是推翻過去市舶使以本俗法審判之的舊例,並用中國法律 重新審判。最後,王煥之認為此事涉及人命等刑事案件乃徒刑以上,因此需用中 國法律。同樣,《宋史》亦載:「(昷之)徙廣南京路轉速使,夷人有犯,其酋長 得自治,而多慘酷,請一以漢法從事」。55事實上,這些史料體現了宋朝司法審 判的作法有其特殊性,雖然舊例作為審判的依據,但是地方官參考舊例之餘,還 會再依據當時社會道德來裁判。再看下面兩段史料:

故事蕃商與人爭鬥,非傷折罪,皆以牛贖,大猷曰:「安有中國用島夷俗 者,苟在吾境,當用吾法。」56

蕃商雜處民間,而舊法與郡人爭鬥,非至折傷,皆用其國俗,以牛贖罪,

寖亦難制。公號於眾曰:「安有中國而用蕃俗者,苟至吾前,當依法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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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這兩段史料可知,宋朝泉州對於外人之犯罪,以「折傷」為分界,折傷以下 即按照外人之習慣以牛贖罪。然而在汪大猷(1120-1200)擔任知泉州時,汪大 猷認為外人既然在中國,就該一律按照中國法律判決。汪大猷作為一個地方官,

代表中國政府的執法者,因此可知,宋朝一直存在著「舊法」,也就是依照犯罪 情事知輕重大小來區分適用法律,輕罪則用其俗,而最終採用何種法律的權力,

還是在中國政府地方官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