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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清朝中國的涉外司法審判

第二節 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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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熙繼位之際,朝鮮使節利用往返北京的路上,盜買了屬於清朝嚴禁貢使購買 的軍用品,同時其邊境人民還越境偷採人蔘、盜買銅礦與馬匹。清朝中國面對涉 及屬國(朝鮮)司法犯罪的律例,作為上國的清朝,雖有權依照清朝法律審問裁 處屬國的人犯,康熙皇帝卻不再大動作干預朝鮮對於此次犯罪的處置作為,也沒 有多加譴責朝鮮國王。雖然禮部核擬其本內有不合處,但清朝還是寬免了察議,

只由禮部移咨審判定罪是由,也就是交由朝鮮政府自行處置。究其原因,應該是 因為使節畢竟代表國家,中朝兩國之關係在康熙繼位之際也已經趨於穩定,朝鮮 對於中國也沒有敵意或威脅,加上這次使節所犯情事,並沒有直接威脅到清朝政 權或中國國內安定,因此清朝通常不會直接依照中國法律來定罪這些使節,而是 交由朝鮮依照朝鮮法律管理之。

簡言之,清朝中國對待在華外人的司法問題時,如該外人是屬於屬國人員,

作為宗主國的清朝,可直接依照中國法律來審理定罪。法律是如此,但在實踐上 清朝通常會審時度勢,依照情節大小、雙邊關係來調整處理涉外司法審判的方式。

在雙邊關係穩定之下,若犯罪情節不影響清朝內部的穩定,中國皇帝通常不直接 干預屬國使用自己法律來管理人民,並尊重屬國對其人民的處置作為。

第二節 與國

「與國」在《漢典》定義為「盟國、友邦」,118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 訂本》則解釋為「友邦,相交好的國家」。119古代文獻中使用「與國」一語的,

也多半含有友好、親近之國的意涵,例如《三國志》:「且遣使聘吳,因結和親,

遂為與國。」120《管子》:「與國不恃其親,而敵國不畏其彊。」、《史記》項羽本 紀:「項梁曰,田假為與國之王,窮來從我,不忍殺之。」此句裴駰《集解》引 如淳曰:「相與交善為與國,黨與也。」可見,「與國」至少有同盟、友好、黨與 之意,其地位應為對等。121雖然清朝當局並未對與國作出明確的定義,但根據廖 敏淑的研究,只要有與清朝締結對等條約,清朝就視對方為與國,122而事實上,

清朝中國在道光二十二(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以前,唯一簽訂對等條 約並承認的與國,只有俄羅斯一國。123

118 《漢典》,http://www.zdic.net/c/e/151/336156.htm(2014 年 4 月 20 日引用)

119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篡,《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newDict/dict.sh?cond=%BBP%B0%EA&pieceLen=50&fld=1&

cat=&ukey=2023555561&serial=1&recNo=0&op=f&imgFont=1(2014 年 4 月 20 日引用)。

120 《三國志》,卷 35,〈蜀書‧諸葛亮傳〉。

121 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82。

122 廖敏淑,《清朝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83-84。

12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548,乾隆二十二年十月辛酉條:「俄羅斯乃我朝與國,從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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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節團,或是為沙皇經商來到中國並在北京的貿易活動的商人團體等。

一、〈尼布楚條約〉以前清朝對在華俄羅斯人的司法態度

由於清朝中國和俄羅斯尚未簽定任何條約,俄羅斯也尚未與中國建立起國交 關係,因此清朝面對來犯的哥薩克、俄羅斯邊民逃亡越界、殺人偷盜等案件的處 理作法並沒有明文之規定。在清朝尚未認知俄羅斯、也不知道哥薩克為俄羅斯所 屬時,清俄雙邊司法案件多半是邊民與哥薩克人的衝突,而面對哥薩克人,清朝 的處理方法傾向屬於本國人犯案交由行政機關議處申飭;哥薩克犯案,則視為邊 境外族遊民偷盜侵擾的層次。順治十(1653)年,清朝在登記東北部落進貢的方物 時,發現狐皮、貂皮等織物,詢問部落頭目才知道甫喇屯部落殺死欲前往北京的 俄羅斯雅克薩人一事,128遂將此案件交付禮部和戶部公議,並將其雅克薩的物件 由戶部接收。順治皇帝最後下令日後若遇到前往京城的俄羅斯人應「逕行起解,

毋得擅殺」。129事實上,此時的清朝尚未知悉俄羅斯,面對本朝屬民殺死外人,

清朝當時的做法是交由行政機關議處申飭,還談不上與對方共同處理涉外司法審 判的層次。然而在康熙年間,清朝在俄使米洛瓦諾夫使華前已經得知哥薩克為俄 羅斯所屬,130尤其是在斯帕法里使節團之後,清朝中國已經清楚俄羅斯與中國同 為大國,在涉俄的司法案件的處理上作法,也不再是過去單純將越境事件視為邊 境遊民偷盜侵擾的層次,而是轉向透過俄羅斯當局要求引渡遣回己方逃人。康熙 皇帝回覆斯帕法里的國書中,涉及兩國引渡的司法案件,則是對居住於尼布楚一 帶的索倫(達斡爾)佐領根特木爾的引渡要求。131在康熙九(1670)年康熙皇帝透 過俄使米洛瓦諾夫給予俄沙皇的國書中提及歸還根特木爾一事,要求引渡逃人;

康熙二十二(1683)年理藩院給予占據雅克薩俄官的諮文也提及引渡根特木爾一 事。132但無論如何,較能清晰觀察清朝處理與俄國之間的涉外司法審判邏輯,還 是要等到明文化規定之後的兩國交涉,方才有較為具體的內容。

128 〈胡世安等題遵議宜庫塔等殺死赴京俄人事本〉,《清代中俄關係檔案史料選編》,第一編上冊,

第 13 號文件,頁 14。

129 〈胡世安等題遵議宜庫塔等殺死赴京俄人事本〉,《清代中俄關係檔案史料選編》,第一編上冊,

第 13 號文件,頁 14。

130 〈康熙帝為索還逋逃根特木爾事致俄沙皇國書〉,《清代中俄關係檔案史料選編》,第一編上冊,

第 21 號文件,頁 21。

131 根特木爾,原是居住於石勒喀河流域與尼布楚附近的一個達斡爾族酋長,清朝曾授予四品佐 領官職。順治十五(1658)年間,清軍與俄羅斯哥薩克在呼瑪爾斯克的斯捷潘諾夫發生第四次武力 衝突時,根特木爾並未加入對抗俄羅斯的戰鬥,在康熙六年(1667),根特木爾帶著家屬與其所屬 部落投誠俄羅斯,並居住在尼布楚(涅爾琴斯克)。詳見(俄)尼古拉‧班蒂什卡緬斯基編,《俄中兩 國外交文獻滙編》(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頁 29-30。

132 〈理藩院為要俄遣還逃人撤出侵地事致雅克薩俄官咨文〉,《清代中俄關係檔案史料選編》第 一編上冊,頁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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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尼布楚條約〉以後「商務官員」的作用

有鑑於哥薩克人占據雅克薩城並遲遲不退,康熙二十四至二十五(1685-1686)

年間向哥薩克發動兩次雅克薩戰役,清朝取得軍事優勢,終於促成俄羅斯派遣戈 洛文(Фёдор 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Головин,1650-1706)討論邊界爭端與條約簽署,

並於康熙二十九(1689)年達成中俄兩國簽定〈尼布楚條約〉。〈尼布楚條約〉不 僅就中俄兩國於黑龍江邊界爭端上訂出劃界協議、兩國人民越界偷盜之司法審判 處理方式外,也確立了俄羅斯取得與中國的正式通商權利,從此,俄羅斯可以派 遣商團前往中國貿易,北京城從此充滿了許多俄羅斯商人。〈尼布楚條約〉對於 俄羅斯人的犯罪問題,規定如下:

二、俄人在雅克薩所建城障,應即盡行除毀。俄民之居此者,應悉帶其物 用,盡數遷入俄境。兩國獵戶人等,不論因何事故,不得擅越以定邊界。

若有一、二下賤之人,或因捕獵,或因盜竊,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繫,遣 送各該國境內官吏,審知案情,當即依法處罰。若十數人越境相聚,或持 械捕獵,或殺人劫略,並須報聞兩國皇帝,依罪處以死刑。既不以少數人 民犯禁而備戰,更不以是而至流血。

三、此約訂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罷論。自兩國永好已定之日起,嗣 後有逃亡者,各不收納,並應械系遣還。133

〈尼布楚條約〉對於邊境人民越境、盜竊等犯罪的處置方式,是將犯人拘禁手腳 之後,交由各個犯罪者所隸屬的國家之邊境官吏依法處罰,這點已經具備「各國 各官各管各人」的作法。若是集體(十數人以上)犯罪者,還需要報聞兩國皇帝,

依罪處以死刑;逃亡者,兩國不應收納而須引渡遣還。條約簽訂以後,清朝不僅 多次與尼布楚長官或西伯利亞總督等俄方官員協調送還逃人與處理邊境犯罪問 題等,134俄羅斯也透過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交涉兩國人犯引渡之問題,135可知清 朝在管理邊境犯案之俄方人民,是透過俄羅斯地方官廳對其屬民的約束來完成的。

至於如何審理前往北京貿易的俄羅斯商人之犯罪,則無法從〈尼布楚條約〉的原

133 王鐵崖編,〈尼布楚條約〉,《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北京:讀書‧生活‧新知三聯書店,

1957)第 1 冊,頁 1-2。

134 例如康熙三十二(1692)年五月〈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為禁止俄羅斯人越界打貂事致尼布楚城 長官文〉、康熙五十一(1712)年五月〈理藩院為貿易逃人侵地築城等十二項事致俄西伯利亞省總 督咨文〉等相關透過俄羅斯官聽商討司法審判之文件,請參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中 俄關係檔案史料選編》第一編上冊。

135 〈俄尼布楚城長官位蒙古台吉收留其逃人事致索額圖文〉,《清代中俄關係檔案史料選編》第 一編上冊,頁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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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明確知悉。但事實上,中俄締約以來,由於俄商雲集於北京與其沿途,這項 條約內容並未規定任何在華俄羅斯人的犯罪審理;前文也提及,通常前往中國貿 易的商人,本身就是具有沙皇授權的官商,因此面對具有官方身分之俄羅斯犯罪 人員,應該也會透過尋找一個對口單位來管理之。

西元 1698(康熙三十七)年開始,俄羅斯政府頒布了〈對中國貿易的一般規定〉

命令,決定打擊私商以徹底壟斷官方對華貿易,希望將對華貿易之利潤全歸國有,

從此中俄貿易進入新的階段,官方商隊取代私人商隊,136而次年尼布楚長官給予 清朝官員的咨文中,中文譯文也開始出現「官商」、「官貨」等稱呼。137自西元 1698 年起至 1717 年暫停中俄北京貿易的期間,俄羅斯共派遣了十個官方商隊前

從此中俄貿易進入新的階段,官方商隊取代私人商隊,136而次年尼布楚長官給予 清朝官員的咨文中,中文譯文也開始出現「官商」、「官貨」等稱呼。137自西元 1698 年起至 1717 年暫停中俄北京貿易的期間,俄羅斯共派遣了十個官方商隊前